壬三、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问曰:我在受用境之前虽然没有思维作业,但是思的种子存在,所以神我有思仍能成立。
余方起思界,别处见于思,
如铁链熔销,我体一变坏。
若许于余方生起思的种子,而于别的受用境处现见思维作用,如是应像铁链熔销变坏,我体与思一故也应当变坏。
数论外道补救云:吾宗不存在“有我无思”的过失,因为在神我本体上,思维是以种子功能形式而存在,这种思维种子,在神我受用外境时,在与神我别处的外境上才可现见其作用,在神我本体上无有作业变动等等。对这种辩驳,不难揭露其谬误:若许在离开受用境的“余方”神我处,可以有生起思维作业的功能种子,然后于因缘具足之“别处”,即受用境时可以现见其现行作业,这个过程很明显反映了“思”是有变动之法,就像铁链熔销成汁,由固体变成了液体一样。神我所具的思由不可见的种子,变成可现见的思维作业,这样有不同变易之法,显然不会是常法。若思有从不见至见的变化,与思一体的我,则也应变化,我也不能成立为常法。如是不论彼等如何争辩,中观师皆可无碍击破其立论。
辛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二、破许我是常遍。
壬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
思如意量小,我似虚空大,
唯应观自相,则不见于思。
了知境的思维如同你们所许的意量那样极小,而我如同虚空一样极其广大,那么意只能观察其自相,不应能见到了知所有外境的思。
尼也耶派是古印度的六大外道之一,他们承认众生有神我遍一切所知法,我非“思体”,然而我的一分具有极微许的意,能产生如意量小的思维了知外境。如是神我与意相合,便生起思与诸境合一的我知,因此我像虚空一样,是常周遍、极其广大之法等。中观师破:如是承许不能成立。汝等所许的思与意一般,极为微小,而神我如同虚空一般极其广大,那么神我在了知外境时,与极微意相合,只能现见极微意的一分自相,因极微意只能产生与它同等量的极微思,而与其余的法无法发生了知关系,不可能有了知所有境的思生起。汝等许意与思等量,唯是极微一分,如是极微一分的了知,除了知意的自相外,又怎会如神我一样周遍诸方呢?如同很小的一滴盐水,与恒河水相连,不可能将所有的恒河水变成咸味。堪布阿琼言:外道所许极其广大的神我与极微小的意相合,不可能了知所有境相,如同大山上有一只小蚂蚁,小蚂蚁不可能遍于整个大山。以另一角度观察:若神我极大,意极微小,那二者是一体抑或异体?若是一体,二者大小不应承认有别,神我应成思体;若异体,则意极微故,不能如神我遍于一切,只能遍及其自行境。如是观察,外道所许的极微意宗义漏洞百出,无法成立。
壬二、破许我是常遍:
我德若周遍,何为他不受,
彼于彼自体,言障不应理。
我德若是周遍一切的常法,那为何你的我不为其他人执受为自我呢?若说这是因其他人有彼自体的我障碍故,遍一切的我自体于自体作障,这是不应理的。
再破尼也耶派所计的神我,若神我如汝等所许,具有常恒无方分周遍一切法的功德,那么你所执著的神我,其他众生也应同样执著为自我。神我周遍一切,有什么理由他人不对你的神我起相同的执著呢?如果众生所执的我各各不同,即打破了神我是常而周遍法的立宗,因此外道救云:神我虽然周遍一切,然而有情各有自体的我,由自体我为障碍,有情只见自体我,不见他人的我,以此也就没有神我非周遍常法的过失。中观师破曰:这是不应理的。若汝等许我是常恒周遍法,如是一切有情的补特伽罗我应是同一体性,是全然无异的一体法,如是同一体性的我,又怎么会对自体存在障碍呢?若各个有情的我,能障碍其他有情的我,如是各个有情的我,应成有不同体性、不能周遍一切的法。如果承认为常恒周遍法,一切有情的我应成一体,如是自于自体,不存在能障所障,如同黑暗于自身非能障蔽,因此说有障碍也不应理。
辛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分三: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二、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壬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
若德是作者,毕竟无有思,
则彼与狂乱,应全无差别。
如果自性三德是万法的作者,那作者毕竟无有思维,如是则自性与狂乱颠倒者,应成全无差别。
数论师许自性是常有的无情法,彼具喜忧暗三德,三德平衡的状态即为自性,三德若失衡即开始显现万法。显现的次第为:首先从自性中显现大,大如二面镜,内现神我,外现三种慢:现象慢、思维慢、冥暗慢,由此而生五唯、五大、五根等;彼等许自性具常有、唯一、非识体、能作者、非享受者共五大特点。如是许自性为无有思维的色法,又许为一切法的作者,这种观点极不合理,无有思维的常有色法,如何有生起诸法的动机与思维作业呢?比如说,陶师在做罐子时,首先他需要在内心生起意愿,由意愿思维带动后,才会有随后的一系列做罐子等作业。若内心毫无思维意念,随便做一些事,在世间除了心识不正常的癫狂者外,别无他者。同样,数论师许自性无有任何思维意念即生起诸法,这种自性与世间的狂乱者,全无差别。所以彼等立论全然无有成立根据,也经不起正理观察。
壬二、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
若德能善解,造舍等诸物,
而不知受用,非理宁过此。
如果自性三德能善了解营造房舍等诸事物,而不知道受用,这种非理之事,难道还有超过它的吗?
从自性三德是诸法创造者而非享受者的立论观察,数论派观点的非理错谬更为明显。数论师许自性善能生起万物,自性三德本身无有思维故不能享受,只能由神我思体来遍享自性所创造的一切。一者创造而另者享受,这在世俗看来,也不可能存在如是不合理的现象,自性既知创造诸境,又怎么会不能享受诸境呢?如是立论若成立,岂不是应成自性造善不善业,而其果报要由另者的神我享受,这样因果错乱,世间智者也不可能认同。大疏中说:我要享受房子,才会创造房子,如果毫无受用的动机,世间怎会有创造呢?这在世间是现量可见之事,若无有得到某种受用的发心,谁者也不可能有造作。再说,汝等许自性为常法,常有法即无有任何变动,如是也绝不可能创造出形形色色的万法。
壬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有动作无常,虚通无动作,
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
我若有运动作业则为无常,我若如虚空一样通一切时处无有任何变动作业,则无有任何作用如同本性虚无的法一样,如是为何不欣乐无我的正理呢?
胜论外道许有常我造作与享受诸法,这种观点也极不合理。若我是诸法的造作者,其本身必定要有造作诸法的运动作业,若无有任何动作,按规律必然不会有任何果法生起。而我本身若有动作,即不能成立为常有法,因有动作即有状态变化,前后阶段必有所变异,完全与常有法的法相不同。如果汝等强词辩说,许我一定是常有法,其本身如同虚空一样遍于一切时处,如是我无有任何动作变异,不能对任何法起到作用,既无有任何作用,岂不是如同本体虚无的石女儿、兔角一样,这样的法除了一些分别假立的名言外,何处也不会存在。因此,汝等实在没有必要如同猴子捞月一般,执虚幻无实的名言幻法为实有,若许我本体虚通无动作,何不欣然承许无我正理呢?若通达无我实相,即能解脱一切轮回怖畏,得到无比的解脱安乐,以此有智者理应舍弃一切偏见,趣入此殊胜的无我正见。大疏中云:无我正见能断除世间的一切恶见及业,因此无我正理是最为殊胜的善说。
堪布阿琼在分析“动作”时,从我本身的动作与对外境他法的动作两方面观察,若许有此二种动作,我即非常恒法;若许常我,此二动作皆不可能会发生,如是我不可能造作诸法与享受诸法,以此这种所谓的我毫无作用,如同虚无等等。在中观师看来,所谓的我,唯是世俗名言假立,只是一种分别心前的假象,其本体如梦如幻,无有丝毫自性实质可得,若想脱苦者,于此正理必须通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