庚二、(总破我)分四: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三、不应许解脱时有我;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辛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
或观我周遍,或见量同身,
或执如极微,智者达非有。
有些宗派观察我是周遍无碍的,有些见我量同自身般大小,有些执计我如极微,可是无倒通达实相的内道智者,则了达补特伽罗并非有我存在。
于三界轮回中流转的众生皆有我执,为了清楚我到底为何物,自古至今有许许多多的人进行了观察思索,由是也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宗派观点。然而除了一切智智佛陀所宣说的正法外,这些外道所许的我皆是非理遍计,是追求解脱者必须从内心根除的种种邪见。在古印度,数论派与胜论派认为我是常恒存在之法,这种我如同虚空一样周遍一切时处;裸形外道认为补特伽罗我其量如同身体那样大小,比如一只蚂蚁,其我会如同蚂蚁身体那样小,一只大象,其我会如同大象身体那样大;还有另一种宗派,堪布阿琼说是无忍派,他们认为我如极微一样,是万法的常恒生因等等。对数论外道与胜论外道所许的我,在前面已破讫;对裸形外道所承认量同身的我,可以观察:若我量同身,与身一体则成为有形色之无常法,与身异体则成无有任何住处之法,如同龟毛兔角一般,如是即可推翻其立论;对所谓的极微我,可以用分析极微不存在的方法,破析极微我为常法的邪计。以正理无倒通达一切法真实性的智者,彼等已用慧眼,勘破一切即蕴我与离蕴我的邪见,彻达了补特伽罗无我的实相。大疏中云:因我于究竟中根本不存在,如是照见诸法实相的佛陀圣者,并不见实有的补特伽罗我存在。以圣者的现量即可打破一切外道的遍计我,不只如此,若无误掌握中观正理,以比量推理观察,一切实有我的立论也不可能有成立的根据。能使如是教理智慧火炽燃于自相续者,定能迅速焚尽一切邪见,到达无我的解脱彼岸也。
辛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
常法非可恼,无恼宁解脱,
是故计我常,证解脱非理。
若许我为常法,常法不可以有损恼,既无有损恼,岂能有解脱?所以若执计我为常法,则我证悟胜义解脱是没有根据的事。
无论任何宗派,若许补特伽罗我是常法,则我永远不可能有从轮回解脱之际。所谓的常法,即是遍一切时处无有变动之法,无有任何法可以损害于它。若我是常,应成亘古无变,任何生老病死等轮回诸法也不可对其造成损害,我也不存在任何轮回束缚等,既无轮回束缚损恼,又如何建立我证悟解脱呢?比如一个人从未被关进监狱,那他就绝不可能会有从监狱的释放。如果有情的我是常法,即是毫无损恼之法,既无轮回损恼,也就无需修道求解脱,也无有解脱可求,因我若常,本身已遍一切时处,哪里还会有解脱彼岸可求呢?此处有疑:若常我不存在,那中观派解脱也不存在,因无有所依的我,又何有我的解脱呢?答曰:于实相中,我解脱轮回等是不存在的,然于众生的迷乱显现中,轮回、烦恼、我等等,一切假名皆有幻现,于不观察中随顺世俗名言,中观宗才建立了我、轮回、解脱等种种世俗名言,故不存在汝等所指责的过失。
辛三、不应许解脱时有我:
我若实有性,不应思无我,
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
我若实有自性,则不应思维无我的道理,那些决定了知诸法真实性的智者,趣入解脱涅槃也应成虚妄。
如果补特伽罗我实有自性,有情的修道解脱一切应成虚妄。实相中若存在真实的我,那么修行人即不应思维观修无我之理,否则应成颠倒,就像面前若存在悬崖,你观修没有悬崖是不合理的;依这种与实相违背的颠倒修法,最后也不应有解脱涅槃、证悟实相的存在,一切圣者的涅槃解脱,则应成虚妄等等。因此,只要许我实有自性,即会有如是的过失存在。然而,能明事理承认真理的人,对此绝不会承认,无论以现量或比量观察,内道修行人的观修无我是合乎实相的思维,内道修行者依无我胜道证取解脱涅槃,也是不可磨灭的事实。因此,若求解脱者,于无我理应当树立正信,于执著有常我的邪见,当认清其颠倒谬误而舍弃之。
甲操杰论师的注疏中,将本颂解释为:若我实有自性,则不应当思维无我断除我执,如是则恒有我执未断而流转轮回不息,所以外道众云彼等决定了知真实存在的自性我,而趣入解脱应成虚妄。
辛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若解脱时有,前亦应非无,
无杂时所见,说彼为真性。
如解脱时实有解脱者存在,那么在解脱前也应非无,因为解脱时无有夹杂的所见,说彼为诸法真实体性。
有些外道认为,虽然自性我不成立,然而于解脱时,应承认有一个实有的解脱者存在,不然解脱无法成立,这种观点实际上也不合理。于解脱位时,若有解脱者存在,这种解脱者,即成为胜义中实存之法,如是也应在解脱前的轮回中存有。在最后解脱轮回迷执得到涅槃时,能不杂任何谬误现见诸法的本来体性,若在这样的真实智慧前,有一个真实的解脱者,这个解脱者应成本来即存在,或说自性成立之法,根本就不会有任何变动,以此解脱者应恒时实有,无论于轮回抑或涅槃中也必须存在不虚。如是则应成解脱无法成立,无需解脱等等,有众多大过。在中观自宗,随顺名言中不观察时,可以说有断尽二障获得解脱者,然而这种承认并非许实有自性成立的解脱者存在,无论于世俗谛或胜义谛中,自性成立的法从来就没有过。若胜义存在实有的解脱者,那么一切有情无需修道,皆已解脱,因解脱者本来就已存在。如是发太过,使许解脱者实有的宗派自知其谬误。
庚三、(破许无我有断灭过)分四:一、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二、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三、能生所生法唯是无常;四、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
辛一、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
问曰:诸法若无谛实,那么皆为刹那坏灭的无常性,如是生已无间即灭,应成断灭。
若无常即断,今何有草等,
此理若真实,应皆无愚痴。
如果无常就是断灭,那么现今为什么还有草木等现象相续存在呢?如果“无常即断”之理真实成立,应成都无有愚痴的众生存在。
一切有为法必然是无常之法,而无常并非如同执诸法实有者所认为那样会成断灭,于此不必从理论上辩论,仅从世间生灭迁流诸法上观察即可明了。从无始以来,山河大地草木池沼等等,有诸多不断显示着迁变坏灭的无常法存在,这些法虽然在刹那不停地生住异灭,可是它并没有显示断灭,比如芦苇,自发芽至枯萎,刹那也不会停止其无常变异过程,然而它并没有因无常而断灭其显现。如果按“无常即断”的观点,那世间理应不再有任何无常法显现,这显然是与现量相违的观点,绝不可能成立。再者,若许“无常即断灭”之理成立,那众生相续中的愚痴烦恼,也应断灭,因愚痴烦恼是依缘生灭不停的法,对此谁也可以了知这些不可能常住不灭。可是愚痴烦恼若因无常即成断灭,那这个世间应成无有任何愚痴众生,一切有情无需勤作即应断灭一切愚痴烦恼,断灭一切贪嗔烦恼得到解脱,对这种结论,正常人谁会认可呢?因此,应承认诸法无实有自性,诸补特伽罗无我,并不会因此而成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
辛二、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
设有所执我,现见色等行,
唯从他缘生,从他缘住灭。
假设实有所执的我存在,也不应为万法的因;可以现见色等诸行,唯从其他因缘生起,从其他因缘的聚散而住灭。
从另一个侧面观察,假设诸外道所执的实有我存在,也不能如彼等所许那样,成为诸轮回流转与还灭的种因。世间的色等万事万物,其生住异灭皆可现见各有彼等特定的因缘。比如说水晶珠与日光相遇即生火,与月光相遇即能出水;从诸种子可以长出苗芽果实,从受精卵等可生长出胎生有情的身根;由相遇可爱境生贪心,由遇粗恶境生嗔心等。由此可见,诸法的生起各有其特定因缘,并非由我来主宰产生。同样,诸法的住灭也各由其因缘而定,如火的住存,依其燃料氧气等因缘的不失散,火的熄灭也是依其燃烧因缘散离而熄,并不是依我决定。所以,以现量即可成立诸法的生住灭,皆依不同因缘而定,所谓的神我常我等,于其中并非是因。你们绞尽脑汁建立种种常我,实际上也不能成立为轮回流转还灭的因,于此为何还不醒悟而放弃徒劳无义的邪计呢?堪布阿琼云:诸外道所计执的实我,以世间量也不能承许为诸法的因。世间诸法如草木等皆可现见是依其特定因缘生起,即使是山上放牛的愚童也不会认为牦牛草石等是自我创造生起的,因此外道的常我遍计,于世间真实中皆无成立之依据。
辛三、能生所生法唯是无常:
如缘成芽等,缘成种等生,
故无常诸法,皆无常所起。
如从种子等因缘而成就芽等,因缘成就令种子等生起,所以无常一切诸法,都是无常因缘所生起。
世间决定不可能有从常法生起常有果的现象,而从常法生起无常果的现象亦不会有,任何时任何处,人们所见的任何一个有为法,皆是随因缘聚合而起。比如草木苗芽,皆依种子土壤等因缘的聚合才能成就,万物的果实种子等,也依赖其特定的条件才会成熟,情器万法莫不如是。《入菩萨行》中说过:“缘合见诸物,无因则不见。”形形色色的无常诸法,皆依无常聚散的因缘而生灭不定,此中无有任何断灭常恒之法,唯有依缘生住异灭的种种暂时现象。其生住也不成常有,其异灭也不成断灭,其生灭之间,也不存任何常有自在的我在起主宰作用,只是种种暂时聚合的因缘而使然。
辛四、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
以法从缘生,故体而无断;
以法从缘灭,故体亦非常。
因为诸法皆从因缘生起,所以本体无有断灭;因为诸法皆从因缘灭坏,所以本体亦非常恒。
世间一切法皆从其特定因缘生起,以此缘起性,诸法的本体非为断灭。断边的法,任何因缘也不可能使之生起,只会如同虚空一般万古死寂,永无动摇,而诸法可依因缘生起,依此明显证明了诸法本体非断灭性。然后,诸法的变灭也是依循因缘而行,若灭失因缘具足,该法即销迹无余,以此依缘灭失性,可证明诸法本体非常性,因常有自性之法,不观待任何他法,恒时无有变动灭坏。《中论》云:“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若一切不空,则无有生灭。”诸法若不空,有成实体性或说有自性,即意味着彼等不依它缘,常恒自在成立,也不会为任何因缘所变动,以此即非因缘所能使之生灭,而堕落在恒时有的常边或恒时无有的断边。正是因诸法皆依因缘生灭,所以彼等本体能远离断常二边的过失。于内道中,了知诸法因缘生的道理,如同金刚雷电,能摧毁外道的一切常断边见,宗喀巴大师云:“了知以现除有边,以空遣除无有边,缘起性空显现理,不为边执见所夺。”如是了知缘起性空正理者,定能远离边执,直趋无生之境。
〖第十品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