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癸四、(观察作用而破)分六: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二、观察灭不灭而破;三、观察见不见而破;四、观察接触不接触而破;五、观察空不空而破;六、观察一体他体而破。
子一、(观察因变为果而破):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生已而复生。
如果因直接转变为果,那么因就迁移至果法中了。这样一来,之前已经生果的因就仍能再生果法。
有的注释说这里的对方是数论外道,但其他的论典中并没这样讲,大家可以观察。
对方认为:观察因法是否提供能力毫无必要,因为从本体上讲,从因到果并没有什么改变。也就是说,所谓的因生果就是因直接变成果。就如一位舞者,上午穿罗刹的衣服,下午换上阿修罗的衣服,虽然服饰有变化,但舞者还是舞者;再比如一粒种子的后后相续就是种子的果,但这些果是由因转变而来的,并没有其他本体。
“若因变为果,因即至于果。”如果是因变成果,那么因就到达了果的位置,也就是说果和因的本体没有什么差别。比如,因为是种子变成芽,所以种子的本体应该到达芽上。当然, 从未经观察的一个相续来讲也有一些道理,比如:我从家里来到经堂,我还是我;我从前一世来到这一世,我还是我;青稞的种子变成苗芽乃至果实,青稞还是青稞。但从胜义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如果因真的可以变为果,因就成了恒常,但在整个世间恒常的法根本得不到。《中观四百论》云: “无有时方物,有性非缘生,故无时方物,有性而常住。”
另外,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观察:因舍弃自己的本体还是不舍弃自己的本体变为果?
如果因舍弃自己的本体以后变为果,那因就不是果了,这也就谈不上是在一个本体上实现从因到果的转变。比如,如果灰色的种子舍弃自体而变为绿色的芽,由于绿色和灰色并不是一个本体,也就成立不了因迁移到果上。如果因不舍弃自己的本体而变为果,那就有可见不可得的妨害。比如,如果灰色的种子不舍弃自体而转变为芽,那就应该在芽上能看见灰色的种子,但人人都知道苗芽上并没有种子。所以,不论因舍不舍弃自体变为果都不合理。
此外,即使像对方承认的那样因可以直接变为果,也会有“前生因,生已而复生”的过失。因为能生因直接变成了果,所以它还能生果,因为因的本质并未改变。比如种子虽然已到了芽上,但它毕竟还是种子,所以仍能继续生芽。
如果对方想避开这个过失,转而认为虽然因变为果,但因并不能再生果,那就有“无常” 的过失。“无常”本来不是过失,但在对方的承许中有因果一体不变的“常”性,所以说之前的因能生、之后的因不能生就与“常”的承许相违,因为有能生和不能生两个相违的阶段之故。
子二、(观察灭不灭而破)分二:一、灭不合理;二、不灭不合理。
丑一、(灭不合理):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
因法都灭失了,怎么能产生果法呢?
有人认为:因还在果则不能生,因灭了以后果才能生起,比如青色的苗芽就是在灰色的种子灭尽时才生起的。
“云何因灭失,而能生于果?”因法已经灭失了,它怎么还能生果呢?从表面看,中观宗的回答只是是一个简单的疑问句,但实际上已经遮破了对方的观点。为什么呢?因为,因灭了也就不存在了,它跟石女儿和兔角没有什么差别,不存在的法又如何能生果呢?《显句论》说:如果不存在的东西还可以作为因而产生果,那么石女的儿子也应该能生儿子了。
丑二、(不灭不合理):
若因果相关,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更生何等果?
如果因果相关联,那么因法就应住在果中, 但这又岂能生果呢?如果因果之间无有关联, 那又能产生怎样的果法呢?
“相关”就是有关系,可分为柱子和柱子的无常、火和火的热性这样的同体关系;小鸟住在树上、水果放在桌子上这样的能依所依的关系;以及人和人的财物这样的我和我所的关系等。
有人提出:果法并非以因法灭失而生,而是由因法未灭而生。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假如因法不灭可以产生果法,那么因果之间要么有关联要么无关联。
如果因果之间真正有关联,那么因法必须安住在果法上,但这样因又怎么能生果呢?既然果已存在,那果就不需要因来产生它了。并且,当果法生起的时候,因法仍然安住在果法中没有任何变化,这也不成立,如《中观四百论》云:“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
如果因果之间无有关联,那更不合理。没有关联的两个法就像东山和西山一样,根本无法成立能生所生的因果关系。如果没有关系也成了能生所生,那按月称论师的说法就有一切生一切或者一切不生一切的过失。这样的话, 柱子也能生瓶子、石头也能生牛粪……但根本不会有这样的事情。
既然因和果之间有无关联都不成立,那就应当了知,从本以来就根本不存在所谓的因生果,这就是真正的实相。而且,在圣者入根本慧定的智慧前也不可能有生,没有生也就没有住,没有住也就没有灭。所以,从实相上讲, 所谓的因果关系从来没有成立过,因为它们本来不生、不住、不灭。心也是如此,依靠这些方式去推理就会知道,痛苦、快乐等一切分别心也是远离生住灭的。而有些对中观不是很通达,对大圆满的窍诀也不懂的人却认为真的有痛苦,但真正去观察:痛苦的因和痛苦关联也不生、不关联也不生……方方面面观察后就会明白,所谓的痛苦根本得不到。
子三、(观察见不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是二俱不生。
不论因见到还是未见到果都不能产生果。一般来说,“见”是指眼见色,而这里的“见”则是指缘或起作用的意思。那么,因是见到果而生果还是未见到果而生果?如果因见到了果法,即它能对果法起到作用,那么因在的时候果也就在了,所以果根本不需要因;如果因见不到果法,即它没有对果法起过作用,那因怎么能生果呢?就比如石女没有见过石女的儿子,那怎么生他呢?所以,不论见还是不见, 因都不能生果。
在《般若灯论释》的颂词中并没有这两句, 只是在长行文中以眼见不见境而破因果:“若此眼识以眼为因者,此眼为见已取境、为不见而取境?二俱不然。若眼见而取然后识起者,识则无用;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界则为无用。” 此处“因”就是眼根,“果”则是眼识,“见”是眼根见境。
子四、(观察接触不接触而破)分二:一、观察三时接触不合理;二、观察有无接触不合理。
丑一、(观察三时接触不合理)分三:一、过去果与三时因接触不合理;二、现在果与三时因接触不合理;三、未来果与三时因接触不合理。
寅一、(过去果与三时因接触不合理):
若言过去果,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是则终不合。
如果说果是过去的法,那么它与过去因、未来因、现在因终究不能接触。
“合”就是接触。过去的果与三时的因都不能接触。
首先,过去的果与过去的因不可能接触。因为过去的法已不存在,所以过去的因果不可能接触。其次,过去的果与未来的因也不可能接触,果已经过去,而因还没有产生,这也不可能接触。最后,过去的果和现在的因也不可能接触。果在过去,而因在现在,两个法一有一无,怎么接触呢?也不能接触。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己二(遮破以因而生果)分二:一、观察因而破;二、观察果而破。
庚一(观察因而破)分五:一、以破因而破生;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五、 以观察是否空性而破。
辛一、以破因而破生:
若因变为果, 因即至于果。
是则前生因, 生已而复生。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仅仅是从因缘的和合中产生的。所以我们也用不着去探讨所谓“因法是否是在给予果法能力之后毁灭”等问 题。因果本来就不是异体的,因为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的本体就可以成立。
如果在因法毁灭之后,果法就可以成立, 或者因法可以转变为果法,也即因法已经完全迁移(至果法)而成为无常之法,则果法就有不是原本无有而重新产生的过失。就像舞者仅仅更换了装束一样,(没有本质的改变。)因为因果为一体,所以又怎么需要产生什么新的果法呢?因为因法恒常存在,所以就有先前已经产生过果法的因法,又要重新产生(果法) 的过失。这显然不合理,因为大可不必的缘故。
云何因灭失, 而能生于果?
所谓毁灭的因法,现在却丝毫没有消失, 又怎么能产生已经产生的果法呢?绝不可能产生。
辛二、以观察有无关联而破:
若因果相关, 因住果岂生?
若因果无关, 更生何等果?
(原译:又若因在果,云何因生果?若因遍有果,更生何等果?)
如果对方提出:果法并不是以前面因法的毁灭而产生的,而是由安住于果法的因法产生的。
与果法相关联并且现在仍然安住于果法的因法,又怎么可能产生果法呢?因为果法已经存在,而因法却无有变化,这样的因又怎么能成其为因呢?断无此理。
如果因法与果法毫无关联,因为毫无关联的缘故,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果法呢?如果无有关联也会产生的话,则会有从一个因法而产生所有一切的果法,或者一个果法也不产生的过失。
辛三、以观察是否现见而破:
因见不见果, 是二俱不生。
我们还可以观察,因法是在见到果法,还是在没有见到果法的前提下产生果法的呢?如果因法已经见到果法,则果法就必须存在,如果果法已经存在,则因法也就不应成为因法了; 如果因法根本没有见到果法,又怎么会产生果法呢?不可能产生。如果这样也会产生的话, 就有产生一切的过失。这里所说的“见到”, 是指缘的意思。
《显句论》云:如果对方提出,因法本来就不存在五根,所以就不存在种子等因法“见到” 什么的问题。则可以回答说,无论存在与否, 我们的立论是为了证实(言实事师)有生之说与理相违,或者是针对(数论外道)神我的等起为因的见解,以及裸行外道承许种子与根为一体之说而言的。
《般若灯论》也云“若眼见而取者,然后识起者,识者无用;若眼不见而取者,色之境等则为无用”等。
我个人认为:这些教证似乎都是在表明, 缘所生为趋入基础的,一切因果法本体的所谓“产生”等并不存在。就像陶师做瓶子一样,见与不见二者都不存在。如果可以见到(瓶子或果法),就不需要再产生;如果不能见到(瓶子或果法),所谓的产生也不合理。大家可以对此观点加以观察。
因此,无论因法是否能见到果法,都不能产生果法。
辛四、以观察是否接触而破:
若言过去果, 而于过去因,
未来现在因, 是则终不合。
(原译:若言过去因,而于过去果,未来现在果,是则终不合。)
如果果法是过去的法,则无论是过去的因、尚未产生的未来之因,还是现在产生的因,在任何时候它们之间都不应该有接触。我们可以
依次对三种情形进行观察,就可以分别用因为因果二者都属于过去,(现在已经毁灭,)所以不可能存在接触;因为果法属于过去,而因法尚未产生,所以也不能接触;以及因果不可能位于同时的推导方式来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