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KB】《中论》对应讲记 30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寅三、(抉择诸法不离老死相而破):


所有一切法,皆是老死相。
终不见有法,离老死有住。

 

世间一切有为法皆是老、死之相,始终不见一个法远离老、死而住。

 

世间上的万事万物都是无常的法,都有老、死的相。老是陈旧、衰老,事物一点一点不断变化,这叫做老;而死是最终的毁灭。一切有为法都有这种变化和毁灭,所以我们始终见不到远离老、死而住的法。人类也是一样,有生就有老、死。有人认为,像莲花生大师那样获得了永恒不变的长寿持明果位,就没有老、死。但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莲花生大师的虹身成就是果位上的一种特点,并不是有为法的不灭。

 

所以,从有为法的角度来讲,任何法不可能离于老死。《大圆满前行》和《俱舍论》都讲了,整个器世界有成、住、坏、空的过程。我们知道,这个过程始终是迁变的,即使是住,也不是一个恒常的状态,它也随着时间在变化。就像我们的佛堂、经堂以及城市里的高楼大厦一样,这些似乎不变的建筑,其实都在逐渐逐渐趋向毁灭。我们的身体也是这样,从少年到青年,到中年,到老年,最后到死亡,时时刻刻在变化着。所以,不管是外器世界还是内情世界,任何法都在不断地变化和毁灭。

 

《旅途脚印》里有一段关于无常的文字,里面引用了《红楼梦》的一个偈子:“试看春残花渐落,便是红颜老死时,一朝春尽红颜老,花落人亡两不知。”我们的实际生活也确实如此,花落了,人死了,但谁知道无常啊?谁又真正认识了这种自然的道理?春夏秋冬,花开花落,我们的生命也从青春瞬间到了暮年,谁能阻挡?很多人见到脸上出现了难看的“花纹”,就去做手术,但衰老还是加重了。为什么呢?因为谁也阻挡不了时光的流逝,老死是一个自然的规律,无法避免。世间人付出了大量财力、物力,用尽一切办法想获得永远的青春美满,可是到头来还是徒劳无益。

所以,对我们真正有益的就是佛法。通达了万法的无常本性,一旦自他出现无常,我们都不会伤心,会坦然面对。因为一切有为法都不离老死。如《解忧书》云:“地上或天间,有生然不死,此事汝岂见,岂闻或生疑?”众生有生而不死,我们听也没有听过,见也没有见过;人都会死,这一点谁也不会怀疑。作为佛教徒,我们对人的生老病死,对万法的无常已经通达了,通达后就能坦然面对。从出生的那一刹那开始,一直在趋向死亡,这个道理,我们一定要生起定解。

 

寅四、(观察以自住他住而破):

 

住不自相住,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亦不异相生。

 

住法不能自己安住自己,也不能依靠其他的法而住,就如生法不自生,也不依靠其他的法而生一样。

 

这是破住的最后一个问题,从自住和他住两方面来观察。

 

如果这个世界上真的有一个住法,那么它或者是自住——自己安住自己,或者是他住——依靠其他的住法而住,再没有别的方式。但这两种方式都不成立。首先,住法不能自己住自己。自己住自己要有一个动作,这样就成了自己对自己起作用。但自己和自己是一个物体,所以不可能对自己起作用,就像宝剑不能自割,轻健者不能骑到自己的肩上一样。如果能自住,那么《宝积经》、《楞伽经》等经中所说的过失就不能避免。其次,住法也不能依靠其他的住法而住。如果它要依靠其他的住法,那么其他的住法有没有住法?第三个住法有没有住法?这样观察下来就有无穷的过失。既然自住和他住都不合理,又没有第三种住的方式,那么住不成立。

 

未经观察的时候我们认为有“住”,如我“住”在这个屋子里,行“住”坐卧等等,乃至佛经里也有“住劫”等的概念。但实际上这些只有在名言中才称之为“住”,而胜义中根本不存在。宗喀巴大师的注疏中引用了《等持王经》(《三摩地王经》)的教证:“此等法不住,此等无有住,无住称为住,自本体不得。”意思是说,诸法本来是不住的,没有住人们以为有住;观察住的本体,其实了不可得。《摄集经》云:“色不住、受不住、想不住、行不住、识不住。”所以,住是不存在的。

 

听说有个道友想在学院小住,“我暂时在喇荣小住一段时间,买到房子就住一段时间,买不到缘分也就尽了;道友对我的态度好我就住,不好就不住了。”他的说法不太对。到学院来,别人的态度好不好不是关键,要看能不能得到法。能得到一点法,解决了自身的烦恼,我觉得这才是有意义的,是最关键的问题。

 

不管怎么样,住、不住都是名言,迷乱的众生认为这些有,但没有任何理由。而我们依靠理证,从自住、他住上观察能成立住不存在。

 

住不存在,佛经里为什么还有这些名相呢?这一点佛陀解释过:住的本体不存在,但观待人们的假想分别,可以说有住。所以,虽然我们有“我的住处”、“我住下来”等的名言,但这只是名言的说法,真正观察的时候,一切万法不生,怎么会有住呢?住是假相,这就是我们观察的结果。

 

《大圆满心性休息》讲:未经观察的时候,万法似乎是存在的;但稍加观察,这些法又不存在;再详细观察,所谓不存在的空性或无有也不存在。意思是说,只要我们善加抉择,就能抉择到离一切戏论;而真正达到这样的境界,也就找到了我们的本来面目。

 

所以,我觉得很多众生确实很可怜,不管是学显宗还是密宗,不懂这个问题,非常可怜!而我们遇到了善知识,听到了中观的窍诀,的确很有福报。说没有生住灭,虽然刚开始听会有些吃惊,但闻思久了,我们的执著也就淡了。的确,从小受的教育让我们觉得有生、有住、有灭;我们也现量见到花朵在春天开放,夏天安住,秋天又一朵一朵凋落。在这样的教育和现量之下,我想谁也摆脱不了执著。但我们现在学了中观这一无上法门,只要依靠大乘善知识的引导,依靠龙猛菩萨、月称菩萨的理证,我们的相续逐渐逐渐熏陶下去,最后真的就会知道,其实我们眼耳鼻舌面前的一切,全是假相。就像我们在做梦,梦里有花开花落,有自然显现的很多形象,但第二天醒过来一看,除了迷乱意识的显现以外,根本不存在。好好想想梦的道理,再看看我们的生活,对空性一定会深有体会。

 

我们是来修行的,所以,每一个推理希望大家对照自己的相续,结合实际生活,在生活的每一个细节中体会和运用这些推理,这是很好的修行。可能在运用的过程中会有些困难,觉得衔接不起来,但我们还是要努力去作。因为闻思的目的就是要遣除自相续的烦恼,我们在生活中有烦恼,就要这样去遣除。无始以来,我们的烦恼已经根深蒂固了,修行唯一的目的就是遣除烦恼。有时候我们闻思,用理证抉择诸法的空性,以此断除烦恼;有时候我们依靠上师的窍诀来安住,用安住断除烦恼;有时候我们忏悔、念咒,以这种方式断除烦恼。所以,千方百计地断除烦恼,这是每一个修行人唯一该作的事情。

 

抉择住法不存在,从名言的角度,我们很容易体会到无常。无常本是名言的实相,是激励我们珍惜人身,勤勉修行的方便,但有人却认为:现在不能修行无常,如果修无常,因为上师也是无常,那对上师就难起信心。这是一种愚痴的说法。如果上师是无常的缘故,你就不起信心,那释迦牟尼佛也显示无常,你为什么信佛呢?因此,正因为诸佛及上师都示现无常,你应更加生起信心,这才是如理作意,但我们的心却很颠倒。

 

丑三、(破灭)分六:一、观察三时而破;二、观察住不住而破;三、观察因果而破;四、观察能遍不可得而破;五、观察有实无实而破;六、观察自灭他灭而破。

 

寅一、(观察三时而破):

 

法已灭不灭,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无生何有灭?

 

任何法在已灭尽时不能灭,在尚未灭尽时不能灭,于正灭时也不能灭。诸法皆是无生,哪里有灭呢?
任何法若有灭,应在灭法的三时中成立,或者在已灭时灭,或者在未灭时灭,或者在正灭时灭,此外则不会有灭。然而经过观察,这三时中都不存在灭法。

 

首先,法在已灭时不能灭。一个法产生了以后趋入毁灭,在毁灭以后是否还有灭呢?没有灭。已经灭尽的法如何再灭呢?如清辩论师在《般若灯论释》中云:“如人已死,不复更死。”人死了以后,能否再死一次呢?显然不能。同样的道理,灭尽的法也不能再灭,因为它的相续已断,并无可灭的本体。如果灭了以后仍有灭,那就会有灭法无穷的过失。因此,任何法已灭尽时,不存在灭法。

 

其次,法在未灭时不能灭。或许有人认为:已灭的法的确不能灭,但未灭的法肯定有灭。比如我们活在世间的人,谁也不知何时死亡,也许明天,也许再过一段时间,此时虽然还没有死,但在未来终归一死。所以,未灭法的灭是存在的。这是他们的想法,但这种想法也未经观察。为什么呢?因为法在未灭时其本体是存在的,存在与灭相违,如何能灭呢?如果说未来有灭法,但未来的灭法尚未产生,尚未产生的法如何在未灭的

现在法上存在呢?显然不可能。因为现在是有,就像瓶柱等法;而未来灭法是无,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有和无无法并存。另外,即使有未来灭法,它也只能属于未来的法,未来的法未生,哪里有灭呢?如果未生法也有灭亡,那有石女的儿子也有死亡的过失。因此,法在未灭时不存在灭法。

 

最后,法在正灭时也不能灭。没有详细观察时,我们会认为有正灭时,比如一个人已经奄奄一息,此时我们说他正在死亡。但实际观察时并没有正在死的状态,因为如果没有断气则是未死,已经断气则是已死,除此之外,不是断气也不是未断气这种情况根本不存在。世间名言中虽有“某人正在断气”的说法,但从最细微的刹那观察,未死、已死之间并无一刹那存在。由此可知,所谓正死时只是一种妄念,其实并不存在。关于微尘与刹那的抉择方式,《中观四百论》中有详细宣说,大家可以参考。由于正灭时不存在,正灭时的灭法也就不能成立了。

 

以上通过三时进行观察:已灭的法不能灭,未灭的法不能灭,正灭的法也不能灭。由此可知,灭法不成立。

 

除了以三时抉择无灭以外,也可以由无生推知无灭。第一品中抉择了一切万法无有四生,即无自生、他生、共生、无因生;而本品也以无自生他生等理证,阐述了无生的道理。既然万法最初无生,那么它最后的毁灭也肯定得不到。世间虽有坏灭或死亡的说法,比如医生说病人:过两天会死,正在死,已经死了。虽有这种说法,但这是不懂教理人的一种邪执,其实并不存在真实的死亡或坏灭。就如梦中狂象之死,觉醒的人谁会承认无生的狂象有死亡?同样的道理,既然万法无生,怎么会有坏灭呢?以上以三时及无生的方式遮破了灭法。

 

我们学习中观,应该有一些深刻的体会。特别是讲考的时候,每一颂最好能讲得广一点,根据自己的体会稍加发挥,这就很好;如果只是完成任务一样一带而过,这样不对。所以在讲的过程中,你们可以稍广一点,不然太略了,我都觉得不好意思,因为每天的内容只有六七颂,你一个人讲完了,别人就没讲的了。因此,对于每一颂的内容应该深入,首先是字面上的解释和推理,然后结合自己的相续,结合我们的现实生活进行分析,这样一步步讲下来,你对颂词的词句和意义的理解也就体现出来了。

 

不过也要注意一点:不管我们怎么讲,千万不能脱离原文。我最担心有的道友以后讲经说法时,词句一旦解释不来,就随便用其他道理敷衍过去。这是非常不好的事情!现在有些法师就是这样,讲《金刚经》、《楞严经》等经典时,经中的比喻或意义讲不来,他就说一个笑话,或者讲一则公案,就这样过下去了。这样非常不好!因此,希望道友们不论是现在讲考,还是以后弘法,讲任何经论乃至最细微的词句时,都一定不要离开原文的轨道。这非常重要!在原文意义的基础上,你再依自己的智慧和理解来发挥,这也是需要的。但你在发挥的时候,如果跟原文没有一点瓜葛,没有一点关系,这实在是非常可怕的事情。对于这一点我们一定要提高警惕!一定要注意!否则,我就非常担心一些嘴巴稍微会说的道友,他把原文放在那里,原文的外、内、密意根本不懂,却在旁边讲得天花乱坠,其实也没有一点意义!

 

寅二、(观察住不住而破):

 

若法有住者,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是亦不应灭。

 

如果是有住的法,则该法不应有灭;如果是不住的法,则该法也不应有灭。

 

有住的法,即正存在的法。一法如果存在,说它有灭则不合理。为什么呢?比如现在正在显现的柱子、瓶子或经堂,如果这些法真实存在,也即它们的本体正在安住,那怎么能灭呢?灭是间断法的相续,令法不再继续存在,这明显与住的性质相违。就像一个人的存活和死亡,活着的不可能死,死了的也不可能活着,二者完全相违,岂能并存?因此,有住的法不会灭。

 

不住的法,即无有本体安住、不存在的法。由于不住的法刹那不住,无有片刻停留的机会,所以它的本体并不存在。就像石女儿、龟毛、兔角以及虚空中的鲜花一样,无有本体的不住法在整个世界上何处也不存在,这样的法如何谈它的灭呢?因此,不住的法也不会灭。

 

或许有人认为:不是住与不住的法灭,而是先有住然后有灭。但这种说法也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住法本身并不存在,这在前文以三时中无住,以及住之前无生的推理都作过抉择。既然住本身都不存在,如何能有它的灭呢?因此,所谓先住后灭也是不成立的。

 

寅三、(观察因果而破):

 

是法于是时,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不于异时灭。

 

因法在因位时不会由自己毁灭,在果位时也不会由他法毁灭。

 

对方认为:灭法是存在的,因为在产生果以后,因要毁灭,就如牛奶变成酸奶时,牛奶要毁灭一样。

 

破曰:在因法变成果法时有因法的毁灭的说法并不合理。如果存在因法的毁灭,那它是在因位时由自己毁灭,还是在果位时由他法毁灭呢?就如牛奶,它是在处于牛奶阶段时由自己毁灭,还是在变成酸奶时由酸奶毁灭?

 

如果说牛奶在因位时,即处于牛奶阶段时由自己毁灭,这种说法不合理。因为当处于牛奶的状态时,牛奶的本体并未失去,此时哪里有牛奶的坏灭?如果说就是牛奶自己将自己毁灭,那就有自己对自己起作用的过失。自己对自己起作用,如宝剑锋自割,轻健者自骑等等,这是不能成立的。如果自己可以对自己起作用,那么作者与作业则成了一体;或者相反,因为有了能作所作,一体也成了他体。因此,自己毁灭自己不能成立。

 

如果说牛奶变成酸奶时,由酸奶毁灭,这种说法也不合理。因为不论此因果二者接不接触,酸奶都不能毁灭牛奶。首先,如果因果接触,则成了因果同时。为什么呢?因为因果不同时,则不能接触,就像过去与现在、现在与未来,由于前后不同时,所以无法接触;而因果若要接触,酸奶阶段时就应有牛奶存在,如是也就成了因果同时。但因和果同时,这种观点连世间最愚痴的牧童也不会承认。其次,如果因果不接触,则果不能灭因。酸奶没有接触牛奶,怎样毁灭它呢?此时若有毁灭,那么东山的铁锤也应该可以摧毁西山的瓶子,而整个三千大千世界中,所有不接触的法,也都可以彼此毁灭。显然这是不应理的。所以,因果不接触,果就不能灭因。由以上观察可以了知,不论因果接触与否,果法灭因都不能成立。既然因法不能由自己毁灭,也不能由果法毁灭,那所谓灭法就不能成立。

 

中观的理证符顺于诸法实相,是事势理,有智者应细细推究并依此树立正见。全知麦彭仁波切说:对于不愿听受真理的人,我们无话可说;但对于追求真理的人,我们宣说中观正见,相信他会因此而了知世间邪说极不应理。全知麦彭仁波切是文殊菩萨的化身,他的话讲道理的人一定会深受感染。

 

寅四、(观察能遍不可得而破):

 

如一切诸法,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即亦无灭相。

 

正如一切诸法的生相不可得,灭相也了不可得。以没有生相的缘故,可以推知亦无灭相。

 

第一品以及本品抉择了诸法生相了不可得,没有生相也就没有灭相。本颂科判中的“能遍”即是指生和灭,就本颂来讲,就是指生。有生则有灭,有灭则有生,以因明而言,生灭是互相周遍之因,二者互为能遍所遍,是一对无则不生的因果。本颂“生相不可得”,即是指能遍不可得,如果灭相所必定依靠的生相不成立,那么灭相也不能成立。

 

《中观四百论》亦云:“生既无所来,灭亦无所往,如是则三有,如何非如幻?”意思是说:既然诸法之生无所从来,而灭也无有所往,那么整个三有轮回为何不是一种幻化呢?它完全是一种幻化,只不过众生执于各种迷乱显现而已。前文以观察自生、他生等方式,抉择了万法的实相都是无生。一切万法既然没有生相,那所谓的灭相又从何而来呢?所以,无生则无灭。比如一个人从未产生,未曾来到这个世间,那怎么会有他的死亡呢?又如虚空中的鲜花从未依因缘而生起,那么,“虚空中的鲜花凋落了”,这种情况会不会有呢?不会有。因此,任何法的灭,它唯一的前提就是生,没有生,灭不可能存在。

 

其实,生灭不存在是我们对治烦恼的殊胜方便。人们往往认为真实有烦恼在自相续中生起、安住以及依缘而灭,在凡夫的迷乱显现中,这些法存在,但, 以正理观察时,所谓烦恼的生灭是不存在的。如《般若二万颂》云:“诸法如幻之自性,不生不住亦不灭。”《大圆满虚幻休息》亦云:“一切诸法如幻化一般,最初无生,中间无住,最后无灭。”这样的教言,在《中观四百论·破有为相品》中也有宣说。因此,我们真正对生住灭的自相有了认识,那对一切万法,不管是外境的纷然显现,还是内心的分别幻变,皆可了知毫无自性。全知麦彭仁波切也有教言说:没有幻化师,他所变化的幻化相也将销声匿迹。意思是说,若首先能对生住灭三相不存在之理产生深深的定解,那对魔术幻化般之外境的耽执,也将烟消云散。

 

因此,平时我们应观察自心的来源、住处和灭处,这是初修大圆满的关键,也是抉择并证悟空性的唯一方法。虽然中观是大圆满的前行,但前行与正行一定要结合起来修。有人认为前行只在最初修一修,正行时就不用修了,但这是一种错误想法。昨天有人打电话说:“我现在前行基本修完了,下面正行修什么呢?”听他的意思,好像前行修完就不必再修了,草草修一遍,目的就是过了以后好修正行,就像吃饭前先喝口茶一样,但这是不对的!以前的高僧大德们都将前行作为正行修法那样对待,这在华智仁波切的《大圆满前行》中讲得很清楚。而现在的有些人偏偏认为前行不殊胜,只有正行才殊胜,所以他们修前行时,只是随便修一下就过了。当然,一方面来说前行的确是入门法,修前行是为了趋入正行;但从另一方面而言,像观察心的来源、住处、灭处这样的修法,其实已是大圆满中非常甚深的修法了。因此,希望大家不要忽视《中论》的推理,尤其是无生、无住、无灭,若能对此先生起定解,再趋入大圆满本来清净的正行修法,将不会有困难。若敷衍了事,那么作为大圆满前行的空性见就难以产生,以后即使进入大圆满正行的甚深修法,也难以得益。但如果我们以中观的推理方法,抉择出包括自心的一切万法没有生住灭,并对此生起定解,那么对于修持大圆满正行本来清净也不是很困难的事情。法王如意宝也讲过:听受过《中论》等中观教言的人,对他们引导比较容易;而一点也没有听过的人,除非信心特别大,否则很难引导。因此,不要放弃中观的闻思!

 

很多人刚一开始非常兴奋:“我要学《中论》!一定要认真!”接下来两三天都睡不着,一直精进。可是现在,他慢慢放松,一天比一天放松,逐渐所有的螺丝都掉了……这些人的闻思态度,我看不惯!《格言宝藏论》中说:做事的人总要别人嘱咐、催促,连旁生也做得到;而没有催促也能自觉行持,这才是智者的行为。但有些人每天都要我说,说明天要讲考,他就稍微看一下书。对于这种人,萨迦班智达有一个比喻:有些牦牛,要用石头、棍棒来打,它才勉强走几步;没有打,它就一直站在那儿。希望大家精进,不要做这种人。如果你觉得这个法对你很重要,对众生也很重要,你就自觉地闻思,我觉得这样非常好。但看到大家情绪低落,精进不起来,确实有点失望!学院的生活条件还可以,有吃有穿,在这样的环境里,你们应该增上信心,精进闻思,不要虎头蛇尾。有些人刚学《中论》的时候信誓旦旦,但过了一段时间,他又失去信心了。这种态度不好!

 

我那天说过:一个人在一辈子里,传这样的法很难得。在我的印象中,法王如意宝传《中观庄严论释》只有一次,《中论释》只有一次,而某些大圆满法也只传过一两次。所以,你们学习《中论》的机会,有没有第二次很难说,而我传讲也不一定有第二次。因此,现在有这个机会,希望大家不要放松。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所有一切法, 皆是老死相。

终不见有法, 离老死有住。

 

因此,所有的一切万法,在任何时刻都与老死的自性息息相连。如果离开老死,也即与此二者相违的住法是根本无法存在的。

 

癸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住不自相住, 亦不异相住。

如生不自生, 亦不异相生。

 

住法以其他住法之相而住,与以自相而住两种情况都是不合理的。正如前面所陈述的道理一样,生法以自相或者他相而生都不合理, 否则即有无穷的过失,或者因为自身对自身起作用违背逻辑的缘故。此处可以此类推,即以“此住若未住,云何能自住”或者“若谓更有住, 住住则无穷”的方式来遮破。

 

壬三(破灭)分二:一、宣说能损之理;二、遮止自宗相同之过。

 

癸一(宣说能损之理)分五:一、观察所作;二、观察所依;三、观察因;四、观察法之有无;五、以前述之理类推。

 

子一、观察所作:

 

法已灭不灭, 未灭亦不灭,

灭时亦不灭, 无生何有灭?

 

如果从三时加以观察:首先,已经毁灭的法不可能毁灭,因为已经毁灭的缘故。

 

其次,尚未毁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灭法尚未产生的缘故。

 

再次,正在毁灭的法也不可能毁灭,因为在已灭未灭之外,根本不存在其他(正在毁灭的)情况。

 

还有,未生的法又怎么可能灭呢?连此法本身都不存在的缘故。

 

子二、观察所依:

 

若法有住者, 是则不应灭;

法若不住者, 是亦不应灭。

 

如果是住法,则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与灭法二者相违的缘故。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应该毁灭,因为住法不存在或者所灭的法不存在的缘故。

 

是法于是时, 不于是时灭;

是法于异时, 不于异时灭。

 

如果对方承许:在因毁灭以后,可以产生果法。

 

但是,在作为因的乳汁之时,并不能使作为因的乳汁毁灭,因为自身对自身起作用与理相违的缘故。

 

而在果法酸奶之时,也不能使其他作为因的乳汁毁灭,因为(因果)二者并未互相接触的缘故。

 

子三、观察因:

 

如一切诸法, 生相不可得。

以无生相故, 即亦无灭相。

 

如果对方承许:既然现见果法酸奶产生, 那么,作为因法——乳汁的毁灭又怎么能不存在呢?

 

正如前面观察诸法,得出其生并不合理的结论一样,那么,此时此刻需要生的存在方可安立的诸法之灭,也因为生不存在的缘故,所以作为灭的存在也不合理。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9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申一、(反问):

 

若言生时生,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而能生是生?


如果说正生时的生法能生所生的果法,那么哪里还有其他生法,能产生这个生法呢?

在“他生非理”这个科判中,前面已经抉择了三时都无生法。现在有人坚持认为:正在产生的时候有一个生法,比如苗芽,它正在产生的时候,就是此时的这个生法让它产生了。对此龙猛菩萨反问:如果是生时的生法能够有所生,那么这个生法自身,哪里还有其他的生法让它产生呢?
实际上没有其他生法。比如这根无常的柱子,它在一刹那一刹那地产生,对于正在产生的每一个刹那,对方认为有一个生法让它生。但我们观察这个生法,它有没有另一个生法让它产生呢?对方要么说有,要么说没有,只有这两方面的回答,除此以外也就没有别的回答方式。我们是在对方实有承许的基础上提出问题的。对方说有一种自性的生法,我们就问这个生法有没有其他的生法?不管对方回答有还是无,都站不住脚。

 

申二、(驳斥):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
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

 

如果说生法还有其他生法让它产生,那么生生就成了无穷;如果说离开了生生而有生法,那么万法都不必靠生法而生了。

 

“若谓更有生,生生则无穷”,如果生法还有其他的生法让它产生,那么生生就成了无穷。比如柱子靠生法而生,如果说生法是有为法,所以它也有生法——生生,那么这个生生有没有其他的生法?然后第三个生法有没有它的生法?这样一直推下去,始终找不到终点,所以有无穷的过失。而且,由于始终要有其他的生,所以生生无穷,这样一来,柱子的产生也就无法成立了。“离生生有生,法皆自能生”,如果离开了第二个生法——生生,这个生法还能够生,那它就不用依靠其他的因缘,成了自生或无因生了。生法如此,同为有为法的一切万法,也应该不必观待生法而生了。但自生是不合理的,前面破过了;而如果是无因生,就有恒有恒无的过失。所以,不论有没有其他的生法,都不能生。

 

这一颂在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中译作:“若起更有起,此起无穷过,若起无起起,法皆如是起。”起就是生的意思,意义上差不多。
以上是总破有为法的生住灭三相;下面是别破。宗喀巴大师也说过,前面总破时都是以生为例,但我们心里一定要知道:住、灭的总破也应该包括在前文的颂词当中。

 

子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灭。
丑一、(破生)分二:一、以前理而破;二、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寅一、(以前理而破):

 

有法不应生,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此义先已说。

 

有的法不应该生,无的法不应该生,亦有亦无的法也不应该生,这个道理前面已经说过了。

 

我们现在破的是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前面是总破,现在是别破。别破的时候我们先破生。

 

“有法不应生”,有的法,自己的本体已经成立了,这样的法不应该生。如果有的法还要生,就有很多过失,比如儿子已经生了还要继续生,房子修完了还要继续修,饭吃饱了还要继续吃等等,有很多和世间名言相违的地方。“无亦不应生”,无的法,自己的本体不存在,这样的法千百个因缘集聚也不可能生。“有无亦不生”,有和无二者相违,相违的法同处一体根本不成立,所以也不生。“此义先已说”,这个道理前面《因缘品》中已经宣说了,如颂云:“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而在龙猛菩萨的其他论典中也有,如《七十空性论》云:“有故有不生,无故无不生,违故非有无,生无住灭无。”

 

这是以前面的道理而破。

 

寅二、(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若诸法灭时,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诸法正在灭的时候不应该有生,因为生灭相违;法不是正在灭也不应该有生,因为不是正在灭的法根本不存在。

 

这一颂我们观察是正在灭时有生,还是非正在灭时有生。比如柱子,它是正在灭时有生?还是非正在灭时有生?
如果说是正在灭时有生,那么“是时不应生”,此时是不应该生的。为什么呢?因为灭和生完全相违。比如小孩子呱呱落地了,这是生;老年人也好,年轻人也好,离开了人间,这是灭,生和灭完全相违,不可能同时存在。所以,正在灭的时候不可能生。如果说不是正在灭时有生,这也不合理,因为“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不是正在灭的法,整个世间是找不到的。一切有为法都在刹那生灭,哪一个法不是正在灭呢?我们观察法相,就是观察有为法,因为无为法没有生住灭的法相。但在有为法的范畴当中,没有不是正在灭的法。没有这样的法,怎么谈它的生呢?所以,不是正在灭时也没有生,因为根本没有这样的法。

 

正在灭的时候不生,不是正在灭的时候也不生,除了灭和不灭,有没有其他的法呢?根本没有。这是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丑二、(破住)分四:一、观察三时而破;二、观察是否正灭而破;三、抉择诸法不离老死相而破;四、观察以自住他住而破。

 

寅一、(观察三时而破):

 

不住法不住,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无生云何住?

 

不住的法不能住,已住的法不能住,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一切法无生怎么会有住呢?

 

不住的法,也就是还没有住的法,住的本体尚未成立,它怎么会有住呢?如果还没有住法也能住,那么石女的儿子也可以住了,有这个过失。所以,不住法不能住。住法——已经住的法,也不可能住。住的行为已经过去了,过去了就不存在了,所以也不能住。那么住时——正在住的时候有没有住呢?也没有住。因为住和不住以外,没有一个正在住,这和去、不去以外没有正在去一样。要么是已住,要么是未住,没有正在住,当然也就没有正在住时的住了。世间有正在住的名言,比如“你正住在这里”,名言可以这样安立。但这些名言跟理证的观察不会有任何冲突,因为一个是显现,一个是它的本体,没有矛盾。

从住的三时来观察,一切法没有住;而从住观待生的角度,“无生云何住”,前面已经破了生,没有生哪里有住呢?所以,住是不成立的。

 

寅二、(观察是否正灭而破):

 

若诸法灭时,是则不应住;
法若不灭者,终无有是事。

 

诸法正在灭的时候不应该有住,因为住灭相违;法不是正在灭时也不应该有住,因为不是正在灭的法根本不存在。

 

前面观察是否正灭,这里也观察是否正灭,但二者有差别。前面是破生,这里是破住。那诸法是正在灭的时候住还是不是正在灭的时候住?如果是正在灭的时候住,这是不合理的。因为住和灭完全相违,住的时候不可能灭,灭的时候也已经不是住了。用世间的语言,如果是人和动物,住就是活着,灭就是死亡;如果是其他事物,保持原状叫住,消失就是灭。所以,住和灭完全相违,正在灭,怎么会有住呢?不应该有住。如果说不是正在灭的时候有住,这也不合理。前面我们观察生的时候已经观察过了,不是正在灭的法,整个世界上是找不到的。没有这样的法,怎么会有它的住呢?所以,不论是否正在灭,都没有住。

 

这个不住的道理,不说佛教中万法无常的见解,或者空性的观点,就是世间的物理学和哲学,也都有建立。他们说一切万法没有一个是静止的,全部都在运动。恒时在运动,在变化,也就是恒时都在灭,因为不灭就不可能有运动和变化。所以,一般的世间学问也承认没有不灭的法。没有这样的法,或者说没有不是正在灭的时候,自然也就没有它的安住了,就像没有石女的儿子,也就没有他的相貌端严一样。这个问题应该这样理解。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巳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若言生时生, 是能有所生。

何得更有生, 而能生是生?

 

如果对方认为:是以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 而使正生的法产生的。

 

那么请问:这个具有产生能力的他法自身正在产生的时候,又是以什么法而产生的呢?

 

若谓更有生, 生生则无穷。

离生生有生, 法皆自能生。

 

如果能有其他生法,而使其产生的话,则此生法的生又需要其他的生法,这样就有无穷的过失。如同吃饭需要烹调,而烹调又需要生火,生火又需要火镰……这样一来,对因法的需求始终都无边无际,吃饭的时候也就遥遥无期了。

 

反之,如果生法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的话,则一切万法都可以如此,即离开其他生法,也能够产生,因为其道理相同的缘故。

 

卯二、从果方而破:

 

有法不应生, 无亦不应生,

有无亦不生, 此义先已说。

 

倘若果法已经存在还要生,生法则不合理; 倘若果法不存在,生法也不合理;在果法存在与不存在两者兼备的情况下,生法更不合理。

 

关于这一点,前面[第一品]通过“果先于缘中,有无俱不可,先无为谁缘,先有何用缘” 的方式已经进行过论述。

 

辛二(别破)分三:一、破生;二、破住;三、破灭。

 

壬一、破生:

 

若诸法灭时, 是时不应生。

法若不灭者, 终无有是事。

 

现在正在毁灭的法,则不应该存在生法, 因为与生法相违的灭法存在的缘故。而不是正在毁灭的法,则不可能存在,所以也不存在生法。

 

壬二(破住)分三:一、观察三业;二、观察已灭未灭;三、以前述相同之理而破。

 

癸一、观察三业:

 

不住法不住, 住法亦不住,

住时亦不住, 无生云何住?

 

如果是住法住的话,则住法不能住,因为只有一个住者,而不存在两个住法的缘故,此理与破斥“去者去”相同。

 

如果不是住法,也不可能有住,因为住法不存在的缘故。

 

正在住的法也不能住,因为在已住未住二者之外,根本不存在(正在住)的情况。

 

另外,未生的法又怎么可能住呢?因为该法根本不存在,所以与住法相违的缘故。

 

癸二、观察已灭未灭:

 

若诸法灭时, 是则不应住;

法若不灭者, 终无有是事。

 

如果是正在毁灭的法,因为(毁灭)与住法相违的缘故,所以住法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而不是正在毁灭的法,是不应该存在的。

在这样的所谓法中,诸法的法相——住法究竟何在呢?它根本就不存在。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8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巳二、(意义不成立)分二:一、自生非理;二、他生非理。


午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

 

这个生法如果还没有产生,怎么能自生呢?如果它已经生了,既然生了,又何必再生呢?

 

对方说生法可以自生也可以生他,还举了个灯自照照他的比喻。前面我们破了比喻,现在破意义。破意义当中先破自生。

 

破自生的时候,我们从两个时间状态上来观察。比如柱子的生法,它是未生的自生?还是已生的自生?“此生若未生,云何能自生”,如果这个生法还没有产生,本体还没有成立,那怎么能自己产生自己呢?第一刹那的本体都不成立——还没有自己,怎么能自己生自己呢?就好像说石女儿生石女儿,世人听了也觉得是闹笑话,所以不合理。第二个方面,“若生已自生,生已何用生”,如果生法已经自生了,那么生完了再生,这就有很大的矛盾,生了又何必再生呢?比如柱子的本体已经形成了,还需不需要再次形成呢?没有必要。如果本体已经形成了还要再去产生它,就会有儿子生了再生、青稞的芽生了再生等无穷以及无意义的过失。所以,已经生了自生也不合理。

 

午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观察三时而破;二、观察生有无其他生而破。
未一、(观察三时而破)分三:一、总破三时生;二、别破正生生;三、破缘起不合理之说。
申一、(总破三时生):

 

生非生已生,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去来中已答。

 

生法不能生已生的法,不能生未生的法,也不能生正生的法,这个道理去来品中已经作了回答。

 

在前喻中,对方说灯可以照亮自己,也可以照亮瓶子、柱子等其他的法。这个比喻表示什么呢?它表示一切有为法的生不但可以自生,还可以生他。刚才我们破了自生,现在破生他。

 

我们用三个时间来观察。你们所谓的生他,所生的是过去的、未来的还是现在的法?如果是过去的法,“生非生已生”,已经过去的法就是已生,已经生完了再生就没有必要。就像青稞已经生了芽,再生就不合理。如果是未来的法,“亦非未生生”,也不是生未来的法。未来的法是未生,还没有产生,跟石女的儿子没什么差别。一个不存在的未生法怎么能生呢?所以,也不是未生的法生。那是不是正生的法生呢?“生时亦不生”,正在生的法也不生。一个法要生,它的本体或者已经生了,或者还没有产生,除了这两种情况以外,所谓的正在产生是不成立的。

 

这种观察三时的推理,前面第二品《观去来品》中已经观察过了,“已去无有去,未去亦无去,离已去未去,去时亦无去。”这种推理用在这里的破他生方面也可以。

 

我们破了自生又破他生,可能有人会想:《观因缘品》破自生他生,这里也破自生他生,重不重复呢?宗喀巴大师在《理证海》当中说:这没有重复的过失。前面破自生他生是从因缘的角度,而这里是从有为法法相的角度。当观察因缘生法的时候,认为它有自生他生,就要破;而从有为法的本体来看,如果认为它的法相——生能够自生生他,这也要破。所以不重复。

 

这里讲的每一个颂词应该比较好懂。《中论》就是这样,最困难的是《观去来品》,如果《观去来品》的推理过了关,后面就没什么大的问题。以前法王如意宝第二次讲《中论》的时候虽然不是特别广,但第二品还是讲了几遍。讲几遍以后有些人才明白,所以《观去来品》还是比较难。比较难的地方,即使重复几遍,有时候也不好懂。以前华智仁波切讲一个窍诀,重复了九遍,有个人还是不懂。华智仁波切说:如果还不懂,那你就太笨了,我对河边的渔夫重复九遍,他们也肯定懂。

 

我看我们这里多数人还可以。好的方面,大约百分之十的人,颂词的词句和意义都记得特别清楚;也有百分之五十的人,《中论》的推理基本上明白。但另一方面,百分之二十的人可能似懂非懂;也有百分之十的人听是好好听了,应该有传承;但还有百分之十的人,有时候有传承,有时候没有。所以,层次是不同的。

 

当然,不管在哪个场合,人和人的智慧不可能全部相等。不管在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哪个团体,人与人都存在着一些差别。不过在我看来,有这些差别,俱生的成分不是主要的,多数还是看有没有精进。有了精进,学问也很容易得到;没有精进,像中观这样的教义,再聪明也不好懂。

 

申二、(别破正生生):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
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

 

如果说正生时有生,这一点已经被遮破了,无法成立。这样一来,正在生的法如何依生法而生呢?

 

对方认为:不是未生的法生,也不是已生的法生,而是现在正生的法生。

 

以前抉择去的时候很多人认为:虽然未去没有去,已去也没有去,但正在去有去,比如一边跑一边看自己的脚步和地面,这明明有去。但只要我们详细观察,就知道正在去时也没有去。观察正生时生的道理也一样。正生时有没有生呢?没有生,因为根本没有正生时。比如苗芽,如果它已经形成了,这是已生;还没有形成,就是未生。有没有正生呢?一般人都认为应该有个正在发芽的状态,用细微的智慧可以看得到。但当我们以最细微的刹那和微尘从时间和物质两方面来观察的时候,或者是已生或者是未生,根本没有一个刹那、一个微尘的正生存在。所以,在观察万法的时候,任何世俗的感觉都是靠不住的,任何眼根其实不能见,任何心其实不能感知,这就是真相。不观察的时候,有生住灭,有过去、未来和现在,一切恍恍惚惚的现象都存在着;但一观察,任何法都得不到。这是破生时。

 

“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如果说正生时肯定有生,但我们破了生时,生时生也就不成立了;这一点前面破去的时候,也已经破过了。“是事”,藏文中是指正生时生这件事,也就是说,此时生这件事不成立。“云何依生法,尔时而得生”,如果正生时生不成立,那么尔时——正生时,怎样依着生法而生呢?根本不能生。

 

申三、(破缘起不合理之说)分二:一、说缘起空性的合理性;二、破未来法的产生存在。
酉一、(说缘起空性的合理性):

 

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
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

 

任何法如果依着众缘而生,那它就是寂灭的体性。所以,生法和生时这二者都是寂灭的。

 

对方认为:如果说一切万法不生,那就破了缘起法。但缘起法是所有佛法的精华,连缘起法都破了,你们中观宗就没有任何建立,不属于任何佛教宗派了。

 

破曰:中观宗并没有破缘起法。我们宣说空性,不但不破缘起法,反而更加弘扬了缘起法。为什么呢?因为缘起法只有在空性的基础上才能建立;如果不空,就不可能建立。缘起和空性其实是一味的,因缘而生的,就是空性,就是寂灭性,也就是如来。经云:“谁见缘起,彼见正法;谁见缘起,彼见如来。”意思是说,任何人见到缘起,也就见到了真实的佛法;任何人见到缘起,也就见到了如来的本面。《大圆满心性休息》里也有《圣宝源经》的教证:“何人了达寂灭法,彼见自然如来尊。”谁了达了缘起空性的寂灭法,也就见到了自然的如来圣尊。这里所谓的如来,不是世俗中的如来,而是指具有寂灭相的如来本面。所以,我们宣说的缘起空性符合佛陀的究竟密意。

 

你们也说缘起,但实际上从因缘而生的法,它的本体肯定是空性,并不实有。如《无热恼龙王请问经》云:“缘生则不生,彼生无自性,依缘说空性。”因缘所生的法是不生的,因为它的生没有自性,所以,依缘而生的缘故,一定是空性。世人一般认为,正因为是因缘生的法,所以不空。但佛经却说,正因为是因缘生的法,所以是空性,如果不空,就不是因缘生了。“是故生生时,是二俱寂灭”,既然依众缘而生的法都是空性,是寂灭性,那么生法和生时也是寂灭性。依小乘的观点,当有为法产生的时候,生和生时就成立了。但它们也是缘起的法,所以也是空性。

 

我们不要认为正在产生的法、已经产生的法不是空性,其实它依着因缘而生,就已经说明它是空性。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法是空性才可以显现。像我们眼前正在显现的万事万物,它能显现并不是因为实有,是因为空性才可以显现。为了说明这个道理,上师如意宝以前经常用一个比喻。比如镜子里显现山河大地的影像,正因为这些法在镜子里不是真实存在,所以才能显现;如果是真实存在,一个小小的镜子岂能容纳那么大的山?同样,正因为一切万法的本性不成立,所以它可以显现。这个道理,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比喻来了达。

 

佛陀为了引导一些实执很重的众生,最初的确说了缘起法,说了不空,但这是针对外道和初入佛门者的一种方便。其实并不是不空,而是空的。所谓空或不空,我们一定要分开胜义和世俗并应辨别了义不了义。在了义的胜义谛当中,现在显现的任何法都是假相,不空的法芝麻许也得不到。这就是无与伦比的释迦牟尼佛所宣说的缘起空性。为什么佛陀的善说是所有学说中的第一?因为只有佛陀如实了达了一切万法的本相,又如实宣说了这一殊胜道理,所以是第一。


酉二、(破未来法的产生存在):

 

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不成岂可生?

 

如果真的有未生法,那么说未生法生是可以的,但所生的未生法不成立,不成立又岂能生呢?

 

有部宗认为:因为三时实有,所以未生法是存在的。未生法像排队一样,一个一个次第来到现在。比如未来的瓶子、未来的柱子、明年的庄稼等未生法,它们住在未来位上,虽然未生,但将来一定会生。所以,未来的法可以生。

 

破曰:未生法的本体,如果以理证观察能够成立,说它有生也是可以的。但未生法的本体根本不成立,就像石女的儿子一样,虽然你们认为有未生法,但这只是宗派的说法而已。既然没有这样的法,那如何产生它呢?所以,未生法是不生的。

 

《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里提到了三种注疏,有可能是指无畏论师、清辩论师、安慧菩萨所著的注疏。但也有可能是比较著名的三大注疏:月称菩萨的《显句论》,清辩论师的《般若灯论释》,还有佛护论师的《佛护论》。

 

在这三个注疏中,后两句译为:“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以另一种方式宣说了未生法不生的道理:假如未生法已经成立,已经存在了,又何必再生呢?显然没有必要。这个译文是前译,和鸠摩罗什大师的译文相同。而全知麦彭仁波切按后译作了阐释,所以和汉文的译法稍有不同。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寅二(其义非理)分二:一、从因方而破;二、从果方而破。

卯一(从因方而破)分二:一、自生非理; 二、他生非理。

辰一、自生非理:

 

此生若未生, 云何能自生?

若生已自生, 生已何用生?

 

如果生法是由其自身产生的,我们就可以观察“尚未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或者 “已经产生的生法产生(自身)”的两种说法。 首先,如果生法自身尚未产生,又怎么能使自己本身产生呢?如同空中鲜花的自生一样。

 

其次,如果对方提出:是由已经产生的(生法)自己产生自身的。

 

既然自己已经产生,又怎么需要生呢?纯粹是多此一举!

 

辰二(他生非理)分二:一、观察三时;二、观察生有否他生。

巳一(观察三时)分二:一、总破生;二、别破生时生。

午一、总破生:

 

 

生非生已生, 亦非未生生,

生时亦不生。 去来中已答。

 

如果(承许)生法能产生他法的话,那么无论是已经产生、尚未产生,或者正在产生的任何一种法都无法产生。其理由,可用已经阐释过的观察已去、未去与去时的方式,也即用“已生无有生,未生亦无生”等等来加以破斥。

 

午二、别破生时生:

 

若谓生时生, 是事已不成。

云何依生法, 尔时而得生?

 

(原译:若谓生时生,是事已不成。云何众缘合,尔时而得生?)

 

如果对方又表白道:已生之法与未生之法二者的确不能生,只有正在产生之法可以产生。

 

如果所谓“正在产生”能够成立的话,也可以产生。然而,“正在产生”并不能成立。 因为,如果所谓的“生法”能够存在的话,则“正在产生”能够成立。但是,在经过观察,并了知生法自性根本不存在的情况下,又怎么能妄下断语,说依靠生法而安立的“正在产生成立”呢?岂有此理!

 

若法众缘生, 即是寂灭性。

是故生生时, 是二俱寂灭。

 

如果对方又辩驳道:佛陀不是也以“此有故彼生”来宣说缘起的吗?你们这样肆无忌惮地将所有的生法全盘遮破,岂不是将缘起法也一并遮破了?

 

这种结论不但没有遮破缘起法,反而更进一步地昭示了缘起的深奥含义。如果生法等等的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也于理不容。正是因为依缘而生,才使寂灭性的道理更具说服力。

 

换言之,无论任何一法,只要是依缘起而生,则其以自性生不存在或者不成立的本性即为寂灭性。因此,无论正在产生以及产生,都是无有自性、寂灭戏论的。由此可以得出,如果自性成立,则缘起之法就无法立足。

 

若有未生法, 说言有生者。

可生之彼法, 不成岂可生?

(原译:若有未生法,说言有生者。此法先已有,更复何用生?)

 

如果对方又认为:正在产生应该是存在的,因为未来的瓶子会产生的缘故,所以生也就可以成立。

 

这种观点也是无法成立的。倘若某种“未生之法”在何处,或者未来时等任何情况下存在,那么生也就可以成立。但是,像这样的能使生法安立应理之法,无论在何时何地都不存在。既然如此,又怎么能生呢?生法的趋入之境都不存在的缘故。

 

在其他三种注疏中,译为:“此法先已有, 更复何用生?”【39】也即以另一种形式,宣讲了如果现在已经存在,就不必再生的道理。此处是按照后译的偈颂进行阐释的。

 

【39】 与鸠摩罗什原译相同。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7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巳三、(破彼二之答):

 

前面破了正量部的观点。破的时候,首先破了生生生本生。既然生生的来源是本生,它的本体还未成立——或者说还要靠本生来成立,此时它怎么能生本生呢?就像石女的儿子,它的本体不成立,怎么能产生其他的事物呢?不可能产生。就像生生生本生不合理一样,本生生生生也不合理。

 

这里有部宗认为:如果说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是次第性的,我们也觉得不合理,但实际上它们是同时的,是在正生时同时产生了对方。对方的意思是说,当生生正在产生时——也就是正生时,生了本生;当本生正在产生时,生了生生。

 

大家学了《俱舍论》,知道有部宗有一个独特的观点,就是三世实有。他们认为未来存在,现在存在,过去也存在。那么未来如何存在呢?他们说未来法的得绳在现在位上存在;或者说未来的法现在就存在着,它们像排队一样,到了现在位时,只是换了位置而已。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从未来进入现在也就是正在产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生可以生本生,本生可以生生生。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如果生生还未生就能生本生,那你们所谓的正生时生,就可以成立。

 

如果真的有这样一种情况——生生还没有产生就能生本生,那你们说正生时生是成立的。但实际上有没有这种情况呢?根本没有。颂词表面上好像承认了对方的观点,说未生的法如果能生,那么正生时就可以生。但这是一种假设,说明正生实际就是未生,未生不能生,正生也就不可能生了。

 

对方所谓的正生时——现在正在产生,实际就是未生。比如本生,说它从未来进入现在——正在产生,实际也就是说它的本体还没有圆满,它的本体还没有圆满就是个未知数,和未生没有任何差别。为什么呢?因为任何一个事物或者已经完成——它的体已经现前了,或者还没有完成——它的体还未现前。已经完成的是已生;还没有完成的,像正在产生,实际就是未生。未生的法能不能生其他的法呢?当然不能,未生的法还没有本体,怎么能生呢?既然未生的法不能生,那么所谓正生时互生也就不能成立了。

 

比如苗芽,在人们的世俗观念中可能认为有一种状态,它不是未生,也不是已经生完了,而是正在产生。但这种正生实际是经不起观察的。为什么呢?因为苗芽或者已经生出来了,或者还没有生出来,生出和不生出以外,有没有一个第三品的状态呢?根本没有,因为我们用世间最细微的刹那或微尘来观察时它根本不可能成立。既然没有正生时,又怎么会有正生时的产生呢?

 

卯二、(第二断过)分二:一、对方之回答;二、断除过失。

辰一、(对方之回答):

 

前面我们发了一个太过,说生住灭如果有有为法之法相,就有无穷的过失,如果没有就成了无为法;并在“第一断过”中破了对方互生的观点。现在是“第二断过”,先说对方的观点: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就像灯能够自照,也能够照亮他物一样,生法能够自生,也能够产生他法。

 

对方说:生住灭有有为法的法相就有无穷的过失,没有就成了无为法,我们自宗并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就像一盏灯,它能遣除自己的黑暗——照亮自己,也能照亮自己以外的瓶子、柱子等其他的法。“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一切有为法的生也是如此,比如这根柱子,它的生不但可以产生自己,也可以产生有为法的柱子。不但是生,住、灭也是如此,住不但可以安住自己,也可以安住柱子;灭不但可以灭尽自己,也可以灭尽柱子。所以,在生住灭的法相之外再不用其他的法相了。

 

这是经部的观点。(果仁巴大师在他的注疏中也说:这是经部的观点,是他们对中观宗的辩论。)对方用灯火的比喻说明有为法之法相是实有的。灯可以照亮自己,也可以照亮他物;同样的道理,一切有为法的生可以自生,也可以生他法。

 

辰二、(断除过失)分二:一、比喻不成立;二、意义不成立。

巳一、(比喻不成立)分二:一、除暗不成立而破;二、极其过分而破。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分三: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的自体中没有黑暗,它的光明所及之处也没有黑暗,只有破除黑暗才叫照,无暗可破也就没有照了。

 

这里我们破灯能遣除黑暗的比喻。灯的自体中不会有黑暗,因为它是光明的本性;灯的光明安住的地方也不会有黑暗,因为有了光明,黑暗不可能同时存在。在灯的自体和它的光明安住的地方都没有黑暗,那能不能说照亮呢?不能这么说。因为只有在有黑暗的情况下,遣除了黑暗才叫照亮,根本没有黑暗——自体及光明所处的地方都没有黑暗,怎么能说遣除黑暗呢?不能遣除黑暗,就不叫照亮。

 

所以,所谓遣除黑暗或者照亮,只是人们的一种说法,是人们无始以来的一种分别而已,并不能真实成立。

 

或许很多人还在疑惑:电灯为什么不能除暗?经堂里有了电灯才能离开黑暗,这是它的功能,所以应该有遣除黑暗的现象。为什么龙猛菩萨要否认这些名言呢?

 

我们要知道名言是假立的,因为六根并不是正量。如果眼耳鼻舌等是正量,那么佛陀就不必宣说正量了。尽管我们看到了灯遣除黑暗,但这只能在名言中成立;真正去观察的时候,所谓遣除黑暗是不成立的。

 

人们的认识往往与佛教相违,他们认为不存在的前世后世、清净刹土等,佛教却认为存在;但这些名言中存在的法在胜义中并不存在。不过,世人也并不是一味排斥佛教。虽然当我们学佛出家时,有些人认为我们发疯了;但当他们出现一些疾病、遇到一些灾难的时候,就开始向佛教求保佑:“你们是不是有一种方法?能不能……”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他们首先认为我们颠倒,待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实在无法解决的时候又来找我们。有些金刚道友也是这样,没出家以前根本不理解出家生活,认为出家人都发疯了,但后来他自己越来越苦,这才觉得出家生活并不像他们那样苦,因为出家人可以整天在佛法的熏陶中悠闲自在地生活。渐渐地,他们也能够接受我们的“苦”,并且也知道原来是自己发疯了。

 

为什么会有这些现象呢?因为世人并不知道佛法的深奥意义,始终被颠倒的实执迷惑着,一旦有了一些切身体会,他们就不得不回过头来审视自己的幼稚。

 

愚痴和邪见往往会导致盲目的排斥。如果已经皈依了三宝,但自相续还是难以抑制地生起“这也不对、那也不对、佛经也不过如此”等邪见,那就非常可怕。所以,作为佛教徒应依止善知识坚持闻思,这样才能遣除自相续的邪见。否则,虽然形式上已经皈依了佛门,但内心并没有真正的皈依。

 

那皈依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即使虔诚恭敬地祈祷、供养三宝,但却未解决自己即生的任何痛苦,此时仍然相信三宝的加持力不可思议,知道一切痛苦是自己的业力所致而对三宝不生丝毫邪见,这就是皈依的界限。所以,祈祷三宝却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于是就怀疑三宝没有加持,这就说明皈依的界限还没有达到。真正皈依三宝的人无论遇到什么违缘,他对三宝不仅不会起任何邪念,而且还会把违缘转变成修行的助缘,这说明皈依已经到量。

 

皈依以后还要发菩提心,那发心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不管任何众生对自己散播谣言甚至杀害,也不对他生嗔,反而全力以赴给予帮助,进而发愿乃至菩提果之间都要对他进行饶益,这就是发起菩提心的界限。很多人自认为是大圆满的瑜伽士,但当别人稍微说几句谣言、作一点损害的时候,就拿起刀子要报复,这就说明他们连世俗菩提心还没有生起。如果皈依和菩提心还没有究竟,那其他的境界也难以生起,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所以,我们应时常观察,看别人无缘无故说自己的过失、害自己的时候能不能安忍?如果不但不嗔恨、不报仇,反而以今生来世乃至菩提果的一切善根回向于他,这就说明真的生起了菩提心。

 

未二、(灯暗同时不成立):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既然灯火刚刚产生的时候不能触及黑暗,那灯火怎么能破除黑暗呢?

 

对方认为:虽然灯火刚刚产生时和黑暗同时存在,但就像两个人打架,强的出现后,弱的就被赶走了;同样的道理,灯火一产生,黑暗就被遣除了。

 

破曰:灯火刚刚产生的时候根本接触不到黑暗,也可以说它见不到黑暗。因为灯火一产生,黑暗就不在了。如果灯的光明一生起,哪怕在极短的时间里和黑暗共存,也可以说它触及到了黑暗,只有触及到了黑暗才可以说破除黑暗。就像两个人住到一起,势力大的人让弱者迁单,也是他们见了面以后的事。所以,说光明遣除了黑暗,一定要有一个接触才可以。但光明和黑暗是互不并存的相违,光明一生起,黑暗当下就隐匿了。碰

也没碰着,怎么能说遣除它呢?就像柱子打败了石女儿一样,说有遣除了无,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实际意义上遣除是不成立的。

 

我拿着灯照亮屋子,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这是遣除了黑暗。但这只是由串习力所导致的一种实执,是一种迷乱。以中观的道理来观察它乃至世间的一切所作所为,其实都是具有欺惑性的。我们相信眼耳鼻舌的见闻觉知,相信我们所想到的,但都被欺惑了。现在我们以理观察以后,知道以前的快乐和痛苦都是不真实的,乃至现在的种种名言也都根本不成立。其实我们的生活就是在做梦。梦里既有光明也有黑暗,迷乱的意识显现了这些,像清醒的时候一样,我们当时也这样执著,认为光明遣除了黑暗。但对一个醒觉的人来讲,他知道这都是迷乱的梦的显现,梦里面虽有能遣和所遣,但毕竟不存在。

 

所以,我们对这些道理应该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只有这样,才会对心的本体有所认识,才会对大慈大悲的佛陀以及高僧大德们的教言生起不共的信心。

 

未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未触及黑暗也能破暗,那么此间的灯火就可以破除一切世间的黑暗。

 

对方认为:灯火虽然未触及黑暗,但还是可以遣除它。

 

如果灯火不接触黑暗也能遣除黑暗,那我们小小屋子里的这盏灯应该能遣除世间的所有黑暗。为什么呢?因为“不接触”的情况是一样的,屋子里的灯“不接触”屋子里的黑暗,它破暗了;那么这盏灯“不接触”整个世间的黑暗,它也应该能破一切暗。如果说破暗是有条件的,只是能力所及的黑

暗它能够破除,无法遣除整个世界的黑暗。那我们以能立等同所立的因也可以破除。

 

所以,如果对方说不接触也可以破暗,那我们只要会用应成派的宝剑,就可以砍断对方愚痴的头颅,遣除他的邪见。

 

午二、(极其过分而破):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灯既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物,那么黑暗也应该能既暗蔽自己,又暗蔽他物。

 

灯的特点是照亮,黑暗的特点是暗蔽。如果对方的观点成立,灯的确能照亮自己、照亮他法,那么黑暗也应该能遮蔽自己、遮蔽他法。如果黑暗真的把自己遮蔽了,那我们就见不到黑暗,因为所谓遮蔽就是使事物看不见。自己能遮蔽自己,也就没有黑暗了。没有黑暗,晚上就不用拿电筒了。这是对方的过失。

 

如果对方说其他的法可以遮蔽,但黑暗本身却不能遮蔽,那我们用中观应成派的三大不共因进行破斥,对方就无话可说。

 

以上破了经部宗的灯喻,下面破意义。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若彼尚未生, 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 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所以,“正在产生”就绝

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 未来的法)。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 现在的饥饿一样。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 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有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 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 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 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 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 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 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此灯正生时, 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 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 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绝不可能!

 

灯若未及暗, 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 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 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 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 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6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断除过失。


寅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说生住灭还有有为法的法相,那就有法相无穷的过失;如果说生住灭不具有有为法的法相,那就不是有为法了。

表面来看,说有为法具有三相似乎很有道理。比如瓶子、柱子等有为法,它们首先有生,中间有住,最后有灭,这些我们都看到了,也知道万事万物都不超离这一特性。所以,这种说法好像有道理。

 

但我们以中观理证来观察的时候就要问,你们的生住灭是否也具足生住灭的法相呢?比如这根柱子,它有生住灭三个法相,而其中柱子的生,它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柱子的住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柱子的灭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对方或者说具足法相,或者说不具足法相,只有这两条路。

 

如果对方说生住灭也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比如生,它也有生生、生住、生灭三个法相;那我们还要继续问,这个生生是否也具足法相?如果说它也具足,那么这第三个生——生生的生,它有没有生住灭的法相……这样一直推下去,就变成无穷无尽了。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说生是有为法,它有有为法的法相,既然如此,哪一个生不是有为法?不具有为法的法相呢?所以,如果说生也具足这样的法相,就会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生是这样,住、灭也是如此。

 

“无即非有为”,如果说生住灭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那它们也就不是有为法了。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才是有为法,现在它们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就不是有为法了。不是有为法就成了无为法,但“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生住灭都成了无为法了,能不能作有为法的法相呢?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说生住灭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也不成立。

 

萨迦班智达的《量理宝藏论》在观察法相和事相时,也有相似的推理。推的时候也这样问,法相有没有法相?如果说有法相,那么第二个法相有没有法相?这样推下去,就有无穷的过失。如果说没有法相,那么这个法相就不是所知法了,因为它没有法相的缘故。这一因明的观察方式和中观的观察方法基本相同。

 

这样的破法很尖锐:既然生住灭是有为法的法相,那我们把生住灭作为事相来观察,它们有没有法相?如果有,再把它们的法相作为事相,看有没有法相……这样一直推下去,前前作为事相、后后作为法相,都有法相,那就无穷无尽了。如果生住灭没有法相,那它们就不是有为法了。如果说前面的生住灭有法相,后面的没有,那么从哪一个开始不具有法相,它就不是有为法。不是有为法就是无为法,无为法能不能表示前面的有为法?肯定不行。所以,我们这样观察,对方没办法回答。

 

这是以说太过的方式遮破的。

 

寅二、(断除过失)分二:一、第一断过;二、第二断过。
卯一、(第一断过)分二:一、说过;二、断过。
辰一、(说过):


“说过”是指对方说我们中观宗的过失。

 

这里的对方是正量部。作为小乘根本四部之一,正量部的见解和其他宗派有点差别,他们承认一个不可思议的我。在佛经里有这样一段记载:有人问佛:“我或补特伽罗到底存不存在?”如果释迦牟尼佛说不存在,有些外道就接受不了;如果说存在,就相违,因为本来无我。所以,佛陀没有回答。见佛不答,正量部的祖师便认为有一个不可思议的我,再加上佛经里也有我和诸蕴非一体、非异体的教理,依靠这些,正量部的祖师就建立了自己的宗派。

 

佛教有四法印:诸行无常、有漏皆苦、诸法无我、涅槃寂静。对于这些法印,正量部不承认无我,所以他们的见解和外道是一样的。但从行为上看,他们又和内道相同。所以,总的来看正量部还是属于佛教。

 

我认为这里的对方应该是正量部,但有些讲义说是克什米尔的有部宗。不管怎样,对方的观点是肯定的,他们认为自己没有无穷的过失。虽然对方承认有为法具有生等法相、生生等随相,但他们认为法相和随相是互生的,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对方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生生产生本生,本生产生生生,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

 

刚才我们说,生具足法相就有无穷的过失,不具足法相就成了无为法。现在对方反驳这个观点,说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对方认为:一个法产生时,实际有十五个法一起产生。比如说一个烦恼产生时,此事相法(烦恼)本身,加上它的七个根本法相——生、有、住、老、无常、邪解脱、非出离(这和《俱舍论》中所说的本相差不多),然后再加上七个随法相——生生、有有、住住、老老、无常的无常、邪解脱的邪解脱、非出离的非出离,这样总共有十五个法同时产生。有漏善法和烦恼法的安立方式相同;而无漏善法的根本法相中与前不同的是正解脱和出离,随法相也有相应的变化。关于这十五种法的安立方法有很多,每个论师的观点也不同,《中论释》的脚注中附录了一些,大家可参考。

 

颂词中的“本生”是根本法相,“生生”是随法相。比如瓶子,它的根本法相是本生,随法相是生生。这和《俱舍论》安立“相”的方式差不多,学过了《俱舍论》,理解起来也很容易。对方认为:本生的来源是生生,生生的来源是本生,有这两个法相就够了,两个互相产生,不会有无穷的过失。对方的观点有点像“鸡生蛋、蛋生鸡”,生生生本生,本生生生生,两个相辅相成,互相依存。他们认为这样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

 

辰二、(断过)分三:一、破生生生本生;二、破本生生生生;三、破彼二之答。

巳一、(破生生生本生):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说生生使本生产生,但生生实际从本生而生,那又怎么能生本生呢?

 

我们首先破生生生本生。你们刚才说过,生生的来源是本生,既然它的来源是本生,又怎么能生出本生呢?按你们的说法,本生应该是因,生生是果,没有本生就没有生生。如果是这样,那么后成立的生生,又怎么能产生在它之前的本生呢?根本不可能。就如儿子从父亲而生,父亲是因,没有父亲也就没有儿子;如果说儿子生父亲,就毫无道理。所以,说生生能生本生,是不合理的。

 

巳二、(破本生生生生):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说本生产生了生生,但本生从生生而生,那又怎么能生生生呢?

 

这一颂破本生生生生。如果说本生的来源是生生,既然它从生生而生,又如何产生生生呢?这里还是依据对方互生的观点,只要词句上变一下,也很容易理解。就好像鸡生蛋、蛋生鸡,如果说鸡是蛋生的,那么蛋是因,鸡是果,鸡怎么能生出生它的那个蛋呢?所以,说本生能生生生也不合理。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壬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

 

癸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 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 无即非有为。

 

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如果这样承认,)则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又应存在表明其为有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 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如此这般,最终连根本的法相也毫无立锥之地了。

 

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则彼等已经远离了有为法的法相,就有成为不是有为法的过失。

 

癸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分二: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子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 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 还生于生生。

 

正量部的论师等人并没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词地争辩道:如果有一种善法或者烦恼法产生,则有十五个法也因此而诞生。包括事相法本身,其五种法相——生、有、住、老、无常。如果此法为烦恼法,则加上烦恼法本身, 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七法;同样,如果此法为善法,则加上善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出离法,则加上出离法的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则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彼等各法【37】即为有为法事相的从属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则为从属之从属法,一共有十五种主从法【38】。而生等法相与随相互相成立的缘故,所以,在有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 以及生生等七随相共计十五种法中,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以此类推。所以,没有再需第二轮法相成立的过失,也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了。

  

【37】 指前面所说的各种七法。

【38】 关于十五种法的内容,不同注释的说法略有不同。

安慧菩萨所造的《大乘中观释论》中云:“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

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讲记》中云:“能生有为法的生,是怎样生起的?有说:由另一个生生的,这叫他生派,或展转生派,是犊子系与说一切有者的见解。有说:生是自生的,不需要其它的生法生,这叫自生派, 或不展转生派,这是大众系的见解。现在,先破他生派。这一颂,是有部他们,为了避免上来的无穷过,而作展转生的建立。他们说:另有一法能生这生的,叫生生,如另有能得这得的,叫得得。某一法的生起,有生能使他生起。这生,另有能生他的「生生」;这生生的「生」起,能「生于」那个「本生」。本生,指能生某一法的。本生从生生而生,这生生是不是也还要另一个生生,去生这生生?不要!由为本生生起的时候,除了他自己以外,有能生其它一切法的力量,所以「本生」的「生」起,「还」可以「生于生生」。这样,本生是有为,是由生生所生的;生生也是有为, 是由本生所生的。所以主张生、住、灭外另有有为相,却不犯无穷的过失。有部、犊子系都这样说。有部建立三相,说一切法现起时,有七法共生; 一是法、二本生、三本住、四本灭、五生生、六住住、七灭灭。根本的生、住、灭,作用特别大;生,生起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都生起;住,住时, 能使其余的六法也住;灭,灭时,也能使其余的六法灭。但生生只能生本生,住住专能住本住,灭灭唯能灭本灭。法,根本是被动的,不能叫余法生灭。假定说生、住、异、灭,那就一法起时,有九法共生了。法、生、住、异、灭、生生、住住、异异、灭灭,是为九法。根本生又名大生,生生又名小生,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就是这个道理。正量部除了这些法,还有其余的法,所以说一共有十五法共生。西藏的无畏论说,本论的破他生,是破正量部;但十二门论与青目释,都是指一切有部的。总之, 凡是主张三世实有的,主张展转生的,都为此中所破。”

僧成大师所释的《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中云:“.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 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此是眷属的眷属(1)。彼十五法。” 清辩论师所著之《般若灯论释》云:“复次犊子部言。起是有为而非

无穷。云何知耶。由此自体和合有十五法。总共起故何等十五。一此法体。二谓彼起。三住异。四灭相。五若是白法则有正解脱起。六若是黑法则有邪解脱起。七若是出离法则出离体起。八若非出离法则有非出离体起。此前七种是法体眷属。七眷属中皆有一随眷属。谓有起起乃至非出离。非出离体此是眷属。眷属法如是。法体和合总有十五法。起。彼根本起。除其自体能起作十四法。起起。能起。彼根本起。住等亦然。以是义故无无穷过。”

 

若谓是生生, 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 何能生本生?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即以所谓“生生”的生,而使本生产生。然而,你们本来的本生,在之前并没有产生。那么,此生生又怎能产生本生呢?毫无道理!连(生生)自己都没有产生的缘故。

 

总之,无论依靠何等因,产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经成立,则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为了无因者,也即不存在。既然连因法都不存在,则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观待的理论,其能立并不能成立。所以, 如果对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论进行观察,则并不存在。因为,乃至生生尚未产生之前,本生始终都不可能成立。如果作为因的生生已经产生,若要再次产生也不合理。 

 

若谓是本生, 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 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认为:正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 而使本生产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又怎么能使生生产生呢?绝不可能!因为其自身都尚未产生的缘故。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5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七、观三相品

 

本品观察三相,所谓三相即有为法的三个法相:生、住、灭。按《俱舍论》的观点,一切法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当中。有为法,即由因缘而生、无常性、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比如五蕴所摄的法;无为法,即非由因缘而生、常有、不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包括抉择灭、非抉择灭、虚空三个法,如果是《大乘俱舍论》,就有八个无为法。

 

小乘认为一切万法是空性不合理,因为佛陀亲自宣说过有为法和无为法,尤其是有为法,佛说它的法相就是生住灭。既然佛经里宣说了生住灭,那怎么会是空性呢?不以教证,以生活中的现量也可以证实生住灭。比如眼前的柱子,它首先有产生,中间有安住,最后有毁灭,这样的过程,不用教证,现量就可以了达。因此,生住灭是真实存在的。既然有生住灭,有为法也肯定存在。这是对方的观点。

 

这一品我们要遮破生住灭,说明生住灭等一切法只是世俗中如梦如幻的显现。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如果生是有为法,就应该具有生住灭三个法相;如果生是无为法,又怎么叫有为法的法相呢?

 

对方认为:有为法存在,因为生住灭这三个法相存在,《大云经》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

 

那我们就要问:在这三个法相里面,其中的生是有为还是无为?“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依你们所说,凡是有为法就必定有三相,既然如此,它是有为法,就应该具有生住灭三相。这是给他们发一个太过。不但是生,住、灭也是如此,是有为就应该有三相。比如说“住”,是有为还是无为?是有为,也肯定要有生住灭三相;还有“灭”,是有为还是无为?是有为,也要有三相。所以,如果生住灭是有为法,就应该有三相。当然,如果再追问,就会有法相无穷的过失。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如果生是无为法,那为什么说它是有为法的法相呢?显然对方不敢这样承认,因为,如果有为法的法相成了无为法,那怎么表示有为法呢?如果有为法的法相可以是无为法,那么一切法都混乱了,柱子的法相可以是虚空,瓶子的法相也可以是石女儿……所以,生是无为法也不合理。同样,住、灭也不是无为法。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如果生住灭三相分散而住,那么谁也不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分散不行,在同一处、同一时又怎么能聚集三相呢?所以,无论聚散,都不能成立有为法。

 

这一颂观察有为法的三相,看它们是分散成立,还是聚集成立?比如说柱子,柱子有生住灭三个法相,由这三相表示柱子是有为法。但怎么表示呢?是分散还是聚集?如果是分散,那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的情况,因为它们是分开的,既然是分开的,在一时当中用一个法相来表示柱子是可以的。但有没有这种只有生的柱子呢?当然没有,在整个世界上也找不到。那只有住而没有生和灭或者只有灭而没有生和住的柱子找得到吗?也找不到。所以,以分散的方式安立法相,不能成立有为法。如果是聚集,三个法相在同一时、同一境上聚集,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按名言常规,生在前面,住在中间,灭在最后,有了这样的顺序,这三个法相同一时间在柱子上具足就不可能。所以,以聚集的方式安立法相,也是不合理的。

 

比如一个人要存在,他或者以分散的方式存在,或者以聚集的方式存在,如果这两个方式都不是,那么从什么角度安立他的存在呢?根本没办法安立。同样的道理,如果聚集不成立,分散也不成立,那就说明这三个法相是不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有各种各样的抉择方法,有时是一体多体,有时是分散集聚,有时是时间的先后等等,这每一个推理都蕴涵着尖锐的智慧。在这些理证面前,不管对方承不承认因果,也不管是外道还是内道,凡是诸法不空的理由都无法立足。所以,希望大家好好运用这些推理。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七、观三相品【36】

【36】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生住灭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 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 何名有为相?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 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像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所以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 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绝不可能!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 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 一时聚三相?

(原译: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 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但是,(彼等三者却) 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4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丑二、(别破异体)分二:一、结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失。

 

寅一、(结合不成立)分二:一、结合无有异体;二、异体无有结合。

 

卯一、(结合无有异体):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如果是异体而有结合,又怎么会有染法和染者呢?

 

对方认为:染法和染者是异体,异体亦有结合。

 

在名言中,两个人先分开坐着,然后坐到一起,这是结合;这个组的人合在一起,那个组的人合在一起,这也是结合,这种结合并不影响他们个人异体的存在。但这种异体、结合只能在名言中安立,经不起胜义的观察。在胜义中观察的时候,是结合,也就分不开彼此了。所以,如果说是异体而又有结合,既然结合了,“染染者何事”?染和染者的自性是什么?没有自性,又怎么是异体呢?

 

卯二、(异体无有结合)分二:一、他宗之说;二、自宗回答。

 

辰一、(他宗之说):

 

“异体无有结合”这个科判分“他宗之说”和“自宗回答”两个方面。这个分法是我参考了宗喀巴大师、果仁巴大师和现有的很多讲义以后,在反复阅读的基础上安立的。首先是他宗之说: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这两个法的体相先是分开的异体,然后才说它们有结合的相。

 

对方说:染法和染者并不是结合了以后才说异体,而是它们两个先是异体,然后才有结合。比如东山的牦牛和西山的牦牛,它们先是异体,后来才走到一起。这也像人们所谓的结婚,两个人先是分开的,后来合在一起——“混”在一起,虚度光阴。

 

辰二、(自宗回答):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如果染和染者先各自成了异体,既然已经是异体了,那又怎么说结合呢?

 

对方说染和染者先是异体,然后才有结合,但如果成了异体,本质上完全分开,又怎么能结合呢?

 

人们把靠近的两个物体称为结合,但这只是一种说法,是分别心前的一种概念而已。真正去观察,把两个物品放在一起,靠得再近——即使中间没有微尘隔开,也不叫结合。为什么呢?因为它们自身的微尘互相不能融入,不能融入也就没有结合。如《入行论·智慧品》云:“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不入则无合。”所以,《显句论》中说:所谓结合,一定是时间上统一,空间上一致;否则,就不是结合。

 

如果时间上有前刹那后刹那的差别,肯定不能结合;即使时间上是同时,但两个法的位置也不可能一致。比如我坐在我的位置上,你坐在你的位置上,两个人无法同时占据同一个位置。所以,如果染法和染者是独立自主的存在,它不观待我,我不观待它,先各自成了异体之相,已经成了异体,怎么结合呢?不可能结合。

 

其实染法和染者只是互相观待的名言,是假立的,并没有真实自性。中观宗所揭示的就是这个最关键的道理。

 

人们内心的概念常常是迷乱的,没有结合认为有结合,不是快乐却叫作快乐,不是常有却叫常有,昨天的河流认为今天还在流淌……这些不良串习,再加上宗派的熏染或世间共称的名言,让人们从小到大一直在非理作意中受染污,头脑中留下的都是这些颠倒的思想和概念。所以,我们最需要的就是中观。依靠中观,我们可以打破在言语和思维上的不如理串习。

 

我们平时也应该看一看,看学了中观以后对我们的心是否有一点帮助。我经常问一些道友:“你们学了中观以后有何感想?”这样问是有必要的。因为如果能结合我们相续中的烦恼,用这些理证再再观察分析,以前的实执会渐渐轻微下来,这样也可以增长道友们的利他能力。我们知道,世间人的头脑中充满了邪见,但要改变他,不能娴熟运用理证,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串习这些理证。更登群佩大师说过:只要能运用释迦牟尼佛的教理,在外道或新科学的面前,我们不会害羞和畏惧。

 

我们学佛的确要有信心,但更要有智慧。有了智慧,就可以运用理证对治自身的烦恼,当然这也要长期串习和修持,否则也无济于事;与此同时,我们弘扬佛教面对外来攻击的时候,只要能自如地运用理证,就能把对方一一攻破。世间上有些人非常聪明,要摄受他,就要有智慧。所以,我们学佛不能只停留在信仰上,一定要有智慧。信心和智慧是佛教徒不可缺少的两个素质。

 

寅二、(互相依存之过失)分二:一、结合不成立异体;二、异体不成立结合。

 

卯一、(结合不成立异体):

 

对方之所以说异相、说合相,就是想通过它们的互相成立,来建立染法和染者的自性。但以结合来成立异体是不可能的;以异体来成立结合也是不可能的。首先是以结合不成立异体。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
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

 

染法和染者的异相不成立,所以你们要成立合相;为了成立合相,难道又要说异相吗?

 

前面对方建立合相,就是想成立异相,没有合相,染染者的异相无法成立。但合相不成立,所以异相也不可能成立。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异相不成,因为没有合相;所以你们想建立合相。“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要成立合相,只能依靠异相,因为只有两个以上的事物的聚合,才能出现合相。你们现在想成立合相,是不是又要说异相呢?

 

卯二、(异体不成立结合):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异相不成立的缘故,合相也不成立,那在什么样的异相中说合相呢?

 

如果真的又说异相了,那么“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异相是不成立的,因为染法和染者是相互观待的,既然是观待的,就不可能有自性的异相;异相不成,合相也就不可能成立。这样一来,“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既然只有异相才能成立合相,而现在又没有异相,那你们有实宗要从什么样的异相中获得一个合相呢?显然是无法实现的。所以,以异相不成立合相。

 

你们想成立异相,必须用合相,但合相不成立,所以也没有异相;现在你们想成立合相,又必须用异相,但异相不成立,所以也没有合相。这是互相依存的过失。

 

以上破了染染者的异体和结合。

 

癸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染法和染者结合不成立,不结合也不成立。

 

合是指染法和染者同时存在的结合;不合是指染和染者次第或先后存在的不结合。前面作了观察以后,现在摄义,说明不论结合还是不结合,染法和染者都不成立。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想每位道友对自相续的烦恼和这个烦恼者本身,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经常说:“今天很烦恼,很烦恼……”但用中观理证去观察的时候,烦恼和你之间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是一体,你和贪心无二无别,这一点恐怕谁也不会承认;如果是异体,那么互不观待了,你是你的事,烦恼是它烦恼的事,你就不用管它了。染和染者不是一体、不是异体,不是结合、也不是不结合,所以是无自性的。

 

染法和染者无自性这一中观的空性正见是以理证,而不是以教证成立的。有很多对治烦恼的教言是以教证成立的,这部经典如何说,那部论典如何说,这是以教证成立;而这里的观点全部是通过智慧分析以后得出的,所以是以理证成立。我们现在学佛了,应该说有信心,而这种信心如果有了理证智慧的基础,就会更加稳固。所以,作为一个有智慧的修行人,我们应该依靠中观正见来对治自己的烦恼、深入佛法,这样便可以生起真实的信心。

 

我们毕竟是修行人,学习理证是为了对治自身的烦恼。但有些没有修行的人,他们认为这些理证和正见只是《中论》的说法,尤其是学术界的一些人士,他们完全把正见和自相续分开。所以,他们研究佛教的态度和我们研究佛教的态度完全不同。我们研究的态度和目的是什么?为了利益众生,为了调伏自相续的烦恼,这就是我们修行人修学佛法的目的。而这些学术界的佛学研究人士,以及很多学了佛的研究人士,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即生中的名声和地位。因为能实现一定的利益,他们才去研究这个道理,除此以外,为了得佛果,为了自相续的烦恼得以调伏,这种发心是没有的。他们听说佛教非常深奥,“那里面到底说的是什么?”想研究一下,但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养恭敬。因此,我们一定要看清佛教学术界和修行人的区别,对他们所写的文章、讲义,我们只要理解了其阐述的说法就可以了。至于怎么样结合自相续,他们提得比较少,这一点你们也可以从很多经典、论典的注释中看得出来。为什么会这样呢?这跟研究者的态度有很大关系。

 

壬二、(以此理类推破其他法):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一切诸法也是这样,结合不成立,不结合也不成立。

 

一切万法在我们凡夫眼里是成立的,但以中观理证来推的时候都不成立,就像染法和染者一样,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结合不成立,不结合也不成立;同时不成立,不同时也不成立。任何法都可以这样类推,认识它的空性。如果通达了这个道理,当下就可以认识自己心的本来面目。

 

当然,其他的法只要类推就可以了,不必一个一个去研究,要研究也研究不完。全知麦彭仁波切说过:为什么释迦牟尼佛是量士夫?因为佛为众生无误宣说了四谛取舍之道。能宣说此道,就说明佛是全知。像“世界上有多少昆虫?”“树上有多少叶子?”……这些佛并没有讲,但没有讲并不是佛不知道,而是因为没有必要讲。同样的道理,我们这里主要抉择的是贪心,其他的嗔心、痴心、傲慢、嫉妒等根本烦恼,以及二十种随眠烦恼,乃至所有众生相续中的八万四千烦恼,这些染法以及它们和染者的关系只要类推就可以了。

 

很多道友说:“我的烦恼特别深重!”但烦恼深重也不可怕,只要我们能好好学习《观染染者品》,不是一次两次、一天两天,而是反复地看,这样日子久了,烦恼也就轻了。以前有些大德就是这样,反复地看中观论典,《中观庄严论释》看了一百遍,《中观根本慧论》也看了一百遍,这时候他们才对空性生起了非常稳固的定解。古大德都要这样做,作为后学者怎么能不下一些功夫呢?如果上课时三心二意,下了课也是囫囵吞枣地看一看,这样就没有实义。我们学《中论》,讲完以后你们连一两遍都没有看,那你们在我面前听课就没有任何意义。像《中论》这样的法,仅仅听一次就想全部融入心间,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没有那么利的根基。所以,我希望你们能反复地看。听一部法,谁也不是来完成一个任务,作个表面的交代,你们毕竟也想得到利益。所以,一定要反反复复地看。

 

对本品到底怎样观察烦恼,大家一定要好好分析。我们的相续中每天都有数不完的烦恼,为什么不用这么好的药来对治呢?就像一个非常可怜的病人,有了妙药,为什么不服用呢?同样的道理,这些甘露妙药对我们有好处,我们这些可怜的烦恼病人为什么不去享用呢?所以,趁现在还有闻法的机会,希望你们千万不要以毫无意义的世间琐事来消磨时光,还是精进看《中论》吧!

 

我总听到很多人说自己烦恼特别重,正因为烦恼重,你们更要好好学中观。不要说证悟大圆满,如果证悟了中观,烦恼也就没有力量了。就像更登群佩大师所说的那样:如果你会运用《中观根本慧论》的宝剑,同样能铲除相续中的烦恼,并消灭烦恼所生的一切迷网;如果不会用,给你讲再高的法,也不能消除烦恼的损害。

 

我们学法就是要对治烦恼,能对治烦恼就是殊胜的法。再说这些中观的法门也是基础,没有基础也证悟不了高高的密法。全知无垢光尊者在《句义宝藏论》中说:只有广闻博学的人才有机会通达大圆满法。这些道理在慈诚罗珠堪布的讲义中也讲了很多。

 

所以,现在我们学中观要重视理证的观察。经过观察以后才可以彻底摧毁烦恼,才能在自相续中显现空性境界;否则,这些境界不可能无因出现,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地下冒出来。很多人想得简单:“我只要得一个灌顶,再随便闭上眼睛修两天大圆满、大手印的法就可以解脱了。”这是不可能的。虽然密法不可思议,但我们也要知道,自己相续无始以来的烦恼很粗重,障碍重重,连出离心、菩提心的基础也没有打好,要出现上上的境界是很困难的。

 

辛二、(以教证总结):

 

《般若波罗蜜经》云:“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色非染体,非离染体,如是受想行识非染体,非离染体。复次色受想行识非染体空,非离染体空,此是般若波罗蜜如是。色非嗔体,非非嗔体,亦非痴体,非非痴体,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此名般若波罗蜜。极勇猛,色非染非净,受想行识非染非净。复次色非染法性,非净法性,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此名般若波罗蜜。’”

 

《等持王经》云:“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

 

《中观根本慧论·观染染者品》传讲圆满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壬二(别破异体)分二:一、宣说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

 

癸一、宣说合不成立:

 

若异而有合, 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异, 然后说合相。

 

如果仍然认为:虽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不合理,但以异体而相结合应该成立。就像我们现量可见成立异体的马与牦牛可以结合一样。

 

照此说来,岂不成了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 却能以异体而成立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此,其二者为异体的结合又岂能成立呢?

 

关于“其相结合则无有二者”、“异体的二者不能结合”的推导要点,是与此推理相同的。

 

若染及染者, 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 云何而言合?

 

如果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而成立为异体的自性。既然已经成立为异体,又怎么需要相互结合呢?你们不是也需要从意义上建立“以这个贪执而耽著此境的耽执者”吗?如果其二者互不观待的异体已经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那么又怎么能互相结合呢?

 

癸二、互相依存之过:

 

异相无有成, 是故汝欲合。

为使合相成, 复说异相乎?

 

(原译: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如果其二者并未成立为异体,然而对方为了使其能够成立的缘故,而承许其二者是相结合的;又因为其二者并未成立为非异体,为了证实相结合能够成立,难道对方又要忙不迭地承许异体吗?如果这样承许,异体与结合就会成立互相依存的关系了。

 

异相不成故, 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 而欲说合相?

 

但是,因为异体的相并不成立,所以,所谓“结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以并不存在的哪种可以明示的所谓“异相”,可以使承许合相成立的理论站稳脚跟呢?

 

同样,与结合相观待的异体也不可能成立, 我们可以采用“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的推导,只需将词句进行替换,便可恍然大悟。

 

总而言之,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是互相依存的法,也即只有甲者成立,乙者才能成立的双方,以本性不可成立的结论,已经昭然若揭。

 

庚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由以上推断可以证明,贪欲与贪者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可能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就像贪欲与贪者一样,一切烦恼诸法,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用“若离于嗔法,先自有嗔者” 等途径进行类推。同理,对于愚痴等也只需改变词句便可。

 

因此,世尊也曾谆谆地教导后人:“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六观染染者品释终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3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六、观染染者品

 

本品观察染染者。所谓染,广义来讲就是指染净二法中的染法,它是一切烦恼的总称;染者,也就是具有烦恼者或者说具有烦恼的心王。从直接意义来讲,染是指五十一种心所中的贪心,即缘对境生起喜心并愿意接受的一种心所;染者是指具有贪心的补特伽罗或者是具有贪心的心王。

小乘行人认为,贪心、具有贪心的人或心王是存在的。但我们要知道这是不了义的说法。释迦牟尼佛在了义的经续中讲,贪心的本体是清净的。为什么呢?按密宗的说法,贪心的本体是五大智慧之一;显宗也有这样的教言,《般若经》云:“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这才是佛的究竟密意。龙猛菩萨为了开显佛的这一甚深密意而宣说了本品。

 

不学佛的世间人、入了佛门的小乘人以及有实执的大乘修行人,他们不懂佛经的密意。为了断除他们的执著,龙猛菩萨通过逻辑推理让他们不得不承认:贪心本来就是清净的。不管什么样的智者,在这些推理面前都不得不承认。这些推理虽然在某些地方也近似于现在的形式逻辑,但龙猛菩萨以卓绝智慧所论证的是世人无法了知的实相道理。

现在的很多推理来自形而上的哲学,其结论并非实相真理,而我们的推理是完全正确的事势理,所得到的中观见解,只要是公平正直的人,谁也不得不承认。尽管有人不承认空性,但推理摆在这里,其结论谁也无法反驳。

 

在现在的社会,很有必要弘扬《中论》。如果能加以弘扬,那么以前认为佛经是神话故事、佛教是传说的人的邪见就会消除。不管是什么国家、什么民族的人,也不管他有没有宗教信仰,在真理面前谁也无法抗拒。世间人很想认识真理,但真理就在龙猛菩萨的《中论》当中,只有依靠闻思才能获取,当然也一定要有信心才有缘分通达。若没有信心,即使是真理也不一定接受。

 

己二、(破法我之能立)分三:一、观染染者品;二、观三相品;三、观作作者品。

庚一、(观染染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破染染者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破其他法。

壬一、(破染染者自性成立)分三:一、破染染者前后成立;二、破染染者同时成立;三、摄义。

癸一、(破染染者前后成立)分二:一、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二、破染者成立前有无染法。

子一、(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如果离开了染法,先有一个染者,那么这个染者应该能产生染法。

 

在染法成立之前,如果先有了染者,那么这个染者应该可以产生染法。比如在第一刹那不依靠贪心先出现了心王,因为它是贪者,所以在后一刹那应该可以产生贪心;或者,如果我在第一刹那先成了贪者,那么在第二刹那也应该能产生贪心。因为是染者,就应该能产生染法。
但这样的染者成不成立呢?实际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因为染者观待染法,还没有染法,染者就无法成立。因为本来具有烦恼才说是染者,然后再说染者生起了烦恼,即我具有贪心时才成为贪者,没有贪心,怎么叫贪者呢?如果离开了贪心也是贪者,那么就像《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所说:“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也是贪者的过失。”

 

所以,既然染法成立前不可能有染者,那么先有染者的说法就不合理。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如果之前没有染者,那怎么会产生染法呢?

“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这个科判有一颂半,前一颂说明染法成立前有染者不合理;这半颂说明染法成立前没有染者也不合理。

 

染法成立前没有染者,怎么会产生染法呢?染法是在染者的基础上安立的,比如一个人有了贪心,贪心是这个人的贪心,如果连这个人都不存在,贪心就更无法安立了。就像水果不存在,也不会有水果的成熟一样。

 

所以,之前没有染者,也不能成立染法。

 

子二、(破染者成立前有无染法):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如果是染者成立了以后再染着,那么以染者前有无染法可以破除,这和前文的观察次第相同。

 

这里观察染者前有无染法,和前面观察染法前有无染者的次第完全相同。所以这里的半个偈颂,已经包括了前面一颂半的内容。

 

依上面的颂词,这里可以改为:“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意思是说,如果染者的前面先有染法,那么以这个染法就应该能成立染者,但离开染者的染法是不成立的,没有染法,也就无法成立染者;如果染者的前面没有染法,那怎么会有染者呢?所以,不论染者前有无染法,都不能成立染者。

 

以上两个科判破染染者非同时,下面破染染者同时。

 

癸二、(破染染者同时成立)分二:一、应成互相不观待而破;二、观察一异体而破。

子一、(应成互相不观待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染者和染法同时存在不合理,因为染者和染法同时,就不是互相观待了。

 

有部宗认为:有些因果是同时的,像心和心所就是这样,互为相应因。所以,染者和染法可以同时存在。

 

染者和染法实际有一种因果的关系,染法是能染,染者是所染,应该是互相观待的。但如果染者和染法同时,这种关系就不成立了。比如我或者我的心王具足嗔心,是嗔者,那么嗔者和嗔心就是观待的,嗔心观待嗔者,嗔者观待嗔心。但如果它们是同时产生,那就会像牛头上的两只角一样,右边的角不观待左边的角,左边的角也不观待右边的角,没有任何关系了。

 

没有关系又有什么过失呢?没有关系就说明两者可以单独存在,不需要彼此依赖。比如我是贪者,相续中有贪心,因为是同时存在,不是观待的,所以贪者不依赖贪心,贪心也不依赖贪者。但实际的情况是不是这样呢?不是这样。因为它们并非互不观待,而是必须要有一种能所或依赖的关系。人们说我是贪者,是因为我具有贪心,观待贪心,我才是贪者;而说到以贪心贪执什么,也一定是贪者的行为,观待贪者,才有这种贪心。所以,染者和染法是观待的。否则,也就没有染者和染法了。

 

以上以互不观待的道理,破了染染者同时。

 

染者和染法不是非同时,也不是同时,说明这两个法根本就不存在。所以,在胜义智慧面前,烦恼是不存在的;所有的烦恼只是在众生的迷乱分别心面前存在着,是名言中如幻如梦的显现。有人觉得自己贪心重,有人觉得嗔心重,尤其是年轻的道友,总是生贪心,自己都觉得无法对治了。这个时候我们要用中观的推理方法,看看这个贪心和贪者之间是依次第而生?还是同时产生?详细观察以后,知道贪者和贪心都没有立足之地,贪心也就平息下来了。

 

子二、(观察一异体而破)分二:一、总破一异体;二、别破异体。

丑一、(总破一异体)分二:一、一体异体结合不成立;二、若一体异体极其过分。

寅一、(一体异体结合不成立):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如果说染者和染法是一体,但一个法怎么和合呢?如果说染者和染法是异体,但不同的法又怎么和合呢?

 

对方认为染者和染法是在同一时间中结合在一起的,比如我具足贪心,我是贪者,贪心是染法,所以就觉得这两个法是同时的,而且是结合在一起的。

 

但是我们观察,如果我和烦恼是结合的,那么它们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是一体,两个法就成了一个法,那一个法怎么结合呢?要结合,起码要两个以上的法。就像我们说团结和合,要两个人以上才能说团结和合,一个人没法和合,自己和自己和合这是不成立的。如果是异体,染者和染法在本体上是分开的,也不可能结合。我们平常都认为,一个法不能结合,但两个法可以结合。比如某某道友之间关系很好,所以我们说他们合得来,但这并不是真正的结合。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本体不可能有结合。所谓结合,应当是在同一时间、同一位置上的结合。这个法的位置,那个法的本体也全部占据在上面,这才是结合。但这种结合根本不存在,如《显句论》中说:同一时间、同一环境的所谓结合不合理。

 

所以,不论是一体还是异体,都不能结合。

 

寅二、(若一体异体极其过分):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如果是一体而有结合,那么在离开助伴的情况下,每个法上应该有结合;如果是异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助伴,每个法上也应该有结合。
不论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有结合,就太过分了。

 

如果染者和染法是一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彼此的助伴,每一个法上都应该有结合。比如贪者和贪心,如果是一体,那么贪者离开了助伴——贪心,自己应该有结合;贪心离开了助伴——贪者,自己也应该有结合。因为此时从每个法的角度来看,它们自己就已经具足了结合。如果是异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助伴,每一个法上也应该有结合。因为是他体就说明二者无关,是他体而又有结合,就说明它们各自本具结合。但染者和染法不依赖助伴还能有结合,这是不成立的。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六、观染染者品【35】

 

【35】 鸠摩罗什原译为“观染染者品”,为贴近藏文解释原意,便于大家理解, 故在解释中将原译中的“染”,译为贪或贪欲;将“染者”译为贪者。因本意相同,故未对偈颂作更改。

 

丁六(观染染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等, 昭示了无有贪欲与贪者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遮破贪欲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贪欲之惑)分三:一、破前后次第而生;二、破同时而生;三、摄义。

庚一、破前后次第而生:

 

若离于染法, 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 应生于染法。

 

如果认为: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如果所依不存在,则能依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儿子的烦恼一样。(所以,如果能依烦恼存在, 则所依蕴界处等也必然存在。)还有,烦恼缘于外境而生起之因也是存在的。经中不是也说“诸比丘,少闻之凡夫堕于常边,以眼见诸色法,于悦意处贪爱耽执,而成贪者”吗?

 

这种推导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 所谓贪欲,即是对有漏的可心之境生起爱意者的心所。而贪者即是贪执外境的心王或补特伽罗,也是贪欲的所依。

 

如果贪欲的自性成立,那么请问贪者在之前究竟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呢?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也即在贪欲存在之前, 存在不具贪欲的贪者,则依存于彼贪者的贪欲也可以存在。但是,因为(不具贪欲的)贪者在之前是不会存在的,所以贪欲也不会存在。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也是贪者的过失。

 

若无有染者, 云何当有染?

 

假如是第二种情况,即贪者在之前并不存在,那么,贪欲又怎么会成立呢?所依不存在的缘故。就像水果不存在,则水果的成熟也不会存在一样。

 

染者复染着, 有无次第同。

 

(原译:若有若无染,染者亦如是。)

 

我们还可以观察:如果贪者的自性存在, 而贪欲在之前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说法。

 

如果贪者还要贪著的话,那么不论贪欲在之前是否存在,进行观察都不合理。具体观察的次第,与前面相同,即以“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的方式进行遮破。

 

庚二(破同时而生)分二: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二、破斥结合而成。辛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染者及染法, 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 则无有相待。

 

如果对方说道:既然贪者与贪欲不应该以前后的形式存在,那么它们就应当处于同一时间。也就是说,由心与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成为了贪者,所以,其二者是存在的。

 

但是,贪欲与贪者是不应该同时生起的。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则贪欲与贪者一方与另一方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

 

辛二(破斥结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异;二、别破异体。

 

壬一、遮破一异:

 

染者染法一, 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 异法云何合?

 

如果其二者为一体,则不可能结合。因为贪欲的性质与贪者本身是不可能结合的,就如同牦牛的自性与其自身不能结合一样。

如果其二者为异体,又怎么能结合呢?因为异体的违品处于同时的缘故,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所以,让以自性成立的异体相结合,完全是天方夜谭!

 

若一有合者, 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 离伴亦应合。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则任何一者存在,因为其二者是相结合而存在的缘故, 所以在相伴的其他法不存在的情况下,则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异体而相结合,则如同东山的马与西山的牦牛一样,在离开相互伴侣的情况下,也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2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癸二、(有实无实不成立)分二:一、有实无实不成立之理;二、分析有实无实者不成立。


子一、(有实无实不成立之理):

 

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
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

 

离开了法相和事相,也就没有其他的事物了;如果没有有实的虚空,又怎么会有无实的虚空呢?

 

对方认为,法相和事相虽不存在,但虚空本身的有实和无实的自性还是存在的。下面我们就从虚空的有实和无实上观察。

 

俱舍和因明当中说:什么叫有实法呢?能起功用的瓶子、柱子等法就叫有实法。什么叫无实法呢?不能起功用的无瓶、无柱或世人在名言中也不承认的石女的儿子、龟毛、兔角等法就叫无实法。

 

先破有实法。“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离开了法相和事相,也就没有其他的实体法了。学了《俱舍论》的人都知道,有部宗认为虚空是实有的。但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法要是实有,就会以具足事相和法相的方式存在,但前面已经用理证破了事相和法相;既然它的事相和法相都不存在,那么所谓有实法的虚空也就不存在。既离开了它的法相——无阻碍的特法,又离开了它的事相——虚空的自体,那“更亦无有物”,也就不可能再有什么有实法了。这是破有部宗的观点。

 

下面两句破无实法。“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第一句后面的“有”是指有实法,第二句的“无”是指无实法。如果没有有实法,怎么会有无实法呢?我们知道,遮破有实法的无遮部分称作无实法。比如瓶子,它的存在是有实法;而瓶子不存在——无瓶,是无实法。无实法是观待有实法安立的,没有有实法,就不会有无实法。所以,有实法的虚空不存在,观待它的无实法虚空又从何而有呢?

 

经部宗认为,虚空没有自相实有的本体,它是以无实法的方式存在着。这里就是破这一观点。

 

子二、(分析有实无实者不成立):


有无俱非中,知有无者谁?

 

在有、无、有无二俱或二非的补特伽罗中,能了知有实或无实虚空的人到底是谁?

 

对方说:有实、无实的虚空应该存在,因为观察虚空的分析者存在。既然有分析者,那所分析的对境——有实或无实的虚空就应该存在。因为能观察和所观察是观待的,有能观察就有所观察。

 

破曰:你们说观察者、了知者存在,但在有实、无实、二俱、二非的补特伽罗中,谁是了知有实、无实的虚空者呢?如果的确有这种补特伽罗,那么由他知晓有实、无实的虚空,是可以的。但补特伽罗并不是有实法,也不会是无实法,有无二俱或二非的第三品物体更不可能存在。所以,所谓的观察者是不成立的。没有观察者,也就没有所观察的虚空。

 

癸三、(摄义):


是故知虚空,非有亦非无,

非相非可相。

 

因此我们知道,虚空既不是有实法,也不是无实法;既无法相,又无事相。

 

按照藏译本,“非相非可相”在前,“非有亦非无”在后,这比较符合前面的观察次第,因为前面我们先破了虚空的法相和事相,之后才破了有实法和无实法。观察法相事相的推理比较多,而观察有实无实却比较简单。在破了法相和事相以后,就可以推知有实法不成立;破了有实法,观待它的无实法也就无法成立。这样推下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虚空不是有实法,也不是无实法;没有法相,也没有事相。所以,虚空根本不成立。

 

壬二、(以此理类推他法):

 

余五同虚空。

 

其余五界——地水火风识和虚空一样,都是不成立的。

 

破了虚空,下面类推其他五界。其他每一界都可以用破虚空的方式来破,只要把颂词中的“虚空”改成“地”、“水”、“火”、“风”、“识”就可以了。比如意识,我们可以说“识相未有时,则无意识法,若先有意识,即为是无相”乃至“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这是事相、法相的观察;“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有无俱非中,知有无者谁”,这是有实无实的观察;最后得出结论,“是故知意识,非有亦非无,非相非可相”。这样就破了意识。其他的地界等也可以同样类推。

 

破了六界也就破了一切法,但有时我们的执著方式很特别,比如对柱子、瓶子等不同的法,虽然这些都包括在六界当中,但针对不同的分别,我们也可以把蕴处等作为观察的主体而破除相应的执著。但实际上,对任何一个法,用本品的方法,先观察事相、法相,再观察有实无实,都可以得出空性的结论。

 

壬三、(呵斥劣见):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
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法。

 

智慧浅薄的人见诸法,或者见有相或者见无相,因此不可能见到寂灭一切见的安隐之法。

 

所谓浅智,也就是没有智慧的人,这种人前世没有种下善根,也没有闻思过般若空性。由于智慧浅薄,他们在见诸法的时候,或者见为有相,堕入常边;或者见为无相,认为一切法都是单空,堕入断边。这样的人其实很多。一般人都认为万法实有,有一种有相的执著,实际这堕入了常边。而在修行人当中,如果认为一切万法的本性是单空,像现在汉、藏的有些论师,他们认为空性就是什么都没有,像碗里面没有东西一样。把这样的境界称为空性,就堕入了断边。

 

实际上诸法的本体离开一切戏论,不是有,也不是无。但智慧浅薄的人或执为有实法或执为无实法,他们就见不到灭除一切见的安隐法。安隐法也就是真如法性,不为凡夫所见,是隐藏的法。这种隐藏的法就是远离一切戏论、不落任何边的万法实相,如果执著有的边或执著无的边,就不可能见到。

 

辛二、(以教证总结):


《三摩地王经》云:“谓有无者即二边,净与不净亦为边,是故舍弃二边后,智者亦不住中间。”

 

《宝聚经》云:“佛告迦叶:‘有者是一边,无者是一边,如是等。彼内地界及外地界皆无二义,诸佛如来实慧证知得成正觉无二一相,所谓无相。’”

 

《金光明女经》云:“文殊师利问善女人言:‘姊云何观界?’女人答言:‘文殊师利,如劫烧时世界空虚无一可见。’”又如偈云:“世间如空相,虚空亦无相,若能如是知,于世得解脱。”

 

藏译的《般若灯论释》中说:“遮遣本性有,并非言及本性无。于此虽破实有,然不可执为无实,若言非为黑,未说即为白。”

 

《中观根本慧论·观六种品》传讲圆满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庚三(遮破有实无实)分二: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

 

辛一、遮破所立:

 

离相可相已, 更亦无有物。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虽然像刚才那样对法相与事相分别进行观察,不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虚空本身的实有还是存在的,如果它的实有存在,则法相与事相也应该能成立。

 

并非如此!离开已经遮破的事相与法相二者之外的所谓“虚空的实有”,更是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般,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若使无有有, 云何当有无?

 

如果某些人又认为:虽然虚空无碍的实有不成立,但虚空无实的自性还是应该存在的。

 

如果连所谓的“实有”都不存在,而作为所破法的所谓“无实”,又成立为何法的无实呢?绝不会成立。

关于此理,后面还将以“倘若无实有,无实不可成。士夫言无实”的表述方式进一步进行阐释。

如此观察可以了知,即使在名言中,所谓的“实有”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怎么会成立它的无实呢?完全是子虚乌有!

 

辛二、遮破能立:

 

有无俱非中, 知有无者谁?

 

如果对方还是顽固地认为:有实无实就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两个概念的了知者——你们等是存在的。

 

但是,作为能了知者,是由实有、无实, 以及除此之外的第三者——二者皆非[非]或者有实无实法位于同体[俱或二者兼具]【32】的哪种补特伽罗,来了知或者通晓有实法以及无实法的呢?但是,无论(该补特伽罗)属于此三者中的哪种情形,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以前面的表述,就已经将有实、无实的总体彻底击毁, 而直接相违的违品【33】第三者又并不存在的缘故。

 

【32】 此处作者将二者皆非与二者兼具两种情形,全部列为有实无实之外的第三者。望详察。

【33】 此处指二者皆非与二者兼具两种情形。

 

庚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是故知虚空, 非有亦非无, 非相非可相。

 

因为法相的建立是不合理的,所以虚空既不是实有,也不是无实;既不存在法相,也不存在事相。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余五同虚空。

 

地、水等其余五界【34】,都可以采用与观察虚空一致的方式。即像前面一样,以“地相无有时,则无地大法”等方式,只需在措辞上做些微更改进行观察即可。

 

【34】 其余五界:指地、水、火、风、识。

 

如果对方自以为抓住了把柄,而洋洋得意地说道:你们的这些陈述,岂不是在宣扬抹杀现实的顺世派主张吗?

 

《般若灯论》云:“遮遣本性有,并非言及本性无。于此虽破实有,然不可执为无实,若言非为黑,未说即为白。”

 

《佛护论》也云:“没有宣说五蕴等不存在, 只是遮遣了其本性的存在。”

 

所以,执著二边都是不对的。后面的“谓有执为常”等词句应当提到此处引用,可以使此理更加坚不可摧。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谓有无者即二边,净与不净亦为边,是故舍弃二边后,智者亦不住中间”等,以此遮破一切边的理证智慧, 即可对“离戏”的境界也不耽执。如果在苗芽之上不能见到有无等,则无法用比量的智慧安立有无等一切戏论。

 

因此,“所谓离戏,只不过是名言而已” 的说法,实在是精彩之言。

 

己三、呵斥边执见:

 

浅智见诸法, 若有若无相。

是则不能见, 灭见安隐法。

 

诸法的本性原本如此。然而,为无明眼翳所遮障的浅智之徒们,却对诸法远离有无之边的离戏自性一窍不通。不是认为有,就是认为无。始终无法见到胜义的、彻底平息见分别念戏论的、永灭痛苦等等的法身空性,因为他们具有边执妄念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五观六种品释终

 

回目录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1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五 观六种品

 

本品的藏文为“观界品”,鸠摩罗什大师译作“观六种品”,所谓六种,就是地、水、火、风、空、识六界。《俱舍论》、《中观宝鬘论》都叫界,其实界和种没有差别,都是种类或种族的意思。《俱舍论》讲:像一座山有金银铜铁等不同珍宝一样,一个相续可以有种种界。具体而言,有六种或十八种。

 

这一品破六界,不破十八界,但十八界在前面的观五阴品、观六情品以及本品都抉择到了。《中观宝鬘论》在抉择人无我的时候,主要也是破六界。

 

经云:“佛告大王,所谓士夫具六种界,即地水火风空识六界。”士夫包括男人和女人,每一个士夫都具有这六界。对方认为经里面宣说了六界,就说明六界存在。但这只是佛陀的方便而已,其实六界只是在名言中如幻成立,胜义中是不存在的。从遮破方式来看,和前两品先破眼、色再类推其他的处、蕴不存在一样,本品先破空界再类推其他的界。

 

全知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和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词句上都解释得很清楚,我在讲本论时科判上分得比较细,你们要认真看。

 

庚三、(破界——观六种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虚空相;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劣见。

 

壬一、(破虚空相)分三:一、事相法相不成立;二、有实无实不成立;三、摄义。

 

癸一、(事相法相不成立)分三:一、事相不成立;二、法相不成立;三、摄义。

 

子一、(事相不成立)分二:一、法相无法安立;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丑一、(法相无法安立)分二: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寅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分二:一、正说;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卯一、(正说):

 

学过因明的道友对法相、事相、名相应该不陌生,若事相和法相分不清楚,就没法下定义。什么叫法相、事相、名相呢?我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总的来讲,任何一个法都有法相、事相、名相。有了这三相,就可以界定一个事物。不管是什么事物,在它的本体上与其他事物不共的特点就是法相;由法相所表示的事物本身就是事相;而这个法的名称就是名相。比如火,热性是它的法相;火本身是事相;火的名称——人们言说的“火”是名相。法相很重要,分不清法相,法和法的差别就分不清。瓶子和柱子有什么差别,就是靠法相来区分的。瓶子小口鼓腹,可以盛水,这是瓶子的不共特点;柱子可以撑梁,这是柱子的不共特点。所以,能让我们了解每个事物不共特征的,就是法相。

 

今天我们主要破虚空的法相。虚空和其他法不同的特征就是无有阻碍、能够容纳一切法,这就是它的法相;由“无阻碍”所表示的虚空本身就是事相;虚空的名称叫名相。这三个相清楚了,我们今天所讲的内容也就容易理解。

 

在名言中,火的法相是热性,水的法相是潮湿,风的法相是动摇,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任何一个法,它肯定有法相,没有法相,这个法就无法成立。也就是说,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没有法相就不可能指出事相。正因为法相和事相之间有这样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破虚空的时候,就主要从它的法相和事相不可能单独存在这一点上来抉择:法相不成立,事相也不成立;事相不成立,法相也不成立。破了虚空后就可以类推地水火风识。破了六界,人我的假合性也就很容易抉择。

 

三四五品破的是处、蕴、界,从科判上看,抉择的是法无我;但从人我是法我的一部分的角度来看,同时也就抉择了人无我。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虚空的法相还未成立,就不会有虚空法(事相),如果先有了虚空,这个虚空就成了无法相的虚空。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空”是虚空,“相”是虚空的法相,虚空的法相——无阻碍还没有成立的时候,也就没有虚空的法。无阻碍是虚空的不共特点,没有这一法相,虚空本身也不可能成立。“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如果先有一个自性成立、不观待无阻碍的法相的虚空,那么这个虚空就成了没有法相的虚空。

 

哪里有这种没有法相的虚空呢?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有这个法相,就可以把虚空和其他法辨别开;如果没有这个法相,就没办法辨别。如果没有法相的虚空的确存在,那这个世界上就应该有离开法相的法,但不管我们怎么寻找都根本得不到这样一个法。因为任何一个法都有它的不共特点,没有这种特点,怎么是这个法呢?所以,无法相的虚空是不成立的。

 

卯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


一切时处都没有这种无相的法,如果没有无相的法——独立的事相,那么法相依什么成立呢?

 

刚才说先有虚空就成了没有法相的法,但没有法相的法在整个三千大千世界都不存在。如果没有这种不具足法相的法,那么法相依靠什么成立呢?法相是事相的法相,它一定要依靠事相才能成立,如果没有事相,法相也就没有依处。就像虚空,无阻碍是它的法相,如果没有虚空的事相,无阻碍依靠什么呢?再像我这个病,如果身体不存在,那我的强制性脊椎炎也就没有依处了。

 

所以,法相和事相实际是观待的,没有独立的法相和事相。

 

这两颂的内容,第一颂说明离开了法相就没有事相;第二颂说明,没有虚空事相,无阻碍的法相也就不能成立。

 

寅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在有相和无相的法上,法相无法安住;而离开了有相和无相的法,在其他地方也无法安住。

 

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已有这一法相,在虚空的法上能不能再安立法相?当然不能。因为如果再安立,就有两个法相。那么,如果虚空本来没有无阻碍的法相,这可不可以安立这一法相呢?也无法安立。因为无法相是自性成立的,无不可能变成有。所以,不论有法相还是无法相,都没办法安立法相。

 

本身有无阻碍的法相,没必要安立;本身没有这一法相,也安立不上。那么离开了有相、无相的法,在其他地方可不可以安立法相呢?更无法安立。因为有相、无相之外没有其他情况,所以虚空的法相无法安立。没有法相,虚空的事相跟石女的儿子一样,自然不成立。

 

丑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法相不存在的缘故,事相法也不存在。

 

我们已通过两种方式作了观察:一、法相前没有单独的事相,没有事相则法相无依;二、在有法相、无法相的事相上及其余之处,法相都无法安立。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可相法”指虚空的事相。没有无阻碍这一特法,虚空的事相就无法成立。

 

子二、(法相不成立):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事相不存在的缘故,法相也不存在。

 

前面以破法相的方式,说明虚空的事相不成立。反过来,事相不成立,又说明无阻碍的法相不成立。这一点容易类推。

 

子三、(摄义):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因此,既没有法相,也没有事相。

 

通过以上推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既无法相,也无事相。

 

没有无阻碍的法相,也就没有虚空的事相。没有它的特法,怎么会有它自己呢?同样,没有虚空的事相,也就没有虚空的法相。没有依处,自然不会有它的特法。这两种情况可以类推。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没有虚空的法相,也没有虚空的事相。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五、观六种品【30】

 

【30】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界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地界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缘故。

 

为了证明诸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 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 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时, 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 即为是无相。

 

如果对方认为:包括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并且,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 地界等是存在的。)

 

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为能立等同所立的缘故。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 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虚空毫许也不可存在。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 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不会存在。

 

是无相之法, 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 法相依何成?

 

(原译: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如 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根本无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 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 余处亦不住。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为已经远离法相的缘故。(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犹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因为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如果(已经存在,) 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 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尚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的缘故,所以其二者同时具备的同分【31】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

 

【31】 同分:也即同位。异体的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于一处。如说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说名同位。

 

相法无有故, 可相法亦无。

可相法无故, 相法亦复无。

 

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都不应该存在。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 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既然法相存在,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 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无相, 亦无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