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癸二、(观察能力而破)分二: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子一、(因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
若因法提供给果法能力以生果,在作因之后灭尽,此因即有二体:一是提供能力之因, 一是灭尽之因。
“若因与果因,作因已而灭。”“与”的意思是给予或提供。这里提到了对方对因法的两个观点:一个是与果能力,一个是刹那灭。他们认为因法能够提供能力让果法产生;而因在提供了生果的能力后就灭尽了。这是成实论师的观点,世间人也可能会有类似的认识,比如父母留了一些财产给子女便死去了。
乍看之下,可能会觉得这个观点有一定道理。一方面因要为果法提供能力,这才能叫因; 一方面因又要灭尽,因为它本身是有为法。比如一粒种子,如果它不提供能力,苗芽凭什么生起?正因为它提供了能力,苗芽才能生起; 并且,当苗芽生起时种子一定要灭尽,是有为法故。
“是因有二体,一与一则灭。”如果是这样, 因就有两个本体,如《显句论》所说:一个是给果法提供能力的本体;一个则是灭尽的本体。但这显然不合理。
对于“二体”,在贡日江村[7]的《中观略义》中是以常断的方式发太过的。他在《中观略义》中说:若因法给果法能力后灭尽,则有常断的过失。果法存在时若因已灭尽,因就无法给果提供能力,因要给果法提供能力必须在果位时存在,但存在就成了常有;而因法本身是有为法,刹那即灭,灭则成了断。同一个因法既是常又是断,如是则有一个法具有两个相违的本体的过失。
[7]贡日江村是宗喀巴大师中观见的真正领悟者,他的《中观略义》只有二十五品,第一品和第二十七品都没有。
子二、(因不给果能力不合理):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不给果法能力,只是在作因之后自行灭尽,因灭了果法才产生,此果法就成了无因。
“若因不与果,作因已而灭。”对方认为, 因法对果法不提供能力,只是在作了因以后就灭尽了,比如青稞种子并不提供能力给苗芽, 只是在作因后即灭尽。“因灭而果生,是果则无因。”“因灭”是指作了因以后灭尽。如果在前因灭尽以后才生起果法,那么在果位时既没有生果的能力又没有因的本体,这样一来果法就成了无因。
所谓的因果,一定是因在前果在后,而且是因灭尽以后才生果,这似乎没有什么过失。
但详细观察时却有无因生果的过失。为什么呢?因为在果位的时候,因法跟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没有任何差别,一点也不存在,那果法只能是无因生了。《中观庄严论释》中说了很多无因生的过失:由于丝毫不观待其他因的缘故,应成恒时有或者恒常无……
因法给果法提供能力则有“因有二体”之过,不提供能力则有无因生的过失,而除此以外又没有第三种生果方式,由此可知因果在胜义中没有丝毫本体。这就像芭蕉树越剖析越会显露它的不实一样,以胜义的理论观察因果时, 越观察越暴露出因果的无实。
癸三、(观察时间而破)分二:一、因果同时不合理;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子一、(因果同时不合理):
若众缘合时,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则为一时俱。
如果在众缘和合时有果法产生,那么所生之果与能生之因则成了一时俱有。
对方认为,因缘聚合以后产生果法不合理, 但在因缘聚合的同时却可以生果,比如在地、水、种子等因缘和合的同时芽便产生了。《显句论》以比喻宣说了对方的观点:就如灯和灯的光是同时、太阳和太阳的光是同时、火和火的热是同时一样,因果也是同时的。
没有详细观察时可能会觉得这种观点很合理。比如灯一亮不就有光了吗?随着阳光、水、 土和农民的勤作等因缘的具足,苗芽不是一直在成长吗?但真正观察,因果同时是不合理的。一般来讲,在因缘聚合以后才有果,因为它要依靠因缘产生;而如果因果二者是同时,那么因法就没有必要了,就像儿子生了以后还需要父母再生,庄稼成熟了以后还需要农民耕耘一样。
并且,同时的两个法不会有任何关系。在因明当中,因和果是彼生相属,它们一个在前一个在后,形成彼彼所生的关系。如果两者同时存在,则成了毫不相干的他体法,它们之间要安立因果关系显然不合理。
子二、(因缘和合前有果不合理):
若先有果生,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名为无因果。
如果先有果法产生,而后才有众缘和合, 那这个果法就离开因缘了,这样的果法即名无因之果。
数论外道认为:在因缘具足之前果法就已经存在了,只是随着因缘将原先就已存在的果法重新引出而已。就如暗室里本来就有瓶子,但谁也看不见,后来用灯一照就看见了;或者山里本来具足宝藏,只有在因缘成熟以后才能开发出来。
这种说法不合理。如果果法的本体早已产生,而它的因缘后来才具足,这就说明果法的产生是离开因缘的,这种果就叫无因之果。但没有因的果在世界上并不存在。月称论师在《显句论》中说:如果没有因的果可以存在,那么石女的儿子和龟毛兔角也应该存在。因此,先有果之后才有众缘和合是不能成立的。
我们经常说“石女的儿子”,刚来学院的道友也许会认为“石女”就是指石头做的女人像, 但“石女”不是这个意思,“石女”是指先天不能生育的女人。中观师常讲的虚空中的鲜花、石女儿、龟毛、兔角都是不存在或空性的比喻。一般来讲这些法都是不存在的,但以众生的业力或佛菩萨的加持也会有特殊的情况,但特殊情况不能代表一般情况。龙猛菩萨也说过:在佛教中,特殊情况与一般情况要分开。
在七八十年代青海有一位叫莫给桑屯的人经常在广播里讲藏文文法,有一次他说:“经论里总是说没有龟毛兔角,但兔角其实是有的。札什伦布寺的门上就挂着一只兔角。”《中观庄严论释》中说马角不存在,但个别马也有角,以前在我家乡就有一匹长了角的马。一般人的头上不会长角,但朗达玛[8]的头上就长了一只牛角,据说他总是用绸缎把角裹起来。
[8]朗达玛:古代藏地一国王,其前世为牦牛。
这些特殊的情况在汉地也有。以前萨迦班智达到扬州去见皇帝的时候给皇帝讲:龟毛兔角是不存在的。皇帝却拿出一个龟壳让萨迦班智达看:“如果乌龟没有毛的话,那这个龟壳上为什么全是毛?”萨迦班智达说这个乌龟是菩萨为了度化众生才示现的,它的龟壳上面还有很多佛像,而一般的乌龟是没有毛的。这时候皇帝就很惭愧,因为他虽然保留了很长时间, 但一直没有察觉龟壳上有佛像,只发现龟壳有毛。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若因与果因, 作因已而灭。
是因有二体, 一与一则灭。
如果对方提出:倘若对因果进行观察,则不存在果法。但即使在因缘的和合中不存在果法,也就是说,虽然因不能产生自果,却能通过因果之间的传递提供一种帮助,从而使因法在将能力给予果法后,该因法才灭尽。
也就是说,在承许因果为前后关系的基础之上,尽管在和合中不能存在果,但如果因法对果法没有任何作用,就有无因的过失。所以, 纵然因会毁灭,但在对果法的产生没有起作用之前,是不会毁灭的。因为之所以果法能够产生,都缘于因在提供能力之后才趋于毁灭。
因为因果二者不可能处于同时,(如果按照你们的观点,)虽然有一部分因法因无常而致毁灭,但却存在另一部分(因法)在果时停驻而常有的过失。既然果法在因时不存在,那么请问,因法又将能力提供给谁呢?(这种说法不可能成立,)如同不能将食物给予弥勒佛出世时的儿童一般。
如果因法不能给予果法能力,或者因法所提供的帮助不成立,或者因法在没有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则该果法就成了无因。所以,
(如果因法能为果法提供能力,)则因法自身就有成为两个的过失,一个是提供能力的因,另一个是已经毁灭的因。
若因不与果, 作因已而灭。
因灭而果生, 是果则无因。
如果因法在尚未向果法提供能力时,就已经毁灭。也就是说,在因法穷尽而趋入毁灭以后,才产生了该果法,则所产生的果法就会成为无因。
庚二、破与和合同时生:
若众缘合时, 而有果生者。
生者及可生, 则为一时俱。
如果对方提出:虽然因果为先后的关系不合理,但如果在众因缘和合的时候,果法也一起共同产生,就像以灯而同时产生光亮一般。
(如果这样承许,)则能生[生者]与所生[可生]就如同左右两只角一样有同时存在的过失。这样就互不观待,所谓的因果关系也就不合情理了。
在因法尚未产生以前,就不可能有产生果法的能力。一旦该能力具备,果法也已经成立。 如此一来,也就不需要什么因了。
庚三、破于和合前生:
若先有果生, 而后众缘合。
此即离因缘, 名为无因果。
数论派的论师提出:果法并不是在因缘和合之前原本无有而新产生的。在该法的因缘和合之前,该未来法早已存在,只是随着因缘而将原先已经存在的该法重新引出而已。
如果在因缘和合之前,果法自身的本性已经产生,而丝毫不观待因缘。则该果法在无因的情况下也能产生,这样就有连兔角都会存在等过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