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法等性本基法界中,自现圆满三身游舞力,
离障本来怙主龙钦巴,祈请无垢光尊常护我。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的菩提心!
今天继续宣讲龙猛菩萨所造的《中论》。《中论》分二十七品,次第地对一切有情所执着的诸法一一进行分析,进行观察,帮助我们了知一切万法的本体无自性。前面也讲过,对于二十七品任何一品的所诠义,如果能通达的话,实际上就能通达空性。因为一个法的空性和一切万法的空性,从空性的角度来讲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在学某一品的时候,觉得哪一品特别相应的话,就可以在这一品当中着重去了知一切万法的本性。了知了之后,其他二十六品的内容全部都可以如理如是的通达。
所以我们在学习的时候,一方面对于每一品,每一个颂词的意义都应该努力去思维,还有就是在趋入空性的时候,比较重要比较关键的一点就是找到一个突破口。哪一品和自己很相应的时候,或者说在哪一个上面,自己真正能了知“噢,原来空性可能是这样的。”或者“无自性的意义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有了这样一种感受,对我们内心去认知空性,内心当中和空性的意义相连接,是非常重要的。
从这个方面来讲,在学习的过程当中,像S师讲的一样,还是要下一点功夫,还是要认认真真地去观察,去学习。
前面已学习观因缘品和观去来品,今天学习第三品:
三、观六情品
六情就是六根或六处。鸠摩罗什大师时代的翻译家把“根”翻译成“情”,意即六根就是六情。本品对内六处和外六处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宣说,主要宣讲诸根无自性,重点在观察眼根。眼根观察分析之后,其余的诸根都可以了知,都是无自性的。
根是能够摄取诸境和产生诸识的不可或缺的因缘。如果六根无自性,六根所缘的诸境也无自性;如果六根或诸境无自性,通过内六处和外六处而产生的六识也无自性;如果了知六根和六境(即十二处)无自性,就可以了知十八界无自性。因一切有为法、无为法摄于十八界当中。如果了知六根、六境和六识皆无自性,就可以打破无始以来的妄执。
我们对眼根见色,即眼根能见外境,非常执著。我们在生起比较粗大的实执的时候,就说“我眼见为实,眼睛见到的都应该是真实的”。我们从未怀疑眼根所见的是虚假,通过学习观六情品,我们可以知道,实际上眼根在见的时候,没有一个真实的见,这个见是虚假的。这样的话逐渐逐渐可以了知我们眼睛见到的、耳朵听到的、鼻子闻到的香味,我们所执著的这些东西,实际上都是一种无自性的法,逐渐逐渐对于我们非常信赖的这些诸识、诸根一一打破,从而了知一切万法的真实性。
丁三(观六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典中有很多关于六情、六根无自性的教言。《般若经》云“眼以眼空”等诠释了无有十二处的道理。眼以眼空是例举,其意为眼根以眼根而空,眼根在显现的的当下就是无自性。后面省略“耳以耳空”、“鼻以鼻空”、“舌以舌空”、“身以身空”、“识以识空”等等,即六根以六根空,没有一个是真实的。因此而言《中论》所阐述的意义很明显地体现于《般若经》中。
戊二、品关联:
对方认为六根是实有,六根所见的诸境也是实有。自宗为了打破这些执著,而宣讲观六情品。我们现在要着重观察的就是:我们认为的眼根见法的根,到底是不是真实有,如果根是实有的,就可以以实有根去摄取实有的外境。也许我们无始以来都不曾怀疑的“根见色”,有可能从这个时候开始要颠覆了。
我们在学习的时候,一方面这个意义很殊胜,从另一个角度讲,S师也曾经讲过,接触到的法越深,有时候越容易出现一些障碍。法太殊胜了,如果我们相续当中的福报有点浅薄的话,也许在学习这样一种殊胜的经论的时候,容易出现一些障碍,外面的障碍啊、分别念方面的障碍啊,有时候来自于人,有时候来自于病,有时候来自于其余的邪分别念。所以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方面我们要好好地去观察,一方面也要努力地祈祷S师,祈祷护法神,来遣除我们在学习这些空性实相义时候的这些障碍。这个方面也是必须要注意的。
(品关联)分三:一、破承许根为见者;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三、以此理亦可破斥其他立宗。
第一个科判破承许根为见者。按照小乘有部的观点,见色法应该是根见。色法的根可以见外境;经部认为应承许识见。两个方面的分歧是很大的。按照世亲论师在《自释》当中对根见,识见都作了分析之后,认为不能偏于根见或识见。我们要见一个法的话,没有根就无法摄取外境,也就无法以心识了别。只有识没有根就没办法见,只有根没有识也没办法见,所以他说根识二者应和合才能安立见法。也有这样一种安立方式。但这此处我们不是在安立名言,我们是在安立胜义谛,所以此处在遮破了根见外境之后,成立的是空性。否定了根见,也不是识见,也没有安立根境和合见。
第二个科判宣讲承许我或识为见者是不合理的。所谓的“我为见者”,有些人认为识就是我,明明是眼识在见,他认为这个是我在见,这是一般众生的分别念执著,他分析得不是那么细致。通过分析根不能见色法的话,我和识也不能见色法,分析的方式是一样的。
第三个科判就是说除了眼根之外,其余的耳根等等也上无法安立的。
己一、破承许根为见者:
颂词分为四个层次:第一个颂词是说他宗;第二个颂词从二个方面宣讲,第一个方面是正破他宗或立宗:把我们自己认为根不能见色法的宗义立出来;第三个颂词破喻,即遮破对方之比喻(S师把这个科判安立为立正因,因为前面是立宗,之后还要说正因,即安立正确的推理);第四个颂词为摄义,或是第三种破法;最后二句安立眼根是否见者。
首先说他宗: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眼、耳、鼻、舌、身、意叫做六情或六根。“行色等六尘”,眼耳等六根,行于色等六尘。色是眼根的所行之处或所行境:眼根行于色境、耳根行于声境,即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行于色声香味触法的六种境,此六境是六根的所行处,既是所缘境亦是所行之处。
为什么叫六情、六尘?六情就是六根,为什么可以从六情的角度来讲?一般来讲,有情为什么叫有情?情就是心识的意思,有情即具有心识。为什么此处把六根叫作六情?因为在六根当中,最后一个根——意根,它自己本身就是情,意根它本身就是心法,是直接从心法的角度安立的。眼耳鼻舌身这五根都是色法的自性,为什么把色法的自性叫做“情”呢?有些大德在解释的时候说,眼耳鼻舌身这五根虽然说是色法的自性,但通过这五根可以产生心识的果,如产生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这五种根可以产生五种识,把产生这种心识的因也叫做心识,从这方面来安立六根或六情。实际上六情就是心识的意思。
六尘的“尘”可以理解为微尘,其对境是色声香味触法,前五种境都是微尘的自性。第六个是法尘,这个法是意识或意根的对境,可以缘微尘,也可以不缘微尘。慈诚罗珠堪布的注释中说第六个是法境或法尘,有些是色、有些不是色,所以有的时候可从微尘的角度理解。
尘还有障蔽之意,这个色声香味触法,通过六根摄入身内之后,摄入到有情的相续之后,它就会变成一种染污,成为一种障蔽。
声尘乃至于法尘都可以此类推。当然这种六境是不是一种自性的染污呢?它不是自性的染污,但是按照有情执著的习气,他在缘取诸境的时候,无一例外几乎都成了执著的对境。除非你相续当中有一种证悟它无自性的智慧,这个例外。除此之外,一般的众生缘取了六境之后都会成为一种染污,都会成为一种障蔽,所以六境叫做六尘,从障蔽的角度,尘垢的角度安立为六尘。
有部宗按照佛经或《俱舍论》等的观点,认为眼耳鼻舌身意可以缘取色声香味触法,这内六处和外六处应该是实有的,尤其六根应该是实有的。
有部宗对六根安立的方式和一般众生有不一样的地方,这个在《俱舍论》当中也有。意思是眼根乃至于意根等等,尤其是这些比较粗大的根,这些根是清净的色法,在相续当中通过很微细的方式存在。我们认为眼根就是眼睛,耳根就是耳朵等等,其实它们并不是真正的根。真正的根是在眼睛里面很微细的、清净的色法,这才是真正能够了知外境的根。
汉地禅宗把根分为净色根和扶尘根二类。所谓的净色根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清净的色法。外面的大大的眼睛、耳朵这个叫扶尘根,这些粗大的外面的形象,它不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的。“扶”就是扶持、帮扶的意思。比如眼睛等可以帮扶正根即里面的净色根,帮扶正根的五尘叫做扶尘,它对这些根有种帮助的作用。如果没有扶尘根作为所依,净色根也无法安立。有时也叫浮尘根,浮是飘浮、虚浮的浮。浮尘根是针对胜义根来讲的,它是一种虚浮的根,它对于取色法不起作用的。净色根叫胜义根,胜义根是真正能够起作用,真正能缘取外法的。
这些有部的经部的观点我们还是要了知一下。总的来讲,这个颂词对方认为诸根能够行诸尘,所以根是实有的。这是对方的观点。
下面进行遮破,这个颂词既是立宗也是正破: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如果对诸根进行逐一破斥,比较繁杂,因此龙树菩萨从六根中选眼根作为分析的对境,以它为例而力破其余五根。虽然众生对于色声香味触等尘都很执着,但最执著的是眼根,因为最直接的感观是从眼睛摄取的。遮破最重要的、最执着的眼根见法,其余五根可以例破。所以先以眼根为例进行遮破。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眼根不能自已见到自己的本体,不能见己体,又云何能见余物?不能自见就不能见它物。
眼根不能见自体,这是自宗和他宗所承许的。对方直接安立:眼根除了自己之外能见其余色法,眼根是实有的见者。自宗破斥:如果眼根是一个实有的、存在自性的见者,它应该能见一切,如果不能见自体就不能叫见者,如果不是见者就不能见他法。
关键是对方要成立一个具有自性的能见的眼根,这种具有实有本体的自性的眼根,根本就不存在。如果它存在的话,它应该是自性能见,自性能见就应该见一切。除了能见它法之外,你能不能见自己?如果你不能见自己,说明你不是能见,不是真正的自性的见者。
为了彻底了知眼根不能自见也不能见他法,遮破他宗“有实有的能见的作者”的观点,注释中使用了应成派的不共三因:一、汇集相违应成因。以《显句论》中的推理,眼根不能见他法,因为不能自见的缘故,犹如瓶子不能见他法。因不能自见的缘故,采用的这种推理方式叫汇集相违的应成因,中观推理中经常使用。汇集相违将对方所承许的观点中自相矛盾的问题汇集进行观察,让对方明了其观点之错谬。对方在安立眼根见诸境的时候,在他的观点当中存在自相矛盾,但是对方还没有发觉。
应成派指出自相矛盾之处——“眼根不能够自见,但是能见他法”。在一般人的观点当中,认为这不是什么矛盾,但是在应成派的眼中,这个矛盾是很明显的。眼根不能见自己云何能见他法,这就是相违之处。这叫汇集相违。
当然对方不一定承认,他说不一定,“不能见自不一定不能见他法”。当对方提出反驳之后,自宗就使用第二个因——是非相同的应成因。是非相同也叫根据相同。主要是抓住对方的意思”不能自见,但是也能见他法。“如果你的论式成立的话,那么“瓶子不能自见,也能见他法”。因为你自己说的,不能见自己不一定不能见他法,不能见自己也能见他法。那我们说,瓶子、柱子这些,不能够自见,但是也能够见他法。因为从”不能自见能够见他法“这个根据是相同的。这叫是非相同。什么叫是非?“是”就是他宗承认的,“非”是他宗不承认的——他承认“眼根不能自见但能见他法”;他不承认“瓶子不能自见却能见他法”。从他推理的角度来说是一样的:不能自见但可以见他法。我们使用相同的根据,推理“瓶子不能自见却能见他法”,这就是是非相同或者叫根据相同。
根据相同是应成派当中很尖锐的一个理论,对方承认一个,但是他想承认这一点,不想承认另一点,我们就把他不想承认的这一点放在里面分析。因为推理的方式是相同的,根据是相同的。
我们这样讲的时候,他还是觉得不对。他宗又指出眼根能见诸法和柱子不能见诸法之间的差别,他就把能立立出来,想要反驳应成派的破斥他的论式。
他宗说二者之间有三个根据不相同:一、眼根不能自见而能见诸法,柱子不能见,这是一种缘起的规律,通过缘起来否认二者之间完全相同。二、眼根能见诸法是一种能力。眼根有能够见法的能力,柱子没有见诸法的能力。三、眼根能够见法是现量,柱子不能见法亦是一种现量,通过现量的方式来区别二者之间的差别。
于是自宗使用第三种:能立等同所立应成因。能立就是如前所言三个不同的根据,对方想以其成立所立。我们把能立打破,让能立和所立一样不成立。这叫”能立等同所立“。
首先先破第一个缘起,什么是缘起?依缘而起的法都是无自性的。但是对方通过缘起成立眼根有自性,这个本身就是一种错误。如果真正分析,依缘而起的东西怎么可能实有?佛陀在经典中讲缘起无自性,只要是缘起和合的法都无自性,因此眼根能见诸法是一种无自性的法。不观察的时候可以成立。对方通过胜义理论分析观察说”实有的眼根能见诸法,这是一个缘起。柱子见诸法就不是缘起“,想通过缘起理来成立实有的论调,这完全不合理、无法安立。
第二个是说眼根能够见色是一种能力。我们观察眼根和能力之间的关系是一是异?如果眼根和能力是一体,眼根本身就具备能见色法的能力,不需要观待光明等其它的因缘就能见。但是眼根具备之后,必须观待其他的因缘:如不能闭上眼皮、中间不能有障碍、要有光明、距离等等的因素才能见色,因此眼根与能力非一体。如果眼根和能力之间他体,就成了能力见色法,而不是眼根见色法。如果把眼根和能力分开来讲,会出现二种结论:第一种、眼根和能力是分开的,说眼根具有能力则无有意义,眼根仍然不能见诸法,因为眼根是眼根,能力是能力;第二种、是能力见诸法,而不是眼根见色法。因此眼根与能力非他体。通过分析一异体,能够了知眼根具备能力、而柱子不具备能力,这是不合理的。
第三个所谓的现量见。此处是在分析胜义理论,眼根见色法只是一种观现世量,这种现量在观察胜义的过程中不能做为根据。佛陀在经典中讲过“汝意不可信,切莫信汝意”,还讲到“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诸根为量,圣道复益谁?”(出自《三摩地王经》,意为:凡夫人的眼耳鼻舌身意六根都不是正量,如果是正量的话,那圣道还能利益谁呢?)。所以凡夫人的眼根局限性非常大,你说通过这个局限性很大的眼根,成立胜义当中有自性,这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现量有根现量和瑜伽现量等,在此处讲是这二种(除这两种以外,还有自证现量、意现量)。凡夫所看到的现量和圣者的瑜伽现量比较起来,当然瑜伽现量是正量——瑜伽现量圣者在入定时见无我、见空性,一切万法都无所见。因此以凡夫的现量成立胜义中实有的眼根,这不合理。
凡夫认为只要是亲眼所见就深信不疑,认为这个法实有,“我见到了,我亲眼看到的难道还有假吗?”“如果认为是假的,那你用手摸一下,硬邦邦、凉冰冰的这种感觉难道是假的?”通过诸根判别之后认为这是实有,而以胜义理论分析眼根不能见诸色,身体不能接触外境,没有根、没有真正的接触,就不会有眼识、触识等,也不会有真实的感觉。
以前经常使用的梦喻也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大家都知道梦中景象是假的,眼睛见色、手触到物、梦中爬山等,我们在梦中觉得这一切都是真的。但实际上在我们觉得是真实的当下,这一切都是虚假,没有一个是真实的。所以说你看到了,你摸到了是不是就是真的呢?这完全不是真的。
所以我们如果对眼见、手摸这些觉得是真实的,很执著的话,就观察一下梦境。虽然对于一般人来讲,还没办法通过梦喻来一下子知道如梦如幻,但至少可以颠覆这样的观念——你看到的东西,你摸到的东西有可能是假的。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和观察,你可以知道,在现实中,在白天看到的、摸到的也不一定就是真实的。经由殊胜的正理分析下去的时候,最后逐渐逐渐就知道,眼睛没办法看、手没办法摸,一切都是虚假的。因此通过这种推理了知现量见这方面无法成立。
既然“能立等同所立”,都不成立,对方认为“眼根能见诸法”这一立论就完全不成立了。
这是立宗,或者说是正破对方的观点。
下面一个颂词是立正因或破喻,前面我们把“眼根不能自见也不能见他”的观点列出来,遮破对方观点“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法”,对方为了回救自己的观点使用火的比喻: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对方认为:眼根不能自见就不能见他的推理不成立,比如火虽不能燃烧自己,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其他法;同样,眼根虽然不能自见,但却可以见其他法。对方想通过火的比喻来成立眼见色法。火是一种比喻也是一种能立的因,如果火喻能够成立,眼见色法也可以类推而成立。
但是火喻也不能成立眼见色法,为什么呢?此处使用第二品观去来品中的推理方式“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总的回答了这个观点。
“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除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我们把颂词换一下:“已烧无有烧,未烧亦无烧,除已烧未烧,烧时亦无烧”。火烧物体时是已烧的东西还是未烧的东西?已经烧完了就不能再烧了,未烧还没有烧也不可能烧,除了已烧和未烧之外没有一个正烧时,正在烧的东西不存在。你说火能够烧物体,你是怎么烧的?是烧一个已经烧完的、还是烧尚未烧的、还是烧一个正在烧的,通过分析不存在火在烧,所以如果了知第二品中的推理方式,此处的火喻亦容易了知。
我们将“去未去去时”换成见也是一样:“已见无有见,未见亦无见,除已见未见,见时亦无见”。你说眼根见色法,是见一个已经见的东西吗?已经见的东西不再见、已经见完了。那么未见的呢?这个东西还不存在所以无法见。除了已见和未见之外也没有正在见的物体,见时亦无见。
对方想要通过火的比喻成立他的观点,自宗在“去未去去时”已经总答是事,对这种立论完全做了回复并遮破。
我们所执着的这些法都存在三轮:能作、作者和作。用已去未去等观察方式通过总的理论可以遮破。
这是对对方的比喻进行了回答,S师在注释当中说这个是立正因,他是把应成派的三个推理放在这里。
下面是摄义,或者是第三种破法。第一种破法讲到“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已体”,第二种是破喻:“去未去去时”,下面这句可以安立为第三种破法: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此处把前面两个颂词的立宗和立正因作为摄义。
“见若未见时”,第一个“见”是见者,见者如果没有见到色法的时候,“则不名为见”,就不能叫见者。
“而言见者能见,是事则不然”,见者如果没有见到色法就不能叫见者,而言见能见,第一个“见”是见者,说见者能见色法,是事则不然。
为什么“见者未见时,则不名为见”?无法见。有两个根据:第一、“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因为眼根不能自见,亦不能见他法,以此而言见者不能成为见者、无法见其余法。第二、用第二品中分析过的“去未去去时”来推理,见者是见已见的法、见未见的法、还是正在见的法?实际上三种情况都无法成立,所以无法见。通过如前两种根据分析,见者如果没有见色法时则不名见者,无法安立成见者,因此说见者能见是事则不然。
这个颂词作为摄义非常合适。
或者可以作为破斥眼根见色的第三种根据。“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如果眼根见到色法,我们承许你是见者,就可以安立“见者能见”,但是眼根是否恒时能见?不是恒时能见。眼根正睁开、正在作业时是个见者,因正在见故。但在睡觉时或已昏死,这时眼根关闭没有见色法,颂词中“见若未见时”就是指这种情况。眼根没有见到色法时则不为名见者,不是见者就不能说眼根恒时能见。“而言见者能见,是事则不然”,这时眼根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见者,眼根正在作业、正在左顾右盼时,这时是见者;另一类是未见者,因为睡觉时眼根关闭没有见色法。有时能见、有时不能见,能见时是见者、不能见时就是非见者,无法成立一个自性实有的见者,所以“说见者能见,是事则不然”。因此,眼根不是一个恒时的自性实有的见者。所以这个颂词作为第三种根据也很合理,能遮破我们对实有的、恒有的见者的执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