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十五、观有无品
本品观察有无。有无即有实和无实,有实法就是柱、瓶等能起功用的法,无实法则指无柱、无瓶、虚空、石女儿等法。为什么要破有无呢?因为有无是一切见的根本,破了有无,一切见也就失去了基础。其实本论每一品都贯穿着对有无的遮破,本品则具体遮破。
庚二、(破因缘之能生——观有无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四:一、破四边性;二、别破自性他性;三、修习离边中观;四、认识所离之二边。
壬一、(破四边性)分四:一、破自性与他性成立;二、破有实无实法成立;三、呵斥所破之见;四、结合教证而说明。
癸一、(破自性与他性成立)分二:一、破自性成立;二、破他性成立。
子一、(破自性成立)分三:一、自性由因缘而生则无义;二、自性由因缘而生则相违;三、宣说名言中的自宗。
丑一、(自性由因缘而生则无义):
众缘中有性,是事则不然。
如果说诸法的自性在众缘中本自具足,只是依靠众缘而现前,这是不合理的。
有部宗认为:一切万法的自性实有存在,在各自的因缘中本自具足。也就是说,未来法于未来位实有存在,因缘具足时未来法就迁移到现在而成为现在法。因此,本具自性的诸法在因缘聚合时就自然显现。
破曰:这不合理。因为你们在承许万法自性有的同时也承认诸法依缘显现,这显然自相矛盾。比如苗芽在种子等因缘中已经存在,那还有没有必要再依靠因缘让它重新产生呢?没有任何必要。因为存在的法再产生并没有任何意义。所以,既然一切万法的本体本自成立,就不必观待因缘聚合。
丑二、(自性由因缘而生则相违):
性从众缘出,即名为作法。
性若是作者,云何有此义?
如果自性是从众缘中产生,就应名为所作法;自性若是所作的法,哪里会有这样的道理呢?
经部宗与唯识宗认为:万法的自性在各自的因缘中并不存在,只不过当因缘聚合时其自性便随之产生。
这种观点也不成立。因为自性若从因缘中出现,那它就成了所作之法,所作之法又如何有自性呢?就像放在花布上的白玻璃虽然显出花色,但花色是不是玻璃的本体呢?肯定不是。如果花色是它的本体,那此玻璃不论放在何处都应显现花色,但并非如此。既然借助花布才能显现出花色,就说明花色是由因缘而成的所作法,是所作法就绝对不是自性,因为诸法的自性必须是不随因缘生灭的法。所以对方的观点不成立。
胜义中自性虽然不成立,但在名言中从诸法所具特性的角度而言自性是成立的,比如火的本性是暖热,水的自性是潮湿,风的自性是动摇,地的自性是坚硬,虚空的自性是无阻碍。名言中自性是不变的,火是否时而热时而不热呢?当然不是;一个人小时候就很好,他的人格到老也未改变,这种善良就成了他的本性。
丑三、(宣说名言中的自宗):
性名为无作,不待异法成。
在名言中以三个条件可以成立诸法的独特自性:无作、不待、不异法。
这里的“成”是成立之意。按全知果仁巴大师的讲义,名言中成立本性必须要有三个特点:一、无作,即无须依因缘造作而成,比如火虽然需要薪柴等因缘,但火的热性却无需因缘本自具足。二、不待,即不观待他法而成立,如火的热性并不像左观待右、长观待短那样观待他法。三、不异法,即不变异成他法,就像火的热性永远也不会有今天热明天不热的情况一样,从火形成直至灭亡之间热性始终不变。
虽然胜义中没有火和火的热性,但中观宗在名言中并不否认火和火的热性,这一点月称论师、寂天菩萨的论典中都有说明,全知麦彭仁波切也说:没有破显现的中观宗。对于事物的本性,不论科学权威还是一般的世人都有一定的认知,因此,中观派在后得位也要随顺世间而安立名言。
子二、(破他性成立):
法若无自性,云何有他性?
自性于他性,亦名为他性。
如果诸法无有自性,又怎么会有他性呢?因为从他性的角度而言,自性也叫他性。
自性是他性的基础,他性观待自性才能成立。既然诸法无有自性,又怎么会有他性呢?比如柱子的自性不成立,那它观待瓶子而有的他性也无法成立;同样,如果瓶子的自性不成立,那观待柱子而有的他性也无法成立。自性他性实际上都是在同一个本体上安立的,就像一个地方观待彼处叫此,观待此处叫彼;或者同一个位置观待下面叫上,观待上面叫下。
成立他性不能离开自性,成立自性也不能离开他性,因为任何法都需要依靠各种因缘才能成立,比如一粒种子就是由很多微尘组成的,而每个微尘又具有色香味触等。
癸二、(破有实无实法成立)分二:一、破有实法;二、破无实法。
子一、(破有实法):
离自性他性,何得更有法?
若有自他性,诸法则得成。
离开了自性他性,哪里还有一个有实法的总相?如果存在自性他性,那么一切有实法也可以成立。
对方认为:自性、他性确实不存在,但有实法的总相成立,以有实法的总相可以成立有实法的存在。
破曰:有实法是能起功用的法,它要么以自性建立要么以他性建立,离开了自性他性哪里有一个有实法的总相?根本得不到。对事物观察时大家都应遵循理证:如果有自性他性,我们也可以承认有实法的存在;但实际上并无自性他性,那你们为何不承认空性的观点呢?如果没有自性他性也能建立诸法的本体,那石女的儿子、虚空中的鲜花也都应该成立了。
以智慧观察现实生活中的万法时不可能见到任何实质,可以说诸法的本体了无可得,即“没有见才是最殊胜的见”。法王如意宝曾这样说过:牦牛就在那里,但没有找到,这不是正量;牦牛确实不在那里,也没有找到,这才是正量。同样,如果事物的本体存在,我们却没有找到,这是非量;事物的本体并不存在,我们也没有找到,这就是正量。诸法实相远离一切戏论,并不是观察后才如此,只不过我们以智慧见到了这一点,而众生因无明烦恼所染并没有见到。事物原本怎样我们也如是见,有境的智慧非常相合万法的实相,用因明的术语来讲这就是以事势理成立。当然,只有依靠善知识的教言及殊胜论典,人们才能了达万法的本来面目,如果在见的基础上再继续修行就会真正现前这种境界。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十五、观有无品
丁十五(观有无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妙力伏经》云“色法不具有实无实”等, 宣说了万法不具备有实无实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提出:诸法的自性是存在的,因为观待因缘的缘故。任何不存在自性的法都不应该观待因缘,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样。佛陀也说过:“诸法自因缘而生。”你们难道还敢不承认这一点吗?
诸法的真如性是虽不成立因缘却在名言中依靠因缘而产生,犹如幻觉一般了无自性。为了阐述这个道理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四种戏论;二、呵责相违之见;三、教诫修习中观。
己一(遮破四种戏论)分二:一、遮破自性与他性;二、遮破有实与无实。
庚一、遮破自性与他性:
只有在没有自性的前提下,才能依靠因缘而产生;如果自性存在,则在任何时候也不可能依靠因缘而产生。如果诸行与苗芽等法的自性存在,则不应该从无明与种子等因缘中产生。
如果自身的本性已经存在,则不需要因缘。如同现在的诸行与苗芽一样。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在诸法产生之前,不存在自性,然而却最终从因缘中产生了自性。
这种说法有导致诸法成为有为者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反问:即使这样承许,又怎么会相违呢?
这样承许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违背的缘故。如同水与暖热的性质一样,这并不是该法自身的本性,所以不应该是它的自性。
如果对方又反问:那么,所谓“自性”的情形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呢?
所谓“自性”,是指该法本身不可改造的实相。任何经由改造以及自因缘而生的法,因为不具备其原始的本性,所以不应该成为其自性。如同被染上色彩的水晶一样。
因此,无论在任何时候,都不成立并非自因缘而生,其本体经得起观察的自主性。所谓“此法自性存在”之说,也即自性成立的法,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存在。从自性不可得即为实相的角度而言,便可称之为“现见胜义实相者”。名言中所宣说的“现见此法”,(在胜义中) 无论如何也不可成立。
(佛经所说的)“彻见虚空……”、“不见乃为最殊胜之见”等等,说明所谓什么也见不到,并非像盲人一般因不能见色法,故只是将见法遮破,而是照见一切戏论无有自性的觉性智慧,就像明眼人现见虚空(或色法)一般。
如果对方提出:这样一来,虽然因为遮破了诸法存在自性的可能,从而遮破了自法。但是,因为并没有遮破他法本性存在的可能(, 所以他法的本性还是可以存在的)。
既然无有自性都已经成立,那么作为其分支的他法自性,就不可能存在成立的理由。前译派所翻译的“本性”,与后译派所翻译的“自性”,只不过是翻译上的差别而已,其内在含义没有丝毫的差别。
众缘中有性, 是事则不然。
性从众缘出, 即名为作法。
如果本性或者自性存在,则不应该自因缘而生,因为其自性已经成立的缘故,如同现在的苗芽一样。
如果该法是从因缘当中而产生自性的,则这种自性并非其实相,而成了由他法而造作或者改造的法了,这种(改造而成的法)怎么会成立自性呢?
性若是作者, 云何有此义?
说“自性就是造作者”的说法,又怎么可能合理呢?犹如水与暖热性一样,这并不是诸法的自性。
性名为无作, 不待异法成。
如果对方又反问:那么,所谓的“自性” 究竟应该是怎样的呢?
自性是真实无欺的实相,以其他因缘不可改造,无需观待其他因缘,不会变成他法的原有本性。其事相是双运离戏的法性。如经云:“如来出世亦可,未出世亦可,诸法之法性唯一安住。”
法若无自性, 云何有他性?
自性于他性, 亦名为他性。
因此,如果连诸法本身的所谓“自性”都不存在,他法的自性又怎么会存在呢?作为他法的本性或者自性,也是在观待本身自性的前提下,才可以称其为是“他法自性”的。
庚二、遮破有实与无实:
离自性他性, 何得更有法?
若有自他性, 诸法则得成。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自性与他法不存在, 但法的总相应该是存在的。
如果在自性与他法之外,存在“其他之法”,则即使此二者不存在,法的总相还是应该存在。 但是,像这样的所谓“其他之法”并不存在。
为什么呢?因为,在除了诸法本身的本性或者自性,以及他法二者之外,所谓的“其他之法”怎么会存在呢?根本不存在。因此,如果在本身的自性以及他法之外,“其他之法” 存在,则所谓“法的总相”可以成立。但是, 这种前提根本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