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KB】《中论》对应讲记 38

 

十 观燃可燃品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二、破人我之所依;三、破人我之能依。

 

本品观察燃与可燃,也即观察火与薪。犊子部坚持认为人我存在,并以火和木柴的比喻来成立人我。为了打破对方对人我的执著,本品以理证遮破这一能立。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子一、(破火薪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能燃的火即是可燃的木柴,那么作者与作业就有成为一体的过失。

对方认为:因为人我与所受法互相观待而有,所以二者肯定实有存在,就像能燃的火和所燃的木柴互相观待而实有存在一样。

 

中观宗问:火和木柴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对方说火和木柴是一体,那么作业与作者就成为一体。如果作业与作者可以成为一体,那么陶师与瓶子就成了无二无别,修路的工人与道路也成了无二无别……对方显然不会这样承认,因为这与现量相违。人们明明见到:陶师是陶师,瓶子是瓶子……再愚笨的牧童也不会这样承认。

 

到底什么人承认火和木柴一体呢?数论外道。因为,他们认为一切世俗谛的法在自性中本来就存在且与自性是一体的关系,所谓的“生”只不过是后来明现而已。《入中论》等论典对这种自生的承许有详细破斥,大家可以参考。

 

中观宗承许火和木柴等虚幻现相在法界实相中无二无别,这有没有二者一体的过失呢?没有。因为,诸法的实相超离言诠,所以在实相中火和木柴谈不上一体的承许;而在名言中火和木柴等显现也并未泯灭彼此的差别,所以也不是一体。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分二:略说;二、广说。

 

卯一、(略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如果能燃的火异于可燃的木柴,那么离开可燃应有能燃。

 

对方认为火与木柴没有任何关系是别别的他体。破曰:如果火和木柴是完全分开的他体,就像瓶子和氆氇一样互不观待,那么离开木柴也应该有火,离开火也应该有木柴。因为,火与木柴必定建立在互相观待的基础上:依靠木柴才产生了火,有了火才有燃烧的木柴;没有火就无有能燃,木柴也就不叫可燃,没有木柴就无有所燃,火也就不叫能燃。所以对方的观点不合理。本颂的关键在于火和木柴互相观待而有,如果二者他体就否定了这一建立的基础。

 

或许有人会想:没有火也可以有木柴,比如我的牛粪棚就有很多木柴;没有木柴也可以有火,如工厂里没有木柴却有火。其实这些人还没有理解“木柴”与“火”的概念,人们习惯中所说的木柴只是木头,而此处的木柴必须具有正在燃烧的特点。实际上,可燃的才是木柴,能燃的才是火。牛粪棚里的木柴因为未被火燃烧,所以不是可燃,而工厂里的火也要依靠其他所燃物,否则就不是能燃。

 

卯二、(广说)分二: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辰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如果火与木柴是互不观待的他体,则有四种过失:应恒常燃烧、不因可燃而产生、无需燃火的功用、成为无作之火。

 

本颂四句分别指出了火与木柴他体的四种过失:

 

第一、恒常燃烧的过失。日常生活中,人们见到的火都有生有灭,当它的因——木柴具足时,火便燃烧;当它的因不具足时,火便熄灭。如果说火和木柴是互不观待的他体,那么火就可以单独存在。由于不观待因,那么火不是恒常不生就是常燃不灭。然而这种不随因缘而生灭的火是不成立的。

 

第二、不依可燃即可产生的过失。如果火与木柴是互不观待的他体,就如瓶子与氆氇一样,那么木柴就不是火焰的因缘,也就是说离开了木柴火照样可以产生。但这与现量相违:在名言中火必须依木柴、牛粪等可燃物才能产生,没有这些因火是不会产生的。

 

第三、无需燃火功用的过失。燃火本来需要一些功用,比如先捡木柴或牛粪,然后擦燃火柴点燃它们。如果说火不需观待因缘,那上述功用也就没有任何必要了。

 

第四、成为无作火的过失。火与木柴之间是作者与作业的关系,火是能燃的作者,木柴是所燃的作业,火正在燃烧的运动即是作。如果说火和木柴是完全分开的他体,那么能作所作的关系就无法成立,也就是说,火不是作者,木柴不是所作,这样一来作也无法成立。既没有作也没有作业就不应该有火,即便有火也只能称为无作火。但这种无作火并不成立,因为只要是火就会有燃烧的作与所燃的作业。

 

具有上述四种过失的缘故,火与木柴他体的观点无法成立。

 

辰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能燃的火若不观待可燃的木柴,则有不从缘生的过失。火若能常燃不灭,那人们为燃火所作的功用则成无义。

 

如果火与木柴互不观待,如氆氇和瓶子一样成为他体,那么火就有不从缘生的过失。此处“则不从缘生”与前文“不因可燃生”基本相同,无论如何,不从因缘生就不合理。华智仁波切在《大圆满前行引导文》中这样说:“一个人在途中烧茶,也需要具备烧茶的茶器、水、火等许多因缘。其中单单生火也是一样,必须具足火燧、火石、火绒等许多因缘,如果其中仅仅火绒不具备,其他一切都具足也无济于事,只好从根本上放弃烧茶。”

 

如果火可以常燃不灭,那么人们为了燃火去买牛粪、找火柴等功用就成了无意义。此处的“人功”与前文的“燃火功”,在藏文中都是指勤作,并无意义上的差别,宗喀巴大师和果仁巴大师的《中论》讲义也未作详细分析。但从汉文的字面来理解,“燃火功”可以从生火时所作的功用来讲,比如用皮火筒(藏族烧火的工具,以牛皮等卷成筒状,用于吹火助燃。)生火等;“人功”则可以从人们准备燃火因缘所作的功用来讲,比如买牛粪等。可能这种区别是比较小的问题,所以在诸大讲义中都未作分析。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十、观燃可燃品【46】

 

【46】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火薪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此处“火”即为燃者,“薪” (或者“木柴”)即为“可燃”,此处的“木柴”特指正在燃烧的“木柴”。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燧木及燧砧【47】,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47】 燧木及燧砧:均为取火工具。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如同火与柴薪一般。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的法具备体性,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如果此二者存在,则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如果所燃的木柴与能燃的火本性为一体,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

如是常应燃, 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 亦名无作火。

 

如果木柴与火的本性为异体,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则不观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够炽燃。这样就有即使没有木柴,火也能恒时燃烧,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产生火的过失。这样一来,点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无意义。还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也就是所燃烧的作业不存在的缘故,火也就成了[亦名] 不具备木柴等燃烧[作业]的能燃[火]。

 

燃不待可燃, 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则应空。

 

(火)因为不观待木柴等他法的缘故,则不能从能燃之缘产生。如果不互相观待,则缘的不具备与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须能常时燃烧。这样,就不需要重新点火的举动,(如果此结论成立,)则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