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论密钥》32

 

 

 

 

诸法等性本基法界中,自现圆满三身游舞力,

离障本来怙主龙钦巴,祈请无垢光尊常护我。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的菩提心!

 

《中观根本慧论》主要宣讲一切万法的究竟实相,通过破斥我们分别念所执着的万法的自性,了知一切万法在显现的当下无任何本体可得。

 

今天讲第八品——观作作者品,对作者和作业进行观察。作者与作业涉及很多方面,例如世间当中工人有作业,造作一切善业和恶业的时候也存在作者和作业,学生写作业的时候也有作者和作业。作者和作业包括很多方面。如果我们能了知作者和作业是无自性的,实际上也能够了知一切万法在以作者和作业的方式显现的时候,也是现而无自性的。

 

丁八(观作作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首先讲经部关联。关于作者和作业无自性的道理,在佛经[1]中讲过,“作者不可得,其作业亦不可得”。

 

佛经中的观点有时会详加分析,有时不加分析而直接宣说结论。因为当时的利根者通过这样的宣讲马上就能够知道作者和作业是无有自性的。在《般若经》等经典中,很多时候是直接说万法是不存在的。至于为什么不存在,这种不存在的意趣到底如何理解,如果没有龙树菩萨出世造《中论》等论典,我们可能还是没有办法了知为什么一切万法是不存在的,或者以此处为例作者不可得、作业不可得,如果没有真正通过推理来抉择的话,我们还是很难了知为什么不可得,不可得的意趣所在,核心在哪里。

 

作和作者不可得在经典当中是有记载的,对于经典当中所说的作者和作业不可得,龙树菩萨通过理证的方式详究地推出作者和作业的确是没办法安立实有的自性的。

 

戊二、品关联:

 

为什么要讲这一品呢?一方面,作者和作业是我们所执着万法的一部分,对它需要观察抉择为空性。另一方面,虽然第七品讲了有为法不存在,但一些实执严重的人或有实宗,仍然想成立实有的观点。他们认为有为法是实际上是存在的,为什么呢?因为它们的因——作者和作业存在,有了作者和作业就会显现有为法。以烦恼为例:烦恼是有为法,有了作者和作业,烦恼就会产生。其余的瓶子、柱子等有为法,如果有了作者和作业,也会显现出瓶子柱子的本体。此外,除了有人为因素的有为法之外,其余的山河大地等无情法,也有作者和作业,只不过这个作者和作业不是人来进行的,在纯粹的器世间当中也有安立纯粹器世间的因。

 

按照佛教的观点:任何一法离开了众生的业之外都无法安立。《俱舍论》讲一切有情世间、器世间都是以有情的业而生成的。包含:一切有情的身体,有情的心,有情参与之后造的庄稼等有为法;还有须弥山、河流等无情法,都是有情的业而生成的。有情的业是谁造的呢?是作者造的,因此一切有为法的因可以确定是作者和作业。有了作者和作业这个因的存在,就会生出它的果——有为法。所以对方想要通过成立作者和作业有本体可得,来推出一切有为法是存在本体的。

 

中观宗为了说明作者和作业不存在,就宣讲了本品,这是本品的品关联。

 

此品分三:一、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二、名言中仅可安立;三、以此理类推。

 

己一(胜义中破作业及作者)分二: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二、遮遣违品能作所作。

 

能作所作比较容易理解,能作是作者,所作是作业。同品的能作所作分为三类。第一类:决定的作者做决定业。业是决定的业,作者也是决定的作者,能作所作都是决定的。第二类:不决定的作者做不决定的业,能作所作都是不决定的。第三类:二俱的作者做二俱的业,能作所作都是二俱,二者是相同的,所以安立为同品。简要来讲:决定的能作和决定的所作、不决定的能作和不决定的所作、二俱的能作和二俱的所作,这三类是同品的能做所作。

 

违品是指相违。比如决定的作者和不决定的业,不决定的作者和决定的业,都是违品能作所作。破斥的时候,分同品和违品二类进行遮遣。

 

庚一、遮遣同品能作所作:

 

遮遣同品的能作所作有七个颂词,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第一个颂词。中观宗立宗:决定的作者不做决定的业。后面六个颂词是第二部分,讲立宗的理由。

 

首先讲立宗:

 

决定有作者, 不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 不作无定业。

 

在掌握颂词的意义之前,首先要分析术语以便理解颂词。在四句颂词中有四个术语:决定作者、决定业、无定作者和无定业。

 

决定有作者:就是通过分析观察已经成立的作者。作者一定是作了业、通过作业才肯定安立为作者,这叫做决定有的作者。

 

决定业:是作者做完的业,本体安立了,叫作决定业。

 

决定无作者:也叫不定作者,是没有作业的作者,也就是说不是一个真正的作者,没有通过观察确定下来。

 

无定业:是没有通过作者做的业,也就是说,是不存在的业。

 

综上所述,有了作业就是成立了作者,决定业是已经成立了的业,无作者就是非作者,不定业就是非业,可以从这四个方面理解。

 

下面解释颂词。

 

  “决定有作者,不作决定业”:决定通过作业成立的作者,他是不会做决定的业的。为什么?此处先略释,后面再详解。观察方法与第二品“去者去”的观察方式一样:决定的作者一定有作业的行为才能成为作者,但是这个行为成立了作者之后,就没有办法再成立决定的业了。因为行为只有一个,如果成立在作者上面,就没有办法再去做决定的业。

 

“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作者也是不定的,他没有作业,当然就不是作者;业也是无定的,没有作者去做它,是不存在的业。一个不存在的作者,当然不能做不存在的业:作者犹如虚空,作业也犹如虚空,作者没有办法作业。

 

以上是立宗。

 

下面讲理由,分三个部分:第一个颂词,破斥决定的作者做决定业。

这是第一个根据。下面四颂,讲第二个理由,不决定的作者,也不做决定业。最后一颂,是第三个理由,立宗当中虽然不明显,但是含摄二俱,二俱的作者不做二俱的业,即定不定的作者不做定不定的业。以上把后面的六颂,分成这三个部分来解释。

 

首先讲第一部分,解释安立决定的作者不做决定业。

 

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

有业而无作,无业有作者。

 

作者就一定不作业的,作者没办法作业。中观所讲的推理方式,和一般世间人的想法不同。因为世间人随顺实执、随顺轮回分别心,而中观宗的抉择的方式是回归法界。从某种意义上讲,和一般人的想法是背道而驰的。所以我们要趋向解脱,必须彻底颠覆以前惯有的思维模式。

 

为什么决定的作者没办法做决定的业?前面在分析去来品的时候,已经详细分析过,此处为了加深印象,再次做分析。为了把这个问题讲清楚,分四个步骤进行:三个前提再加一个结论。

 

第一步:当作者作业的时候,一定存在三轮:能作,即作者;所作,即作的对象;作业,即作的行为。比如一个人砍柴,能作是人或者斧头,是能砍者、作者;所作就是这块木头,是砍的对象、所砍;然后,拎着斧头不断往木头上砍的行为就叫做作或作业。在分析砍柴的时候,一定存在作者、所作和作业。每一个法稍加分析的时候,都存在能作、所作和作业。这个问题我们要先提出来,有助于进行后面的分析,按步骤成立立宗很有必要性。不管世间人认识到还是没有认识到,三轮在作业的过程中都是明显存在的。

 

有了能作、所作和作业之后,进入第二个步骤,也就是第二个前提:怎么样成立作者?如果什么都没有做的话,那就不是作者;要把作者安立为作者,必须要有所作和作的行为。如果没有所作,也没有作的行为,就不能安立为作者——如果没有所作和作的行为也能安立为作者,那么山河都可以安立为作者了。实际上并不是这样。比如一个木匠,必须要做木匠的作业,才能安立成木匠;砍柴者必须要砍柴才能安立为砍柴者。

 

同样的道理,要安立成为所作的业,也必须要有作者和作的行为,否则就不是所作业。比如说,这根木头是不是所作业?慈诚罗珠堪布在注释当中讲,一棵树长在森林中的时候,只能叫一棵树,乃至于伐木工人拎着斧头去砍它之前,它都不是所作业。只有当工人拎着斧头去砍它,具备了能砍和砍的动作时,才能说这棵树变成了所作业。没有人去砍它的时候,它只是一棵树而不是所作业。所以要成立所作业必须观待能砍和砍的行为,也就是必须观待作者和作才能成为所作的业。

 

作业本身也要观待能作和所作。比如一个人拎着斧头不断地劈木头,它观待了拎斧头的人或斧头本身,也观待了所砍的木头,然后才成立砍的行为——作业。所以,成立这三个法,各自必须有前提。如果没有前提,就无法安立作者、所作和作业。

 

第三个前提,怎样成立实有的作者?为什么要加进实有的概念?如果是假立的法,它是可以互相观待的,假立的三个法:能作、所作和作业在一体当中可以安立。比如,一个人拿着斧头砍木头,有了这个动作,砍的人才成为作者,所砍的木头才成为所作业,都是互相观待的,因为假立的缘故。

 

如果是实有的,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前面说必须要通过所作和作业才能成立作者。

 

那么,现在要成立一个实有的作者,前面讲了必须要通过所作和作业才能成立作者。现在的问题是只有一个动作和一个所作法,如果把这个动作和所作法成立在作者上面,那么唯一的、而且实有的作业,就不存在了。把所作和作成立在作者上面之后,因为它是实有的缘故,所以只能成立其中一个法。用三个法成立了一个法——作者是成立了,又如何成立所作和作业呢?都没办法再成立了。因为所作要观待其余二个法,作也要观待其余二个法,但在实有的前提下,唯一的所作业和作,是无法既成立作者又去成立一个所作的。

 

实有的法是不可观待、不可改变的,假立的法可以观待,既可以成立作者也可以成立所作;但是要成立实有的作者,就必须符合实有的体性。不能又要成立实有,又不受实有的规则约束。实有的法不可观待,在一系列动作当中,只有三个法:能作、所作和作,在一个时间当中,这三个法分别只有一个。如果把唯一的一个作,用来成立作者,那么作如何成立?所作又如何成立?其余二个法都是无法成立的。所以要成立实有的作者,必须符合实有的条件,如果不符合条件,就没办法安立为实有的作者。这就是第三个步骤,或者第三个前提。

 

有了前面三个前提,就可以得出第四个步骤或是一个结论:决定的作者没办法做决定业,没有业可做。虽然在不观察的时候,作者可以作业,因为是观待的。但是,如果通过上面一系列成立实有作业的步骤观察下来之后,唯一的一个作业,已经成立在作者上面了。所以用三个法成立一个法,其余的二个法也无法安立了,或者至少其余的一个法无法安立。如观察作和作者,把三个法并为二个来讲,成立一个之后,另外一个法就无法成立了,也就是说,成立了作者,作业就无法安立了。

 

我们分析的时候,关键要把这几个步骤分析清楚,之后对《中论》当中所讲到的“作者无作”的问题就可以清晰地认知。与前面的“去者去”一样,先有几个前提,把这几个前提搞清楚后,再来一个个地分析,为什么实有没办法安立:首先,一切作业一定存在作者、所作和作三轮;然后,如果要成立作者,必须要有所作和作的行为;第三步要成立实有的作者,要符合什么条件?什么叫实有?此处必须把在名言中成立的因素全部剥离,名言谛中的成立是观待、假立的。而要成立实有,就必须要明确实有的概念——即是不可改变、不观待的法。

 

把不改变、实有唯一的一个作业,放在作者上面成立了,三法当中就只成立了一法,其余两法都没办法成立了。因此,最后是观察的结论,如果把作者安立成决定作者,那就不可能有作业了。通过四个步骤:三个前提、一个结论,就可以知道,决定的作者一定是没有作。

 

再看颂词:“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通过前面的分析思路可以清晰地了知,决定的作者一定是没有作业的。“定作者”是决定的作者。通过分析观察,作者是具备了所作业和作之后,成立决定作者;那么既然是这样决定的作者,就不可能再有作业了。因为成立一个作者之后,作业是无法成立的,怎样成立一个实有的作者去做一个实有的业呢?比如一个人在砍柴,似乎可以这样讲,但是深入分析下来,这样一个决定的作者,是不可能再成立作业了。如果用了作业成立了作者之后,这个作业就没办法作了。在这一系列动作当中,只有一个作业,没有第二个作业,如果用这个作业成立作者,这个作业就没有办法再作,所以决定的作者是无业可做,叫定作者无作。

 

那么“无作者成业”是什么意思呢?如果在成立作者之后还要成立作业,那么就有两个过失:

 

第一个过失,如果还要有个作业,那就必须再成立一个作者,成了两个作者。因为作业成立于作者,还要做单独一个作业需要观待另一个作者,所以就有变成两个作者的过失。

 

第二个过失,是无作者成业。也就是如果要强行安立一个业的话,那么所成立的业,就是成为无作者而成立的业。因为唯一的作者前面安立的时候已经把业用掉了,所以后面那个业,并不是前面的作者做的业,前面的作者没办法做这个业,所以这个业成了三轮之外的一个业。这个额外的业,要么是另外一个作者,要么就是无作者做的业。如果要安立另外一个作者,就需要两个作者。如果说它不是前面一个作者做的业,那么以这个业就成为无作者的业。

 

因此,如果成立作者,作者是无业可做,因为在唯一的三轮当中,成立作者的时候已经把所作和业用完了。如果要强行成立业,那么这个业并不是前面第一轮当中作者做的业,它成了和前面作者无关的业,成为无作者的业。或者如果要成立这个业,只能成立第二轮的业和作者。

 

以上两句是以作者为重点做了观察,下面两句以作业为重点来观察。

 

“有业而无作,无业有作者”。如果把分析的重点放在观察业上面,那么如何成立业呢?观察方法与前面第二个步骤是一样的,要成立所作业,必须要符合它的条件,有作者、有作的行为才是所作业。像上师讲的一样,森林中的一棵树,没有人砍它的时候只是一棵树,不是所作业,有人砍它就变成所作业了。如果是决定的所作业,已经有了作者,就必须用作者和作来成立它。

 

把重点放在成立所作业上面,“有业而不作”,有业成立,那就不可能有作者了,也不可能有作的行为了。为什么呢?与前面的分析一样,一个三轮当中,每一个法只有一个,用其他两个用于成立一个的时候,后面两个就无法成立了。比如以作者和作成立业,业成立了,其它两个也是实有的,也需成立,但是此时无法成立了。

 

所以有业而无作变成了虽然业成立了、但是没有作者的情况。那么没有作者来作的业是什么业、是谁的业呢?像这样的话,没有办法安立一个真正的所作业。

 

“无业有作者”,如果要强行成立一个作者,他没有办法做前面的业,这个作者就变成没有业的作者,成为无业而有作者了。这个分析方式和前面是一样的,只不过把作者和业调换了一下位置。如果用前面第一轮当中的作者成立了业,但是成立这个业之后,这个业就没有人做了,因为作者已经不存在。如果后面还要成立作者,那么这个作者应该是存在于第一轮之外的作者,他是没有办法做前面这个业的。所以说,没有办法做前面的业,就成了一个无业的作者,无业的作者怎么可能叫作者呢?

 

通过这样的分析,我们可以清晰地了知龙树菩萨颂词中的所讲到的意思,或者说,我们可以正确了知此理的理由是:决定的作者一定没有办法作决定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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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论密钥》31

 

 

子四、观察法之有无:

 

意思就是说观察这个法是在有的时候灭,还是无的时候灭。第一个颂词是说法正有的时候是不会灭的,第二个颂词是说如果这个法不存在,也不会灭。如果有灭的话,无外乎就是有的法灭和无的法灭,除了有的法和无的法之外,没有其余的安立方式。如果法有灭的话,到底是在有的法上安立灭还是在无的法上安立灭?仔细分析,在有的法上面和无的法上面都没有办法安立灭。

 

首先讲第一个颂词,在有的法上面无法安立灭:

 

若法是有者,是即无有灭,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

 

如果这个法是存在的,是有的,“是即无有灭”,正在有的法怎么会有灭呢?有是一种存在,灭是一种消亡,存在和消亡二者之间是完全矛盾的。法正在“有”的时候,它正在守持“有”的法相,正在守持“有”的本体,就没有守持“灭”的本体。如果在灭的时候,它就是守持“灭”的法相,它就不可能守持有的法相。所以法正在“有”的时候,“是即无有灭”,这上面是不可能有灭的。

 

“不应于一法,而有有无相。”在一个法的上不应同时既存在有的法相又存在无的法相,亦有亦无的法根本不存在。

 

综上所述,法正有的时候,不应有灭。

 

第二个颂词,分析在无的法上无法安立灭:

 

若法是无者,是则无有灭,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

 

如果这个法是没有的,“是则无有灭”,也不可能有灭,因为这个法连本体都没有,所以不可能有灭。在名言中也是如此,一个人首先出生,之后才有死亡,如果这个人从来没有生过,怎么会有死呢?就好像石女儿或虚空,从来没有生,就不可能有灭。

 

“譬如第二头,无故不可断”,以比喻说明人身上没有第二个头,因此也根本不能断掉第二个头。如果他有第二个头,就有可以断的基础。但是没有第二个头,就没有断的基础。

 

在这个科判下面观察法之有无,就是说有的法不可能灭,正在有的时候怎么可能灭呢?无的法不存在的缘故,也不可能有灭。如果是实有的观点话,就是实有的有和实有的无。如果这个法先有后无,先存在,后面灭亡了,就说明这个法没有守持它自己的自性(有的自性)。如果它守持了有的自性,怎么可能舍弃有的自性而趋向于无呢?

 

在现实当中出现了首先有存在,后面不存在的现象,我们说这种现象只有一种合理的解释,就是说这种现象是假立的。它没有守持“有”的自性。如果它真正守持了有的本体,怎么可能舍弃有的本体,而变成无的本体呢?它如果能舍弃,都说明它的本体不是真实的,而是一种假立的本体,这种假立的本体就是说因缘聚集的时候,有一个有的假相,因缘消散的时候,这个有的假相就没有了,仅此而已。这个就是最合理的,唯一的一种解释,否则一个实实在在的法,怎么可能舍弃实实在在的本体变成没有(完全不存在)的法相呢?

 

世间的确存在从无到有、从有到无的现象,但是在解释这个现象的时候,只有通过中观宗的理论分析抉择,才知道这是缘起性空的,全都是一种假立的,只是我们分别心面前一种虚幻的相而已,但众生不了知这种相的真实,而把它执为实有。当每个人都把它执为实有的时候,互相影响,就成为一个巨大的轮回。当某个众生在轮回中觉醒,就叫做佛。觉醒之后就知道,一切法全都是虚幻的,了知虚幻之后就安住于万法的真如,获得了殊胜的智慧和证悟。看到其他众生不了知的缘故,就给其他众生宣讲一切万法无自性。为了让别人了知,他使用了很多的理论,很多的比喻,很多很多的善巧方便,让这些人逐渐逐渐能够接受这一切法都是现而无自性,都是虚幻的自性。

 

佛法的传扬过程就是这样,现在我们有幸接触到了佛陀的教义,也能够抉择一切万法为什么是空性的,为什么不像我们眼前所显现的那样,不像我们意识所执著的那样是实有的。佛陀使用了很多很多的根据和理由来推翻我们相续当中无始以来认为的,毫不存在的所谓的实有的本体。我们牢牢执著的实有的本体,实际上根本就从来没有过,但是如果没有通过详尽的分析的话,我们还是没有办法了知。

 

子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法不自相灭,他相亦不灭,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

 

通过前述之理,就是破生的时候有一个理由,“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灭也是一样的,“法不自相灭”,法也不是自己将自己灭,“他相亦不灭”,也不是通过其他的法让它灭。

 

首先,分析“法不自相灭”:

 

“自相灭”就是自己灭自己,法没办法自己灭自己,为什么呢?因为只有一个法,而能灭所灭是两个法,如果要自己灭自己,哪个是能灭哪个是所灭?在一个法上面是不存在能灭和所灭的,没有能灭和所灭就没有灭,不可能有灭的作业。我们说要产生一个作用的话,就必须要有能作、所作和作业三轮才可以安立,没有能作所作,当然就不可能有作业。如果说自己把自己灭了,能灭、所灭和灭的业这三者都必须存在,但是一个法上面是不存在能灭所灭的,一个实有的东西上怎么可能出现能灭所灭呢?如果是假立的,就不是实有的。

 

所以法自己灭自己也好,或者平时我们所说的自杀也好,这些都是名言的假相。真正观察的时候,一个实有独立的法上面不可能安立能灭所灭;如果说有能灭所灭,就不是自己灭自己了。所以从这个方面分析,“法不自相灭”。

 

如果法不自相灭,能不能通过其他法来让它灭呢?“他相亦不灭”。

通过其他法让这个法灭,第一个法是灭了,第二个法谁来灭它呢?又必须要第三个法来灭,这样下去就无穷无尽。

 

所以自己灭自己是不合适的,有自己对自己作业,能作所作变成一体,或一体上面根本没有能作所作等等的很多过失。稍微分析就会出现很多过失,不分析的时候,觉得法把自己灭了,自己把自己杀死好像是顺理成章。

 

“如自相不生,他相亦不生。”就像前面所分析的那样,自己没办法生自己,通过其他法生自己也不合适,生生生本生也有无穷无尽的过失。这个是以前述之理类推。

 

癸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

 

麦彭仁波切的藏文注释中此科判内容为空缺,此处也不进行讲解。

 

庚二、摄义:

 

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

 

前面通过总的分析和分别的分析,生住灭的本体都没办法真实成立,没办法真实成立就没有有为法。可以从两个角度进行理解:

 

第一、如果你认为生住灭存在的缘故,有为法是实有的,生住灭是安立有为法的条件、法相或依据。现在生住灭不存在了,有为法就不存在了。因为遮止了生住灭的缘故,也遮止了有为法。

 

第二、生住灭不存在也可以换一种解释方式,也就是生住灭不成立自性,没有一个实实在在的生住灭,只有幻化的生住灭,所以不存在实有的有为法,只存在幻化的有为法。

 

不管我们认为有为法是幻化的也好,还是说有为法根本不存在也好,只是理解的侧面稍微有差别。有时候我们认为抉择一个幻化的有为法比较容易理解一点——有为法还是有的,但它是幻化的。很多人初学的时候,很容易理解这样的观点,很容易接受这个观点,所以很多大德在解释的时候也说生住灭不成立实有,生住灭是幻化的,保留了名言谛当中幻化的显现。有幻化的显现,也就有幻化的作用,所以可以成立一个幻化的有为法。这个有为法是现而无自性的。

 

再进一步讲的话,现而无自性就是假有,假有就是没有。

 

总之有为法存在必须要生住灭存在,生住灭不存在,有为法就不存在,就好像没有因就没有果一样,稻种不成立,稻芽如何成立呢?因此,“生住灭不成,故无有有为。”所有有为法根本没办法找到丝毫的自性,连微尘许的自性也根本没有。所以我们在观察法的时候,连它的显现,连它的自性一个一个分析,我们在破斥说这个法没有自性的时候,实际上就是说它的显现法没有自性。我们破的时候,有些时候可以保留一个幻化的显现,有时破完之后连幻化的显现都没有留下。所以说,生住灭不成的缘故,无有有为法。

 

既然没有有为法,我们为什么还要执着有为法?没有一个真实让我们执著有为法的理由。世间人没有学习过空性,对有为法的有强烈的执著,取舍之心非常强,产生各种各样的实执。学习完中观之后有两种情况:一部分修行人学完之后便悟入空性,当下就减弱了对有为法的执著;另一部分人修行人学完之后,在理论上接受了,但是没有深入修行的缘故,他所接受的理念没办法帮助他消亡实执。虽然一方面他承认这些是假的,但是另一方面追求的心却不减。这也体现在一部分修行人的状态当中,一部分修行者对佛教的理念、正见都可以去学习,去观察,去接受,但是因为没有深入的缘故,在接受这些法的同时,还是做着以前的事情,对有为法拼命地去执著。这样的话,必须要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去观察、实修,深入见解,这样有为法不成立的殊胜加持才能深入到我们相续当中。法要融入于心,要让你的心变成空性,这个时候空性的教义能够起到非常大的作用,帮助自己消融很多实执,从而了知有为法是不存在的。

 

己二、遮破无为法:

 

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

 

前面讲存在生住灭的叫有为法,但是现在生住灭的本性已经不存在了。有为法不存在的缘故,观待有为法的无为法也没有。无为法的法相是无生、无住、无灭,或是恒常不变的法。

 

那么无为法的法相到底是否真实存在?并不存在。只是否认了有为法之后,安立一个无为。有为法有生住灭,无为法就无生无住无灭;有为法是无常的,无为法是恒常的。这个所谓的恒常到底怎么样安立的呢?只是遮止无常之后,安立一个假立的常而已。从生住灭不存在的反体,安立一个所谓的无生无住无灭。所以无生无住无灭安立的基础是生住灭。观待生住灭的无生无住无灭就是无为法的本体,如果没有生住灭,无为法的无生无住无灭也不可能存在。

 

就好像无瓶就是说瓶子没有,没有瓶子是观待瓶子的有而安立的,如果瓶子从来没有存在过,怎么可能有瓶子的概念?我们说瓶子早上放在经堂,早上有,下午把瓶子从经堂里拿走,我们说瓶子没有了。无是不存在的,但我们会想无怎么不存在呢?无是存在的,但实际上无的存在是观待了一个有的印象。因为在我们脑海当中已经形成了一个固有的观念,法是有的。这个观念非常深厚,即便把瓶子拿走了,瓶子灭了,我们还认为瓶子的灭是存在的,这样的观念很强。

 

换一种思维方式,如慈诚罗珠堪布在注释中所讲,如果在世间中这个法从来没有出现过,所有人的脑海当中都没有“有”的概念,那么有没有“无”的概念呢?就不可能有。假如说世界上从来就没出现过大象,每个人都没有大象的概念,既没有大象的“有”,也没有大象的“无”。我们说“大象没有了”,大象没有概念是从哪里来的?在世间当中还会出现很多新生事物,这些新生事物没有出来之前,在我们的概念当中有没有未来的这个物体呢?有无的概念绝对不会有的。所以,有与无相互观待的意味非常明显,如果没有“有”,绝对不可能有“无”。

 

无为法有观待于有为法的无为,如虚空、抉择灭、非抉择灭,石女儿、兔角等无为;还有法性无为,如果不善巧地理解,很容易把这种法性无为理解为观待有为法的无为,从而认为无为法是存在的。但这种存在实际上也是观待了生住灭的有为而安立的,也是一种假立的法。

 

我们认为无为法是实有的,但是这种实有的法是观待分别心的,分别心面前的无为法(无生无住无灭)是观待了有为(生住灭)而安立的。真正的大无为法,说它存在也好,怎么样也好,一定是超越了分别念,在完全离戏的大中观当中离开了一切有为无为之后,从能证的智慧角度而言,说大无为法是存在的。实际上这个存在也是大中观所讲的离戏本体,这个离戏本身就是大无为法的本体。

 

但是如果以分别念去说它是无为,它是恒常,一定是落入了所(?)的境界当中,根本不是离戏的大无为法。因此,要理解大无为法,最合适的理解方式就是大空性、大离戏,没有丝毫的执著,大空性就是大无为法。

 

如果认为这里面有一个东西的话,就不符合于离戏,不符合于空性。就说明对大无为法的理解还不正确。如果什么时候对大空性理解了,对大空性安住了,才能理解大无为法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这种境界是菩萨入定的境界,或者是佛的境界。菩萨入定的境界和佛的境界到底有没有分别念?丝毫都没有。我们现在认为这个无为法应该是这样,应该是那样, 统统不是。

 

真的要了知如来藏大无为法也好,或者是法性恒常的法也好,只有理解空性,只有理解入根本慧定一切不执、一切不缘的境界,这个就叫大无为。没有趋入到这样的境界的时候,我们没有办法真正理解大无为。

 

我们脑海中的大无为根本就不是大无为,脑海中的大无为也是一种有为法,还是生住灭的自性。后面还要讲到这个问题。观待有为法的无为法还是有为,为什么呢?因为这种无为法它是依缘而起的,依靠有为法这个缘,而产生无为法这种观念。这种无为法最后分析的时候,还是一个有为。

 

真正的大无为法一定是绝待的,一定是完全离戏的大空性。这个时候才可以稍微接近一点点三转法轮当中所讲到的如来藏和法性实有。如果没有对于大空性的彻底认知,永远没有办法了知所谓的法性、所谓的如来藏、所谓的大无为法。

 

所以真正大无为法的认知者、证知者,这个能境,是初地菩萨以上入定的境界和佛陀的智慧境界。为什么说是不可思议的实有、离开分别念的实有?这样的法性是绝对不是分别念能了知的,它是一种能证的殊胜智慧的所境,二者之间有很大的差别。所以在二转法轮当中没有一个法是可以真实成立的,即便是法性也是从离戏的角度,从空性的角度来讲解。

 

因为在二转法轮当中,如果从正面去安立一个恒常不灭的法性,这个时候众生无一例外的会把这个东西放在他的分别心面前去观察,一下就变成了分别心的境界。所以一个是佛的境界,佛说如来藏恒常不变,这是佛在离戏的前提下讲的。但是如果放在二转法轮当中讲的话,一讲众生就把它抓为分别念的对境,执为实有,马上就理解为另一个东西。所以在二转法轮般若体系当中就一破到底了,从色法到一切智智之间没有一个可以安立的。如果从正面去安立一个所谓的法性,那肯定会落入分别心的常、断、有、无当中。

 

在讲三转法轮之前,必须把所有的执著彻底破尽,破完之后讲三转法轮如来藏。因为它的前提是已经破完一切戏论了,是在离戏的前提下,所以在讲如来藏的时候,是没有分别心的成份的,那个时候去理解如来藏就是很准确的。

 

三转法轮讲如来藏的时候是对利根者讲的,他的实执心已经消亡,他已经能够正确理解三转法轮了。从修行的角度来讲,三转法轮如来藏就是无分别智。或者从抉择见的角度来讲,必须在离开一切实执的前提下介绍如来藏,这个时候就可以很准确的理解。否则只要还保留一点点执著,很有可能这一点点的执著就把你一生毁掉了,就把你所有的见解染污了。

 

二转法轮一定是殊胜如来藏的基础,要真正解理如来藏,就要真正理解大空性;如果能理解大空性,就能理解大无为、大光明,就能够理解如来藏的自性,因为二者就是一个法。在安住根本慧定时,安住大离戏的时候,一定能现前如来藏的光明,不论是部分还是全体,那个时候就可以显现不可思议的光明,无有丝毫自性的东西可以显现。

 

正如颂词所言“有为法无故,何得有无为?”不管是怎么样的无为法在分别心面前都是空性,连如来藏也是空性的,没有一个真正存在的实有的自性。

 

二转法轮中所破的是实执,这里有一个很重要的前提,我们在中观中所讲的,在二转法轮当中所讲的,都是分别心和分别心的对境。这个时候如来藏也是空性,也是所破,因为这个是分别心面前的如来藏。分别心面前的如来藏不是真正的如来藏,所以必须抉择为空性。这是学习中观一定要了知的非常重要的前提,只要是分别心面前的对境,色法乃至一切智智之间全部抉择为离戏。在这个基础上再去抉择其余更深的教义,就可以很准确的认知。否则,没有夹杂在一起,很难真正抉择哪些是空性、哪些是离戏、哪些是光明。

 

己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

 

对方认为:中观宗所抉择一切生住灭不存在与圣教相违,因为佛陀在《宝积经》等很多经典中都讲到有为法具有生住灭三法相,无生无住无灭是无为法的法相。在圣教当中都讲到有有为法,也有生住灭。而中观宗在本品中抉择有为法不存在,生住灭也不存在,完全与圣教教证相违。

 

为了遮止对方发过来的与圣教相违的过失,龙树菩萨说了“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的比喻,说明佛陀在经典中宣说有生有住有灭,他的意趣是说生住灭是幻化的,是没有自性的生住灭。

 

中观宗在名言谛当中,观待众生的分别心的时候,对于有为法可以说它有,生住灭也可以说它有。并不是因为别人把圣教拿出来我们就说它有,实际上中观宗所讲的一切有为法(生住灭)的存在或者不存在,是说实有的生住灭不存在,或胜义当中不存在生住灭。佛陀在经典中讲到有有为法,有生住灭,他的意趣也是幻化的有为法,或者在众生面前,分别心还存在的时候,可以有一种有为法的相,可以有一种生住灭的相,但这种相是不是实有呢?有相不代表它是实有的。

 

前面已经讲过了,只有在离四边的前提下,才可以幻化,才可以缘起,在离四边当中,因缘具备了就可以幻化,但是幻化出来的相不代表就是实有。

 

下面通过比喻来说明。“如幻”对照生,“如梦”对照住,“如乾达婆城”对照灭。

 

首先,分析“如幻”对照生:

 

所谓的生到底是不是真正的生?就好像幻化的象马,当幻术师念咒,它出现的时候,有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这个叫生。但这个象的生是不是实有的生呢?如果是实有的生,象马从哪里来的?从木块、石块中出来的?还是从幻术师的嘴里出来的?还是从人群外面进来的?完全没有。

 

幻术师没有开始念咒的时候,它根本一点自性都没有。那个时候因缘还没有成熟。当幻术师开始念动咒语,因缘慢慢开始成熟,就在因缘成熟的当下,幻化的象马就出现了。

 

象马出现完全是一种幻化,没有一个真实的出现。幻术师念咒幻变象马,因缘不具备的时候,象马是不会出现的,因缘一具备的时候,幻化的象马就出现了。当他继续念咒的时候,这个幻化的象马有一个所谓的住,后面停止念咒的时候,这个幻化的象马又消亡了,这就是所谓的灭。这里主要是以生来对照的。

 

我们很容易从这个幻化的象马中悟入,实际上生是假生,是缘起生,因缘和合的时候很容易出现。

 

那么真实的大象的出生是不是真实的?真实的大象的出生还是幻化的,还是依缘而起的。因为大象在它出生的时候,各个因缘中都没有实实在在的大象,当各种因缘聚合的当下,大象就逐渐显现。这个和幻术是一回事。

 

只不过我们在围观的时候,发表议论说这个是假的,但是对我们自己来讲,自己认为是真的。实际上从依缘而起的角度来看,二者都是一样的。既然幻化的大象依缘而起是假立的,那我们现在的身体,或世间当中所谓的真实的大象依缘而起怎么可能是真实的呢?从这个角度来讲,完全是一样的。我们现在的身体也好,真实的大象也好,如果有因缘就显现,因缘还没有坏的时候,就显现住在世间,因缘一散就死去了.

 

显现的时候都是幻化的,人是这样的,一切的物质也没有一个不是这样的,有因缘的时候就显现,没有因缘的时候就不会显现,在显现的时候都是依缘而起的缘故,是假立的。

 

其次,分析“如梦”对照住:

 

我们认为正在住的法是真实的,因为可以看得到、摸得到,感受得到,并且可以产生作用,所以我们认为它是真实的。或者说它正在安住,所以是真实的,如果是假立的,那怎么可能安住呢?

 

一般每个人都有做梦的经历,梦中的景像可以看到、摸到、也可以对你产生影响,做梦的时候是不是安住的呢?也是安住的,但是梦中正在的安住时候的确是没有丝毫的自性,哪里有一个真实安住的自性呢?当你一醒来的时候梦中的景象全部都没有了,就说明梦中的景象没有一个是真实的。

 

同样的道理,我们现在正在住的法,实际上和梦中是一样的。梦中的显现也是依缘而起,通过相续中很多很多的习气,加上睡眠的助缘,因缘和合而显现。现实中的法也是一样的,要具备很多因缘,加上无明,就可以显现很多东西。

 

睡觉就是一种无明、昏沉的状态。必须要入睡才能显现这些法,不入睡就没办法显现这些梦境的法。这和现实是一样的。如果是圣者,没有无明的睡眠,就不会有这些我们经由的很真实的世间。有无明为因,再加上各种习气作为缘,就会显现白天的所谓真实,它也是依缘而起的,正在显现的时候,没有任何自性可得。

 

无垢光尊者也说,昨天的事情,像昨天的梦一样;今天的事情,像今天的梦一样;明天的事情,像明天的梦一样。从这个角度来说是一样的,昨天晚上做的梦,现在只有回忆,如果梦很清晰,还可以回忆得起来,如果梦不清晰,连回忆都回忆不起来了。昨天的事情不是一样吗?我们想昨天是真实的,但现在除了一个回忆之外还有什么呢?从这个角度来说,它和梦是一样的。有的时候昨天的事情,今天都想不起来了。所以昨天的事情和昨天的梦一模一样。

 

今天的事情,我们觉得正在发生,是真实的,但这个就和你正在做梦是一样的。正在做梦的时候,和很多人在一起聊天、郊游……,好像是真实的,做梦的时候没有觉得是假的,觉得很真实,就像现在我们坐在这里听课一样,我们觉得很真实,但这个和今天的梦是一样的。

 

明天的事情和明天的梦是一样的。真正分析的时候,没有哪一个是真实的。如果真正能悟入这一切都是幻化的,都是如梦幻般的法的话,对它的真相就会有所了知。所以,所谓的住也是和梦一样,没有一个自相的住。

 

最后,分析“乾达婆城”对照灭:

 

乾达婆是一种寻香,由乾达婆神幻变出乾达婆城,它的外相显现就像海市蜃楼,它是无而显现的,所以它的灭也没有真实的灭,因为它没有真实的本体,是幻化出来的缘故。当然,在乾达婆城显现时似乎存在能取所取、能依所依,但没有丝毫可承许的自性与本体可得。所以它的灭也没有真实的灭,一切万法也是这样的。我们所谓的死,所谓一切物体的消亡,它的灭也没有真实的灭。

 

因为人们对于生住的实执心非常重的缘故,所以难以接受灭,觉得死是非常难以接受的事实,或者很难接受喜欢的事物坏灭,为什么会对物体的消亡,对自己的死亡有这么大的痛苦呢?根源就来自于实执,认为这个东西是存在的,灭了之后就觉得很受不了。所以修行人经常要去修这些法,通过观修无常而了知死亡是极其自然的事情,因缘和合就产生,因缘消散就消亡,提前训练接受死亡就是打破实执的方式,训练到一定程度,就可以接受死亡。死亡就是轮回当中的一种现相,只是因缘和合,没有一个很实在的东西。

 

中观师在训练灭的时候,就知道灭是假的,对于灭的本质看得很透彻,当一个东西消亡的时候,他也会一笑而视之,没把这个当回事。因为本来就是假立的灭。做梦的时候失去了这些东西,如果你知道这是梦的话,不会有什么实执的。对无自性的灭悟入了,就会有一种坦然对待的态度,因为知道它的实相是这样的。所以修行人如果对于一切万法的空性都能悟入的话,对于其他很多引发痛苦的事项就不会产生执著。

 

“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所谓的生住灭只是显现的时候有它的相,但真正观察的时候,完全没有实质,和梦幻、乾挞婆城一样的实质。龙猛菩萨在这个颂词当中,对与圣教相违的过失作了回答。

 

还有一种说法,龙树菩萨在讲完这部论典之后,有些人对生住灭不存在无法理解,所以龙树菩萨专门造了《七十空性论》,从“如幻亦如梦,如乾闼婆城。所说生住灭,其相亦如是。”这个颂词开出来,在《七十空性论》当中详细回答了生住灭不存在并不违背圣教,单独造了七十个颂词对生住灭不存在不违背教证作了一个开演,因此,《七十空性论》属于《中论》第七品的余义。(《六十正理论》是从第一品当中“如诸法自性,不在于缘中”那个颂词开出来。)为了进一步说明圣教不相违,专门造了一部论典。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七品观三相品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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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CKB】《中论》对应讲记 40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丑二、(破同时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待何成何法?

 

如果一法因所观待而成立,那么该法同样成为所观待之法,如果所观待的法自性有,那到底观待何法而成立何法呢?

 

对方回辩道:此二者并非以前后次序成立,而是在观待木柴成立火的同时,木柴也观待火而成立,也就是说,二者同时互相观待而成立。

如果火观待木柴而成立,那么火也成了所观待之法,也就是说木柴也要观待火才能成立。如果木柴自性有则可以说火观待它而成立,但因木柴也要观待火才能成立,所以其自体不成,既无自体火又如何能观待它而成立呢?同样,木柴要观待火而成立,其本身也成为火的所观待之处。如果火自性有则可以说木柴观待火而有,但火也要观待木柴,所以其自体不成,没有火的自体木柴如何观待它而成立呢?因此,到底是谁观待谁而成立呢?

 

直接观察可知,同时成立的火和木柴并无观待。首先,火不观待木柴,因为二者同时存在。当木柴第一刹那成立时,火也同时成立,此时是否需要再拿木柴生火呢?当然不需要。其次,木柴也不观待火。正在燃烧的木柴在火成立的同时已成立了自本体,既然如此,它就不再需要观待火来成立自己。因此,同时成立的火和木柴不论以谁为能观待、谁为所观待,都不能成立观待。既不成立观待,二者的本体也就无法成立。

 

对于上述道理有一个非常好的例子可以说明:两人坐船过河,船只坏了,两人都落入水中,他们谁都没法自救,又如何救他呢?两人最终都沉溺在水里。同样,所观待法与能观待的法二者本应相依而有,奈何谁都不能首先成立,所以到底谁能观待谁而成立呢?另外,以牛角为喻也可以说明同时的法无须观待。牛的两只角都单独成立,各自安住于自己的位置上,它们是否观待而有呢?当然不是,因为不论它们的产生还是存在,都不需要观待对方。因此,同时存在的法无需观待。

人们平时经常说这边那边、好人坏人、是非、长短等等,认为这是同时观待的法。但实际上,这只是分别念安立的假相。未经观察时,就像梦中的水喝了也能解渴一样,根识面前的这些迷乱显现也能起到作用。但真实观察时,一切安立都成了空性。

 

丑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有待成,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成已何用待?

 

如果一法观待他法而成,那它的本体是否成立?若尚未成立,如何观待?若已经成立,何用观待?

 

对方认为火和木柴互相观待而有。破曰:是成立的火观待木柴而有还是未成立的火观待木柴而有?如果火尚未成立,如石女儿一样是无实法,那它如何观待呢?观待任何法也不可能现前火的本体。如果火已经成立,那何必要观待呢?观待木柴是为了产生火,既然火已经有了就没必要再观待了。同样的道理木柴也不观待火:木柴若未成立则无法观待,若木柴已经成立则不必观待。因此,火和木柴互相观待而有的观点不合理。

 

丑四、(摄义):

 

因可燃无燃,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不因无可燃。

 

依可燃无有燃,不依可燃也无有燃;依燃无有可燃,不依燃也无有可燃。

 

本颂是对上文的总结。从火的角度而言,观待木柴不能有火,前文以同时观待、非同时观待、成不成观待等作了观察;不观待木柴也没有火,没有所燃的木柴,怎么会有能燃的火呢?从木柴的角度分析,观待火不能成立木柴,这与前面的推理一样;不观待火也不能成立木柴,不观待火的木柴不叫可燃或所燃,只能叫木头。因此,不论火与木柴观待与否,都不成立实有。不仅如此,凡名言中观待的法,在胜义谛中都不存在。就如儿子与父亲,不论是否观待父亲儿子都不存在,不论是否观待儿子父亲也都不存在。因此,名言中的法在胜义中无法成立。

 

佛陀宣说了各种法,但最了义最究竟的就是人法二无我。既然本来没有人我法我,那众生为何耽著呢?这是迷乱习气所致,就像眼翳病人见到本来不存在的毛发一样。要想证悟空性,只有在理论上真正通达无我的道理后再进行修持,这样在有生之年或来世就能在自相续中生起开悟的智慧。那时一切痛苦和烦恼全都会销声匿迹。只有以闻思所生的定解才能引发这一切,所以努力闻思相当重要!

 

或许我们短期内难以证悟,但只要长期闻思修持下去,就一定能具备修行人特有的功德。就像世间受过良好教育的人,由于他们的成长环境不同于一般大众,自然就会具有不同于一般世人的优雅气质。同样,修行人以理通达无我、对空性生起信心以后,任何恶友、外道、逆缘都无法转变他们的定解,即使还没有开悟,行为举止也自然会流露出脱俗的气质。身处轮回,每一个人都会遇到困难和痛苦,但修行人不会像世人那样,虽然他们也会遇到痛苦,但因为通达无我的道理,痛苦也就没那么强烈。这是真正的修行人才会具有的特质。

 

所以,观察燃与可燃,一定要针对我执,因为我们的目的就是要破除它。在闻思过程中,如果我执越来越轻,这说明闻思已经有成效;如果自我之心越来越强大,那说明我们还需要加紧努力。

 

子二、(破现量之能立):

 

燃不余处来,燃处亦无燃。

可燃亦如是,余如去来说。

 

火不会从木柴以外的他法上来,木柴上也没有火;可燃的木柴也是如此,不从他法上来,火中也没有可燃。其他抉择方式则同于《观去来品》所说。

 

对方继续回辩:不需要这样详详细细观察,因为现量可见火燃烧木柴并可以之烧茶、做饭,所以火与木柴肯定是存在的。

 

破曰:既然现量见到了火,那火的来源是什么?是不是木柴以外的他法上有火然后来到木柴上?显然不是。因为木柴以外的他法沙土、瓦砾等本身就不是产生火的因缘。

 

木柴本身是否具有火呢?没有。劈开木柴其中绝对见不到火,既然没有火又怎么能说木柴中有火在燃烧呢?如果说木柴中无火也可以燃烧,那么水中也无火,为何水不能燃烧呢?

 

按照经部的观点,在火柴、木柴等因缘中有很多火的微尘,这些火尘分散而住,当因缘具足时通过摩擦就会起现火星,火星集聚则出现火焰,火焰增大就出现熊熊烈火。名言中这样安立是合理的,法称论师也说:“若入观外境,我依经部梯。”在胜义中,经部所许的火尘以遮破微尘的方式就能遮破。

 

承许因果同体的数论外道认为火在木柴等因缘中存在,只不过不明显,当进行摩擦时火就会现前。对这种自生的观点,《入菩萨行论·智慧品》这样遮破:假如因中有果,则有吃饭就成了吃不净粪、无须勤作在种子里即可获得果实等很多过失。

 

既然缘与非缘都非火的来源,那现量所见的火又如何成立呢?

 

“余如去来说”是指其他遮破现量见的方式与《观去来品》所说相同。如:“去者则不去,不去者不去,离去不去者,无第三去者。”此偈的观察方式套用于本品则为:“燃者则不燃,不燃者不燃,离燃不燃者,无第三燃者。”又如:“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套用于本品则为:“已燃无有燃,未燃亦无燃,离已燃未燃,燃时亦无燃。”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知道,以根识现量并不能成立火的实有。现实生活中生火、烧茶、做饭等都是假立的,就如梦中生火、烧茶、做饭一样没有丝毫真实性。

 

癸三、(彼二之摄义):

 

可燃即非燃,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燃中无可燃。

 

所燃的木柴不是能燃的火;离开所燃的木柴也无有能燃的火;火不具有木柴;木柴不依靠火,火也不依靠木柴。

 

本颂是抉择人无我的五相推理。下面以喻义对照的方式,分别抉择火与木柴以及人我与五蕴的关系。

 

一、“可燃即非燃”,所燃的木柴不是能燃的火,二者非为一体。如果所燃即是能燃,则有作业与作者成为一体的过失,这明显违背现量。同样我也不是五蕴,人我对照火,五蕴对照木柴,二者非为一体。人我若是五蕴,蕴有五类,人我也应成五个;色蕴有十一种,受想行识也各有多种分类,若人我即是五蕴,则有人我变成众多的过失。此外,五蕴是刹那迁变的无常性,若人我是五蕴,那我也成了无常性。人们所执的人我是唯一、常有的体性,人我若与五蕴一体则人我成为多分、无常,因此人我与五蕴并非一体。

 

二、“离可燃无燃”,离开了所燃的木柴并没有能燃的火,二者非为他体。如果二者是他体,那离开木柴可以有火,离开火也可以有木柴,二者不必互相观待,但这是无法成立的。同样,人我与五蕴也非为他体。我和五蕴若是他体,就像瓶子和氆氇一样分开存在,那离开五蕴应有人我,离开人我应有五蕴,但这并不成立,因为在五蕴以外不可能找到人我。众生唯一执五蕴的假合为我,在五蕴之外谁能找到一个我?以现量比量都不可得。因此人我和五蕴也非为他体。

 

三、“燃无有可燃”即火不具有木柴。具有存在两种情况:一、他体的具有,如天授具有财产;二、一体的具有,如火具有热性。但因火与木柴非一体、非他体,所以具有的关系无法成立。同样,人我不具有五蕴。人我无法如天授具有财产一样以他体的方式具有五蕴,因人我与五蕴不成立他体;也无法如火具有热性一样以一体的方式具有五蕴,因人我与五蕴不成立一体。因此,人我不能具有五蕴。或如上一品所抉择的那样,本住人我不成立,既无人我又如何具有五蕴呢?

 

四、“燃中无可燃”即火为所依、木柴为能依不成立。所谓所依能依,就如树上住有飞禽一样,树是所依,飞禽是能依。火与木柴要成立所依能依的关系,必须首先成立自相的他体法,然而离木柴之火与离火之木柴都无法成立,既然无法成立他体则不可说木柴依于火。同理,我作为所依、五蕴作为能依也不成立。此外,若直接遮破人我与五蕴的自性,也可间接遮破能依所依的关系。首先观察人我,由于人我在五蕴之前之后以及同时都不成立,所以无有本体,既无本体就不能作为所依;再观察五蕴也无有实质,既然五蕴本体不成立也就无法作为能依。

 

五、由第四句的意义同样可推出火作为能依、木柴作为所依也不成立。

以上是五相推理。在《入中论》中,月称论师则以木车为喻,在五相的基础上再加零件的聚合以及形状都不成立木车就成了七相。

 

所谓的我虽然在二谛中都不存在,但就世间名言仍可假名安立,《入中论》云:“虽以七相推求彼,真实世间皆非有,若不观察就世间,依自支分可安立。”意思是说,虽然以七相理推求,胜义世俗中都无木车,但不作观察而随顺世间名言时,依车的支分仍可假名安立为木车。由此可知,虽然在瑜伽士的智慧或七相推理面前不成立人我,但在人们分别妄执前可以有假立的人我。佛陀也随顺世间这样安立。所以,对于何时说无我,何时说有我,我们应当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本论这一品,尤其是这一偈相当重要!希望大家能以五相推理开发出真实的无我智慧。若能将上述推理深入细致地分析并融入自心,则可从根本上推翻并瓦解根深蒂固的我执我所执。以前许多中观论师及密宗行者都首先这样观察,直至相续中一丝一毫的疑惑都没有。所以这种观察尤为重要!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壬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

 

若法因待成, 是法还成待,

若所待可成, 待何成何法?

 

(原译:若法因待成,是法还成待,今则无因待,亦无所成法。)

 

如果对方提出:此二者并不是以先后次序成立的,而仅仅是在同一时刻,因火的成立而成立木柴,也因木柴的成立而成立火。

 

如果承许在同一时刻,木柴之外的火能够成立,则无论如何也不能避免前面所说的“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的过失。

 

如果某一火法,是因观待某一木柴之法而成立的。然而,火法也是观待的法。如果认为火法所观待之法或者观待处——木柴成立,那么我们就可以义正词严地提出:是观待何法而使何法成立的呢?如果此二者中的任何一方在之前都不成立,则其(二者的)能立都不成立, 最终二者也就无法成立了。如果二者成立的话, 又怎么需要观待能立呢?如同飘荡于水中的人们,为了使船只不至于沉陷,即使一个个互相紧攥双手也无济于事一样。

 

若法有待成, 未成云何待?

若成已有待, 成已何用待?

 

如果承许“某法因为具备观待而成立”,那么请问:其所观待的法是已经成立的法,还是尚未成立的法呢?如果是尚未成立的法,又怎么能够观待呢?如同兔角根本不存在(也就不能观待)一样。如果承许是已经成立的法, 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因为已经成立的缘故。

 

壬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因可燃无燃, 不因亦无燃。

因燃无可燃, 不因无可燃。

 

观待木柴[可燃]的火[燃],其自性不可成立。因为无论火观待的是已经成立还是尚未成立之法的观点,都已经被驳斥得一败涂地。而不观待木柴的火,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否则就有前面所说的应成不观待他法、能燃之因不观待以及应成恒时燃烧的过失。

 

同理,观待火焰的木柴,其自性也不可成立,因为观待的论点早已被驳得体无完肤的缘故。而不观待火焰的木柴,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因为不是正在燃烧而被称为木柴不符合逻辑的缘故。

 

如果对方认为:虽然不是正在燃烧,不能称其为木柴,但它也是明天燃烧的原料,又怎么不是可燃呢?

 

当然不是可燃,因为能障碍其成为可燃的因素存在的缘故。

 

那么,马头火48又作何解释呢?

 

【48】 马头火:南方大海中一烈马口中所喷火焰。

 

我们此时所探讨的火,是指必须由木柴而产生的火,而马头火并不是由木柴而产生的, 所以也就不是我们此处所指的“火”。或者因为(马头火)并不是木柴的近取者。所以,并没有堪称为领受者人我的能立。

 

辛二(宣说旁破他理)分二:一、遮破可成;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壬一、遮破可成:

 

燃不余处来, 燃处亦无燃。

 

如果对方仍然一意孤行地说:倘若存在火, 则现量可见木柴被火所燃烧。因此,我们不需要细致入微地去推敲,火与木柴就是存在的。

 

即使你们苦心竭虑地建立了木柴被火所燃烧的主张,然而这种观点却没有可以安身立命之处,因为火本身都不可成立的缘故。为什么呢?我们可以假设,这种所谓的火,无论是作为并非木柴的其他法使木柴燃烧的,还是作为木柴自身而使其燃烧的,这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

 

首先,火绝对不是由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因为,如果火是并非木柴的其他法而来[形成]的,则有可现不可得,以及火的形成无因的过失;其次,木柴自身当中也不可能在之前存在火,因为可现不可得的缘故。

 

壬二、以前述之理类推:

 

可燃亦如是, 余如去来说。

 

有关遮破火与木柴的其余道理,在前面分析已去、未去以及去时中已经做了宣说。我们可以用“若言未燃燃”等方式,只需在措辞上稍作改动即可。

 

因此,作为瑜伽士,用此处抉择燃与可燃的道理,就可以将其他诸法,包括外器世间的末劫之火、内有情世间的三毒之火均不可焚烧的观点融会贯通。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若历数百劫焚燃,虚空从未被烧及。证诸法同虚空者,彼于火中永不焚。”

 

通过以上论述,主要抉择了(燃与可燃) 为一体与异体的情况。

 

庚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可燃即非燃, 离可燃无燃,

燃无有可燃, 燃中无可燃。

 

因此,木柴并不是火,否则用“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的推理可以损害;同样,在木柴之外,火也不可能存在,用“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就可以证明。

 

因为用以上的两个道理,已经将火与木柴的本体为一体与异体的两种观点进行了破斥。所以(火中)也不具备一体与异体的(木柴)。

 

所依的火不可能具备能依的木柴,而这种木柴的能依——火也不可能存在。因为凡是异体的法,则应遍是能依所依的缘故,所以其不可成立。

 

 

 

 

【ZCKB】《中论》对应讲记 39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何物燃可燃?

 

如果你们说燃时的木柴名为可燃则不合理,因为那时只有薪柴,哪里有什么燃与可燃呢?二者均不可得。

 

对方对中观宗上述的驳斥并不承认,他们认为二者虽是异体,但并非毫无关系,因为二者是在正在燃烧时建立各自本体的。即虽然火与木柴是异体,但二者互相观待的关系仍可成立:当火正在燃烧木柴时,火有热的本性,木柴有可以燃烧的本性,能燃的火即是燃,所燃的木柴即是可燃。

 

对方也不承许已燃未燃时有可燃,因为,燃烧之后能燃所燃都不存在,未燃时也不存在,所以这二时并无可燃。对方认为只有“燃时”——正在燃烧时才可以观待火而成立可燃。然而“燃时”并不成立,因为在已燃未燃之外,没有一个刹那属于燃时。如果说它是趋入燃烧的状态,那么它只能是未燃。既然是未燃,那时只有未燃烧的薪柴,哪里有燃与可燃呢?

 

《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则直接抉择火无法燃烧正在燃烧的木柴。论云:“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丑二、(以未接触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

 

若异则不至,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不灭则常住。

 

如果火与木柴为异体则无法接触,不接触则不能燃烧,不燃烧则不会有灭,火不灭则成了常住之法。

 

如果木柴和火是完全如瓶、柱一样的异体,那它们就不能“至”。“至”的意思是接触。《入菩萨行论》云:“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由于互异的根尘与境尘无法互入故不能相合,不能相合则不能接触。同样的道理,由于火与木柴互为异体,所以二者的微尘不能互入,不入也就不能相合,不相合也就不会有真实接触。没有接触则不能燃烧,没有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的穷尽而使火熄灭,没有灭尽火就成了常住。但这是不合理的。因为火随因缘而生灭是无欺的现量,若有常住的火则违背现量。

 

以上抉择了燃可燃不成立,不仅如此一切观待的法在以智慧分析时都将被抉择为空性。关于证悟空性的方式,全知麦彭仁波切在《定解宝灯论》中说:“然而显宗双运义,依靠观察而抉择,密宗以自亲体验,成立自之觉性界。”所以,不管是显宗还是密宗,都必须通达心的本体是空性,否则不会有解脱。因为众生束缚于轮回的根本就是执著,而不依空性则无法断掉执著,也就无法解脱。

 

实际上燃可燃等法都依六根而建立,全是假的。《三摩地王经》云:“眼耳鼻非量,舌身意亦非,若诸根是量,圣道复益谁?”但现在有些佛教徒却不是这样,他们总是“今天我看见了什么,听见了什么……”好像学佛的目的就是这个。但这些并不重要。肉眼看到了什么,肉耳听到了什么……这些都不可靠,因为它们只是迷乱的幻觉而已。听说有些学密的人整天都讲一些奇奇怪怪的事:“我梦见了什么什么,我看见了什么什么……”总是耽著在见闻上,这也是未树立正见的标志。当然,无上密法也有一些窍诀引导,比如观明点、光、佛像等,但这必须建立在通达本来清净的基础上。如果未能通达心的本来空性,那么观明点、光、佛像等都成了空中楼阁。空性是一切修行之基,修行人打好这一基础相当重要。

 

寅二、(破离过之答复)分二:一、对方之答;二、破彼之答。

 

卯一、(对方之答):

 

燃与可燃异,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

 

能燃的火与可燃的木柴虽是异体,但火仍能接触木柴。就如此人可以接触彼人,彼人也可以接触此人一样。

 

对方回答:火和木柴是异体则不能接触的说法不合理。燃与可燃虽是异体但可以接触,世间名言中就有“男人接触女人,女人接触男人”的说法;戒律中也有出家人不能接触异性身体的规定,既然有此说法与规定就说明肯定存在接触。因此,异体的火接触木柴并非不成立。

“如此至彼人,彼人至此人”这两句,藏译本为“男人至女人,女人至男人”,波罗颇蜜多罗所译的《般若灯论释》中为“如女至丈夫,如丈夫至女。”由此可见,《般若灯论释》的译文与藏文比较接近。如果大家觉得鸠摩罗什大师的译文比较难懂,也可以看我依藏文版本所翻译的译文,还可以参阅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这样就比较容易理解。

 

卯二、(破彼之答):

 

若谓燃可燃,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至于彼可燃。

 

如果说能燃的火与可燃的木柴二者是互不观待、彼此相离的他体,则可以说火能够接触木柴。

 

燃可燃与男人女人并不相同的。我们也承认男人女人是互不观待的他体;但火和木柴却必须互相观待,没有火则不会有木柴,没有木柴也不会有火。因此,对方的比喻不成立。如果说燃可燃与男人女人一样是互不观待的异体存在,那么说燃能接触可燃也是可以的,但实际上火与木柴必须互相观待,与男人女人的比喻不同。

 

月称论师的《显句论》与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都采用了上面的方式进行破斥。虽然颂词未直接遮破,但指出男人女人与燃可燃的不同之后,即可了知喻义不符,由此也就遣除了“接触”的可能。

 

癸二、(破彼之能立)分二:一、破观待之能立;二、破现量之能立。

 

子一、(破观待之能立)分四: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同时之观待;三、破成与不成之观待;四、摄义。

 

丑一、(破前后之观待)分二:一、反问;二、正破。

 

寅一、(反问):

 

若因可燃燃,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而有燃可燃?

 

如果说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依能燃的火而有可燃的木柴,那么请问:首先必定有何法,才能成立互相观待的燃与可燃呢?

 

对方认为:正因为火与木柴互相观待,所以二者应为实有,因为凡是观待的法必定实有。

 

中观宗反问:既然依木柴而有火,依火而有木柴,那么木柴与火谁先存在才能成立燃与可燃呢?

 

寅二、(正破):

 

若因可燃燃,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则为无有燃。

 

如果说依可燃的木柴而有能燃的火,那就有燃再次成立或可燃中没有燃的过失。

 

多数人认为依可燃的木柴才有能燃的火,比如中午做饭就是先准备牛粪然后才点火。如果先有火,再准备牛粪又有何用呢?

 

中观宗问:在可燃的木柴存在时是否有能燃之火?如果已经有火,那当依可燃的木柴再次成立火时,则有重复成立的过失。如果没有火,那可燃的木柴是如何成立的呢?如果说不依火也能成立可燃,那便有可燃中无燃的过失。因此,不论可燃的木柴之前有火无火,都无法成立燃依可燃而生。

 

此外,当可燃成立时,它是有实法;此时燃尚未成立,是无实法。无实法能否依有实法而成立呢?当然不能。即使有三卡车木柴堆在那里,也不能依它们产生一个火星。因此,实有的可燃产生燃无法成立。

 

本品通过抉择燃与可燃遮破了观待关系,这是强有力摧破实执的方法。世间到处是观待的法,但这些观待法只是一种假立,并无真实本体,本品对此问题分析得非常细致。如果有人问:《中论》哪一品对遮破观待讲得最细?我们可以说第十品。所以,大家应当精进观察,再再串习,不要在一些琐事上分心太多。藏人很喜欢堆一些木柴在门口,特别是觉姆总是堆很多树丫。但有人看不惯这些行为:堆这么多木柴是不是要烧自己的尸体?上师如意宝也批评过:你们整天堆很多树丫有什么用呢……因此我们要知道,看上去并非无义的事情,对修行人来说可能毫无实义。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壬二、破离过之答复:

 

若汝谓燃时, 名为可燃者。

尔时但有薪, 何物燃可燃。

 

如果对方辩白道:虽然木柴与火为异体, 但也并不是说没有木柴却必须产生火。即使此二者为异体,但没有木柴就没有火。不然,又是什么缘故而使火炽燃的呢?它的意义为:火所燃烧的性相者就是木柴,火也必须依赖木柴才能得到。所以,它们并不是各自孤立而存在的。换言之,必须与火相关联才能称之为木柴, 火也必须仰仗木柴才能产生,它们具备相互观待的关系。并不是如同瓶子与氆氇之间毫不观待,互为他体。所以也就不会成为过失,其原因是:如果我们这样承许,火必须观待于木柴, 因为正在燃烧的才是可燃者(,就没有以上过失了)。

 

在那个时候,正在燃烧的只能称之为木柴, 于其之外而为他体的火并不存在,又以什么而使木柴成为可燃呢?谁也无能为力。如果所谓的“正在燃烧”是指木柴舍弃了原有的实体而变成火,则除了火以外没有其他的(木柴)。如果是指木柴并未舍弃原有的实体而是(以实有异体的方式)住于火中,那么火又如何能使木柴燃烧呢?它们相互之间并没有关联,成了互不观待的他体。如同东方的火与西方的木柴一般。

 

壬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分二:一、正破;二、破离过之答复。

 

癸一、正破:

 

若异则不至, 不至则不烧,

不烧则不灭, 不灭则常住。

 

因为火与木柴互为异体,此二者在任何时候,都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不能互相接触[至]。如果不能接触,则如同东方的火不能去燃烧西方的木柴一样。如果不能燃烧,则不能因木柴穷尽的功效而使火熄灭。如果火不能熄灭,则其自身就成为恒时燃烧、常住不灭的法了。

 

癸二、破离过之答复:

 

燃与可燃异, 而能至可燃。

如此至彼人, 彼人至此人。

 

如果对方认为:如同此女人可以接触彼男人,彼男人可以接触此女人一样,虽然在木柴之外火成立为他体,但火仍然是可以与木柴接触的。

 

若谓燃可燃, 二俱相离者。

如是燃则能, 至于彼可燃。

 

如果火与木柴,如同女人与男人一样互不观待,一者可以弃离或者超越另一者,而成立各自的本体。则即使火在木柴之外成立为异体, 也能如同男人与女人一样可以与木柴相接触。然而这种前提是不存在的,所以其比喻与意义也是迥然不同的。

 

庚二(破观待而成立)分二:一、正破观待而立;二、宣说旁破他理。

 

辛一(正破观待而立)分三:一、破前后之观待;二、破成与不成之观待;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壬一、破前后之观待:

 

若因可燃燃, 因燃有可燃,

先定有何法, 而有燃可燃?

 

如果对方认为:如果火与木柴互相具备观待的关系,则它们就应该是存在的。如果它们自身不存在,则观待也是不合理的。如同石女的儿子与女儿不存在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

 

如果因为观待木柴而使火成立,又因为观待火而使木柴成立,那么请问:究竟是观待所观待的何法,而使观待法火与木柴成立的呢? 于此二者当中,究竟是哪一个法首先成立的呢?

 

若因可燃燃, 则燃成复成。

是为可燃中, 则为无有燃。

 

如果承许木柴[可燃]首先成立,然后观待木柴而成立火。然而,既然火都没有成立,则所观待的法[木柴]也不能成立,观待也就是一派胡言。如果火已经成立,则再次以木柴而使所谓的“火”成立,就会成为根本没有意义。

 

这样一来,你们所承许的在火之前首先成立的,所焚烧的木柴,就成了不观待火的木柴了。这样,你们所承认的相互观待的关系也就消失了。

 

总之,如果所观待的法不存在,则观待此法也是不合理的。如同不存在以兔角作为所观待的法一样。反之,如果所观待的法存在,即已经成立,又怎么需要观待另一者而首先成立呢?在(所观待的法)没有诞生之前所承许的法,也在此之前没有所观待的另一者,所以就不能成立。(如果可以成立,)那么又是谁使其成立的呢?其能立并不存在,如同没有父亲的儿子一样。

 

因此,如果木柴(可以离开火而)首先成立,则其他并没有正在燃烧的,并非木柴的草等等也就成了可燃。

 

如果承许火在之前成立,也是不可能的。如果此立论成立的话,则火的产生就成为了无因,并且有无需观待木柴的道理可以损害。

 

 

【ZCKB】《中论》对应讲记 38

 

十 观燃可燃品

 

己二、(破人我之能立)分三:一、破人我之比喻;二、破人我之所依;三、破人我之能依。

 

本品观察燃与可燃,也即观察火与薪。犊子部坚持认为人我存在,并以火和木柴的比喻来成立人我。为了打破对方对人我的执著,本品以理证遮破这一能立。

 

庚一、(破人我之比喻——观燃可燃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火薪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所破之见。

 

壬一、(破火薪自性成立)分三:一、破火薪之本体;二、破彼之能立;三、彼二之摄义。

 

癸一、(破火薪之本体)分二:一、破火薪一体成立;二、破火薪异体成立。

 

子一、(破火薪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作作者则一。

 

如果能燃的火即是可燃的木柴,那么作者与作业就有成为一体的过失。

对方认为:因为人我与所受法互相观待而有,所以二者肯定实有存在,就像能燃的火和所燃的木柴互相观待而实有存在一样。

 

中观宗问:火和木柴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对方说火和木柴是一体,那么作业与作者就成为一体。如果作业与作者可以成为一体,那么陶师与瓶子就成了无二无别,修路的工人与道路也成了无二无别……对方显然不会这样承认,因为这与现量相违。人们明明见到:陶师是陶师,瓶子是瓶子……再愚笨的牧童也不会这样承认。

 

到底什么人承认火和木柴一体呢?数论外道。因为,他们认为一切世俗谛的法在自性中本来就存在且与自性是一体的关系,所谓的“生”只不过是后来明现而已。《入中论》等论典对这种自生的承许有详细破斥,大家可以参考。

 

中观宗承许火和木柴等虚幻现相在法界实相中无二无别,这有没有二者一体的过失呢?没有。因为,诸法的实相超离言诠,所以在实相中火和木柴谈不上一体的承许;而在名言中火和木柴等显现也并未泯灭彼此的差别,所以也不是一体。

 

子二、(破火薪异体成立)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未接触而破。

 

丑一、(以太过而破)分二:一、发太过;二、破离过之答复。

 

寅一、(发太过)分二:略说;二、广说。

 

卯一、(略说):

 

若燃异可燃,离可燃有燃。

 

如果能燃的火异于可燃的木柴,那么离开可燃应有能燃。

 

对方认为火与木柴没有任何关系是别别的他体。破曰:如果火和木柴是完全分开的他体,就像瓶子和氆氇一样互不观待,那么离开木柴也应该有火,离开火也应该有木柴。因为,火与木柴必定建立在互相观待的基础上:依靠木柴才产生了火,有了火才有燃烧的木柴;没有火就无有能燃,木柴也就不叫可燃,没有木柴就无有所燃,火也就不叫能燃。所以对方的观点不合理。本颂的关键在于火和木柴互相观待而有,如果二者他体就否定了这一建立的基础。

 

或许有人会想:没有火也可以有木柴,比如我的牛粪棚就有很多木柴;没有木柴也可以有火,如工厂里没有木柴却有火。其实这些人还没有理解“木柴”与“火”的概念,人们习惯中所说的木柴只是木头,而此处的木柴必须具有正在燃烧的特点。实际上,可燃的才是木柴,能燃的才是火。牛粪棚里的木柴因为未被火燃烧,所以不是可燃,而工厂里的火也要依靠其他所燃物,否则就不是能燃。

 

卯二、(广说)分二: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辰一、(应恒常燃烧等过失):

 

如是常应燃,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亦名无作火。

 

如果火与木柴是互不观待的他体,则有四种过失:应恒常燃烧、不因可燃而产生、无需燃火的功用、成为无作之火。

 

本颂四句分别指出了火与木柴他体的四种过失:

 

第一、恒常燃烧的过失。日常生活中,人们见到的火都有生有灭,当它的因——木柴具足时,火便燃烧;当它的因不具足时,火便熄灭。如果说火和木柴是互不观待的他体,那么火就可以单独存在。由于不观待因,那么火不是恒常不生就是常燃不灭。然而这种不随因缘而生灭的火是不成立的。

 

第二、不依可燃即可产生的过失。如果火与木柴是互不观待的他体,就如瓶子与氆氇一样,那么木柴就不是火焰的因缘,也就是说离开了木柴火照样可以产生。但这与现量相违:在名言中火必须依木柴、牛粪等可燃物才能产生,没有这些因火是不会产生的。

 

第三、无需燃火功用的过失。燃火本来需要一些功用,比如先捡木柴或牛粪,然后擦燃火柴点燃它们。如果说火不需观待因缘,那上述功用也就没有任何必要了。

 

第四、成为无作火的过失。火与木柴之间是作者与作业的关系,火是能燃的作者,木柴是所燃的作业,火正在燃烧的运动即是作。如果说火和木柴是完全分开的他体,那么能作所作的关系就无法成立,也就是说,火不是作者,木柴不是所作,这样一来作也无法成立。既没有作也没有作业就不应该有火,即便有火也只能称为无作火。但这种无作火并不成立,因为只要是火就会有燃烧的作与所燃的作业。

 

具有上述四种过失的缘故,火与木柴他体的观点无法成立。

 

辰二、(不依靠因产生之过失):

 

燃不待可燃,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人功则应空。

 

能燃的火若不观待可燃的木柴,则有不从缘生的过失。火若能常燃不灭,那人们为燃火所作的功用则成无义。

 

如果火与木柴互不观待,如氆氇和瓶子一样成为他体,那么火就有不从缘生的过失。此处“则不从缘生”与前文“不因可燃生”基本相同,无论如何,不从因缘生就不合理。华智仁波切在《大圆满前行引导文》中这样说:“一个人在途中烧茶,也需要具备烧茶的茶器、水、火等许多因缘。其中单单生火也是一样,必须具足火燧、火石、火绒等许多因缘,如果其中仅仅火绒不具备,其他一切都具足也无济于事,只好从根本上放弃烧茶。”

 

如果火可以常燃不灭,那么人们为了燃火去买牛粪、找火柴等功用就成了无意义。此处的“人功”与前文的“燃火功”,在藏文中都是指勤作,并无意义上的差别,宗喀巴大师和果仁巴大师的《中论》讲义也未作详细分析。但从汉文的字面来理解,“燃火功”可以从生火时所作的功用来讲,比如用皮火筒(藏族烧火的工具,以牛皮等卷成筒状,用于吹火助燃。)生火等;“人功”则可以从人们准备燃火因缘所作的功用来讲,比如买牛粪等。可能这种区别是比较小的问题,所以在诸大讲义中都未作分析。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十、观燃可燃品【46】

 

【46】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火薪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此处“火”即为燃者,“薪” (或者“木柴”)即为“可燃”,此处的“木柴”特指正在燃烧的“木柴”。

 

丁十(观燃可燃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燧木及燧砧【47】,手作三者聚,此等缘生火,生后速失灭。智者寻其来,以及所去处。然于诸方隅,不得若来去。蕴界以及处,内空外亦空,无住我所空,诸法如虚空”等,宣说了无有燃与可燃的道理。

 

【47】 燧木及燧砧:均为取火工具。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人我与所领受的法是存在的,因为它们彼此互相观待的缘故,如同火与柴薪一般。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破火与柴薪;二、以此理亦可类推他法;三、呵斥违品之见。

 

己一(破火与柴薪)分三:一、破他宗之安立;二、破观待而成立;三、摄以破成立之义。

 

庚一(破他宗之安立)分二: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

 

辛一、以观察破一体成立:

 

若燃是可燃, 作作者则一。

 

如果对方认为“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其本体不成立”的说法是不合理的。因为相互观待的法具备体性,是现量可见的。观待木柴而产生火,火并非不具备自性,因为暖热、燃烧的自性与其结果可得的缘故。同样,观待火而产生的即是木柴,其自性也是具备的,因为所燃烧的是四大自性的缘故。

 

如果此二者存在,则可如此成立。然而此二者并不存在。如果所燃的木柴与能燃的火本性为一体,则作者与所作的业成为了一体,这样也就成了陶师与其所作的瓶子为一体,这明显是荒谬之谈。

 

辛二(以观察破异体成立)分三:一、以太过而破;二、破离过之答复;三、宣说其他能损之理。

 

壬一、以太过而破:

 

若燃异可燃, 离可燃有燃。

如是常应燃, 不因可燃生。

则无燃火功, 亦名无作火。

 

如果木柴与火的本性为异体,如同瓶子与氆氇一样,则不观待木柴,火焰仍然能够炽燃。这样就有即使没有木柴,火也能恒时燃烧,以及由可燃的因——木柴,也不能产生火的过失。这样一来,点燃木柴生火等等的功用就成了毫无意义。还有,如果生火等不存在,也就是所燃烧的作业不存在的缘故,火也就成了[亦名] 不具备木柴等燃烧[作业]的能燃[火]。

 

燃不待可燃, 则不从缘生。

火若常燃者, 人功则应空。

 

(火)因为不观待木柴等他法的缘故,则不能从能燃之缘产生。如果不互相观待,则缘的不具备与消失也就不存在,火也就必须能常时燃烧。这样,就不需要重新点火的举动,(如果此结论成立,)则人们为了保持火焰的常燃不灭等,而收集木柴等功用也就成了多此一举。

 

 

 

【ZCKB】《中论》对应讲记 37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癸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所从生诸大,彼大亦无神。

 

眼耳等五根以及苦乐等诸法都是从四大所生,四大中也没有人我。

对方认为:虽然人我在见、闻、受等所受法前存在,但并非无因,人我依地水火风四大而成立,成立以后便可领受见闻受等所受法。

 

中观宗破曰:以四大为因同样不合理,因为在地水火风四大中也无有“神”。为什么四大中也没有人我或不能成立人我呢?其遮破方式与前文一样:先有人我还是先有四大?如果先有人我,即人我不观待四大而有,那人我就成为无因,这显然不成立。如果四大先有,即四大不观待人我而有,那么四大也成了无因,就像不观待富人的财产无法成立一样。因此,无论四大在后在前都无法成立人我,虽然它可以成立其他所受法,但却不能作为人我的施设处。

 

本颂遮破人我之因的推理与前文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人我的因有区别:前面以见闻受等所受法来成立人我,此处则以见闻受等之因——四大种来成立人我。

 

我们再对受者与所受法进行一下归纳:受者是指人我本住,所受法就是法我(这是引申的意义)。所受法从能取上讲就是眼等诸根,从所取上讲就是色等诸尘,这些都包括在五蕴中,五蕴即是一切有为法。可见,虽然本品主要抉择人无我,实际上也抉择了法无我。

 

辛二、(以此理破受):

 

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见等亦应无。

 

如果眼耳等根、苦乐等法皆无有人我本住,那么见等所受法也无法成立。

 

通过前面的观察可以了知,在眼耳等根以及苦乐等法上根本不存在人我。没有人我,则见等所受法也无法成立。因为,色声等外境、眼耳等根以及苦乐受等法都依人我而有,有了人我才能成立我的感受、我的眼根,也才能成立见到柱子瓶子、山河大地等等;没有人我则一切所受法就没有依处从而无法成立。就如一棵树没有根,它的茎、枝、叶、花、果也无法生长一样,遮破了人我,人我所领受的法也就遮破了。

 

本品主要抉择人无我。众生为无明习气所覆盖,再加上未遇善知识开导,因而始终执著有我,未悟无我则只能在茫茫轮回中流转,从而深陷苦海。对于此理,只要我们回顾自身经历,应当会有深深体会。若能以智慧宝剑从根本上斩断人我执,那对形形色色诸法的执著也就自然消失。作为修行人断除我执非常重要,我们闻思的目的就是要断除相续中的我执,如果未断我执则始终不能出离轮回。《入中论》亦云:“最初说我而执我,次言我所则著法,如水车转无自在,缘生兴悲我敬礼。”要断我执首先应以智慧抉择人无我,再依上师窍诀励力修持,久而久之即可断除无始以来的严重我执从而出离轮回。所以,不论智者还是愚者,最初抉择人无我都相当重要。

 

那如何抉择人无我呢?首先应再三观察所谓的我到底在哪里?在见闻受等所受法之前不可能,之后也不可能。那它是否依四大而生或像唯物论所说的那样:在大脑、细胞等的积聚中存在人我?也不存在。这样观察下来,在任何施设处中都未发现人我,从而即可打破我执。当然,这主要是本品的抉择方式。其他抉择方法还有:本论《观燃燃者品》、《观我法品》中的二相推理、五相推理;《入中论》中的七相推理;《入行论·智慧品》观察指甲、头发、牙齿、血肉等都不是我;《中观宝鬘论》依地水火风空识六界抉择人无我;全知麦彭仁波切所作的一个修法引导也讲述了如何以实修断除人我执。不论我们依何种方式,只要能将人我执消于法界,那我所执也不复存在。

 

当然,即使我们以理通达了无我也不可能当下断除我执,这需要一段过程。可能有些道友会觉得:上师传讲无我道理时自己的确有一些领悟,但过了一段时间后,我执又和从前一模一样,好像并未减退。其实,我执我所执并不能轻易断除,它只能以修道力渐次断除,并非有了无我见我执马上就消失了。在《澄清宝珠论》中也有幻师虽了知幻女无实,但由于习气仍生贪心的教言。尽管如此,这并不能否定闻思中观的利益,而生起无我见的利益更是不可思议。有的道友暂时也许没什么体会,但只要长期坚持下去就会有一定收获,看一下在学院长期闻思的道友就会知道,他们跟刚来的道友有明显差别,从接人待物、言行举止中可以看出他们的我执非常轻微。所以,只要我们不断闻思,我执一定会有所减轻。

 

说这些话就是为了让大家认清两点:第一、一定要清楚闻思的目的;第二、一定要认识闻思的重要性。不清楚闻思的目的,整天闻思也没有多大意义。不知道闻思的重要性,认为以此不能断烦恼,就会去盲修瞎炼从而误入歧途。这实在可怕!

 

辛三、(彼二摄义):

 

见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在见等一切所受法前无有本住,与其同时、之后也都无有本住,以三世皆无本住的缘故,也就不存在它是有是无的分别。

 

见等所受法前无有本住,如果有本住则有无因的过失,这在前文已作了观察;与见等所受法同时也无有本住,这可以直接观察五蕴的本体:若有本住则有多我的过失;在见等所受法之后也无有本住,若有本住见等所受法则成了无因。既然在三世中都没有人我,那对于人我有和无的分别又从何而来呢?没有人我就不可能生起有的分别,没有有的分别则无的分别也不成立。这种抉择方式非常殊胜。

 

无始以来我们因未见无我空性而流转于迷乱的世间,今生若有缘现见无我真相定会深感稀有,并发出感叹:“不存在的东西,为什么执著是我?”那时候,我们一定会对释迦牟尼佛和龙猛菩萨等证悟万法真相的大师们生起极大信心,并对未通达真理的众生生起强烈悲心。信心与悲心是成佛的基础,经云:“一切白法的根本就是信心与悲心。如果此二者一一具足,则可获得所有清净法。”对佛陀生起信心,并且为一切有情的利益而希求佛果,无我智慧再再增上、永不退转,到那时方可说我们的闻思修行已经获得成功。证悟无我空性的同时一定会对众生生起悲心,这是法尔规律。当自相续真正通达无我时,见到众生将不存在的东西执为存在,将不净的东西执为清净,自然而然会生起悲心。《中观庄严论释》云:“如此的世俗菩提心对于真正证悟胜义菩提心的补特伽罗来说始终不会分离而生起。”意思就是说,证悟了空性对众生的悲心也肯定会具足,真正生起悲悯一切众生的大悲心也一定会具足证悟空性的智慧。相信大家在学习《中观庄严论释》对最后一偈的注释时,对这个道理会有甚深的体会。

 

依靠龙猛菩萨的智慧,我们已抉择了人无我。虽然了知了人无我,但要像以前的高僧大德那样毫无执著,除个别利根者以外恐怕很困难。但我相信只要大家以智慧不断观察,就不可能不对相续起到帮助。在闻思修行过程中,思维相当重要。懂得人无我后,每天至少要抽出短暂的时间对人无我及一切万法空性进行思维串习,这极为必要!人生短暂,我们何时离开人间也很难说。在短暂一生中,不管是外在地水火风的灾害还是内在四大不调的病苦,各种违缘接踵而来,所以我希望大家尽量以闻思所得饶益自相续,这相当重要。

 

庚二、(以教证总结):

 

《般若波罗蜜经》云:“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色无见者使见者,受想行识无见者使见者,若色至识无见者使见者,此是般若波罗蜜。复次色无知者见者,受想行识无知者见者,若色至识无知者见者,此是般若波罗蜜。’”

 

《楞伽经》云:“以觉观察时,物体不可得,以无自体故,彼法不可说。”

 

经云:“诸行以我与我所空。”“若无众生,则寿命不可得。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虚空之电、如水月亦如阳焰。”

 

《中观根本慧论·观本住品》传讲圆满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辛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眼耳等诸根, 苦乐等诸法,

所从生诸大, 彼大亦无神。

 

如果对方又提出:在见法等之前,领受者人我的安立不会成为无因。如云:“以名色之缘而曰处。”在见闻等法之前,作为色法的四大已经存在,此四大可以作为领受者成立之因。所以,在四大之前,领受者存在。

 

领受者不可能存在。关于此理,可以依照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的方式加以破斥。

 

因此,领受者与所领受的法是彼此观待而安立的,其二者的体性并不成立。若思维其前前的法,也只不过是分别心增上安立的,为通达其理,故表述如下:

 

以眼耳等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诸法所产生的根源——四大,作为其成因,而产生名色聚集的疱【45】等。但是,四大之前的领受者——人我[神]也是不存在的,所以领受者不存在。

 

【45】 疱:梵音译作遏部坛。密乘入胎经所说胎儿住胎第一位。

 

庚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若眼耳等根, 苦乐等诸法,

无有本住者, 见等亦应无。

 

(原译:若眼耳等根,苦乐等诸法,无有本住者,眼等亦应无。)

 

倘若用所述的道理进行抉择,能得出眼耳等诸根,以及受[苦乐]等任何法,都不存在作为 领受者人我[本住]的结论,则所领受的见等诸法也不可能以自性而存在。

 

庚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见等无本住, 今后亦复无。

以三世无故, 无有无分别。

 

(原译:眼等无本住,今后亦复无。以三世无故,无有无分别。)

领受者人我在未见之前、正见之时、已见之后都不存在。

 

首先,在所领受的(见法)之前,(领受者)存在的说法已经被驳得体无完肤;其次, 如果在(已见)之后存在,则需要有没有领受者的所领受在之前存在,这样也会成为无因,其道理相同的缘故;再次,在(正见的)同时,(领受者)的本体也是不能存在的,对于这一点, 我们可按照前面所宣说的:分别各自的成立不可能一起等推断方式进行破斥。

 

领受者人我的所谓“有”以及“无”的分别,都是不存在的。正如《显句论》所云:“若汝以为:如此这般,岂非确定无人我耶?何人声称‘:因见法之不存在,故人我亦不存在’之论?汝等岂非以言过之法(遮遣人我之存在)乎?

 

此虽乃吾等之主张,然汝等尚未通达其真义也。此言乃因对治与‘其本性不具’、‘人我亦非真实’之论相左,安立‘人我以实有之自性者而有’之谬论,并遮止于其自性之过分耽著而言,并非为立无实之论。此(有无之立宗)二者皆需抛弃。所言‘于有实之耽执’及‘于无实之耽执’,其自性皆了不可得,如此则 何人可分别有无哉?”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九观本住品释终

 

 

 

【ZCKB】《中论》对应讲记 36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子二、(破不观待我之因)分二: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丑一、(不观待因极其过分):

 

若离见法等,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而有所受法。

 

如果离开所受的见法等本住可以成立,那么也应在离开本住时成立所受法。

 

上一颂指出人我在所受法前成立则有无因的过失,本颂抉择受者与所受法互不观待的过失。我们知道,受者依所受法才能成立,所受法也要依受者才能成立,就像上一品的作作者是互相观待的关系一样。如果离开见法等所受法仍能成立本住,那么离开本住也应能成立所受法。比如,具有财产的人才叫富人,为富人所有的财产才叫富人的财产,二者是观待的;如果离开财产也叫富人,那为何不存在离开富人的富人财产呢?这样的结论合理吗?显然不合理。富人不存在怎么会有他的财产呢?同样的道理,在本住人我成立之前,绝不可能成立它的所受法。因此,本住受者与所受法只能观待而有,不承许观待是极其过分的。

 

学习本品,我们应力求对人无我获得甚深领会。本品很殊胜,如果是利根者,只要稍加指点就能通达人无我的真实意义。众生因为有人我执而在轮回中流转,何时断绝人我执则出离轮回,法我执也会逐渐消失。

 

丑二、(若如是承许则有妨害):

 

以法知有人,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离人何有法?

 

依所受法才能了知人我存在,依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离开所受法哪里有人我?离开人我哪里有所受法?

 

此处所遮破的是实有的人和法。颂词里的“人”指人我本住,“法”指所受法。本来人和法互相观待而有:依靠所受法才能了知有人我,比如依靠见法才能了知见者存在,依靠听法才能了知听者存在;依靠人我才能了知所受法存在,比如依靠见者才能了知见法,依靠听者才能了知听法。但对方承许所受法前有本住,这就有极大妨害。因为,你们说先有人再有法,这就等于说二者各有自体,然而真实的情况是二者必须观待才能成立,如果不相观待则二者连自体都无法成立。既然如此,离开法哪里有人?离开人哪里有法?

 

在宗喀巴大师及佛护论师的注释中都宣说了以上的推理方式。《佛护论》又特别指出:前两句首先明确了人和法的观待性,后两句则以反问的方式遮破对方。意思是说,在陈述了领受者与所受法之间存在观待性这一基本道理之后,中观宗以反问方式指出:所谓前后存在、各具自性的人法根本无法建立。

 

虽然断除我执并不容易,但以理了知无我并不困难。我们知道,人我是依靠五蕴而假立的法,就像黄昏时见到绳索而误认为毒蛇一样,绳索相当于五蕴,毒蛇相当于人我。何时我们不再执绳索为毒蛇,由执毒蛇而引发的恐惧就会消失;同样,何时我们以理通达无我不再执五蕴为我时,由执我而引发的痛苦就会消失。

 

癸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除彼宗。

 

子一、(说对方之宗):

 

一切见等前,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异时而分别。

 

在一切见法等之前确实无有本住,但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人我,因为见等法可以异时分别成立。

 

本颂是犊子部的观点。犊子部认为:在一切见等所受法前确实不能成立本住人我,因为这有无因的过失,但在个别所受法之前却存在本住人我。比如,眼根见色法时观待眼根的人我本住肯定存在,而闻、嗅、尝、触等法尚未成立,也就没有观待它们的人我,因为见与闻嗅尝触等可以异时分别存在,所以我们承许人我在见等个别所受法前成立,这样也避免了无因的过失。

 

子二、(破除彼宗)分二:一、以前理而破;二、以观察而破。

 

丑一、(以前理而破):

 

一切见等前,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云何能知尘?

 

如果在一切见法等前无有本住,那么,在一一见等所受法前,又如何有本住来了知外尘呢?

 

犊子部认为:虽然在一切见等所受法前无有本住,但在个别所受法前却存在本住。对此,中观宗反问道:既然一切所受法前没有人我,那在部分所受法前为何会有人我呢?比如,所有的人都不在,还说有一个人在则不合理;一百个人全是盲人,却说其中有一人能见则不合理。既然你们已承许一切所受法前没有人我,那就不应再承许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人我。因为这些说法违背了总相和别相的逻辑,都有自相矛盾、毫无实义的过失。

 

丑二、(以观察而破)分二: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寅一、(非同时有多我不合理):

 

见者即闻者,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则应有本住。

 

如果见者即是闻者,闻者即是受者,那么就可以说在个别所受法前存在本住。

 

犊子部坚持认为:在个别的所受法前存在人我非常合理,因为人我可以首先以见柱子而成为见者;然后以听声音而成为闻者;之后再以感受苦乐而成为受者……

 

中观宗破曰:由于存在见者、听者、受者等诸多类别,本住人我也应该有如是之多;但这显然与对方最初的观点相违,因为对方所承许的人我是实有、唯一的体性,并非多体。要避免这样的过失,就必须成立一个前提:见者即听者,同时也是受者,只有这样人我才能统一而成为对方所认可的本住人我。然而,见者可否成为听者、受者呢?显然不可能。见者以见色法而成为见者,听者以听声音而成为听者,受者以感受苦乐而成为受者……由于各自的体相不同,所以见者不能听,听者不能受……如果见者即是听者,那么眼根就能既见色又听声;如果听者即是受者,那么耳根则能既听声又感受苦乐……这样则一片混乱。因此,对方的观点不合理。

 

寅二、(同时有多我具过失):

 

若见闻各异,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闻者、受者等各自为异体,那么见色时也应听到声音等,如是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

 

此处的“神”是指本住人我。有人认为:非同时建立人我不成立,但在同一时间中一个人我可以领受多法。比如一个人可以一边看书、一边听音乐,同时还可以感受内心的安乐。可见,人我还是可以在个别所受法前成立,但见者、听者等并非一体,而是异体。

 

中观宗破曰:如果见者不是听者、听者也不是受者,那在一个相续中就应该同时存在见者、听者、受者等,这样的话,见时可以听,听时也应能见,如是则有众多人我的过失。为避免众多人我的过失,对方不得不放弃见者、闻者、受者等各异的观点。

 

我以前读过海外观音上师著的《抉择未来》这部书,书中说:所谓的我肯定是虚妄的,如果不是虚妄则应该有实质性,但实质性并不成立。比如,我叫丹增嘉措,我要吃东西,我要睡觉,我要做事……如果在这个身体上真的可以成立这么多实质性的我,乃至认为我们安立的每一样东西都真实存在,那就会有很多过失。在座的诸位一定不会这样承认。因为你们只见到一个虚假的身体和一个虚假的心结合在一起,除此之外哪里有一个真实的我?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壬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若离见法等, 而有本住者。

亦应离本住, 而有所受法。

 

(原译:若离眼耳等,而有本住者。亦应离本住,而有眼耳等。)

 

倘若离开所领受的见法等,领受者人我却在之前存在,也即本住成立。则无疑成了离开领受者[本住],所领受的诸法存在,其理由相同的缘故。

 

以法知有人, 以人知有法。

离法何有人? 离人何有法?

 

(假设对方承许此结论,)这种立宗也是行不通的。因为,正是以所领受的法表明领受者[人我]或使其成立,也正是以领受者表明所领受的法或使其成立。如果离开所领受的法,其领受者又安在呢?绝不存在!如果离开领受者, 其所领受的法又在何处呢?哪里都不存在!

 

辛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

 

一切见等前, 实无有本住,

见等中他法, 异时而分别。

 

(原译:一切眼等根,实无有本住,眼耳等诸根,异相而分别。)

 

如果对方又认为:并不是在见法等一切法之前,存在领受者——人我[本住]。那又是怎样的呢?在见法等等44中的见法等之外的闻法等其他某法起作用的其他时候, 虽然是见法不存在之时,却能够表明或者安立 领受者我。所以不存在我的安立无因的过失。

 

【44】 这里的等,是指见、闻、嗅、触等等。

 

一切见等前, 若无有本住。

一一见等前, 云何能知尘?

 

(原译:若眼等诸根,无有本住者。眼等一一根,云何能知尘?)

 

既然在包括见法等在内的所有法之前,领受者都不存在。那么,在见法等各法之前,领受者又怎么能存在呢?如同在所有的树存在之前,都不存在森林,而在每一棵树存在之前, 森林就更不存在。或者如同所有的沙都不存在油,则每一粒沙也不存在油一样。

 

如果在各法存在之前都已经存在,那么在所有法存在之前又怎能不存在呢?

 

见者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如是等诸根, 则应有本住。

 

如果见者人我也是听闻者,同时也是受者, 则在各个所领受的见法等之前,领受者[本住] 自身可以存在。然而,不同行为次第的作者为一体的立论是不合理的。因为(这种立论必须建立在)离开见的听者仍然是见者,离开听的见者仍然是听者的基础之上(,这显然是荒诞之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各异。

见时亦应闻, 如是则神多。

 

如果见者与闻者各自相异,闻者与受者也各自相异,彼此不相观待,如同马与牛一样。即在见者存在的时候,闻者等等也存在。这样就有在一个相续中存在众多人我[神]的过失。

 

 

【ZCKB】《中论》对应讲记 35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壬二、(宣说作与作者互相观待):

 

因业有作者,因作者有业,

成业义如是,更无有余事。

 

观待作业才有作者,观待作者才有作业,作者及作业之义即如是成立,除了这种观待而有的假相以外,不存在其余的真实本体。

 

作作者等法虽无本体,在胜义中不成立,但在具有迷乱习气的众生面前却无欺存在。如何存在呢?观待作业有作者、观待作者有作业而存在。比如,依靠所修的道路,成立修路者;依靠修路者,所修的道路也得以成立。所以,名言中作业与作者观待成立,除此之外并不存在不能遮破的真实本体。更进一步,当我们认为心是作者,外境是作业时,也应了知它们也只是在名言中互相观待才能建立,并无任何实质。如《入菩萨行论·智慧品》云:“无子则无父,无父谁生子?无子也无父,如是无心境。”人们一般认为父亲与儿子都是有的,但实际的情况是二者互相观待才能成立:没有儿子则没有父亲,没有父亲谁生了儿子?就像在胜义中父子都不成立一样,心、境也不成立。

 

龙树菩萨在这里以互相观待而安立了名言中的作作者等诸法。总之,由于众生对显现法的执著不同,佛教各宗都有不同的安立名言的方式。后代的瑜伽行中观与经部中观也各有不同的名言安立以接引渐次根机者,中观应成派虽着重以应成见接引利根所化众生,但在后得位也随顺世间而安立名言。

 

学习《中论》真正树立起中观见很重要,但这也要看大家的闻思态度。如果我传讲了以后,你们只是在颂词上大概过一遍,以这种态度想真正通达《中论》的密意恐怕有点困难。因此,学习《中论》必须下功夫,如《格言宝藏论》中所言:“智者学时即困苦,贪乐安住不成名,贪图微小逸乐者,彼将不会得大乐。”在闻思这么殊胜论典的过程中,大家应多参考一些讲义,虽然各个讲义的解释方法稍有不同,但都能加深我们的印象与理解。所以,希望大家多翻阅一些相关讲义。

 

壬三、(以此理类推他法):

 

如破作作者,受受者亦尔。

及一切诸法,亦应如是破。

 

就如遮破作业与作者一样,受与受者也应同样遮破,一切诸法也应如是遮破。

 

以上破斥作作者的推理,同样可用以遮破受和受者。所谓受者,即在轮回中感受业果的众生;所谓受,即苦、乐、忧、喜、舍。不仅如此,一切千千万万互相观待的法,比如见和见者、听和听者、法相和事相、支分和有支等等,都应如是遮破。具体遮破方式,应参照前文的理证作类推。这里说类推,请大家不要只是简单想想就过了,应当真实去推。

 

我始终在想,道友们闻思中观一定要注重观察,因为这是学修中观不可缺少的途径。若能以理证观察所引生的思所生慧断除相续中的增益分别,远离垢染的定解即可显现,此时的信心方可谓极其稳固。全知麦彭仁波切曾说过:依靠教证而生的信心和依靠理证而生的信心有很大差别。有什么差别呢?就如《定解宝灯论》中所讲的道与道的影像的差别一样,道能引导人们真实趋入目的地,而道的影像却不具此作用。而单凭一种信仰,只是觉得释迦牟尼佛很了不起就皈依佛教,这种信仰可能经不起磨炼和灾难,只有以智慧观察所引生的信心才会永不退转。文革期间许多佛教徒毁谤佛法,为什么他们转变那么大呢?因为在他们相续中只有简单的信仰,并没有再三观察引生的真实定解。如果有真实的思所生慧,任何违缘也绝不会摧毁他们相续中的信心。

 

我们作为这个时代的佛教徒,一方面要懂得人生无常,从而发起精进;另一方面也要知道向上修行的道路弯弯曲曲,可能会遇到人生的灾难、家庭的灾难、社会的灾难以及恶友和恶劣环境的诱惑等等,所以应当珍惜眼下的机缘,再三抉择中观义理以对无垢智慧生起不退信心。

 

如理观察相当重要,以此我们相续中可以真正生起般若波罗蜜多的定解,乃至现前真实的证悟境界。到那时,不论遇到什么样的违缘和环境也不可能退转,宁死也不会舍弃三宝。文革期间就有这样一位了不起的上师,当人们都在批驳“一切万法的真理就是佛法”这句话时,那位上师说:“你们没有洞达佛法的奥义,这样说情有可原,但我绝不会这样说。”还有一位喇嘛在接受批斗时说:“你们毁谤三宝,真的很可怜!你们不懂得深奥的佛法,但我深信不疑,所以绝不会诽谤三宝!”因此我始终认为,如理的观察可以为我们带来伟大的信心与真实的悲悯。

 

如理观察所生的智慧不仅能奠定信心的基础,最根本的是只有依靠它才能成就修行。全知麦彭仁波切说过:“大圆满才是最极深奥的法门,难以证悟。因此,如果没有依靠闻思彻底断除对实相的增益,或者不具备甚深窍诀的要点而盲修瞎炼的大多数人都会有与此雷同的危险性:对本来清净未获得定解,而心中只是留恋着一个‘既不是有也不是无’的基,终究一事无成。”全知无垢光尊者也说:“在我之后,只有闻思究竟的人才能证悟无上的大圆满。”依靠传承上师的教言我们也知道:外道中也有类似大圆满法语的教言,如果没有闻思的智慧则难以辨别,这样盲目修持下去很容易误入歧途。所以,只有闻思究竟成就真实思慧,才能不被任何违缘摧毁,也才能真正成就修行。

 

或许有人认为:“中观因明的观察只是增加分别念而已,我们不需要这些,只要如如不动安住在自己的本具智慧中就可以!”如果你真能安住当然很了不起,我们也很随喜。但是,末法时代的众生邪分别特别炽盛、串习时间也相当长久,如果没有殊胜的福德智慧,要安住恐怕有点困难。并且,中观因明的智慧也并非一般的分别念,一般的分别念是轮回之因,而断除分别的无我智慧则是解脱的根本,对于这样的智慧每日都作观察、忆念,岂能不断除轮回?因此,千万不要认智慧为平庸的分别念,一定要了知它们的差别!

 

作为三宝弟子应当深深反思:世间人学唯物论也能让这些遍计见根深蒂固地扎根在相续中,为什么我们闻思佛法这么多年还是会被环境轻易改变?就是因为没有真实的定解。学习中观的目的就是要以观察断除实执,从而树立不可动摇的定解以便趋入真正的修行。当然,这需要一段时间,不可能听一堂《中论》课就完事,不是那么简单。所以,我们应该有一种恒心,有了这种态度修行一定会有进步。

 

学了本品至少要有这样一种认识:作作者只是我们面前的幻相,从暂时来讲它们的本体是空性的,从究竟来讲执著空性的分别念也要消于法界。如果能对这个道理生起定解,那么自相续生起真正的中观见就不会很困难。

 

辛二、(以教证总结):

 

《般若波罗蜜经》云:“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色非作者使作者,如是受想行识亦非作者使作者。若色至识非作者使作者,此是般若波罗蜜。’”“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色非善,非不善,受想行识亦复如是。若色至识非善非不善,是名般若波罗蜜。’”

 

《摩诃般若波罗蜜经》云:“舍利弗言:‘婆伽婆,无作是般若波罗蜜。’佛言:‘作者不可得故。’”

 

《涅槃经》云:“耆婆语阿阇世王云:‘大王,若闻佛说无作无受,王之重罪,即得清净。’”

 

《入菩萨行论》云:“幻境非实有,能见心亦然。”

 

《中观根本慧论·观作作者品》传讲圆满

 

九、观本住品

 

戊二、(抉择人我空性)分二:一、破人我之自性;二、破人我之能立。

本品观察本住。所谓本住,即本来安住之义,就是人我。

 

释迦牟尼佛涅槃后二百年左右,佛教声闻宗分裂成四大部,然后又逐渐分成十八部。其中多数宗派认为人我不存在,但正量部、犊子部、贤道部、郁多罗部、法藏部这五部的论师认为人我存在,其根据是:如果人我不存在,谁转生轮回、谁获得解脱?因此人我必定存在。这五派都承许人我,但承认的方式稍有不同,有的说人我以不可思议的方式存在,有的说以能依所依的方式存在,等等。

 

除了学习中观的极少数人以外,世间人都认为人我存在。上至国家总统,下至街头乞丐,人人都认为有我。虽然对“我”的理解千差万别,各种各样,但总的来讲他们都认为有一个我存在。虽说有“我”,但却没有什么成立的理由,只是觉得有一个“我”存在。如果问:“我如何存在呢?”他们也说不出什么道理,更不会去观察在前世后世、身心五蕴中哪里有我,也不敢观察。不仅一般的工人、农民,就是文学家、科学家对于“我是什么”也极少观察。如果有人真的去观察或许也不难通达无我。

 

关于人我,外道与佛教以及佛教内部之间都有相当多的辩论。全知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对于这些内容都讲得非常细致,此处我们不作广说。

 

己一、(破人我之自性——观本住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庚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受者;二、以此理破受;三、彼二摄义。

 

辛一、(破受者)分二:一、说对方之宗;二、破彼宗。

 

壬一、(说对方之宗)分二:一、承许人我存在;二、人我存在之理由。

 

癸一、(承许人我存在):

 

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是则名本住。

 

如果谁具有眼耳等五根以及苦、乐等诸法,则其可以称为本住。

 

正量部认为:谁具有眼耳鼻舌身五根、苦乐等感受,谁就是本住;由于人我具有以上诸法,所以人我是本住,故人我存在。

 

颂词中的本住即在众生相续中本来安住之法,其实就是人我。静命论师的《中观庄严论自释》中对人我的认定有广泛论述,比如内道正量部等认为有一个不可思议的人我,有的外道认为人我是大自在天的本体,有的外道认为是梵天的本体,等等。虽然对人我的认定不同,但在以它作为领受者这一点上,各派是一致的:对于所领受的一切法,眼等五根、色等五境、苦乐等感受,只有人我才能领受。比如我可以以眼根见色,以耳根听声,也可以享用自己的房子、念珠。总之,承许人我的宗派都认为人我是受的主体,一切所受法都由它享用。

 

对于受法或所受法,鸠摩罗什大师译为“眼耳等诸根,苦乐等诸法”,藏文为“见法等”。大家在后面看到“见法等”应理解为眼根等见法乃至闻法、觉法、知法……这两种表达方式的意思完全相同。所以,只要领会了意义,不同的译文或解释不但不会障碍理解,反而会从不同侧面让你加深理解。

 

癸二、(人我存在之理由):

 

若无有本住,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先已有本住。

 

如果没有本住人我,那么谁具有眼等五根以及苦乐等法呢?因此应当了知本住先已存在。

 

如果不存在本来安住的人我,那就无法具足眼耳等五根,也无法享用苦乐等诸法。没有人我只有眼睛能不能见呢?不可能。就如一具尸体,虽有眼睛但并不能见,因为尸体上已没有人我存在。由此可见,只有人我存在,才能具足眼耳鼻舌身五根,才能享用痛苦、快乐的感受。如一切资具用品都是因为先有人我才能成立。如果人我不存在,那么五根、苦乐等都犹如石女儿的食品一样不能成立。由于这种情况不可能出现,所以人我必定首先存在。

 

壬二、(破彼宗)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领受法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之理。

 

癸一、(破领受者于一切领受法前成立)分二:一、破立我之因;二、破不观待我之因。

 

子一、(破立我之因):

 

若离眼等根,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以何而可知?

 

如果离开了眼等诸根以及苦乐等法,又凭什么了知本住人我先存在呢?

 

领受者可以分共同与局部两种,共同领受者是人我,局部领受者是眼等诸根,但总的来讲领受的主体还是人我。对方说人我本住首先成立并由它领受诸法,然而这样的领受者以何而成立呢?我们知道,领受者必须观待所领受的法才能成立,离开了所领受之法,它的成立之因也就不存在了,因不具足时人我如何建立呢?无法建立。就像财物不存在,拥有财物者也无法成立一样。所以说人我本住首先成立不合理。

前几品破法我,从本品开始破人我,破人我有好几品,希望大家认真学习。作为修行人,破除我执很重要。打破不了我执,反而为了“我”吵架、打架,这说明中观学得不好。以前霍西堪布曲恰讲课时说:“胜义谛无人无法、离一切戏论,大家不要认为已经懂了这个道理,待会儿下了课,如果你的鞋子被别人穿走了,就生起极大嗔心,说明你连人无我还没有懂。”所以我想,下课以后大家应当结合实际生活修习人无我,不要总是为我而执著。如果有道友说:“你怎么怎么不好,你如何如何……”你马上也跟着:“你为什么这样对我说话?”那谁都会觉得:执著这么大,看来人我一定是存在的!我讲了半天对你的人我却没有一点损害,那也就没有什么意义了。

 

有的道友每天都是:我的房子、我的墙壁、我的水沟、我的牛粪棚……不懂人无我的人就是这样。而通达了无我的人从来不会执著这些,他们心胸豁达:我的牛粪棚和你的牛粪棚,没有什么差别!“我”本来就不存在,哪里有我的牛粪棚?没有石女儿,哪里有他的牛粪棚……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己二、名言中仅可安立:

 

因业有作者, 因作者有业,

成业义如是, 更无有余事。

 

如果对方并没有心服口折,仍然强词夺理道:你们这样将因果、作者与作业的安立,一概加以否认,纯粹是不折不扣地毁谤这些(名言)。

 

我们的立宗,是想阐明言事实师们所理解的业果、先前存在随后毁灭的作者与业等等是不合理的。按照言无自性师[中观论师]所建立的,作者与业只不过是相互观待而安立的学说, 是合理至极、无法颠覆的。并且,为了表明“不但没有毁谤名言中的事实,而且可以让业果与能作所作等能够合情合理地建立”。(中观论师又进一步论述道:)

因为依靠业,而使所谓的“作者”成立, 也因为依靠作者,才能使所谓的“业”成立。

 

 

除了这样仅仅互相观待而成立之外,在任何条件下,都不存在自身本体成立的理由。

 

己三、以此理类推:

 

如破作作者, 受受者亦尔。

及一切诸法, 亦应如是破。

 

由此我们也可以了知受的推理:受者我与所受的五蕴二者,也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其自性根本不成立。其理由,与前面所表述的业与作者的推理毫无二致。

 

不仅如此,以抉择作者与业的结论,也可以使我们对剩余的诸法:所生与能生、所去与能去、所见与能见、支分与有支、量与所量等等,也是互相观待而成立的,其自性根本不成立的道理了了于心。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八观作作者品释终

 

九、观本住品

 

丁九(观本住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诸行以我与我所空”、“若无众生, 则寿命不可得。诸法如泡、如芭蕉、如幻、如虚空之电、如水月亦如阳焰”等,宣说了无有本住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多给巴瓦》42中云:“正量部、犊子部、贤道部、郁多罗部[无上部]、法藏部五大派别的论师们宣称:补特伽罗是实有的。”

 

【42】 《多给巴瓦》:为清辩论师所著的一本中观论著。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陈述他宗;二、破其立宗。己一、陈述他宗:

 

眼耳等诸根, 苦乐等诸法,

谁有如是事, 是则名本住。

 

部分正量部的论师们说道:摄集眼、耳、舌、身等五根,加上包括五境在内的色蕴、触、受、作意等心所43苦乐,以及其他诸蕴等在内的某种具备主宰能力的领受者,在所领受的见 法等存在之前,这种领受者[本住]已经存在。

 

【43】 心所:自力能见各自对境事物特殊属性之心所生法,如受等五十一心所。

 

若无有本住, 谁有眼等法?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本住。

 

其理由是:如果像这样的领受者——人我或者补特伽罗不是实有的,那么所领受的见法等又怎么能存在呢?不可能存在。因此,在此等所领受存在之前,诸领受者——人我,也即实有本住必定存在。

 

正如存在天授,才能由其贮积财物等等, 如果天授像石女的儿子一样不存在,则(其贮积的)财物等也就无从谈起。如果在见法等存在之前,不存在领受者补特伽罗,那么见法等又由谁来领受呢?无法领受。

 

己二(破其立宗)分三:一、破领受者我; 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以遮遣而摄成立之义。

 

庚一(破领受者我)分三:一、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二、破领受者于分别所领受前成立;三、破领受者存在因法。

 

辛一(破领受者于一切所领受前成立)分二:一、破无立我之因;二、破立我之因不观待。

 

壬一、破无立我之因:

 

若离眼等根, 及苦乐等法,

先有本住者, 以何而可知?

 

在所取眼、耳等内六处,以及触、受[苦乐] 等心所存在之前,又能以什么理由而使作为领受者人我的实有本住,也即领受者成立呢?因为领受者成立的因——见法等都根本不存在的缘故。

 

如果承许存在一名享受六境的领受者——人我,在没有外境的时候,又成立所谓的“领受者”,也即完全具备见法等的领受者存在, 则共同的领受者补特伽罗,局部的领受者见者等就不具备立因,如同没有财物也就不存在拥有财物者一样。所谓“此为彼因”、“此为彼果”、“此为彼之所领受”、“此为彼之领受者”的说法也就无法认定。如果领受者可以另外单独存在,那么何为领受者,何为所领受呢? 如果这样承许,则有非领受者也有所领受,非所领受也存在领受者的过失。

 

 

【ZCKB】《中论》对应讲记 34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癸二、(破违品作作者)分二:一、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一作业;二、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此处是破违品。作者与作业种类不相同即称为违品。违品的情况有六种:一、作者存在,作业不定;二、作者存在,作业定不定;三、作者不存在,作业决定;四、作者不存在,作业定不定;五、作者定不定,作业决定;六、作者定不定,作业不定。

 

子一、(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一作业):

 

有不能作无,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其过如先说。

 

决定有的作者不能作决定无的作业,决定无的作者不能作决定有的作业。如果认为有这样的作业与作者,其过失可以按前文中所发的太过类推。

 

本颂词的前两句,波罗颇蜜多罗所译的《般若灯论释》中为“有者不作无,无者不作有。”第一句“有不能作无”,“有”指决定的作者,“无”指非作业。本句可从两方面解释:一、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二、非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

 

一、决定的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要成为决定的作者,必须观待作业,不观待作业则无法成立其本体。比如陶师必须观待所作的陶瓶(作业)才能成为作者,如果他未作过陶瓶却称为陶师那就有无因的过失;再比如有杀猪等恶行的人才能安立为屠夫,从未杀过猪牛等的人怎么能叫屠夫呢?因此,必须观待作业才能成立决定的作者。然而,一旦成为决定的作者则不能作业,如果作者还要作则有两个作业与两个作者的过失。因此,决定的作者不能做任何作业,自然也不能做非作业。

 

二、非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非作业其实是不存在的法,任何作者都无法作这种作业,作这种作业就如采摘虚空中的鲜花一样不现实。因此非作业不能成为所作。

 

总结以上两个方面,由于“有”的作者不能作,而“无”的作业也不成为所作,所以“有不能作无”。

 

第二句“无不能作有”,“无”指不决定的作者即非作者,“有”指决定作业。它也可从两方面解释:一、非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二、决定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

 

一、非作者不能作任何作业。所谓非作者即不是作者,不是作者又如何作业呢?比如一个人不是屠夫,既然屠夫的本体在他身上不成立,那他如何作业呢?根本不可能作。即使作业已经成立,但没有作者,又由谁来作这个业呢?根本不能作。

 

二、决定的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作业已经成立则无法再成为所作,否则就有两个作业与两个作者的过失。因此,决定的作业不能成为所作之业。

 

三、总结以上两个方面,由于“无”的作者不能作,而“有”的作业也不成所作,所以“无不能作有”。

 

四、或许有人认为非作者也可以变成作者,比如以前某人不是屠夫,但后来改行杀猪而变成了屠夫。当然,从未经观察的名言来讲这样安立也并无不可,但从承许实有的角度来看这种转变就不能成立。为什么呢?因为实有的非作者不管积聚多少因缘也不可能转变成作者。如果舍弃非作者的本体而成为作者,那就说明非作者本身即非实有;如果不舍弃非作者的本体而成为作者,那他的转变又如何成立呢?

 

颂词后两句继续说,如果认为有这样的作业与作者,其过失可以按前文中所发的太过类推。具体可参阅《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子二、(破一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分三:一、破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二、破非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三、破二具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丑一、(破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决定之作者,不作不定业,

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

 

如果是决定作者,则不能作不定业,以及定不定二具作业,其过失先前已作宣说。

 

首先,决定作者不能作不定作业。不定作业实际上不存在,所以决定的作者不能作这样的业。

 

其次,决定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具作业。因为定与不定二种相违的体相不可能在同一作业上并存。比如,要么是佛法,要么是非佛法,而二者同时并存于一处根本不成立。同样,要么是作业,要么是非作业,并无二具作业。既然不存在这种作业,那作者也就不能作。

 

丑二、(破非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若作者不定,不作决定业,

及定不定业,其过先已说【注】。

 

【注】该颂词在原译中缺漏。

 

如果是不决定作者,则不能作决定作业,以及定不定二具作业,其过失先前已作宣说。

 

首先,非作者不作决定作业。比如,因我不具有所修道路这一作业所以是非作者,既然是非作者又怎能作修路的作业呢?这是不成立的。

 

此外,若所修道路成立,那这一决定作业不可能成为任何作者的所作业,否则就有两个作业与两个作者的过失。因此,非作者不能作决定作业。

 

其次,非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具作业。即便非作者可以作业,也无法造作定不定二具作业,因为定与不定两种相违的体相不可能在同一本体上并存。比如我是一个非修路者,假使我可以修路,又怎能去修既是所修又非所修的道路呢?这种路显然是不能修的。因此,非作者也不能作定不定二具作业。

 

这样系统抉择以后,我们应当有一种清晰的认识:虽然名言中有工人修路的说法,但在胜义实相中,所谓修路者、修路的行为、所修的道路,都了不可得。就像梦中修路,一切挖掘与铺垫都只是梦心的显现而已,并非真实存在。虽然众生以无明习气遮障而暂时显现的轮回迷梦无欺存在,但以中观的道理分析以后就会知道,这只是众生迷乱分别心的造作,并非实有。

 

迷乱的心难以自觉其迷乱,只有借助中观的推理才能趋入真实义。学习中观后,有智慧的人一定会被其深深吸引,因为中观教理是佛教中真正的狮子吼。所有野兽中狮子最具威力,没有能与之相比者,狮吼声一出,群兽惊惧。但大家应从生起定解的角度去理解中观狮吼声,不能盲目崇拜佛陀及龙猛菩萨,应像《定解宝灯论》及《中观庄严论释》所说的那样,以随法行者的身份对佛法生起正信,只有这样才算是真正的智者,只有这样才会知道龙猛菩萨的教义在整个世间都无与伦比。

 

或许有人会疑惑:《观作作者品》对我们成佛似乎没有多大关系?其实他们并不知道,众生相续中根深蒂固的实执一定要以这种尖锐的推理才能打破,否则无始以来的习气难以消除。所以在遇到这样殊胜的法门时,大家一定要珍惜!

 

丑三、(破二具作者作不同之二作业):

 

作者定不定,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于业,其过先已说。

 

定不定二具作者,对于定与不定两种作业都不能造作,其过失前文已作宣说。

 

本颂与前面颂词“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有些相似,一定要区分开来。前颂是说:定不定二具作者不能作二具作业,作者与作业是同品。而本颂的意思是:定不定二具作者不能作决定作业,也不能作不决定作业,作者与作业是异品。

 

从定不定二具作者本身而言,因为其本体不成立,所以不可能作任何作业。从作者如何作业的角度来讲,也不可能作二种不同作业。

 

以上通过“破同品作作者”与“破违品作作者”,系统抉择了作作者不成立,对此我们应当引生坚固的定解。定解相当重要,没有定解单在字面上能解释,这样很容易忘记;如果真能将中观理证融会于心,则不会忘记。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庚二(遮遣违品能作所作)分三:一、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业;二、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与二者兼具业;三、遮遣二者兼备作者作分别业。

 

辛一、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业:

 

有不能作无, 无不能作有。

若有作作者, 其过如先说。

 

自宗于此首先立宗:“决定的作者[有]不能作不定业[无],而非决定的作者[无]也不能作定业[有]。”

 

有关此理,可用前面所发的太过类推。即对于定作者、不定业、非作者、定业四者,依次用前面已经论述过的理由“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若不定作者……作者亦无因”、“定作者无 作……无业有作者”加以破斥。

 

辛二、遮遣分别作者作分别与二者兼具业:

 

决定之作者, 不作不定业,

及定不定业, 其过先已说。

 

(原译:作者不作定, 亦不作不定,及定不定业, 其过先已说。)

 

 

自宗再次立宗:“具备决定行为的作者不能作不定业,以及定业与不定业二者兼备的业。”

 

其理由,可用前面所阐述的原因依次各个击破。也即采取“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有无相违故, 一处则无二”的方式,即可令对方哑口无言。

 

若作者不定, 不作决定业,

及定不定业, 其过先已说。

 

(该颂词原译中缺漏。)

 

自宗意犹未尽,又一次立宗道:“非决定的作者,也不能作具备此行为的决定业,以及定业与不定业二者兼备的业。”

 

其原由,可按照前面的陈述方式,有顺序地使其昭示于众。即用“若不定作者……作者亦无因”、“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等方式(,就可使妄想提出异议的反方无言以对)。

 

辛三、遮遣二者兼备作者作分别业:

作者定不定, 亦定亦不定,

不能作于业, 其过先已说。

 

自宗乘胜追击,再一次立宗道:“相互违背的决定与非决定两者兼具的作者,更不能作分别的决定以及不定业。”

 

我们只需有条不紊地依照前面的表述进行推理,便能心知肚明。即全部采用“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 “作不定之业,作业堕无因”等两句偈颂的推导方式阐述其道理。

 

 

【ZCKB】《中论》对应讲记 33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一般人都有“这是作者,这是所作的业”等的概念,在名言中也的确存在这种如幻如梦的显现。但是,若将这些显现执为实有,则肯定是错误的。因为以了义中观宗的见解来抉择,作者与作业都不成立。

 

我们抉择空性,应首先抉择一切显现唯心所造,然后再抉择心也不成立,这是以次第的方式抉择实相的方法。全知麦彭仁波切的教言中说过:名言中所现的外境并不成立,因为外境无非心的幻现,与心无二无别,绝无离心之外的他体法,这是唯识宗的根本理论。或许有人认为柱子等外境是离开心而独立存在的,但真实的情况是心以外柱子的本体并不成立。为什么呢?因为一切显现在明知之识的本体中产生,如果不是心,柱子则无法在我们面前显现。就像做梦时,因为有了明知的心,梦中的柱子等对境才得以显现。这个教言比较深,也非常重要,希望大家能从中领悟无境唯识的道理。将名言中的显现抉择为心识以后,再将心抉择为空性,然后再继续观察,所谓的空性也不成立,不空也不成立,空不空的二具也不成立,非空非不空的双非也不成立,这样便抉择到了离一切戏论的见解。如果是应成派的直接所化,则应以顿悟的方式来抉择,不必抉择唯心,也不必抉择单空,应直截了当地抉择一切万法皆离一切戏论。但对于初学者来讲,按次第学修是极为必要的。

 

寅二、(以否定的方式而破)分四:一、以无因而破;二、无因所导致之过失;三、以无罪福而破;四、无罪福报所导致之过失。

 

卯一、(以无因而破):

 

若不定作者,作不定之业,

作业堕无因,作者亦无因。

 

如果不决定的作者可以作不决定的作业,那么作业就会堕于无因,作者也成了无因。

 

本颂解释前文的第二个立宗:“决定无作者,不作无定业。”如果说不决定的作业能为不定的作者来作,那么此作业由于不具有作者,即不依作者而有的缘故,堕入无因;如果说不决定的作者能作不定的作业,那么此作者由于不依作业而有的缘故,也成了无因。我们知道,作者与作业互为能观待、所观待,二者都要以对方为因才能成立。因此,如果存在非作业与非作者,那么由于二者都不依对方而成立的缘故,此种作业与作者都成了无因生。

 

如果承认无因生就会有很多过失,因为一切万法都是因缘所生。大智大觉的佛陀在彻见一切万法的真相后亲口宣说:“诸法从缘起,如来说是因。”而且在整个世界上,谁也不可能现量见到或比量推知有无因生的法。可见因缘生是一切万法的必然规律。

 

卯二、(无因所导致之过失):

 

若堕于无因,则无因无果,

无作无作者,无所用作法。

 

如果堕于无因生,则成了无因无果,如果无因无果则无有作业、作者及作业时所用之作法(资具等)了。

 

一般来讲因果有两种:一、能生所生的因果,如种子与苗芽之间的关系;二、互相观待的因果,如左手与右手、这边和那边等等。作者与作业即属于观待的因果:一者有另一者也有,一者不存在则另一者也不存在。如果作者与作业都是无因就失坏了这种观待的因果,失坏了观待的因果也就失坏了能生所生的因果。为什么呢?因为种芽之间并未脱离观待,种子只有观待芽才叫种子,芽也只有观待种子才叫芽。

如果堕入这种无因生的邪见就会失坏因果正见。不承认因果又有什么过失呢?我们知道,不承认因果就不会承认前后世,不承认前后世则一切恶业都可能造下。《涅槃经》云:“不见后世,无恶不作。”全知麦彭仁波切在《中观庄严论释》中也说:承许无因生,不承认因果,不承认前后世,这是所有见解中最低劣的见解。

 

另外,如果不承认因果,则不会有作业、作者以及所用作法。比如陶师是作者,瓶罐等是作业,泥土与轮盘等是所用作法,这些都是在因果上建立的。但由于不承认因果,这一切在名言中都无法成立了。再比如工人修路,工人是作者,所修的道路是作业,再加上所用的工具、泥土、水泥等法,这些都是因果法。如果不承许因果,它们也无法建立。修行人应该行持善法,而如果不承许因果,那么布施中的三轮,即布施者、所布施之物、布施的对境也无法成立;而持戒、忍辱乃至说法、放生等善举也同样被一概否认。因此,以无因无果的邪见必定招致一切无作的过失。

 

以上两颂在向对方发太过时,是根据对方前面的承许而推导出后面的过失:如果非作者可以作非作业,则堕入无因;若无因,则无因无果;以无因无果,推出作业与作者及所用作法皆不成立。不仅这两颂,下面的两颂也是如此:以作业等三法不成立,推出善恶业及其果报不存在;以无有果报,又推出涅槃与解脱道也不成立。这样一来,便出现了世出世间的很多过失。这种推理方式是各大注疏共同采用的论证方法。以后面所推出的过失彰显前面对方观点的错谬,这是非常殊胜、合理的推理方法。

 

卯三、(以无罪福而破):

 

若无作等法,则无有罪福。

罪福等无故,罪福报亦无。

 

如果没有作业等三法,则不会有罪业与福业。没有罪业与福业的缘故,由罪福所生的苦乐果报也不存在。

 

本颂承接上文继续推导:如果名言中没有作者、所用作法与作业,那么罪业与福业以及它们的果报也就不存在了。从罪业的角度讲,没有作者、所用作法与作业,那世间的十不善业及造罪者也就不存在;没有罪业,一切恶趣等的苦果也不会存在。从善业的角度讲,没有作者、所用作法与作业,那十种善业、四禅八定等世间福德与出世间的善业资粮,以及修福者都不能成立,由此引发的人天乃至出世间安乐也不会存在。

 

如果对方是顺世外道,那么中观宗的推理不但不能引起他们的反思,反会得到其“赞同”:“对对对!没有福德,也没有罪业,什么都没有!”但是,此处的对方毕竟是内道小乘论师,他们认为诸法实有,不会承认罪福业与苦乐果报不存在。如果对方知道是自宗实有的承许引发了这种过失,肯定会引起他们的深思。对于业因果,内道小乘、大乘都是承许的。如《百业经》云:“众生之诸业,百劫不毁灭,因缘聚合时,其果定成熟。”众生所造的一切业,纵经百劫也不会失坏,当因缘聚合时,果报还须自受。《涅槃经》云:“善恶之报,如影随形。”意思是说,善恶报应就像影子随着身体一样,跟随着自己不会空耗。《华严经》亦云:“一切诸报皆从业起。”即一切苦乐报应皆从恶业与善业中发起。因此我想,如果能够了知正是其自宗的观点失坏了因果,有智者一定会回头的。

 

卯四、(无罪福报所导致之过失):

 

若无罪福报,亦无大涅槃。

诸可有所作,皆空无有果。

 

如果没有罪福业的果报,也就没有大涅槃果;而且,一切所作也都成了空耗而无有果报。

 

福罪即是善恶的意思。如果说善恶业的果报不存在,那么大涅槃果也同样不应存在。在藏文中,大涅槃有解脱和涅槃两个意思,解脱是指声缘阿罗汉从轮回中获得的暂时解脱;涅槃是指佛陀获得的无上圆满菩提果,即真正的大般涅槃。颂词只提到大涅槃,因为大小乘共许大涅槃是修道的果。虽然其他善恶果报也应否定,但如果否定了大涅槃,内道的修行及取舍也就全部否定了,而且一切有所造作之业都将成为空耗,没有任何果报。这是否合理呢?显然不合理。因为世间一切善恶因果根本不会空耗,也不会有丝毫错乱。因此,如果说没有善恶业的果报,那一切世出世间的因果道理全都被毁坏了,而你们又自称是佛陀的随学者,这样承许恐怕不合理吧。

 

不仅以世出世间的因果正见来衡量时对方的观点不合理,于世间共称的名言中不许罪福业的果报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如果没有果报,那么世间的一切劳作皆失去意义。比如,农民春天种了庄稼,秋天却没有收获;牧民放牧牛羊,却得不到乳汁等给养生活;工人虽然天天打工劳作,却赚不到一分钱……这样谁还会付出劳作呢?他们愿意付出劳作是因为他们相信:我现在辛苦地干活,将来一定会有收获。如果没有果,那他们的所作所为难道不成了空耗?谁会这样承认呢?

 

或许有人怀疑:中观宗抉择胜义中作作者不存在,为何以对方的承许会导致失坏世俗的业因果来遮破呢?对此果仁巴大师说:以上四颂,中观宗是将胜义与世俗理结合运用而遮破对方。怎样结合呢?我们知道,对方承许作作者、业因果等存在,而在中观宗看来这些法只在后得位的名言中存在,当中观宗抉择究竟实相时便向对方指出:如果这样的作作者存在,便有无因、无果乃至无有大涅槃等过失。由此便推出对方的承许与世俗因果正见相违,中观宗正是以这一点遮破了对方的胜义承许。因此,中观宗完全是站在公平的立场上驳斥对方的。

 

如果对方反问:你们承许万法空性,为何不失坏善恶业及果报呢?中观宗则回答:我们承许空性与建立因果都无过失。因为在后得位中观待众生的分别心,我们也随顺成立因果,并不予以遮破;而在抉择究竟胜义时,我们完全不分名言与胜义,遮破一切承许。这一点非常关键,如果不能通达则对中观理证很难信服。

 

子二、(破共同同品):

 

作者定不定,不能作二业。

有无相违故,一处则无二。

 

定不定二具的作者,不能作定不定二具的作业,因为有无二者相违,不可能在同一处共存。

 

前文对各自同品作了遮破,本颂则破共同同品。所谓共同同品,即作者与作业都是定不定二具的体相。作者是定作者与不定作者的结合,是二具的作者;作业也是定作业与不定作业的结合,是二具的作业。

有人认为,小乘饮光部承许这种不可思议的二具作者作不可思议的二具作业。那二具作者能否作二具作业呢?不能作。因为作者与作业的体性都不成立。比如我是看书者,此时非看书者在我身上决定不存在;我所看的书是所作业,而非作业也决定不存在。因此,不管是作者还是作业,定与不定即有和无的体性绝不会在一处并存,因为作者与非作者、作业与非作业完全相违。相违的法就如阳光与黑暗、水和火一样不可能在同一处并存。既然二具作者与二具作业都不存在,那自然不能作。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以上为立宗, 下面阐述原因或理由:

 

定作者无作,无作者成业;

有业而无作,无业有作者。

 

(原译:决定业无作,是业无作者;定作者无作,作者亦无业。)

如果作者已经成立,则其作业的行为就不会存在,因为作者已经成立,而再次使其(作业的行为)成立的第二种行为并不存在的缘故; 如果所作的此业不是作者的业,这样一来,则有不存在作者的业可以成立的过失。

 

同理,如果业已经成立,则其作者的行为就不会存在,因为业已经成立,也即业本身体性的行为已经具备或者成立,而再次作的第二种行为并不存在,那么,又有谁来表明这个业呢?谁也无能为力。因此,所谓“该业的作者”, 在任何时候都不可能又去作以自性而成立的该业。

 

同样,如果妄想成立不具备业的作者,也是绝对行不通的。因为其能立并不存在的缘故。

 

总之,能够成立的作者与业两者相互之间, 必须相观待而安立。若不相观待而存在此二者,就会导致没有业的作者,与没有作者的业之过失。这样作者既不成其为作者,业也不成其为业了。

 

若不定作者, 作不定之业,

作业堕无因, 作者亦无因。

 

(原译:若定有作者,亦定有作业。作者及作业,即堕于无因。)

 

如果由不是决定的作者,而去作不定的作业。因为作者没有决定,则使业被称为“业” 的因也就不存在。

 

如果所作的是不定的业,则使作者被称为“作者”的因也不存在。

 

若堕于无因, 则无因无果,

无作无作者, 无所用作法。

 

如果业与作者两者都堕于无因,则以共同因所生的果法——瓶子等等之类,以及能使果法生起的因——轮盘等等也都无法成立,其道理相同的缘故。

 

如果没有因果,则所作的瓶子、作者陶师、所用作的陶泥也就不应该有能立了。

 

若无作等法, 则无有罪福。

罪福等无故, 罪福报亦无。

 

如果作等三者不合理,则能遍【41】不存在,那么,应取的善法[福]以及应断的非法[罪]之业也就不存在。如果善法与非法不存在,则由此业所产生的果报——快乐与痛苦也就不存在。

 

【41】 能遍:也即外延。概括众多部分概念的总体。如瓶是概括金瓶、陶瓶等一切瓶类的能遍,也即金瓶、陶瓶的总概念。又如“常”,是“非所作性”之性”之能遍,“无常”,是“所作性” 之能遍。能遍,“无常”,是“所作性” 之能遍。

 

 

若无罪福报, 亦无大涅槃。

诸可有所作, 皆空无有果。

 

如果(善法与非法)的果报不存在,则相属于果报的所谓“涅槃、善趣之道”也不应该存在。

 

因果不存在,则世间界的耕耘稼穑等行为也就成了无意义的劳作,这显然是信口开河。所以,千万不要口中雌黄地鼓吹“不定的作者作不定业”的主张。

 

作者定不定, 不能作二业。

有无相违故, 一处则无二。

 

如果对方又认为:是由决定作者与非决定作者两者兼备的作者,去作定业与不定业两者兼具的业。

 

这种说法也是不堪一击的。是非[有无]二者,在一名作者与一个业上面,如同光明与黑暗一般是相违的,又怎么可能存在呢?绝不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