【ZCKB】《中论》对应讲记 21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五 观六种品

 

本品的藏文为“观界品”,鸠摩罗什大师译作“观六种品”,所谓六种,就是地、水、火、风、空、识六界。《俱舍论》、《中观宝鬘论》都叫界,其实界和种没有差别,都是种类或种族的意思。《俱舍论》讲:像一座山有金银铜铁等不同珍宝一样,一个相续可以有种种界。具体而言,有六种或十八种。

 

这一品破六界,不破十八界,但十八界在前面的观五阴品、观六情品以及本品都抉择到了。《中观宝鬘论》在抉择人无我的时候,主要也是破六界。

 

经云:“佛告大王,所谓士夫具六种界,即地水火风空识六界。”士夫包括男人和女人,每一个士夫都具有这六界。对方认为经里面宣说了六界,就说明六界存在。但这只是佛陀的方便而已,其实六界只是在名言中如幻成立,胜义中是不存在的。从遮破方式来看,和前两品先破眼、色再类推其他的处、蕴不存在一样,本品先破空界再类推其他的界。

 

全知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和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词句上都解释得很清楚,我在讲本论时科判上分得比较细,你们要认真看。

 

庚三、(破界——观六种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虚空相;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劣见。

 

壬一、(破虚空相)分三:一、事相法相不成立;二、有实无实不成立;三、摄义。

 

癸一、(事相法相不成立)分三:一、事相不成立;二、法相不成立;三、摄义。

 

子一、(事相不成立)分二:一、法相无法安立;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丑一、(法相无法安立)分二: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寅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分二:一、正说;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卯一、(正说):

 

学过因明的道友对法相、事相、名相应该不陌生,若事相和法相分不清楚,就没法下定义。什么叫法相、事相、名相呢?我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总的来讲,任何一个法都有法相、事相、名相。有了这三相,就可以界定一个事物。不管是什么事物,在它的本体上与其他事物不共的特点就是法相;由法相所表示的事物本身就是事相;而这个法的名称就是名相。比如火,热性是它的法相;火本身是事相;火的名称——人们言说的“火”是名相。法相很重要,分不清法相,法和法的差别就分不清。瓶子和柱子有什么差别,就是靠法相来区分的。瓶子小口鼓腹,可以盛水,这是瓶子的不共特点;柱子可以撑梁,这是柱子的不共特点。所以,能让我们了解每个事物不共特征的,就是法相。

 

今天我们主要破虚空的法相。虚空和其他法不同的特征就是无有阻碍、能够容纳一切法,这就是它的法相;由“无阻碍”所表示的虚空本身就是事相;虚空的名称叫名相。这三个相清楚了,我们今天所讲的内容也就容易理解。

 

在名言中,火的法相是热性,水的法相是潮湿,风的法相是动摇,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任何一个法,它肯定有法相,没有法相,这个法就无法成立。也就是说,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没有法相就不可能指出事相。正因为法相和事相之间有这样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破虚空的时候,就主要从它的法相和事相不可能单独存在这一点上来抉择:法相不成立,事相也不成立;事相不成立,法相也不成立。破了虚空后就可以类推地水火风识。破了六界,人我的假合性也就很容易抉择。

 

三四五品破的是处、蕴、界,从科判上看,抉择的是法无我;但从人我是法我的一部分的角度来看,同时也就抉择了人无我。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虚空的法相还未成立,就不会有虚空法(事相),如果先有了虚空,这个虚空就成了无法相的虚空。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空”是虚空,“相”是虚空的法相,虚空的法相——无阻碍还没有成立的时候,也就没有虚空的法。无阻碍是虚空的不共特点,没有这一法相,虚空本身也不可能成立。“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如果先有一个自性成立、不观待无阻碍的法相的虚空,那么这个虚空就成了没有法相的虚空。

 

哪里有这种没有法相的虚空呢?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有这个法相,就可以把虚空和其他法辨别开;如果没有这个法相,就没办法辨别。如果没有法相的虚空的确存在,那这个世界上就应该有离开法相的法,但不管我们怎么寻找都根本得不到这样一个法。因为任何一个法都有它的不共特点,没有这种特点,怎么是这个法呢?所以,无法相的虚空是不成立的。

 

卯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


一切时处都没有这种无相的法,如果没有无相的法——独立的事相,那么法相依什么成立呢?

 

刚才说先有虚空就成了没有法相的法,但没有法相的法在整个三千大千世界都不存在。如果没有这种不具足法相的法,那么法相依靠什么成立呢?法相是事相的法相,它一定要依靠事相才能成立,如果没有事相,法相也就没有依处。就像虚空,无阻碍是它的法相,如果没有虚空的事相,无阻碍依靠什么呢?再像我这个病,如果身体不存在,那我的强制性脊椎炎也就没有依处了。

 

所以,法相和事相实际是观待的,没有独立的法相和事相。

 

这两颂的内容,第一颂说明离开了法相就没有事相;第二颂说明,没有虚空事相,无阻碍的法相也就不能成立。

 

寅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在有相和无相的法上,法相无法安住;而离开了有相和无相的法,在其他地方也无法安住。

 

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已有这一法相,在虚空的法上能不能再安立法相?当然不能。因为如果再安立,就有两个法相。那么,如果虚空本来没有无阻碍的法相,这可不可以安立这一法相呢?也无法安立。因为无法相是自性成立的,无不可能变成有。所以,不论有法相还是无法相,都没办法安立法相。

 

本身有无阻碍的法相,没必要安立;本身没有这一法相,也安立不上。那么离开了有相、无相的法,在其他地方可不可以安立法相呢?更无法安立。因为有相、无相之外没有其他情况,所以虚空的法相无法安立。没有法相,虚空的事相跟石女的儿子一样,自然不成立。

 

丑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法相不存在的缘故,事相法也不存在。

 

我们已通过两种方式作了观察:一、法相前没有单独的事相,没有事相则法相无依;二、在有法相、无法相的事相上及其余之处,法相都无法安立。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可相法”指虚空的事相。没有无阻碍这一特法,虚空的事相就无法成立。

 

子二、(法相不成立):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事相不存在的缘故,法相也不存在。

 

前面以破法相的方式,说明虚空的事相不成立。反过来,事相不成立,又说明无阻碍的法相不成立。这一点容易类推。

 

子三、(摄义):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因此,既没有法相,也没有事相。

 

通过以上推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既无法相,也无事相。

 

没有无阻碍的法相,也就没有虚空的事相。没有它的特法,怎么会有它自己呢?同样,没有虚空的事相,也就没有虚空的法相。没有依处,自然不会有它的特法。这两种情况可以类推。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没有虚空的法相,也没有虚空的事相。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五、观六种品【30】

 

【30】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界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地界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缘故。

 

为了证明诸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 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 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时, 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 即为是无相。

 

如果对方认为:包括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并且,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 地界等是存在的。)

 

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为能立等同所立的缘故。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 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虚空毫许也不可存在。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 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不会存在。

 

是无相之法, 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 法相依何成?

 

(原译: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如 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根本无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 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 余处亦不住。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为已经远离法相的缘故。(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犹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因为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如果(已经存在,) 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 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尚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的缘故,所以其二者同时具备的同分【31】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

 

【31】 同分:也即同位。异体的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于一处。如说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说名同位。

 

相法无有故, 可相法亦无。

可相法无故, 相法亦复无。

 

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都不应该存在。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 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既然法相存在,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 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无相, 亦无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