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讲第三组,有两个颂词:第一颂,如果因给与果能力是不合理的;第二颂,如果因不给与果能力也是不合理的,从这两方面分析。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与”是施予或者给与。因要生果,因必须要给与果生果的能力,或者说因本身有让果出生的能力,在词句上就叫作因给与果能力。因之所以成为因,它一定能生果,有生果的力量。我们观察因生果,是因给与果能力,还是不给与果能力就可以生果?实际上两种情况都无法安立。
“若因与果因”,第二个“因”字可以理解成能力或者力量,如果因给与果能够让果有出生的能力;“作因已而灭”,作完因之后就灭了。为什么“作因已而灭”呢?因给与果能力让果出生之后,因就要灭,因为它本身是有为法的缘故,如果它不灭,它就没有办法成为能够起作用的法。
对方的意思很明显,所谓的因有两个特征:一是“与果”,因必须要产生它的果法,否则就不是因了,要给与果能力;二是因一定要灭,因给与果能力之后,它自己无间灭掉。
中观宗就抓住这两个特征引发过失:“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因就变成两个本体了,第一个本体,因一定要给与果法能力;第二个是灭的本体,因自己要毁坏。
存在两个本体有什么过失呢?下面分析,就有常断的过失。常的过失来自于哪里呢?常的过失来自于“与”,因要给与果能力,就从这上面推出了所谓的因是常有的过失。灭的过失从哪里来呢?“作因已而灭”,“灭”就得到了断的过失。如果一个法安立之后有常有断,,就不是真正合适的立宗、论式。对方也要避免常断,否则落在常断当中,落入边执见,就没有办法安立合理的观点。
一、常的过失。怎么得到常的过失的?关键问题就在于因给与果。如果两个法不是同时存在,就无法给与。如果果法没有出生之前因就已经灭了,因怎么给与果能力呢?一个不存在的东西,是不可能把某种能力给与另外一个物体的。因和果前后刹那生灭,因有的时候果还没有,果有的时候因已经灭了,二者始终无法同时,像这样一有一无的状态,就无法发生所谓给与的关系,因无法把自己的能力给与果。如果要安立把因的能力给与果,就只有在一个条件之下才可以勉强或者说合适地安立,那就是因果同时。因果同时,两个都有本体,因有因的本体,果有果的本体,这个时候因把能力给与果。但是因果同时就出现了常的过失(常的过失就从这里引出来的),如果说在果法出生时,因还没有灭,就没有其它的因素让它灭了,这样因就变成了恒常的因。
再往下推,如果因是恒常的,果法就永远无法出生。因为果法的出生要观待前面的因法,因法灭掉之后果法才能出生,如果因一直存在,它的果法是无法出生的。比如一个人的生长阶段,如果永远处在幼儿阶段,但你说青少年的阶段出现了,是怎么出现的?幼儿阶段必须泯灭了,青少年阶段才能出现。青少年阶段泯灭了,年轻的阶段才能出现,年轻的阶段泯灭了,然后依次出现你的中年、老年,必须前灭而后生。如果说我一直保持婴儿状态,但我又成熟了,变成了一个壮年人或者老人,这是永远不可能的。也就是说,如果因一直不灭,果法就无法产生。因此从这个角度分析,这个因就变成恒常,或者果法永远无法出生的过失。
通过因给与果的这个理论推出了因应该是常有不变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因与果必须要同时才能给与,因果不同时就无法给与,因果一旦同时了,因在果法时就没有灭,因就变成恒常了。
二、断灭的过失。为什么会有断灭的过失?就在“作因已而灭”这句话上面。对方说,因把能力给与果之后,它作为因的任务就完成了,它本身是属于有为法的缘故,自己就灭掉了。但“作因已而灭”,就会变成断灭,因为对方安立的法都是实有的,一个实有的法首先存在,后面没有了,非常符合断灭的体相。所以说作了因之后灭掉了,就成了断灭的体相。
还有,跟随前面的观察方式分析:因要给与果,所以因是恒常的, “作因已而灭”,它作为因给与果法之后又灭了,断灭的过失就更明显了,从常的状态,一下子变成完全不存在的断的状态。
《中论》里面很多推理就是这样,很直接、很明显。我们把这种推理掌握之后,就一定能够打破实执。通过这样一层一层地、一个颂词一个颂词地分析下来,学完之后,我们内心当中认为所谓的因和果是实有存在的观念估计就不会有了,绝大多数的学习者基本上都会认同因一定是假立的因,果是假立的果,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假立的。如果安立实有的因、实有的果,这些过失都没有办法避免。
如果因给与果就有以上过失,是不合理的。下面讲,如果因不给与果也有过失。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因给与果有上述几大过失的缘故,对方就转而承许因不给与果。那么就只有“作因已而灭”一个特征,作因之后就灭掉了,并没有把能力传递给果。
为什么说“作因已”呢?因为是因果法,果必定要观待因才能够产生,果不观待因,怎么叫因呢?所以说“作因已”。对方一定要安立这唯一的特征“作因已而灭”,作因之后就灭了。在上一颂当中出现了两个特征,一是“因与果”,二是“作因已而灭”,现在把“因与果”这个特征取消了,因没有办法给与果,如果给与果就有前面所讲的不可避免的过失,所以对方唯一保留“作因已而灭”的特征。
对方想要通过如是安立来避免前面的过失,虽然没有前面的过失,但其它的过失又出现了。什么过失呢?“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因灭了之后果产生了,这个果就成了无因的过失,这个果是从哪个地方得到的?还需要分析。
因为什么成为因?成为因的条件就是必须要生果,也就是说因本身一定要有生果的能力,因必须要把生果的能力给与果。但现在对方安立的因没有生果的能力了,因不给与果生果的能力,那么这个因是什么因?如果没有生果也叫因,那所有的法都可以叫因。豆种为什么能成为豆种?因为它能够生豆芽,但是现在这个能力被剥夺取消了,只是说“作因已”,作什么因?这个因没有能力就不叫因,只是一个词句的安立而已,没有办法安立真正的因。
我们首先把前提设定好——这个因是没有能力的因,这样就会出现两种结论:第一,因无法生果。因为它不是正因,不是具有能力的因,所以因无法生果,果法永远无法出生;第二,如果在因不具备的情况下,果还出生了,那么这个果就是无因生。为什么呢?果根本不是通过具有能力的因产生的,而果又出生了,果是从哪里来的?虽然对方说是前面的因,但是前面的因根本不是因,它没有能力怎么叫因?所以“是果则无因”。这些过失是绝对没有办法避免的。
总之,因给与果能力不合适;因不给与果能力,则没有能力让果法产生,根本就不是因,只是一个名词而已。对方虽然说“作因已而灭”,好像有因,作因之后又灭了,也没有给与果能力,就避免了前面的过失,但真正分析则“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要不然就没办法让果产生,要不然果就成了无因生的过失。无因生的过失当然对方是不敢承许的,因为无因生是所有宗派当中最下劣的观点。而且现在正处在有因生的讨论当中,对方如果得到一个无因生的太过,过失是相当大的。因此,对方只有放弃实执的观点,是没办法真实安立的。
以上讲完了破于和合后生的内容。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前面观察,因在果前是不对的,下面观察因果同时也有很多过失。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众缘和合时,而有果生者”,“时”就是当下,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当下而有果生,即没有丝毫错开的时间,什么时候因缘和合,在因缘和合的当下就已经有果法了。对方认为因缘和合和果的产生是同时的。如果是同时的,“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生者就是能生,可生就是所生(在慈诚罗珠堪布的注释当中是相反的,生者是所生,可生是能生。但是按照前面颂词当中的“可相”“可生”,通过“可”字安立,“可”是所的意思,“可生”是所生,上师翻译的麦彭仁波切的注释当中意思比较明显,生者是能生,可生是所生),能生和所生就变成了一时俱,即在一个时间当中具足。
一个时间当中具足有什么问题?有很大的问题,因和果不可能在一个时间当中完全具备,因为果法是观待因缘的,首先具足因缘,然后再产生果法。如果因缘和果法是同时的,第一个过失,在生果之前并没有因,果法并没有可以观待的因,那么这个果法是从哪里产生的呢?这个果法的产生就是无因生;第二个过失,这个因也成了非因了,为什么?因之所以能够成为因,是因为能够生果,但是在因缘聚合的当下,它没有发生作用,果法已经和因缘同时产生了,因来不及提前做生果的预备,这样,因缘就成了非因缘。
如果因和果同时,果没办法成为果,因也没办法成为因;果如果有生也成了无因生,因也成了虚耗的因。所以,怎么可能安立它们二者是同时呢?关键的问题在前面已经分析过了,二者是同时的缘故,在生果之前没有因,在因之前后也没有果法。所以,要么两个都没有,一旦一个有了,另一个也有了。比如,因已具足了,准备要生果了,但是因具足的当下果法已经有了,因没有起到任何作用。因此,这个过失是相当明显的,没办法安立。
还有一个侧面可以破斥。和前面所讲的一样,两个东西同时存在,二者之间没有任何关系。因和果同时存在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体的存在。因和果是一体吗?当然不可能是一体的,同时存在的法,如果是一体,那就自己生自己了,没办法安立能生、所生,绝对不可能有因果,同时存在的一体没办法安立关系。另外一种是他体的存在,因是因,果是果,两个同时存在的他体,二者之间没办法发生任何关系,既不可能有同体相属,也不可能彼生相属。所以,因和果如果是同时的,那就绝对没办法安立任何关系,这是另外一种观察的方式。
不管从哪个角度分析观察,如果果与和合的因缘同时产生就有以上所讲的过失,所以绝对不可能安立因果同时。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和合后生”是因前果后,“和合前生”是果跑到了因之前。因前果后在名言当中还稍微合理,而果在和合之前就已经出生了则非常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果法已经生出来了,因缘在后面跟随聚集,如果这样承许,果法就是离开了因缘的果法,果就成了无有因的果法。
承许这样的观点主要是数论外道,他们的观点很明显地符合这种情况,他们认为所有的果法在因当中都是具备的,后面因缘和合是让果法显现出来,也就是说果法在自性当中首先有了,然后再通过其他因缘让果法出生。首先有果,然后因缘和合而产生,这样承许还是有过失的。
对方还是讲比喻。比如说,物品在房子里面首先是存在的,但是看不到,你把灯打开,一下子就看到了黑屋子里面的宝瓶;宝藏金矿在山中已经有了,后面通过人工的开采让宝藏显现出来。这都是首先有果,然后再聚集因缘让它产生。反之,如果山中没有宝藏,你怎么去开采也是没有用的;如果房子里本来没有宝瓶,你再怎么开灯也是找不到的。还举了其他很多比喻。这就是对方提到的一种观点。
我们分析:如果首先有果,后面再有因缘,“此即离因缘”,果法就是离开了因缘的果法。因为所谓的因缘已经失去意义了,因缘之所以称之为因缘,是让果法出生的,果法已经提前有了,那么这个因缘是什么因缘呢?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果法也成了没有因的果法。
对于对方的观点到底有没有破到呢?也许有人认为没破到,为什么?因为对方说因缘是让果法显现的,不是让它出生的因缘,这个和他的宗旨不符。
如果是这样,我们可以追问。实际上对方把三个阶段掐断了,把中间阶段拿出来说:“金矿是首先有的,然后通过因缘和合把它开显出来而已。”但是反问一下:“你的这个金矿是一直就有的,还是后来有的?是有因生,还是无因生?如果是无因生,为什么单单在这个山里面有金矿,其他的地方怎么没有呢?”关键的问题是房子里面的宝瓶、山中的金矿,最初是从哪里来的?是有因生还是无因生?
对方认为:在我的自性当中,本来就具备瓶子、柱子这些法。中观宗破斥:在自性当中所具备的这些法本身是有因生、无因生?要不然是有因生,有因生就观待前面的因缘了;要不然就是无因生,无因生就和顺世外道相同了。如是观察,过失仍然无法避免。不管是从本宗的直接意义上观察,还是针对数论外道的比喻的意义——自性本来具备果法,对果法再进一步分析观察,都没办法避免《中论》当中所发的尖锐的过失。
果在和合之前产生过失相当明显,是没办法安立的。
今天讲到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