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二、略破聚者虽多而所聚一体是有自性:
问曰:瓶虽然是众多支分合成的,但是支分能合为一体,所以瓶有自性。
色等和合时,终不成香等,
故和合一体,应如瓶等无。
色香等支分和合时,色始终不会成为香等其他支分,所以色香等和合而成为一体,应如同瓶的实体一样无有存在。
所谓的多体和合成一体,是一种未经观察下的迷乱名言,不可能成立。比如说组成瓶子的色香等八微,它们之间不论怎样和合,色尘也不可能舍弃其本性成为香尘的性质,与香成为一体;其他微尘也是同样,它们各自法相不同,即使和合在一起,也不会舍离各自的体相,如火大不会舍其暖热性,成为潮湿性的水大,水大亦尔,无论如何二者也不会各舍本性,变成另外一种法。所以,所谓的众多支分和合成一体,永远不可能真实成立,就像瓶子的本体一样,无论怎样观察,也不会有自性存在,唯是为虚幻现象所迷惑的有情,以愚痴分别才安立了种种名言,并执为实有。此处以瓶为例,而实际上,世间的万事万物也莫不如是。世人经常认为,不同的因缘支分和合后,可以成为一体,生起实有的果,如氢气和氧气聚合燃烧,即可得到水(H2O),而观察之下,氢元素(H)和氧元素(O)的性质并未变化,它们并未舍弃自体变成所谓的水。可是为迷妄分别心所蒙蔽的有情,为幻相所欺骗,不能了知水是观待而起的缘起假象,反而执氢氧元素的聚合能真实成为一体,能成为真实的水,能产生种种解渴、溺人窒息等作用。作为有理智的人,不应为这些假象所欺,而应透破种种现象,了达事物的真实面目,超越无明愚痴的束缚。
壬二、(破有聚(支分)实有)分四:一、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二、破大种实有;三、破彼所答;四、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癸一、不观待大种实无有大种所造:
如离于色等,瓶体实为无,
色体也应然,离风等非有。
犹如离色香等微尘的聚合外,瓶体实为无有;而色体也应同样,离风等大种外无有存在。
以观察分支别体与有支整体的方法,可以了知离开色香等分支,不存在实有的瓶子。同样,一切有为法皆是如此,比如人们的身体,除了手脚等一一支分外,所谓的身体并不存在,只是人们笼统地将众多支分假立了身体的名称,实际并不存在一种名为身体的实体。不但瓶子等粗大的法无有实体,瓶子的色体(即大种所造的色)也是同样,若加以观察,在色体中除了地水火风四大种外,并无一个另外存在的色体(下偈也将对大种进行破析)。地水火风于人们所见的色体中,其实各有其体相,始终无有和合产生新的实有一体法,而在有情粗糙的分别心识前,却执著有成实的色体,由此引生众多的虚妄分别痛苦,若能依正理如是深入观察,这些虚妄无义的苦执定会渐渐消退无余。
癸二、破大种实有:
问曰:离开大种则无有色体等,然而大种不观待任何他法,所以应许大种实有。
暖即是火性,非暖如何烧,
故薪体为无,离此火非有。
暖就是火的本性,如果薪柴燃料不是暖热,又怎么能烧呢?所以不观待火则薪体无有,离此薪体,火亦非有存在。
诸法以支体整体观察,最后分析至地水火风四大种,有人会认为地水等大种非观待任何支体而成,应该承认为实有。这种观点也不能成立,比如说大种中的火大,它有能烧的性质,暖热是它的法相,而其余三个大种,是火的所烧。如果大种自性成立,火应该恒常为能烧,不能成为所烧,地水等应永远是所烧,而无有变动,可是实际中并不如是。火燃烧薪柴时,薪柴的本性是否为暖性?若说是暖热,暖热即是火的法相,以薪柴已具足火的法相,如是所烧应成为能烧,而火本身也成所烧。如果说薪柴不是暖热,那又怎么燃烧呢?薪柴如果不具暖热,那它本身应永远不会燃烧,如是薪柴也不能成为所烧;但是,薪柴若不是观待火的所烧,即不能称为薪柴,否则应成石头、水等不会燃烧的物体也是薪柴,也是所烧。因此,不观待火不可能成立薪柴,能烧所烧若观待成立,即如上所作分析,二者并非有自性,而是可以有变化的缘起幻法。因此所烧薪柴与火接触,无论具暖热还是不具暖热,不能成立为实体的所烧薪柴,而无所烧存在,能烧的火亦不能真实成立。
癸三、破彼所答:
问曰:薪是坚等体性,而非暖性,但由火的燃烧使它成为暖,所以薪是所烧,火是能烧。
余暖杂成故,如何不成火,
若余不成暖,不可说彼有。
其余薪由于可以与火交杂成为暖热,它为什么不能成为能烧的火呢?如果其余薪不能杂火成为暖热,则不可说彼上有火存在。
如果说所烧薪不是暖热,而在燃烧时与火交织成为暖热,这种说法仍无法补救大种实有不能成立的过失。薪体正在燃烧时,已成为了暖热,具足了火的法相,它又有何理由不是火呢?如果这种暖热不是火,那么谁能指出它与火的暖热有什么区别?若无法指出区别,即不能毫无根据地说所烧薪不能变为能烧火。如果说燃烧时,薪也不能成为暖热,对此已明明具足的暖热,无理否定为非暖热,如是则应该许一切法中都无有火大。按这种说法,与其余三大种交杂而有的暖热不是火,只有单独的暖热才能成为火,可是于诸法中,从来不会有离其余大种单独存在的暖热性。而无有火大,其余大种也会同时俱无,否则就违反了四大俱有才能生起果法的基本原则。在世间,诸色法都由四大种和合形成,若缺一种即不可能有色法生起,这是基本的常识,以此不论如何观察,能烧所烧不应承认实有本体存在。
癸四、破火极微为实有火:
问曰:由于火极微中无有其余的三大种,所以虽然无有所烧薪,能烧火也可以实有存在。
若火微无薪,应离薪有火,
火微有薪者,则无一极微。
如果火的极微中无有薪,应成离薪无因有火;若火的极微中有薪,则应无有单独一体的极微。
如果说火的极微中,无有其余三大种,而单独存在能烧火,如是应成火无有任何可燃烧的薪柴,能自然地燃烧,这样承认,明显地存在无因生的过失。无论以现量还是比量,都可见世间的一切火,皆需所燃烧的薪才会生起存在,而不会有无因无缘生起的火,这是智者都会承认的事实。如果为了避免无因生的过失,而说火极微中有薪,一个火极微中存在其余大种的极微,如是应成无有单独的大种极微存在,违背了你们原先所许火极微独体实有的观点。因此以火极微中单独存在火,而成立大种实有的观点,实际上也无法成立。
壬三、(观察一与多而破)分二:一、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二、示他宗亦有此过。
癸一、由离一及多的因破有为法实有:
审观诸法时,无一体实有,
无体既非有,多体亦应无。
仔细观察诸法时,任何法无有实有一体存在,既然不存实有的一体,实有的多体亦应无有。
以中观正理观察内外诸法时,从内识到外境色法,任何一种法都不存在实有无分的本体,或说不存在实有的一体法。诸法都是由其余的有分聚合而成,而非由自体生成,比如说瓶子等任何一个色法,都由其分支聚成,分支也由更细的分支因缘而成,最后分析至非实有的无方分微尘,也找不到一个不由它缘而成的实有一体法;而心识方面,任何一个意识也不离其余有分刹那,有分刹那一直可以细分乃至非实有的无分刹那,这些法之中也不存实有无分的一体法。内外诸法既然不存在一体,那么实有的多体也应无有,因为多体是从一体积聚而成,就像一个人都不存在,多个人也就无法成立实有存在。因此,在以离一多因的观察下,诸法无有实体唯是缘起假象的实义,必然会显露。《六十正理论》中云:“圣者于诸法,智见如影像。”静命(菩提萨埵)菩萨于《中观庄严论》中也说过:“自他所说法,此等真实中,离一及多故,无性如影像。”自他一切诸法,于真实义中远离一体与多体,无有自性如同影像一样。甲操杰大师于注释中立量云:内外诸法皆非实有,离实有的一与多故,犹如影像。离一多因是中观宗重要的理论之一,若能掌握,即可打破有情对根识前所显现任何法的实有本体之妄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