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讲解
龙树菩萨 ·造论
麦彭仁波切 · 注释
索达吉堪布 ·译讲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酿吉钦布奏旦涅咪扬 大悲摄受具诤浊世刹
宗内门兰钦波鄂嘉达 尔后发下五百广大愿
巴嘎达鄂灿吐谢莫到 赞如白莲闻名不退转
敦巴特吉坚拉夏擦漏 恭敬顶礼本师大悲尊
顶礼法王如意宝:
涅庆日俄再爱香克思 自大圣境五台山
加华头吉新拉意拉闷 文殊加持入心间
晋美彭措夏拉所瓦得 祈祷晋美彭措足
共机多巴破瓦新吉罗 证悟意传求加持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第17课
丁二(宣说其他特法)分五:一、抉择法我空性;二、抉择人我空性;三、抉择有实法为空性;四、抉择时间为空性;五、抉择轮回为空性。
戊一(抉择法我空性)分二:一、破法我之自性;二、破法我之能立。
已一(破法我之自性)分三:一、破处;二、破蕴;三、破界。
三观六情品
今天开始学习第三品《观六情品》。《中论》藏文译本和有些注疏称本品为《观六处品》,六处即十二处[ 97 ]。称《观六处品》也非常合理,因为里面主要对十二处的眼处和色处做了抉择。鸠摩罗什大师将本品译为《观六情品》,“情”应该也是“处”之意。波罗颇蜜多罗译师翻译的《般若灯论》,将本品称作《观六根品》。
[ 97 ] 十二处:眼耳鼻舌身意六根,加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合称为十二处。处是出生之义,即由六根六尘出生六识,则六根、六尘、六识便合称十八界。
庚一(破处——观六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说他宗;二、破彼宗。
首先宣讲对方观点。
壬一(说他宗):
眼耳及鼻舌,身意等六情,
此眼等六情,行色等六尘。
有部宗认为:眼耳鼻舌身意为六情(六根),此眼等六情分别行于色声香味触法六尘(即六境,古时一般称六尘),它们都真实存在。
他宗主要指有部宗。他们认为:虽然中观宗前面遮破了生、去等法,但不能说明万法皆空,因为在佛经和《俱舍论》当中,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被安立为内六处,它们的对境——色、声、香、味、触、法六尘被安立为外六处。既然有这样的安立,就说明这十二处是存在的。
既然六根、六境存在,六识就会自然产生。比如,眼根接触色法就会产生眼识、耳根接触声音就会产生耳识……总之,六根、六境、六识,即所有十八界 [ 98 ] 之法都真实存在。(关于六识存在这一点,颂词说得不是很明显,但应该含有此意。)
[ 98 ] 十八界:眼耳鼻舌身意六根、色声香味触法六尘,以及眼识、耳识、鼻识、舌识、身识、意识六识,合称为十八界。六根对六尘发生六识,这就是十八界互相的关系。
讲《俱舍论》时我说过:“虽然我们现在要建立六处、十二处等说法,但以后学《中论》时,就要把这些全部破掉。因为它们只是安立名言暂时建立的概念而已。”现在龙猛菩萨就要把我们相续中所有《俱舍论》里的概念全部破除。由此也可以看出,学习《俱舍论》还是非常有必要的,否则连什么是十二处都不清楚,又何谈遮破呢?
下面中观宗就要破斥对方这一观点。
壬二(破彼宗)分二: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二、以此理类推其他。
癸一(以理证广说破他宗)分二:一、破眼为见者;二、破识为见者。
子一(破眼为见者)分二:一、推理;二、观察是否见者。
丑一(推理)分三:一、立宗;二、立正因;三、摄义。
寅一(立宗):
首先遮破十二处中的眼根和色法。如颂云:
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
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
中观宗驳曰:你们认为眼根能见色法,说明眼根、色法两处都存在,但这种观点不合理,因为该眼根不能自见自本体。如果眼根不能自己见自己,为何说它能见到其他色法呢?
推证的时候,一般要先列出一个推理公式,如“声音是无常,所作之故”。之后运用中观或因明的方法进一步观察。此处的推理是“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眼根不能见自己之故。”大家可能觉得这个推理有点奇怪,怀疑它能成立吗?下面具体分析。
有实宗认为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但如果见的自性真正存在,那么在不观待任何外缘的情况下,它也应该成立,这样一来,就应该既能见到自己,也能见到他法。《中观四百论》云:“一切法本性,先应自能见,何故此眼根,不见于眼性?”意思是,如果见的自性存在,就应该可以恒时照见一切色法,即不仅能见到他法,也能见到自己,因为眼根本身也是色法,也应该成为它自己的所见色境,不应有任何变化。
但实际上,眼根不可能见到自己,因为自己无法对自己起作用,如《楞伽经》云:“犹如剑自刃,不能斩自锋,指不触自尖,心不见自心。”意思是,剑锋不能斩断自己,指尖不能接触自己,心也不能见到自己。《宝髻经》[ 99 ] 中也有类似的说法。
[ 99 ]《宝髻经》云:“如剑锋不能斩剑锋,手指不能接触自尖,自心不能见自心。”
《显句论》认为,眼根不能见自己的原因有两点:一、相违;二、不得。意思是,眼根不能见自己,因为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相违的缘故。再者,眼根要见自己也得不到对境,因为包括眼根在内的所有对境色法,虽然在名言中如梦如幻地存在,但在胜义中无有丝毫自性。
既然眼根不能见自己,就说明见的自性不存在,这样又怎能见到其他色法呢?就像石女儿不可能见到色法一样。《显句论》云:眼睛不能见自己,故无法见他法,如同瓶子。他把眼根比作瓶子,瓶子无法见自己,所以也不可能见到柱子、人等他法,眼根亦如是。
由此可知,所谓的见,只是众生的一种分别念而已,并不真实存在。
有部宗辩驳说:虽然眼根不能见自己,但却可以见到其他色法,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的本体,因为其本体就是火,但却可以燃烧木柴、衣服、房屋等他物。
但对方这个比喻不能成立。
寅二(立正因):
火喻则不能,成于眼见法。
去未去去时,已总答是事。
中观宗驳曰:以火喻不能证成眼根能见其他色法的观点。用已去、未去和去时的推理,就已总的答复了不能见之理。
可以运用第二品“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的推断方法,将其改为“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便可抉择出已燃、未燃、正燃的木柴上都没有燃。也可运用“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的推断方法,将其改为“燃者则不燃,未燃者不燃,离燃未燃者,无第三燃者。”便可抉择出燃者、未燃者、燃和未燃以外的第三种燃者都没有燃。
也就是说,从所燃和能燃两个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并不成立,下面具体分析。
首先,从所燃方面观察:如果木柴已经燃完,变成了灰烬,上面不可能再有燃;如果木柴尚未燃,仍是木柴,上面也不可能有燃;除此之外,木柴并没有正在燃的状态,可以将木柴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如果微尘仍然存在,就是未燃;如果不存在,则是已燃;而除了存在和不存在以外,微尘不可能再以其他方式存在,因此既不是已燃,也不是未燃的正燃微尘,无论怎样观察也不可能得到。由此推出,所谓的正燃并不存在。
从能燃方面观察:首先,燃者燃不成立,因为燃者本身已有一个燃的行为,这样就不能再有一个燃的行为,否则就会有两个燃、两个燃者的过失;未燃者燃也不成立,因为既然其本身不是燃者,就不可能有燃;而除了燃者和未燃者以外,并无第三类燃者,因此更不可能有燃。
从所燃和能燃两个方面观察之后,所谓的燃丝毫得不到,以此就破了对方的火喻。
实际上,我们也可以以此类推,从所见和能见两个方面直接遮破见。比如,如果认为眼睛可以看见前面的柱子,我们就从所见柱子和能见眼睛两个方面遮破见。
首先观察所见柱子:已经见完的柱子上不可能有见,因为已经见完之故;未见的柱子上也无有见,因为见尚未产生;而除此之外,并没有正在见的柱子,可以将柱子细分为无分微尘进行观察,若微尘已被见到,就是已见;若微尘未被见到,就是未见;除了已见和未见的微尘以外,并没有所谓正见的微尘,因此见不可能得到。
接着观察能见眼睛:如果是见者,则不可能见,因为安立见者需要一个见的行为,如果见者再见,就会有两种见的行为、两个见者的过失;未见者也不能见,就像瓶子不能见一样;除了见者和未见者以外的第三种见者根本得不到,因此也无有见。
◎以应成派不共三大因来推断
分析的过程中,必须懂得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否则很多问题理解起来都会有困难。比如,《入中论》破他生时指出:如果他生存在,火焰当中也可以产生黑暗。很多人认为此说法不成立,因为有些法有产生某法的能力,而有些法并没有产生某法的能力,火焰没有产生黑暗的能力,怎么可能产生呢?关于这个问题,大家经常产生怀疑,但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就会知道,胜义当中,火焰、能力、黑暗等诸法的自相都不能成立,因此根本没有所谓的他生。通过一种心平气和的辩论,就能把对方的观点彻底推翻。
应成派不共三大因的推理与因明的推理比较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因明推理的因有相似因和真因两种。相似因不能建立正确的立宗,即不能以此推断而得出正确的结论或说明完整的事物,因此叫做假比量。相似因分为三种:不成因 [ 100 ]、不定因 [ 101 ] 和相违因 [ 102 ]。真因是真正的能立之因,依靠它可以对事物进行正确判断,因此叫做真比量。真因分为不可得因 [ 103 ]、自性因 [ 104 ] 和果因 [ 105 ] 三种。
[ 100 ] 不成因:在宗法上,所运用的因不存在、不成立。
[ 101 ]不定因:宗法虽然成立,但会产生犹豫的因。
[ 102 ] 相违因:因在宗法上成立,而与所立决定相反。
[ 103 ] 不可得因:真因之一,是遮破所破的因。分为本体不可得因和相违可得因。本体不可得因,即本来这个东西只要存在就一定可以见到,但并没有见到,所以它不存在;“前面不可能有强大的冷触,因为强烈的热触存在之故。”以此方式来遮破相违的法,就是相违可得因的比量推理。
[ 104 ] 自性因:依同体相属来建立的推理,比如“柱子无常,所作之故。”
[ 105 ] 果因:依靠彼彼相生的关系来建立的推理,比如:“山上有火,有烟之故。”以果(烟)来推之因(火)的存在,就是果因。
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是以对方承许的根据推翻对方观点的强有力之推理,以此能证成对方立宗的根据为不定相似因。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对这部分内容阐释得较详细,大家可以参阅。
下面我运用应成派不共三大因来分析,依靠它可以推翻有实宗的任何一个观点。
一、汇集相违应成因
汇集相违应成因,是指汇集对方相违的观点,以此而遮破。比如,刚才对方认为,眼根可以见色法。中观宗驳曰:眼根不能见色法,因为眼根自己不能见自己之故。
为什么中观宗要这样说呢?因为对方所谓的“见”是自性成立的见,既然见自性成立,它就应该既能见自,也能见他。然而,对方也承认眼根不能见自己。中观宗汇集对方这种前后相违的语言,将其作为所破。
如果有实宗反驳说,眼根虽然自己见不到自己,但不一定见不到他法,中观宗就运用第二大应成因——是非相同应成因来破斥。
二、是非相同应成因
是非相同应成因(亦称根据相同应成因),即以同等的根据,推出同等的结论。
中观宗驳曰:如果你们承许眼根具有见色法的自性,眼根就不仅能见他法,也能见自己,因为眼根自己和他法都是色法,根据相同之故。并且,如果眼根不能自见却能见他,那么不能自见的瓶子也应该能见他法了,因为眼根和瓶子都是色法且都不能自见,根据相同之故。
对方找了三个理由反驳说:1.眼根虽然不能见自己,但肯定能见他法,这是一种自然缘起规律;2.眼根没有见自己的能力,但却有见瓶子、柱子等他体法的能力;3.眼睛见房屋、瓶子等是现量见,中观派不能否认这一现实。
中观宗驳曰:(1)观察胜义时必须将缘起规律全部破除,前面已经观察过,所谓的缘起生其实并不存在。(2)见的能力也不存在,如果存在,它与眼根是一体还是异体呢?事实上,无论一体还是异体,都不合理。如果是一体,那么眼根就是能力,这样不需要光明等他缘也应该能见到色法,但这与事实相违;如果是他体,就成了能力见色而非眼根见色,这样对方承许眼根见色就不合理。(3)所谓现量见也不存在,因为观察胜义时,眼耳鼻舌等现量都不是正量。
因为对方也承认不存在的法不能为因,这样他们所举的三法就不是因,而是非因。在胜义当中,因和非因其实完全相同,白色和黑色、有和无、是和非也完全一样,因为都不存在之故。
既然对方所举的因等同于非因,自然无法安立他们自宗的观点。中观应成派以第二大因——是非相同应成因,便将对方观点彻底遮破。
这时对方仍固执地认为,眼根虽然不能见自,但肯定能见他,就像火虽然不能燃烧自己,却可以燃烧他物;灯虽然不能照亮自己,却可以照亮他法等等。他们把火喻、灯喻等作为能立(理由),想以能立所立的方式建立自己的观点。但这也不合理,中观宗运用应成派第三大因——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便可将其遮破。
三、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
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意即能立和所立一样都不成立。此因在中观很多论典中都有介绍。
中观宗反驳说:如果你们的能立——火喻等成立,所立——眼根不能见自却能见他也可以成立,但实际上,能立火喻等自己还像石女儿一样不成立(前面已经分析过),怎么可能证成所立呢?能立和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完全相同。
对于刚才对方提出的三个能立,也可以这样分析,因为这三个能立(一、眼根不能见自而能见他,是一种自然缘起规律;二、眼根没有见自己的能力,却有见他法的能力;三、眼见他法是现量见,也可以用能立等同所立不成之应成因来破)都不能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所以无法证成对方自宗的观点。
《显句论》中主要通过驳斥数论外道的观点来说明。数论外道认为:眼根可以见色法,因为眼识(果)在眼根(因)上存在之故,见色法时,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未见色法时,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比如,稻芽在稻种上是存在的,发芽后是以明显的方式存在,发芽前是以不明显的方式存在。中观宗驳曰:这种观点不合理,通过一体异体等方式对因果进行观察,明显或不明显的果根本不存在,因此你们的能立不成立,完全等同于所立。
总之,无论对方举出什么能立,首先观察此能立是否成立。实际上,即使遍寻整个三千大千世界,也不可能找到能立,因为万法皆空的缘故。既然能立不成立,它与所立在不成立这一点上已成了一模一样,最后对方只能哑口无言,再无任何办法辩驳。
◎至道无难
应成派的不共三大因非常重要,它可以把对方能辩的范围逐渐缩小,最后无论对方举出何种能立,中观宗都能以理证来遮破。
如果通达了中观应成派的三大因,破自生、他生、灯火关系、自证等都会非常容易,因为道理完全相同。
初一看时,有些中观推理好像不可能成立,有些人由此产生怀疑:“这应该是相似因吧,不要说破外道,连我自己都说服不了。”而当深入思维之后,就会明白其中的甚深道理。任何人无论怎样思维,也不可能找出反驳的依据。中观理证是一种非常公正的推断。
寅三(摄义):
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
而言见能见,是事则不然。
对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能见和所见进行观察,所谓的见都得不到。见者若不能见到色法,则不能将其命名为见者,因而,对方说见、能见等法存在完全不合理。
对方认为眼根能见色法,所以是自性见者。我们通过上面两颂已经破了对方观点。第一颂是说,眼根不能见自,所以不能见他。这是以立宗的方式,说明自性的见者应该能见到包括自己在内的一切法。如果不能见自,就不可能有见的自性,因而无法见他。第二颂遮破了火喻的能立,即对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燃业和燃者进行观察,燃并不成立,由此推出,见不可能得到。见者如果不能见色,就不是见者。因而,对方说见、能见等法存在完全不合理。
很多人经常说“我见到了某人”“我已经见到了某某师父”……但用上面的中观方法详细观察之后,所谓的见根本得不到,也就是说,你其实并没有真正见到这些人。
也可以把本颂作为第三种遮破方式:如果对方仍固执地认为眼根能见色法,那眼根见的时候是见者,不见的时候就不应是见者。比如,在黑暗当中或者闭眼的时候,眼根见不到色法,这时它就不能叫见者。这样一来,眼根就不是恒时的见者,它有见和未见的差别。如果不恒时为见者,就不是自性见者,不是自性见者还说见者能见,显然不合理。
可能有人会想,既然见不存在,我们平时见到的一切怎么解释呢?分清胜义和名言非常重要。如果我们问龙猛菩萨:“您今天看见印度南方的吉祥山 [ 106 ] 了吗?”龙猛菩萨肯定会爽快地回答:“见到了,见到了。”如果我们问应成派的创始人月称菩萨:“您在那烂陀寺显示神通的时候,那里有很多比丘,您见到他们了吗?”他可能会说:“在名言当中见到了,在胜义当中见的自性不能成立。”如果我们说见的自性成立,月称菩萨必定会一一破斥的。
[ 106 ] 印度吉祥山:龙猛菩萨晚年居住之地,位于印度南方阿摩罗缚底大塔西北50公里,最后尊者在那里示现圆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