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法等性本基法界中,自现圆满三身游舞力,
离障本来怙主龙钦巴,祈请无垢光尊常护我。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的菩提心!
发了菩提心之后,今天继续宣讲龙树菩萨所造的《中观根本慧论》。本论分了二十七品,现在宣讲的是第二十品——观因果品,进一步分析因果在胜义当中一切无缘,名言谛当中是如梦如幻显现的实相义。
这一品分了三个科判:一、遮破以因缘和合而生果;二、遮破以因而生果;三、摄以破成立之义。昨天分析了如果是因缘和合而生果,那么果是在因缘和合之后产生?还是同时产生呢?或是在因缘和合之前产生?果在因缘和合之后产生,实际上是不合理的;同时产生,也没办法安立因果关系;于和合之前产生也是不合适的。对此已逐步作了分析。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观察因而破;二、观察果而破。
分了两个方面:一是重点观察因来破斥因生果,二是重点放在果上面来破斥因生果。
庚一(观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五、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这是以破因的方式来破产生。颂词有六句,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上师仁波切讲记的科判,第一颂是“观察因变为果而破”,通过观察因变为果的方式进行遮破;后面两句是和下面的颂词连在一起,归摄在“观察灭不灭而破”的科判当中,以观察因灭不灭的方式进行破斥。)
如果因变为果是不合理的: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中观宗对诸多问题进行分析,从因缘和合前、和合中、和合后等等几个方面进行了观察。对方认为:前面所分析的舍弃因的位置、不舍弃因的位置等等,这些分析都没有什么道理,因在产生果时,它没有舍弃自己的本体到达果的位置,只不过是在阶段上面不同而己。前面阶段主要是因位,果还没有产生,还是因的本体;到了后面果位产生时只是阶段不一样,因的本体并没有舍弃。
打比喻讲,种子生苗芽的整个过程都是因的本体在起作用,通过种子而生芽,通过芽而有茎枝叶花果等等一系列过程,前前产生后后,前前属于因位,后后属于果位,但都属于因生果的过程。所以说即便产生后面的果,因的本体仍然是没有舍弃的。
还有跳舞者的比喻:同样一个演员,上午穿着天人的衣服跳舞,下午穿着人的衣服跳舞,在显现上面演的是天人和人道的众生,实际上演员本人是没有变化的。因此,可以安立因的本体也是同样没有变化过,只不过是从因变为果,因的本体并没有舍弃。
我们分两个侧面分析。第一,如果是名言假立的,这种说法可以安立。一个演员早上演一个角色,下午演一个角色,实际上是一个演员;或者我早上做一件事情,下午做另外一件事情,作者是一个。从假立的侧面可以这样勉强安立。第二,如果从胜义谛的角度观察,因变为果而又不舍弃因的位置、因的本体,因就会变成恒常的因,但是在整个世间当中找不到任何恒常的法,恒常的因也不例外,绝对是没办法安立的。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如果真正是因变为果,因的自性变为了果的自性,因已经到达了果位,但因的本体并没有舍弃,还是属于因的本体。如果要这样安立,“是则前生因,生己而复生”,前面产生果法的因,在生了果法之后,还应该不间断地产生果法。
为什么呢?因为对方承许:因变为果,但因的本体并没有转变,没有失坏因的本体。如果在果位时,因的本体还存在,那么因的作用是干什么的?因就是生果的,是因就必须要生果,不生果就不叫因。对方安立因的本体没有失坏,在果当中还有因的本体,它是因就一定要生果,所以说“生己而复生”。虽然前面它已经产生了自己的果法,但在果法当中因的能力、自性还存在的缘故,还要产生果。即便第二次产生了果法,但在新产生的果当中因的本体还没有损坏的缘故,还要第三次产生果,乃至于产生无穷无尽的果。
如果对方说:因的本体虽然存在,但是它已经不生果了。那么这也有问题。为什么?因的本体存在但是不生果,这不符合因的法相。前面讲了因的法相就是能够生果,它不生果怎么叫因呢?所以对方说“果位当中因是存在的,但因是不生果的”,这和一般的逻辑,和大家承许的因的法相、因的本体特征完全不符合。因此,对方认为因不生果也是不对的。从这个方面可以破斥。
注释当中还通过其他侧面进行观察破斥。
比如说,因变为果时,舍弃不舍弃因自己的本体?一、如果说在因变为果之后,舍弃了因的本体,那么在果位时因就不存在了,这和对方“果位当中还有因”的立宗就矛盾了。二、如果说因变为果之后不舍弃因的本体,那么在果位当中就应该出现,就应该能找到因的影子或者说因的自相。我们用可见不可得的理论分析:以豆种和豆芽为例,豆芽是长条形、绿色的,因是圆形的、黄色的形色,如果说因到果位之后并没有舍弃因自己的本体,那么就应该在豆芽上面找得到这种圆的、黄色的物体,但是不管怎么寻找都无法找到。通过可见不可得的理论,完全可以遮破因到果之后因的本体还存在的理论,这是完全不合适的。
还有一种观察方式:如果因到果之后,因还是因,农民种庄稼就没有意义了。因为到了果的时候,因的自性还是存在的。比如说春天下了一颗豆种,秋天果还是一颗豆种,没有转变增长,农民辛辛苦苦种庄稼,最后收成还是一颗豆种,就没什么实义了。
通过以上分析,不能承许因生果之后因还存在自己的本体。这是以破因而破生。
下面是从因灭和不灭两个方面进行观察。
灭了因之后而产生果有过失: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前面破斥了,如果因的自性不变,则有很多过失。对方就转而承许:并不是因不灭而生果,应该是因灭了之后而生果。
因生果时因灭而果生,符合名言的规律。但是从胜义的角度观察时也不合适,“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因灭掉之后已经不存在自性了,就像石女儿一样不存在,怎么可能说果从因当中产生呢?如果说果能够从已经失坏的因当中产生,那么这个果就可以从石女儿当中产生,因为从已经灭尽无踪的角度来讲,因灭尽和石女儿不存在本体是一模一样的。因灭了,已经不存在了,就没有办法发生效果,它的作用已经完全消失了,所以就无法产生果。即便是果产生也绝对不可能是从因当中产生的,因为因已经断失坏灭了。
但是果不从因当中产生又从哪里产生呢?因此,认为实有的因灭掉之后可以产生果,从方方面面观察分析,的确就会存在上述过失,没办法安立因灭掉之后产生果法。
辛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
上师的讲记当中,此科判和前面“因灭而生果”为一组来观察(上师讲记科判,丑一、灭不合理:丑二、不灭不合理),前面分析了因灭而生果,后面观察有没有关联——因不灭而生果。因不灭和关联意义是很相近的,此处科判可以互相涵摄。
有无关联即有没有关系,如果说因可以生果,那么因果之间有没有关联?从这个方面进行安立。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因生果时如果安立关系,要么有关系,要么无关系。
首先分析,因生果时因果之间相关。“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如果因和果之间有一定的关系,那么有关系的法应该是同时存在的,不同时存在就无法发生关系。比如一个法存在,一个法已经灭掉了,一个有的法和一个无的法是没办法发生任何关联的。如果要发生关联,应该同时存在。因到果之间如果都发生了一种联系,那因就应该住在果当中,那“岂生”呢?因又怎么能够产生果呢?所以说“因住果岂生”。或者说“若因果相关”,因一直安住,果又怎么产生呢?
“因住果”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理解:一种理解是因住于果中,因住于果中,因和果就同体了,因果同体就没办法产生果,这叫因住于果中;另外一种理解,“因住”“果岂生”,如果说因果相关,因和果相连,因一直安住,那么果法就无法产生了。因为从名言产生的规律来讲,必须要因灭而果生,如果因一直安住,因不灭坏,果是永远无法产生的,果是等到因灭之后才能真正地生起。所以,如果因和果之间相关,那么因住果岂生?是无法安立的。
从真正的关系进行分析,也没有办法真正安立因果相关。前面再再讲过了,两个法之间的关系只有两种,一个是同体相属,即一体的关系;一个是属于他体的关系。因果之间的关系是属于同体相属还是彼生相属?实际上两种关系都无法安立。
首先分析同体相属,比如说无常和所作是同体相属,实际上它们是一个法,如果因和果是同体相属,那么一个法当中无法安立能生、所生,哪个是能生、哪个是所生呢?自己对自己是不起作用的,不可能自己产生自己,前面已再再分析过。因和果之间没办法安立同体相属的关系,这个方面就已经破掉了。
其次,既然无法安立同体相属,那么能不能安立他体的彼生相属?当然从名言角度来讲,因和果是假立的彼生相属。要安立因果之间是彼生相属他体的法,前提是首先安立因果他性。但是因和果是不是真正的他性呢?没办法安立他体。如果能够安立他体就应该有他生了,那么一切错乱的产生等等一系列的过失都会出现。因此,无法把因和果安立成柱子、瓶子等这样的他体,他体的彼生相属也无法安立。
在名言当中,因和果之间是他体的彼生相属的关系,由此因而产生彼果,这是假立的。虽然因存在时果还没有,果产生时因已经灭了,但是在安立前因后果时,也可以说通过前面的因而产生了后面的果,二者之间不是一体的,从不是一体的角度安立他性,是遮一之他体,从这方面来讲也是假立的。否则,如果真正的他体同时存在,都有各自的自性,那就应该没有任何关联,前面对此已经分析过了。真正地分析关系,不管是一体的同体相属也好,还是他体的彼生相属也好,实际上都是无法安立的。
以上讲因果有关联没有办法证成,下面讲没有关联也是有过失的。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如果因和果之间没有任何关联,那么因又产生什么样的果呢?因就无法产生果。因和果无关联的缘故,就像东山和西山那样没有任何关系,如果没有关系也能生果,那么世间上任何没有关系的法都能够成为因果,沙子和豆芽之间,或者人和树木之间等等都成为因果了,这是无法成立的。如果因果无关,就没有办法安立真正的因果关系。因果属于关系之一种,有关联的法都不生,没有关联就更没有办法从因而生果了,这是明显能了知的。
通过这样分析我们就知道,在实相当中的确是不生的,从来就没有产生过因果,没有办法安立所谓的因果关系。
实相的本体,的确没有因果关系,因也不存在,果也不存在。如果对于空性没有很深地理解,有可能产生惊怖,认为没有因果了,然后诋毁诽谤佛法等等。在胜义当中,因果关系、因生果的确是没有的,从实相的角度来讲超离一切。在很多了义的教义当中,比如很多禅宗的教言还有密宗当中,都讲到实相中无因无果。这样讲有什么必要性呢?就是让修行者打破一切束缚。当然并不是刚开始学佛时,被因果取舍折磨得很厉害,现在要摆脱这个束缚,所以要找一个因果不存在的理由,让自己可以放纵。不是让自己放纵的意思。在入道的时候,必须要详细地分析取舍因果,在入定、在抉择胜义谛时,必须要趋入于实相。
要趋入于实相,稍微有一点执著都会束缚我们,就像昨天上师讲《摄颂》时讲,显现上面禅师对钵盂的执著,也是对他有一些束缚的。所以在抉择胜义时,还有一点点的执著都成为束缚,要趋入实相,就必须把分别心完全泯灭在法界当中。而要泯灭分别心,就必须对一切所缘,有实法、无实法等等所有的法都抉择为无自性、空性。因果是属于所缘的范畴之一,因此,要真正趋入于实相,就必须在胜义当中抉择因果不存在。
当然在名言当中有假立的因果存在,而且它的作用也是存在的。有些大德说,在名言当中要尊重因果,而不是要轻视因果,想要怎么就怎么。因为业果是一种客观规律,自然法则,你尊重它而行持,逐渐逐渐在取和舍之道中,就可以找到修行中道的方式。如果对因果不尊重,觉得我可以不取舍因果,因果对我没有什么作用,干脆不听、不抉择,以为这样可以逃避因果,这是自欺欺人。很多大德在世俗当中对因果的取舍是很尊重的,在修持胜义谛时,安住在一切无所缘当中,如是行持殊胜的法义。
以上讲了因果之间有关联和无关联都没法安立,在胜义中因果不存在。
辛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此处的“见”,有些解释是看见的“见”,有讲是“缘”的意思,也有安立为“发生作用”。
如果因和果真正存在实有的本体,那么换一个方式观察,因见果还是不见果呢?或者因对果产生作用还是不产生作用?或者因缘不缘果?
因见果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要见果或者因要缘果,必须在果存在时才能缘,或者说在因存在果也存在的时候才可以见,可以去缘。比如说,我要看一个东西,前提必须是能见的眼根存在,然后所见的色法也同时存在,才可以说通过眼根看到了色法。如果只有眼根,没有柱子,那么你见什么呢?你是一无所见的;只有柱子没有眼根,也不能见。所以真正要见,要成为起作用的法,必须因存在果也存在,这个时候才可以说因见果。
但是我们分析:有因时有没有果呢?有因时还没有果,果产生时因已经灭了,所以因真正要见果,就会有因果同时存在的过失,有因时果已经有了,就不需要再生了,何必要再生呢?再生就成为无穷了。所以安立因见果,就有果不需要生或者因果一体的过失。从因果的关系来讲没有办法因见果,因为因有时果没有,果有时因没有。所以说,因见果是不生的,不可能安立。
那么因不见果呢?因不见果也是不生的。前面分析因直接对果起作用是不能安立的,那么因对果不起作用也是无法安立的,因为没有办法缘果。为什么不能缘、不能见?说明果法是不存在的,在果法不存在的前提之下,因才没办法见果、缘果,有因的时候无果,有果的时候无因。从这个方面分析,就没有办法安立自性,因为有因的时候果不存在,没有果,因怎么成为因?只有在生了果之后才能成为因。单独一个所谓的因,不观待果,是无法安立的;观待了果,因就没有办法成为真实的因了。
总之,如果因和果是实有的,就通过见和不见来分析:一、因见果不是实有的,否则因果关系无法安立;二、虽然从一个角度来讲,的确因不见果,因和果没办法同时,但是有因时无果,那么这个因是不是因呢?严格意义上来讲,果还没产生,因就不叫因(前面对这个理论再再分析过),所以,因不见果,也没有办法安立是实有的。“是二俱不生”,都没办法真实地安立。
辛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本科判有四个颂词,前三颂分别是分析过去的果、现在的果、未来的果和三时的因有否接触。因和果之间的关系,果要么是过去的果,要么是现在的果或者未来的果,因是过去的因、现在的因或者未来的因。此处就以过去、现在、未来三种果,分别对应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因,来观察因果有没有接触。通过这样详细分析而了知,所谓因果关系的确只能安立名言假相,无法安立真实实有。第四颂直接观察因和果接不接触而破,无论因和果是否接触都不合理。
第一组,过去的果和三时的因有否接触: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合”就是接触的意思。因如果生果,因和果就应该有接触,不接触就无法生果,那么果和因到底有没有接触呢?我们详尽分析。
1、过去的果和过去的因是不是接触了?实际上过去的果和过去的因无法接触。为什么呢?过去的果和过去的因都已经灭掉了,本体不存在了,没有接触的基础。如果要接触,必须都是处于现在位、存在法的前提下,才可以分析有没有接触。比如说柱子也有,瓶子也有,二者都存在,我们才可以去分析它们接触不接触,如果连它们的本体都没有,那分析接触不接触的基础就已经失坏了,无法安立接触。过去的果和过去的因都已经不存在的缘故没办法接触,如果说可以接触,就好像虚空和石女儿可以接触一样,这是不合理的。过去果和过去因无法接触。
2、过去果和未来的因有没有接触呢?也无法接触。为什么呢?也没有接触的基础。因为过去的果已经过去,灭掉了,未来的因在未来,还没有产生,两个法都没有本体,没有办法接触。还有一个问题,过去的果和未来的因也不符合实际情况,果在过去已经产生了,因还在未来,这样的情况是不可能出现的。在名言当中,不可能说果在过去,因还在未来,果在昨天,产生果的因明天才出现,这是完全不可能的事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缘故,所以说过去的果和未来的因无法接触。
3、过去的果和现在的因有没有接触呢?也无法接触,因为也没有基础。过去的果已经灭掉了,是无实法,现在的因还存在,它是属于有实法,一个有实法一个无实法,二者之间是无法发生联系的,无法接触。如果说有接触,就好像要用我的手去抓兔角一样,兔角是不存在的东西,我的手是存在的,用存在的东西能不能去抓不存在的兔角呢?是没办法抓到的。有实法和无实法之间无法发生关系,因此也没有能够接触的基础。另外,果在过去,因在现在,也不符合于实际情况。
“是则终不合”,过去的果和三种因对应分析,都无法接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