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讲解
龙树菩萨 ·造论
麦彭仁波切 · 注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酿吉钦布奏旦涅咪扬 大悲摄受具诤浊世刹
宗内门兰钦波鄂嘉达 尔后发下五百广大愿
巴嘎达鄂灿吐谢莫到 赞如白莲闻名不退转
敦巴特吉坚拉夏擦漏 恭敬顶礼本师大悲尊
顶礼法王如意宝:
涅庆日俄再爱香克思 自大圣境五台山
加华头吉新拉意拉闷 文殊加持入心间
晋美彭措夏拉所瓦得 祈祷晋美彭措足
共机多巴破瓦新吉罗 证悟意传求加持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第36课
我们正在讲第九品《观本住品》。第三品到第八品主要抉择法无我,希望大家能分析一下为什么这几品抉择的是法无我。第九品《观本住品》主要抉择了人无我,遮破了萨迦耶见。前面讲过人我和法我之间的差别,对此大家一定要清楚。
◎《观本住品》也可抉择法无我
虽然本品主要抉择人无我,实际上也抉择了法无我。为什么呢?因为通过本品观察,最后可以推出受者和所受法都不能成立。受者是指人我,所受法是指法我(这是引申出来的意义)。所受法从能取角度讲就是眼等诸根,从所取角度讲就是色等诸尘,这些都包括在五蕴当中,五蕴即是一切有为法。也就是说,五蕴的设施处从自相续角度讲属于人我,从广义角度讲属于法我。
◎通达人无我,即能通达万法真实义
对于本品所要阐释的内涵,大家也要深深体会。对于利根者来讲,在抉择人无我的过程中,只要稍微给他指点一下,就能通达人无我的境界,进而通达万法的真实义。
为什么说通达了人无我,就能通达万法的真实义呢?因为,当众生有了人我执之后,就会产生轮回之因——无明89,有了无明就会造业(行),然后就会受生轮回,同时法我执也会自然而然出现。何时断除了人我执,也就断除了轮回的因——无明,由此也不会再造业、轮回;如果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修行,就能逐渐断除法我执;断除了人法二执之后,就获得了究竟的涅槃。对于这些问题,《中论》后面还会详细宣说,了知这一点非常关键!
[89] 如《宝鬘论》云:何时有蕴执,尔时有我执,有我执有业,有业亦有生。
上节课讲了“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的第一部分“破立我之因”,今天学习第二部分“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上节课我们分析了,在人我所享受的法前面,人我不可能存在。比如,在财产成立之前,富人不可能先成立,否则,富人就会有不观待财产而生,即无因生的过失。
下面分析,如果受者在所受法之前存在,将会有两大太过:一、所受法在受者之前也应该可以成立;二、受者、所受法无法安立。
很多道友在讲考时,只是口头上说观待的法如何如何,实际并没有深入分析。所谓观待,谁都能说得来,但观待有很多甚深含义,并不仅指这边那边、父亲儿子这样浅显的道理。对于此处所讲的观待是怎样安立的,大家一定要深入思维。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藏文译本颂词: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如果离开了所受见法、闻法、受法、触法等,本住者(受者)可以成立,那么在离开本住(受者)时,所受法也应该可以成立。
刚才对方认为,本住(人我)在见闻觉知等所受法成立之前可以存在。此处我们用同等理给对方发太过——既然你们承许在所受法成立之前,人我可以存在,那么在人我成立之前,所受法也应该可以存在了。
比如,一个人见柱子,如果见者可以先成立,那么见柱子的见法也应该可以先存在。但这根本不合理,因为见者和见法互相观待,如同此岸和彼岸一样,一者不存在,另一者就无法安立。
又如,如果承许富人的财产存在之前,已经有了富人,那么富人成立之前,也应该有富人的财产了。但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富人和富人的财产是观待而产生的,离开了富人的财产,就不会有富人;离开富人,就不会有富人的财产。
同样,如果在木工活尚不存在时,木匠已经成立,那么在木匠尚不存在时,木工活也应该存在了。但能否这样承许呢?当然不能,因为有了木匠,才会有木工活;没有木匠,木工活就不可能存在。
世人一般认为,木匠应该先存在,然后他才会作木工活,但这并不合理,因为,木匠是在作了木工活之后才能安立,如果没有木工活,木匠就不能成立。木工活和木匠观待而有,承许一者先成立,另一者后成立根本不合理。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离开所受法哪里会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又会有所受法?
颂词中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人我和所受法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即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比如,依靠所见色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依靠所听声音才能了知听者存在;有了所吃食物,一个人才能叫吃者。反之,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比如,依靠见者才能安立所见之法;依靠听者才能安立所听之法,等等。
◎因为观待,故无自性
如果像对方所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那受者要靠什么来安立呢?刚才前面讲过,如果所受法前受者存在,就会有受者之前所受法也存在的过失,因为依人而知法,依法而知人。如果两者一直这样互相观待,它们的自体就永远无法成立。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中说:正因为对方承许人我实有存在,中观宗才能以此观待理遮破其观点。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既然受者、所受法互相观待才能成立,那离开所受法哪里会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又会有所受法?换言之,如果承许人我具有自性,就与此观待理相违。
佛护论师在《佛护论》中说:此颂前两句明确指出了人法之间的观待性,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破斥——如果对方承许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补特伽罗受者(人我),那么受者成立之前也必定存在所受法,否则,受者依靠什么而安立?所受法又依靠什么而安立?由此可见,所谓各具自性、前后存在的人法无法合理安立。
◎观察设施处五蕴而断我执
另外,通过观察五蕴也可以直接遮破人我。人我的设施处是五蕴,人我是设施法,人我其实是依靠五蕴的设施处假立安立的。为何这么说呢?
比如,黄昏时分,人们将见到的绳索误认为是毒蛇,绳索可喻为我们的设施处——五蕴;错将五蕴认为是人我,缘人我90而产生人我执91,就如同把绳子误认为是毒蛇,缘毒蛇而产生蛇执一样。什么时候我们对毒蛇的恐惧感能消失呢?即了知这只是绳子而并非毒蛇。同样的道理,我们通过胜义理观察,了知所谓的五蕴只是一种假合而非我的时候,我们对五蕴就不会再耽著,之后通过修行就可以断除我执92。
[90] 所破补特伽罗由自性成立或谛实,称为人我,它是我执所耽著的境。
[91] 人我执是指执著自相续五蕴为我的识。
[92] 《入中论》:慧见烦恼诸过患,皆从萨迦耶见生,由了知我是彼境,故瑜伽师先破我。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除彼宗。
上一科判是分析,在一切所受法之前,受者不可能存在。此处是分析,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也无法安立。
子一(说对方之宗):
此处的对方主要指小乘犊子部。他们认为:如果承许在所有领受法之前存在人我,确实会有你们所说的过失,但我们承许的是,在分别所受法之前,受者人我应该存在。对方换了一个角度,想用另一种方式建立自己的观点。
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
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在一切见法等之前确实无有本住,但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人我,因为见等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
对方说道:你们中观宗刚才说的有道理,一切见等领受法之前,确实不可能有本住,否则就会有不观待、无因生等很多过失,你们已经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一点,对此我们也承认。但我们承许的是,在见闻嗅触等所受法当中,虽然某些所受法尚未产生,但在其他所受法起作用的不同时候,能分别表明受者人我存在,这样人我就可以在部分尚未产生的所受法之前存在,而没有无因生的过失。
比如,当眼根见色法时,受者人我就会产生,此时虽然闻、嗅、尝、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成立,但在它们前面人我已经存在,因此不会有人我无因生的过失。并且,由于见闻嗅尝触等所受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所以可以一直表明人我存在,这样就避免了人我无因生的过失。所以,虽然在一切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不能成立,但在分别所受法之前,人我受者可以成立。
子二(破除彼宗)分二:一、以前理而破;二、以观察而破。
丑一(以前理而破):
首先以前面的理论而破,这与前面的破法基本相同。
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
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藏文译本颂词: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中观宗驳曰:既然你们已经承认了在一切见闻触受等所受法之前,没有所谓的本住受者,那么在一一见等所受法之前,又如何会有本住受者来了知外尘呢?
刚才犊子部认为:如果在一切所受法成立之前存在受者,的确会有中观宗所说的过失,但在见等分别所受法成立之前则可以有受者。比如,我听声音的时候,作为听者的人我得以成立,虽然此时所见、所触等其他所受法尚未产生,但在它们之前却已经有了人我。所以,在部分所受法之前,补特伽罗人我可以存在。
中观宗驳曰:这种观点不合理,既然你们已承认了在一切所受法之前没有人我,在部分所受法之前又怎么会有人我呢?无有任何道理,就像如果一个地方的所有人都不在,就不能说其中一个人在;如果一百个人都是盲人,就不能说其中一人能看见;在所有的树木存在之前不会有森林,那么在个别的松树、檀香等树木存在之前,也不会有森林;所有的沙子当中都没有油,每一粒
沙子当中也不会有油。
对方这样承许已经违背了总相和别相93的逻辑,也违背了对方自宗的观点,有自相矛盾的过失,没有丝毫实义!
以上是以前理而破,下面以观察而破。
丑二(以观察而破)分二: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对方反驳说:所受法是非同时产生的,比如,我现在正在见对境时,我就成了此境的见者,人我就会产生,这时闻法等其他所受法对我来说都是未来的所受法。所以,在未来分别的所受法产生之前,人我可以存在。
[93] 总相别相:一切有为法,有总别相。总括全体状态的,称为总相;仅指个别状态的称为别相。如无常、无我,通于一切有为法,称为总相;而地之坚相、水之湿相则为别相。如房舍为总相,砖、瓦、木、石各为别相。
中观宗驳斥说: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受者全部用人我来代替,那不同时候就会有不同的我。比如,现在是吃糌粑的我,一会儿是睡觉的我、上厕所的我,再一会儿是看书的我、背书的我、看《中论》的我、看《入中论》的我等等。如此一来,就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人我已经布满整个天下了。而在一个具实有自性的补特伽罗身上,有这么多个我存在根本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见者即是闻者,闻者即是受者,那么就可以说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本住。
对方辩驳说:我们没有多个我的过失,见者人我就是闻者,闻者也是受者,比如,我在第一刹那是见柱子者,在第二刹那是听法者,在第三刹那是领受各种苦乐业报的受者。我们承许只有一个实有的我,这个我不可分割。因此,在闻等分别领受法前可以存在人我本住,而没有人我无因生的过失。
中观宗驳曰:这种观点不合理。如果你们承许见者、听者等受者随着所受法而次第产生,那么有多少个类别的所受法,就应该有多少个受者本住。如果认为这些受者都是人我,那他们是一体还是异体呢?
如果认为所有受者都是一体,则不合理。因为见者以见色而成为见者、听者以听声而成为听者,每个所受法的法相完全不同,如果他们是一体,就会有离开见法仍是见者,离开听法仍是听者的过失,如此一来,世间一切都会变得混淆不清。比如,如果看书的我、听声音的我、睡觉的我和背书的我是一体,那么我在睡觉的时候,也可以看书、听声音和背书了,但这根本不可能。
其次,认为所有受者是他体也不合理。如果是他体,那刚才背书的我就不是现在睡觉的我,我已经成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实体法,但这显然不合理。
对方反驳道:你们中观宗难道不是这样承认的吗?
中观宗答曰:我们并不承认有一个实有的我,只承认我假立存在,比如,刚才我看书,现在我睡觉,在相续中可以假立有不同的受者。这种我虽然看似存在,但经不起任何观察,没有丝毫实有的本体。而你们犊子部却并非如此,你们认为我实有存在,既然实有,那在非同时的过程中有多个受者就肯定不合理。
对方又狡辩说:既然不同时间有不同受者不合理,那同一时间有多个异体的受者应该是可以的。比如,一个人正在一边看书,一边听录音(有些道友很喜欢一边看书,一边放收音机,一边又燃香,喜欢同时享受各种对境),这时他既是见者,也是听者。
中观宗驳斥说:在未经观察时,在虚妄的概念中,我们可以承许这样安立,但如果认为在同一个时间当中真正有多个实有的受者,则有很大过失。
下面就分析这个问题。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中观宗驳曰:如果见者、闻者、受者等可以同时存在,且各自为异体,见色的同时也可以听声音,这样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颂词中的“神”指本住人我)。
也就是说,如果对方承许见者、闻者、受者等可以同时存在,并且在本体上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则不合理。为什么?因为,一个人如果在同一时间当中既是实质性的见者,又是实质性的闻者和实质性的受者等,就会有无数个人我的过失,甚至在一种所受法方面也会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比如,我吃了一口米饭,口里有三十粒米,如果每一粒米都是所吃,每一粒米也都有一个吃者,就会有三十个吃者。这三十个吃者是不是一体呢?不可能是一体。如果三十个吃者是一体,则三十个所吃也应该是一体,这样我嚼左边一粒米的时候,右边的一粒米也会被咀嚼,但这显然不合理。反之,如果认为三十个吃者是异体,就会有三十个堪布在吃,但三十个堪布吃一口饭
的观点,相信谁都不会承认。
以前我读过一位大德写的一本叫《抉择未来》的书,书中说: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具有实质性,但所谓的实质性不可能成立。比如,我是一个西藏人、我要吃东西、我要睡觉、我要做事……如果在一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个实质性的我,那在座诸位肯定不会承认,因为你们只见到了一个由身体和心相续结合的我,除此之外哪里还有其他的我?事实上,我的身体和心相续也是假立的,所谓的我并不存在。虽然书中主要通过分析十二缘起来抉择人无我,但实际上与此处的推理完全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