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CKB】《中论》对应讲记 27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巳三、(破彼二之答):

 

前面破了正量部的观点。破的时候,首先破了生生生本生。既然生生的来源是本生,它的本体还未成立——或者说还要靠本生来成立,此时它怎么能生本生呢?就像石女的儿子,它的本体不成立,怎么能产生其他的事物呢?不可能产生。就像生生生本生不合理一样,本生生生生也不合理。

 

这里有部宗认为:如果说本生生生生、生生生本生是次第性的,我们也觉得不合理,但实际上它们是同时的,是在正生时同时产生了对方。对方的意思是说,当生生正在产生时——也就是正生时,生了本生;当本生正在产生时,生了生生。

 

大家学了《俱舍论》,知道有部宗有一个独特的观点,就是三世实有。他们认为未来存在,现在存在,过去也存在。那么未来如何存在呢?他们说未来法的得绳在现在位上存在;或者说未来的法现在就存在着,它们像排队一样,到了现在位时,只是换了位置而已。正因为如此,他们认为从未来进入现在也就是正在产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生生可以生本生,本生可以生生生。

 

若彼尚未生,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彼生可成立。


如果生生还未生就能生本生,那你们所谓的正生时生,就可以成立。

 

如果真的有这样一种情况——生生还没有产生就能生本生,那你们说正生时生是成立的。但实际上有没有这种情况呢?根本没有。颂词表面上好像承认了对方的观点,说未生的法如果能生,那么正生时就可以生。但这是一种假设,说明正生实际就是未生,未生不能生,正生也就不可能生了。

 

对方所谓的正生时——现在正在产生,实际就是未生。比如本生,说它从未来进入现在——正在产生,实际也就是说它的本体还没有圆满,它的本体还没有圆满就是个未知数,和未生没有任何差别。为什么呢?因为任何一个事物或者已经完成——它的体已经现前了,或者还没有完成——它的体还未现前。已经完成的是已生;还没有完成的,像正在产生,实际就是未生。未生的法能不能生其他的法呢?当然不能,未生的法还没有本体,怎么能生呢?既然未生的法不能生,那么所谓正生时互生也就不能成立了。

 

比如苗芽,在人们的世俗观念中可能认为有一种状态,它不是未生,也不是已经生完了,而是正在产生。但这种正生实际是经不起观察的。为什么呢?因为苗芽或者已经生出来了,或者还没有生出来,生出和不生出以外,有没有一个第三品的状态呢?根本没有,因为我们用世间最细微的刹那或微尘来观察时它根本不可能成立。既然没有正生时,又怎么会有正生时的产生呢?

 

卯二、(第二断过)分二:一、对方之回答;二、断除过失。

辰一、(对方之回答):

 

前面我们发了一个太过,说生住灭如果有有为法之法相,就有无穷的过失,如果没有就成了无为法;并在“第一断过”中破了对方互生的观点。现在是“第二断过”,先说对方的观点:

 

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


就像灯能够自照,也能够照亮他物一样,生法能够自生,也能够产生他法。

 

对方说:生住灭有有为法的法相就有无穷的过失,没有就成了无为法,我们自宗并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如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就像一盏灯,它能遣除自己的黑暗——照亮自己,也能照亮自己以外的瓶子、柱子等其他的法。“生法亦如是,自生亦生彼”,一切有为法的生也是如此,比如这根柱子,它的生不但可以产生自己,也可以产生有为法的柱子。不但是生,住、灭也是如此,住不但可以安住自己,也可以安住柱子;灭不但可以灭尽自己,也可以灭尽柱子。所以,在生住灭的法相之外再不用其他的法相了。

 

这是经部的观点。(果仁巴大师在他的注疏中也说:这是经部的观点,是他们对中观宗的辩论。)对方用灯火的比喻说明有为法之法相是实有的。灯可以照亮自己,也可以照亮他物;同样的道理,一切有为法的生可以自生,也可以生他法。

 

辰二、(断除过失)分二:一、比喻不成立;二、意义不成立。

巳一、(比喻不成立)分二:一、除暗不成立而破;二、极其过分而破。

午一、(除暗不成立而破)分三:一、驱除黑暗不成立;二、灯暗同时不成立;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未一、(驱除黑暗不成立):

 

灯中自无暗,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无暗则无照。

 

灯的自体中没有黑暗,它的光明所及之处也没有黑暗,只有破除黑暗才叫照,无暗可破也就没有照了。

 

这里我们破灯能遣除黑暗的比喻。灯的自体中不会有黑暗,因为它是光明的本性;灯的光明安住的地方也不会有黑暗,因为有了光明,黑暗不可能同时存在。在灯的自体和它的光明安住的地方都没有黑暗,那能不能说照亮呢?不能这么说。因为只有在有黑暗的情况下,遣除了黑暗才叫照亮,根本没有黑暗——自体及光明所处的地方都没有黑暗,怎么能说遣除黑暗呢?不能遣除黑暗,就不叫照亮。

 

所以,所谓遣除黑暗或者照亮,只是人们的一种说法,是人们无始以来的一种分别而已,并不能真实成立。

 

或许很多人还在疑惑:电灯为什么不能除暗?经堂里有了电灯才能离开黑暗,这是它的功能,所以应该有遣除黑暗的现象。为什么龙猛菩萨要否认这些名言呢?

 

我们要知道名言是假立的,因为六根并不是正量。如果眼耳鼻舌等是正量,那么佛陀就不必宣说正量了。尽管我们看到了灯遣除黑暗,但这只能在名言中成立;真正去观察的时候,所谓遣除黑暗是不成立的。

 

人们的认识往往与佛教相违,他们认为不存在的前世后世、清净刹土等,佛教却认为存在;但这些名言中存在的法在胜义中并不存在。不过,世人也并不是一味排斥佛教。虽然当我们学佛出家时,有些人认为我们发疯了;但当他们出现一些疾病、遇到一些灾难的时候,就开始向佛教求保佑:“你们是不是有一种方法?能不能……”实际生活中这种现象屡见不鲜,他们首先认为我们颠倒,待到自身利益受到损害实在无法解决的时候又来找我们。有些金刚道友也是这样,没出家以前根本不理解出家生活,认为出家人都发疯了,但后来他自己越来越苦,这才觉得出家生活并不像他们那样苦,因为出家人可以整天在佛法的熏陶中悠闲自在地生活。渐渐地,他们也能够接受我们的“苦”,并且也知道原来是自己发疯了。

 

为什么会有这些现象呢?因为世人并不知道佛法的深奥意义,始终被颠倒的实执迷惑着,一旦有了一些切身体会,他们就不得不回过头来审视自己的幼稚。

 

愚痴和邪见往往会导致盲目的排斥。如果已经皈依了三宝,但自相续还是难以抑制地生起“这也不对、那也不对、佛经也不过如此”等邪见,那就非常可怕。所以,作为佛教徒应依止善知识坚持闻思,这样才能遣除自相续的邪见。否则,虽然形式上已经皈依了佛门,但内心并没有真正的皈依。

 

那皈依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即使虔诚恭敬地祈祷、供养三宝,但却未解决自己即生的任何痛苦,此时仍然相信三宝的加持力不可思议,知道一切痛苦是自己的业力所致而对三宝不生丝毫邪见,这就是皈依的界限。所以,祈祷三宝却没有起到明显的作用,于是就怀疑三宝没有加持,这就说明皈依的界限还没有达到。真正皈依三宝的人无论遇到什么违缘,他对三宝不仅不会起任何邪念,而且还会把违缘转变成修行的助缘,这说明皈依已经到量。

 

皈依以后还要发菩提心,那发心的界限是什么呢?乔美仁波切在《山法》中说:不管任何众生对自己散播谣言甚至杀害,也不对他生嗔,反而全力以赴给予帮助,进而发愿乃至菩提果之间都要对他进行饶益,这就是发起菩提心的界限。很多人自认为是大圆满的瑜伽士,但当别人稍微说几句谣言、作一点损害的时候,就拿起刀子要报复,这就说明他们连世俗菩提心还没有生起。如果皈依和菩提心还没有究竟,那其他的境界也难以生起,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所以,我们应时常观察,看别人无缘无故说自己的过失、害自己的时候能不能安忍?如果不但不嗔恨、不报仇,反而以今生来世乃至菩提果的一切善根回向于他,这就说明真的生起了菩提心。

 

未二、(灯暗同时不成立):

 

此灯正生时,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

 

既然灯火刚刚产生的时候不能触及黑暗,那灯火怎么能破除黑暗呢?

 

对方认为:虽然灯火刚刚产生时和黑暗同时存在,但就像两个人打架,强的出现后,弱的就被赶走了;同样的道理,灯火一产生,黑暗就被遣除了。

 

破曰:灯火刚刚产生的时候根本接触不到黑暗,也可以说它见不到黑暗。因为灯火一产生,黑暗就不在了。如果灯的光明一生起,哪怕在极短的时间里和黑暗共存,也可以说它触及到了黑暗,只有触及到了黑暗才可以说破除黑暗。就像两个人住到一起,势力大的人让弱者迁单,也是他们见了面以后的事。所以,说光明遣除了黑暗,一定要有一个接触才可以。但光明和黑暗是互不并存的相违,光明一生起,黑暗当下就隐匿了。碰

也没碰着,怎么能说遣除它呢?就像柱子打败了石女儿一样,说有遣除了无,这是不合理的。所以,在实际意义上遣除是不成立的。

 

我拿着灯照亮屋子,在未经观察的情况下,可以认为这是遣除了黑暗。但这只是由串习力所导致的一种实执,是一种迷乱。以中观的道理来观察它乃至世间的一切所作所为,其实都是具有欺惑性的。我们相信眼耳鼻舌的见闻觉知,相信我们所想到的,但都被欺惑了。现在我们以理观察以后,知道以前的快乐和痛苦都是不真实的,乃至现在的种种名言也都根本不成立。其实我们的生活就是在做梦。梦里既有光明也有黑暗,迷乱的意识显现了这些,像清醒的时候一样,我们当时也这样执著,认为光明遣除了黑暗。但对一个醒觉的人来讲,他知道这都是迷乱的梦的显现,梦里面虽有能遣和所遣,但毕竟不存在。

 

所以,我们对这些道理应该有一个深刻的认识。只有这样,才会对心的本体有所认识,才会对大慈大悲的佛陀以及高僧大德们的教言生起不共的信心。

 

未三、(灯暗不触更不合理):

 

灯若未及暗,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未触及黑暗也能破暗,那么此间的灯火就可以破除一切世间的黑暗。

 

对方认为:灯火虽然未触及黑暗,但还是可以遣除它。

 

如果灯火不接触黑暗也能遣除黑暗,那我们小小屋子里的这盏灯应该能遣除世间的所有黑暗。为什么呢?因为“不接触”的情况是一样的,屋子里的灯“不接触”屋子里的黑暗,它破暗了;那么这盏灯“不接触”整个世间的黑暗,它也应该能破一切暗。如果说破暗是有条件的,只是能力所及的黑

暗它能够破除,无法遣除整个世界的黑暗。那我们以能立等同所立的因也可以破除。

 

所以,如果对方说不接触也可以破暗,那我们只要会用应成派的宝剑,就可以砍断对方愚痴的头颅,遣除他的邪见。

 

午二、(极其过分而破):

 

若灯能自照,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亦能暗于彼。

 

如果灯既能照亮自己,也能照亮他物,那么黑暗也应该能既暗蔽自己,又暗蔽他物。

 

灯的特点是照亮,黑暗的特点是暗蔽。如果对方的观点成立,灯的确能照亮自己、照亮他法,那么黑暗也应该能遮蔽自己、遮蔽他法。如果黑暗真的把自己遮蔽了,那我们就见不到黑暗,因为所谓遮蔽就是使事物看不见。自己能遮蔽自己,也就没有黑暗了。没有黑暗,晚上就不用拿电筒了。这是对方的过失。

 

如果对方说其他的法可以遮蔽,但黑暗本身却不能遮蔽,那我们用中观应成派的三大不共因进行破斥,对方就无话可说。

 

以上破了经部宗的灯喻,下面破意义。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若彼尚未生, 而能生彼法,

汝言正生时, 彼生可成立。

(原译:若生生生时,能生于本生。生生尚未有,何能生本生?若本生生时,能生于生生。本生尚未有,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又认为:虽然二者一前一后的互生不能成立,但是,在二者正生之时,应该可以互生。

 

若按你们所承许,即以尚未产生而正在产生为前提,就能使自果产生。但你们所承许的以正在产生为前提,而使(自果的)产生能够成立的观点,也是经不起推敲的。

 

所谓“正在产生”,是属于未来的法。而任何已经产生的法,是没有丝毫必要再次产生的,因为产生的行为已经圆满的缘故。所以,“正在产生”就绝

对不是已经产生的法(,而是 未来的法)。

 

未来的法在现在并不存在,由其所产生的果也必定不会存在。如同明年的收成不能解决 现在的饥饿一样。以此理也可类推住法等等。

 

子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分二:一、对离过之答复;二、遮破。

 

丑一、对离过之答复:

 

如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生法亦如是, 自生亦生彼。

 

如果对方又认为:生、住、灭法并不需要其他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所以就没有无穷或者成为有为法的过失。如同灯火的自 性是光明,所以就能在照亮自己的同时,也照 亮瓶子等等的其他诸法。同样,生法的自性就 是生,所以也就能(同时)生起自身与他法。

 

丑二(遮破)分二:一、比喻不成;二、其义非理。

寅一(比喻不成)分二:一、能遍不可得; 二、极为过分。

卯一、能遍不可得:

 

灯中自无暗, 住处亦无暗。

破暗乃名照, 无暗则无照。

 

灯火自身,以及灯火所在的、以其光明可以遍及的处所,是没有些微黑暗的。灯火又如何能照亮呢?只有驱除了黑暗,才能安立为照亮。

 

此灯正生时, 不能及于暗。

云何灯生时, 而能破于暗?

 

(原译:云何灯生时,而能破于暗?此灯初生时,不能及于暗。)

 

如果对方又认为:虽然通过观察,灯火驱除黑暗的论点不合理。但必须以灯火能够驱除黑暗,如果不能驱除黑暗,则如同瓶子等等一般,即使存在灯火,也不能驱除黑暗,但这是不可能的。所以,在灯火产生的同时,应该是可以驱除黑暗的。

 

但是,只要此二者中的其中之一存在,则另一者就并不存在。如同岛屿的幽暗与太阳的光芒,或昨日的冥黑与今宵的灯盏一般。

 

在灯火产生的同时,根本无法触及黑暗。因为,在灯火尚未产生的时候,虽然存在黑暗, 一旦(灯火)产生之后,黑暗就已经不复存在。而在黑暗存在的时候,灯火却无踪无影。(二者根本无法相遇,)又怎么可能在灯火产生的同时驱除黑暗呢?绝不可能!

 

灯若未及暗, 而能破暗者。

灯在于此间, 则破一切暗。

 

如果灯火不触及黑暗也能驱除黑暗,则有包括岛屿等一切世间界的所有黑暗,仅用一盏灯就可以彻底驱散的过失。

 

如果对方又认为:如同智慧无需触及无明, 也能将其遣除;眼根无需触及色法,也能了了在目;磁铁无需触及适当范围内的铁物,也能将其吸附一般。所以,虽然不能触及,但一样可以驱除黑暗。

 

但这些能立与其所立已经完全等同,所以还是无法成立。

 

卯二、极为过分:

 

若灯能自照, 亦能照于彼。

暗亦应自暗, 亦能暗于彼。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因为灯火具有照亮的功能,所以可以照亮自身与他法。那么,黑暗也毫无疑问地应当能够遮蔽黑暗自身,以及瓶子等其他物品,因为黑暗具备遮蔽能力的缘故。 如果承许这点,则黑暗也就不存在了。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6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丑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断除过失。


寅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无即非有为。

 

如果说生住灭还有有为法的法相,那就有法相无穷的过失;如果说生住灭不具有有为法的法相,那就不是有为法了。

表面来看,说有为法具有三相似乎很有道理。比如瓶子、柱子等有为法,它们首先有生,中间有住,最后有灭,这些我们都看到了,也知道万事万物都不超离这一特性。所以,这种说法好像有道理。

 

但我们以中观理证来观察的时候就要问,你们的生住灭是否也具足生住灭的法相呢?比如这根柱子,它有生住灭三个法相,而其中柱子的生,它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柱子的住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柱子的灭具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对方或者说具足法相,或者说不具足法相,只有这两条路。

 

如果对方说生住灭也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比如生,它也有生生、生住、生灭三个法相;那我们还要继续问,这个生生是否也具足法相?如果说它也具足,那么这第三个生——生生的生,它有没有生住灭的法相……这样一直推下去,就变成无穷无尽了。为什么呢?因为你们说生是有为法,它有有为法的法相,既然如此,哪一个生不是有为法?不具有为法的法相呢?所以,如果说生也具足这样的法相,就会有无穷无尽的过失。生是这样,住、灭也是如此。

 

“无即非有为”,如果说生住灭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那它们也就不是有为法了。具足有为法的法相才是有为法,现在它们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就不是有为法了。不是有为法就成了无为法,但“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生住灭都成了无为法了,能不能作有为法的法相呢?显然是不合理的。所以,说生住灭不具足有为法的法相也不成立。

 

萨迦班智达的《量理宝藏论》在观察法相和事相时,也有相似的推理。推的时候也这样问,法相有没有法相?如果说有法相,那么第二个法相有没有法相?这样推下去,就有无穷的过失。如果说没有法相,那么这个法相就不是所知法了,因为它没有法相的缘故。这一因明的观察方式和中观的观察方法基本相同。

 

这样的破法很尖锐:既然生住灭是有为法的法相,那我们把生住灭作为事相来观察,它们有没有法相?如果有,再把它们的法相作为事相,看有没有法相……这样一直推下去,前前作为事相、后后作为法相,都有法相,那就无穷无尽了。如果生住灭没有法相,那它们就不是有为法了。如果说前面的生住灭有法相,后面的没有,那么从哪一个开始不具有法相,它就不是有为法。不是有为法就是无为法,无为法能不能表示前面的有为法?肯定不行。所以,我们这样观察,对方没办法回答。

 

这是以说太过的方式遮破的。

 

寅二、(断除过失)分二:一、第一断过;二、第二断过。
卯一、(第一断过)分二:一、说过;二、断过。
辰一、(说过):


“说过”是指对方说我们中观宗的过失。

 

这里的对方是正量部。作为小乘根本四部之一,正量部的见解和其他宗派有点差别,他们承认一个不可思议的我。在佛经里有这样一段记载:有人问佛:“我或补特伽罗到底存不存在?”如果释迦牟尼佛说不存在,有些外道就接受不了;如果说存在,就相违,因为本来无我。所以,佛陀没有回答。见佛不答,正量部的祖师便认为有一个不可思议的我,再加上佛经里也有我和诸蕴非一体、非异体的教理,依靠这些,正量部的祖师就建立了自己的宗派。

 

佛教有四法印:诸行无常、有漏皆苦、诸法无我、涅槃寂静。对于这些法印,正量部不承认无我,所以他们的见解和外道是一样的。但从行为上看,他们又和内道相同。所以,总的来看正量部还是属于佛教。

 

我认为这里的对方应该是正量部,但有些讲义说是克什米尔的有部宗。不管怎样,对方的观点是肯定的,他们认为自己没有无穷的过失。虽然对方承认有为法具有生等法相、生生等随相,但他们认为法相和随相是互生的,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对方说:

 

生生之所生,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还生于生生。


生生产生本生,本生产生生生,所以没有无穷的过失。

 

刚才我们说,生具足法相就有无穷的过失,不具足法相就成了无为法。现在对方反驳这个观点,说没有这个过失。为什么呢?对方认为:一个法产生时,实际有十五个法一起产生。比如说一个烦恼产生时,此事相法(烦恼)本身,加上它的七个根本法相——生、有、住、老、无常、邪解脱、非出离(这和《俱舍论》中所说的本相差不多),然后再加上七个随法相——生生、有有、住住、老老、无常的无常、邪解脱的邪解脱、非出离的非出离,这样总共有十五个法同时产生。有漏善法和烦恼法的安立方式相同;而无漏善法的根本法相中与前不同的是正解脱和出离,随法相也有相应的变化。关于这十五种法的安立方法有很多,每个论师的观点也不同,《中论释》的脚注中附录了一些,大家可参考。

 

颂词中的“本生”是根本法相,“生生”是随法相。比如瓶子,它的根本法相是本生,随法相是生生。这和《俱舍论》安立“相”的方式差不多,学过了《俱舍论》,理解起来也很容易。对方认为:本生的来源是生生,生生的来源是本生,有这两个法相就够了,两个互相产生,不会有无穷的过失。对方的观点有点像“鸡生蛋、蛋生鸡”,生生生本生,本生生生生,两个相辅相成,互相依存。他们认为这样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

 

辰二、(断过)分三:一、破生生生本生;二、破本生生生生;三、破彼二之答。

巳一、(破生生生本生):

 

若谓是生生,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何能生本生?

 

如果说生生使本生产生,但生生实际从本生而生,那又怎么能生本生呢?

 

我们首先破生生生本生。你们刚才说过,生生的来源是本生,既然它的来源是本生,又怎么能生出本生呢?按你们的说法,本生应该是因,生生是果,没有本生就没有生生。如果是这样,那么后成立的生生,又怎么能产生在它之前的本生呢?根本不可能。就如儿子从父亲而生,父亲是因,没有父亲也就没有儿子;如果说儿子生父亲,就毫无道理。所以,说生生能生本生,是不合理的。

 

巳二、(破本生生生生):


若谓是本生,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何能生生生?

 

如果说本生产生了生生,但本生从生生而生,那又怎么能生生生呢?

 

这一颂破本生生生生。如果说本生的来源是生生,既然它从生生而生,又如何产生生生呢?这里还是依据对方互生的观点,只要词句上变一下,也很容易理解。就好像鸡生蛋、蛋生鸡,如果说鸡是蛋生的,那么蛋是因,鸡是果,鸡怎么能生出生它的那个蛋呢?所以,说本生能生生生也不合理。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壬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分二:一、以太过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

 

癸一、以太过而破:

 

若谓生住灭, 更有有为相。

是即为无穷, 无即非有为。

 

如果对方认为:承认“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的说法,又怎么会不应理呢?

 

(如果这样承认,)则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又应存在表明其为有为法法相的其他生法等等。如果(后面的)这些法相存在,则这些存在的法相又需要其他(的法相来表明), 就会因此而导致无穷的过失。如此这般,最终连根本的法相也毫无立锥之地了。

 

如果生法等不存在其他法相,则彼等已经远离了有为法的法相,就有成为不是有为法的过失。

 

癸二(以对离过之答复而破)分二: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二、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二而破。

 

子一、以对离过之答复之一而破:

 

生生之所生, 生于彼本生。

本生之所生, 还生于生生。

 

正量部的论师等人并没有偃旗息鼓,又振振有词地争辩道:如果有一种善法或者烦恼法产生,则有十五个法也因此而诞生。包括事相法本身,其五种法相——生、有、住、老、无常。如果此法为烦恼法,则加上烦恼法本身, 以及与其相应的邪解脱一共七法;同样,如果此法为善法,则加上善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正解脱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出离法,则加上出离法的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出离一共七法;如果此法为非出离法,则加上非出离法本身,以及与其相应的非出离一共七法。

 

彼等各法【37】即为有为法事相的从属之法,而生生等七法则为从属之从属法,一共有十五种主从法【38】。而生等法相与随相互相成立的缘故,所以,在有为法事相本身,加上生等七法相, 以及生生等七随相共计十五种法中,以生生法仅能使本生法产生,而以本生法就能产生生生等除了其[本生]自身以外的其他十四法。有法、住法等等也可以此类推。所以,没有再需第二轮法相成立的过失,也就不会有无穷的过失了。

  

【37】 指前面所说的各种七法。

【38】 关于十五种法的内容,不同注释的说法略有不同。

安慧菩萨所造的《大乘中观释论》中云:“若差别分别者有十五法。所谓一生;二住;三灭;四若是白法,即正解脱生;五若是黑法,即邪解脱生;六若非出离法,即非出离法生;七若是出离法,即出离法生;八生生;九住住;十灭灭;十一正解脱眷属;十二邪解脱眷属;十三非出离法眷属;十四出离法眷属。除本生自体成十四法,若并本生法总成十五。生生及本生二法为始意。

印顺法师的《中观论颂讲记》中云:“能生有为法的生,是怎样生起的?有说:由另一个生生的,这叫他生派,或展转生派,是犊子系与说一切有者的见解。有说:生是自生的,不需要其它的生法生,这叫自生派, 或不展转生派,这是大众系的见解。现在,先破他生派。这一颂,是有部他们,为了避免上来的无穷过,而作展转生的建立。他们说:另有一法能生这生的,叫生生,如另有能得这得的,叫得得。某一法的生起,有生能使他生起。这生,另有能生他的「生生」;这生生的「生」起,能「生于」那个「本生」。本生,指能生某一法的。本生从生生而生,这生生是不是也还要另一个生生,去生这生生?不要!由为本生生起的时候,除了他自己以外,有能生其它一切法的力量,所以「本生」的「生」起,「还」可以「生于生生」。这样,本生是有为,是由生生所生的;生生也是有为, 是由本生所生的。所以主张生、住、灭外另有有为相,却不犯无穷的过失。有部、犊子系都这样说。有部建立三相,说一切法现起时,有七法共生; 一是法、二本生、三本住、四本灭、五生生、六住住、七灭灭。根本的生、住、灭,作用特别大;生,生起时,能使其余的六法也都生起;住,住时, 能使其余的六法也住;灭,灭时,也能使其余的六法灭。但生生只能生本生,住住专能住本住,灭灭唯能灭本灭。法,根本是被动的,不能叫余法生灭。假定说生、住、异、灭,那就一法起时,有九法共生了。法、生、住、异、灭、生生、住住、异异、灭灭,是为九法。根本生又名大生,生生又名小生,小生生大生,大生生小生,就是这个道理。正量部除了这些法,还有其余的法,所以说一共有十五法共生。西藏的无畏论说,本论的破他生,是破正量部;但十二门论与青目释,都是指一切有部的。总之, 凡是主张三世实有的,主张展转生的,都为此中所破。”

僧成大师所释的《中观根本慧论文句释·宝鬘论》中云:“.若善法或烦恼法随一生起时,与本法共有十五法生起。1、即彼法;2、彼法的生;3、成就;4、住;5、老;6、无常;7、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8、若是善法即有正解脱,若是出离法即有彼法之出离法,若是非出离法即有彼法之非出离法,此中以彼善法或烦恼法为主体,彼法之生乃至非出离即是眷属, 烦恼法共有八法,善法亦然。1、彼法之生的生;2、成就的成就;3、住的住;4、老的老;5、无常的无常;6、若是烦恼法即有邪解脱的邪解脱;7、若是非出离法即有非出离的非出离,此是眷属的眷属(1)。彼十五法。” 清辩论师所著之《般若灯论释》云:“复次犊子部言。起是有为而非

无穷。云何知耶。由此自体和合有十五法。总共起故何等十五。一此法体。二谓彼起。三住异。四灭相。五若是白法则有正解脱起。六若是黑法则有邪解脱起。七若是出离法则出离体起。八若非出离法则有非出离体起。此前七种是法体眷属。七眷属中皆有一随眷属。谓有起起乃至非出离。非出离体此是眷属。眷属法如是。法体和合总有十五法。起。彼根本起。除其自体能起作十四法。起起。能起。彼根本起。住等亦然。以是义故无无穷过。”

 

若谓是生生, 能生于本生。

生生从本生, 何能生本生?

 

如果按照你们所说,即以所谓“生生”的生,而使本生产生。然而,你们本来的本生,在之前并没有产生。那么,此生生又怎能产生本生呢?毫无道理!连(生生)自己都没有产生的缘故。

 

总之,无论依靠何等因,产生何等果。如果其因已经成立,则其果可以成立。如果因法的本性都成为了无因者,也即不存在。既然连因法都不存在,则其果也必然不存在。若建立互相观待的理论,其能立并不能成立。所以, 如果对其二者以自性成立的立论进行观察,则并不存在。因为,乃至生生尚未产生之前,本生始终都不可能成立。如果作为因的生生已经产生,若要再次产生也不合理。 

 

若谓是本生, 能生于生生。

本生从彼生, 何能生生生?

 

如果你们认为:正是由本生产生的生生, 而使本生产生的。

 

然而,在生生之前尚未产生的本生,又怎么能使生生产生呢?绝不可能!因为其自身都尚未产生的缘故。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5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七、观三相品

 

本品观察三相,所谓三相即有为法的三个法相:生、住、灭。按《俱舍论》的观点,一切法包括在有为法和无为法当中。有为法,即由因缘而生、无常性、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比如五蕴所摄的法;无为法,即非由因缘而生、常有、不具有生住灭三相的法,包括抉择灭、非抉择灭、虚空三个法,如果是《大乘俱舍论》,就有八个无为法。

 

小乘认为一切万法是空性不合理,因为佛陀亲自宣说过有为法和无为法,尤其是有为法,佛说它的法相就是生住灭。既然佛经里宣说了生住灭,那怎么会是空性呢?不以教证,以生活中的现量也可以证实生住灭。比如眼前的柱子,它首先有产生,中间有安住,最后有毁灭,这样的过程,不用教证,现量就可以了达。因此,生住灭是真实存在的。既然有生住灭,有为法也肯定存在。这是对方的观点。

 

这一品我们要遮破生住灭,说明生住灭等一切法只是世俗中如梦如幻的显现。

 

庚二、(观三相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壬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破生住灭三法相;二、以此能破事相有为法。
癸一、(破生住灭三法相)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子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丑一、(观察有为无为而破):

 

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

 

如果生是有为法,就应该具有生住灭三个法相;如果生是无为法,又怎么叫有为法的法相呢?

 

对方认为:有为法存在,因为生住灭这三个法相存在,《大云经》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

 

那我们就要问:在这三个法相里面,其中的生是有为还是无为?“若生是有为,则应有三相。”依你们所说,凡是有为法就必定有三相,既然如此,它是有为法,就应该具有生住灭三相。这是给他们发一个太过。不但是生,住、灭也是如此,是有为就应该有三相。比如说“住”,是有为还是无为?是有为,也肯定要有生住灭三相;还有“灭”,是有为还是无为?是有为,也要有三相。所以,如果生住灭是有为法,就应该有三相。当然,如果再追问,就会有法相无穷的过失。

 

“若生是无为,何名有为相?”如果生是无为法,那为什么说它是有为法的法相呢?显然对方不敢这样承认,因为,如果有为法的法相成了无为法,那怎么表示有为法呢?如果有为法的法相可以是无为法,那么一切法都混乱了,柱子的法相可以是虚空,瓶子的法相也可以是石女儿……所以,生是无为法也不合理。同样,住、灭也不是无为法。

 

丑二、(观察分散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一时聚三相?

 

如果生住灭三相分散而住,那么谁也不能成为有为法的法相;分散不行,在同一处、同一时又怎么能聚集三相呢?所以,无论聚散,都不能成立有为法。

 

这一颂观察有为法的三相,看它们是分散成立,还是聚集成立?比如说柱子,柱子有生住灭三个法相,由这三相表示柱子是有为法。但怎么表示呢?是分散还是聚集?如果是分散,那就会出现只有生而没有住和灭的情况,因为它们是分开的,既然是分开的,在一时当中用一个法相来表示柱子是可以的。但有没有这种只有生的柱子呢?当然没有,在整个世界上也找不到。那只有住而没有生和灭或者只有灭而没有生和住的柱子找得到吗?也找不到。所以,以分散的方式安立法相,不能成立有为法。如果是聚集,三个法相在同一时、同一境上聚集,这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按名言常规,生在前面,住在中间,灭在最后,有了这样的顺序,这三个法相同一时间在柱子上具足就不可能。所以,以聚集的方式安立法相,也是不合理的。

 

比如一个人要存在,他或者以分散的方式存在,或者以聚集的方式存在,如果这两个方式都不是,那么从什么角度安立他的存在呢?根本没办法安立。同样的道理,如果聚集不成立,分散也不成立,那就说明这三个法相是不存在的。

 

《中观根本慧论》有各种各样的抉择方法,有时是一体多体,有时是分散集聚,有时是时间的先后等等,这每一个推理都蕴涵着尖锐的智慧。在这些理证面前,不管对方承不承认因果,也不管是外道还是内道,凡是诸法不空的理由都无法立足。所以,希望大家好好运用这些推理。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七、观三相品【36】

【36】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生住灭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七(观三相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经云“有为及无为法,黑法与白法,无论何时以智慧均可令其崩塌,微尘许亦不可得。尔时……”等揭示了有为无为法不存在的真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有为法是存在的,因为已经宣说了其生、住、灭三种法相的缘故。

 

为了证明有为无为法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有为法;二、遮破无为法;三、遮止与圣教相违。

 

己一(遮破有为法)分二:一、广说;二、摄义。

 

庚一(广说)分二:一、总破;二、别破。

 

辛一(总破)分三: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三、观察有无其他法相而破。

 

 

壬一、观察有为无为法而破:

 

若生是有为, 则应有三相。

若生是无为, 何名有为相?

 

如果有人认为:作为蕴界处的有为法,其自性是存在的,因为有为法的法相生(住灭) 等是存在的。另外,佛陀也云:“诸比丘,此等三法,即为有为法之法相。有为法具生,具灭,亦具自住而往他法之变易。”如果有为法不存在,则应当像兔角一样,也不存在生法等等。(既然生住灭等法存在,所以有为法也应该存在。)

 

我们可以反问:作为法相的“生”,究竟是有为法,还是无为法呢?

 

如果所谓的“生”是有为法,它也应当具备生住灭三种法相。因为,如果是有为法,则表明其自身的三种法相必须存在。只有这样, 它[生]才能成立为事相。

 

如果认为“生”是无为法,它又怎么可能是有为法的法相呢?绝不可能!如同虚空(不能作为有为法的法相)一样。

 

利用以上的道理,则对住法等等也可以触类旁通了。

 

壬二、观察分散与聚集而破:

 

三相若分散, 不能有所相。

云何于一处, 一时聚三相?

(原译:三相若聚散,不能有所相。云何于一处,一时有三相?)

 

如果生法等等是有为法的法相,那么生法等等是分别各自而成立为法相,还是以(三者的)总集而成立为法相呢?但无论是二者中的何种情况,都毫无立足之地。

 

首先,如果以生法等三者分别各自的法相, 是不能成立为有为法法相的。因为虽然其中的一者存在,然而却不具备其他两种法的缘故。要么不具备住与灭,要么不具备生与灭等等。

 

其次,(如果是以生法等三者的聚集,而成立为有为法的法相,)也即彼等三者在同一刹那时间内聚集于一处。但是,(彼等三者却) 如同光明与黑暗一样是相违的法,这种观点又怎么能合理呢?万无此理!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4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丑二、(别破异体)分二:一、结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失。

 

寅一、(结合不成立)分二:一、结合无有异体;二、异体无有结合。

 

卯一、(结合无有异体):


若异而有合,染染者何事?

 

如果是异体而有结合,又怎么会有染法和染者呢?

 

对方认为:染法和染者是异体,异体亦有结合。

 

在名言中,两个人先分开坐着,然后坐到一起,这是结合;这个组的人合在一起,那个组的人合在一起,这也是结合,这种结合并不影响他们个人异体的存在。但这种异体、结合只能在名言中安立,经不起胜义的观察。在胜义中观察的时候,是结合,也就分不开彼此了。所以,如果说是异体而又有结合,既然结合了,“染染者何事”?染和染者的自性是什么?没有自性,又怎么是异体呢?

 

卯二、(异体无有结合)分二:一、他宗之说;二、自宗回答。

 

辰一、(他宗之说):

 

“异体无有结合”这个科判分“他宗之说”和“自宗回答”两个方面。这个分法是我参考了宗喀巴大师、果仁巴大师和现有的很多讲义以后,在反复阅读的基础上安立的。首先是他宗之说:

 

是二相先异,然后说合相。


这两个法的体相先是分开的异体,然后才说它们有结合的相。

 

对方说:染法和染者并不是结合了以后才说异体,而是它们两个先是异体,然后才有结合。比如东山的牦牛和西山的牦牛,它们先是异体,后来才走到一起。这也像人们所谓的结婚,两个人先是分开的,后来合在一起——“混”在一起,虚度光阴。

 

辰二、(自宗回答):


若染及染者,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云何而言合?


如果染和染者先各自成了异体,既然已经是异体了,那又怎么说结合呢?

 

对方说染和染者先是异体,然后才有结合,但如果成了异体,本质上完全分开,又怎么能结合呢?

 

人们把靠近的两个物体称为结合,但这只是一种说法,是分别心前的一种概念而已。真正去观察,把两个物品放在一起,靠得再近——即使中间没有微尘隔开,也不叫结合。为什么呢?因为它们自身的微尘互相不能融入,不能融入也就没有结合。如《入行论·智慧品》云:“尘尘不相入,无间等大故,不入则无合。”所以,《显句论》中说:所谓结合,一定是时间上统一,空间上一致;否则,就不是结合。

 

如果时间上有前刹那后刹那的差别,肯定不能结合;即使时间上是同时,但两个法的位置也不可能一致。比如我坐在我的位置上,你坐在你的位置上,两个人无法同时占据同一个位置。所以,如果染法和染者是独立自主的存在,它不观待我,我不观待它,先各自成了异体之相,已经成了异体,怎么结合呢?不可能结合。

 

其实染法和染者只是互相观待的名言,是假立的,并没有真实自性。中观宗所揭示的就是这个最关键的道理。

 

人们内心的概念常常是迷乱的,没有结合认为有结合,不是快乐却叫作快乐,不是常有却叫常有,昨天的河流认为今天还在流淌……这些不良串习,再加上宗派的熏染或世间共称的名言,让人们从小到大一直在非理作意中受染污,头脑中留下的都是这些颠倒的思想和概念。所以,我们最需要的就是中观。依靠中观,我们可以打破在言语和思维上的不如理串习。

 

我们平时也应该看一看,看学了中观以后对我们的心是否有一点帮助。我经常问一些道友:“你们学了中观以后有何感想?”这样问是有必要的。因为如果能结合我们相续中的烦恼,用这些理证再再观察分析,以前的实执会渐渐轻微下来,这样也可以增长道友们的利他能力。我们知道,世间人的头脑中充满了邪见,但要改变他,不能娴熟运用理证,是很困难的。所以,我们一定要好好串习这些理证。更登群佩大师说过:只要能运用释迦牟尼佛的教理,在外道或新科学的面前,我们不会害羞和畏惧。

 

我们学佛的确要有信心,但更要有智慧。有了智慧,就可以运用理证对治自身的烦恼,当然这也要长期串习和修持,否则也无济于事;与此同时,我们弘扬佛教面对外来攻击的时候,只要能自如地运用理证,就能把对方一一攻破。世间上有些人非常聪明,要摄受他,就要有智慧。所以,我们学佛不能只停留在信仰上,一定要有智慧。信心和智慧是佛教徒不可缺少的两个素质。

 

寅二、(互相依存之过失)分二:一、结合不成立异体;二、异体不成立结合。

 

卯一、(结合不成立异体):

 

对方之所以说异相、说合相,就是想通过它们的互相成立,来建立染法和染者的自性。但以结合来成立异体是不可能的;以异体来成立结合也是不可能的。首先是以结合不成立异体。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
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

 

染法和染者的异相不成立,所以你们要成立合相;为了成立合相,难道又要说异相吗?

 

前面对方建立合相,就是想成立异相,没有合相,染染者的异相无法成立。但合相不成立,所以异相也不可能成立。

 

“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异相不成,因为没有合相;所以你们想建立合相。“为使合相成,复说异相乎”?要成立合相,只能依靠异相,因为只有两个以上的事物的聚合,才能出现合相。你们现在想成立合相,是不是又要说异相呢?

 

卯二、(异体不成立结合):

 

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

 

异相不成立的缘故,合相也不成立,那在什么样的异相中说合相呢?

 

如果真的又说异相了,那么“异相不成故,合相则不成”。异相是不成立的,因为染法和染者是相互观待的,既然是观待的,就不可能有自性的异相;异相不成,合相也就不可能成立。这样一来,“于何异相中,而欲说合相”?既然只有异相才能成立合相,而现在又没有异相,那你们有实宗要从什么样的异相中获得一个合相呢?显然是无法实现的。所以,以异相不成立合相。

 

你们想成立异相,必须用合相,但合相不成立,所以也没有异相;现在你们想成立合相,又必须用异相,但异相不成立,所以也没有合相。这是互相依存的过失。

 

以上破了染染者的异体和结合。

 

癸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非合不合成。

 

染法和染者结合不成立,不结合也不成立。

 

合是指染法和染者同时存在的结合;不合是指染和染者次第或先后存在的不结合。前面作了观察以后,现在摄义,说明不论结合还是不结合,染法和染者都不成立。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想每位道友对自相续的烦恼和这个烦恼者本身,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我们经常说:“今天很烦恼,很烦恼……”但用中观理证去观察的时候,烦恼和你之间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是一体,你和贪心无二无别,这一点恐怕谁也不会承认;如果是异体,那么互不观待了,你是你的事,烦恼是它烦恼的事,你就不用管它了。染和染者不是一体、不是异体,不是结合、也不是不结合,所以是无自性的。

 

染法和染者无自性这一中观的空性正见是以理证,而不是以教证成立的。有很多对治烦恼的教言是以教证成立的,这部经典如何说,那部论典如何说,这是以教证成立;而这里的观点全部是通过智慧分析以后得出的,所以是以理证成立。我们现在学佛了,应该说有信心,而这种信心如果有了理证智慧的基础,就会更加稳固。所以,作为一个有智慧的修行人,我们应该依靠中观正见来对治自己的烦恼、深入佛法,这样便可以生起真实的信心。

 

我们毕竟是修行人,学习理证是为了对治自身的烦恼。但有些没有修行的人,他们认为这些理证和正见只是《中论》的说法,尤其是学术界的一些人士,他们完全把正见和自相续分开。所以,他们研究佛教的态度和我们研究佛教的态度完全不同。我们研究的态度和目的是什么?为了利益众生,为了调伏自相续的烦恼,这就是我们修行人修学佛法的目的。而这些学术界的佛学研究人士,以及很多学了佛的研究人士,他们的目的是什么呢?是为了即生中的名声和地位。因为能实现一定的利益,他们才去研究这个道理,除此以外,为了得佛果,为了自相续的烦恼得以调伏,这种发心是没有的。他们听说佛教非常深奥,“那里面到底说的是什么?”想研究一下,但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利养恭敬。因此,我们一定要看清佛教学术界和修行人的区别,对他们所写的文章、讲义,我们只要理解了其阐述的说法就可以了。至于怎么样结合自相续,他们提得比较少,这一点你们也可以从很多经典、论典的注释中看得出来。为什么会这样呢?这跟研究者的态度有很大关系。

 

壬二、(以此理类推破其他法):

 

诸法亦如是,非合不合成。

 

一切诸法也是这样,结合不成立,不结合也不成立。

 

一切万法在我们凡夫眼里是成立的,但以中观理证来推的时候都不成立,就像染法和染者一样,所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结合不成立,不结合也不成立;同时不成立,不同时也不成立。任何法都可以这样类推,认识它的空性。如果通达了这个道理,当下就可以认识自己心的本来面目。

 

当然,其他的法只要类推就可以了,不必一个一个去研究,要研究也研究不完。全知麦彭仁波切说过:为什么释迦牟尼佛是量士夫?因为佛为众生无误宣说了四谛取舍之道。能宣说此道,就说明佛是全知。像“世界上有多少昆虫?”“树上有多少叶子?”……这些佛并没有讲,但没有讲并不是佛不知道,而是因为没有必要讲。同样的道理,我们这里主要抉择的是贪心,其他的嗔心、痴心、傲慢、嫉妒等根本烦恼,以及二十种随眠烦恼,乃至所有众生相续中的八万四千烦恼,这些染法以及它们和染者的关系只要类推就可以了。

 

很多道友说:“我的烦恼特别深重!”但烦恼深重也不可怕,只要我们能好好学习《观染染者品》,不是一次两次、一天两天,而是反复地看,这样日子久了,烦恼也就轻了。以前有些大德就是这样,反复地看中观论典,《中观庄严论释》看了一百遍,《中观根本慧论》也看了一百遍,这时候他们才对空性生起了非常稳固的定解。古大德都要这样做,作为后学者怎么能不下一些功夫呢?如果上课时三心二意,下了课也是囫囵吞枣地看一看,这样就没有实义。我们学《中论》,讲完以后你们连一两遍都没有看,那你们在我面前听课就没有任何意义。像《中论》这样的法,仅仅听一次就想全部融入心间,这是不可能的,我们没有那么利的根基。所以,我希望你们能反复地看。听一部法,谁也不是来完成一个任务,作个表面的交代,你们毕竟也想得到利益。所以,一定要反反复复地看。

 

对本品到底怎样观察烦恼,大家一定要好好分析。我们的相续中每天都有数不完的烦恼,为什么不用这么好的药来对治呢?就像一个非常可怜的病人,有了妙药,为什么不服用呢?同样的道理,这些甘露妙药对我们有好处,我们这些可怜的烦恼病人为什么不去享用呢?所以,趁现在还有闻法的机会,希望你们千万不要以毫无意义的世间琐事来消磨时光,还是精进看《中论》吧!

 

我总听到很多人说自己烦恼特别重,正因为烦恼重,你们更要好好学中观。不要说证悟大圆满,如果证悟了中观,烦恼也就没有力量了。就像更登群佩大师所说的那样:如果你会运用《中观根本慧论》的宝剑,同样能铲除相续中的烦恼,并消灭烦恼所生的一切迷网;如果不会用,给你讲再高的法,也不能消除烦恼的损害。

 

我们学法就是要对治烦恼,能对治烦恼就是殊胜的法。再说这些中观的法门也是基础,没有基础也证悟不了高高的密法。全知无垢光尊者在《句义宝藏论》中说:只有广闻博学的人才有机会通达大圆满法。这些道理在慈诚罗珠堪布的讲义中也讲了很多。

 

所以,现在我们学中观要重视理证的观察。经过观察以后才可以彻底摧毁烦恼,才能在自相续中显现空性境界;否则,这些境界不可能无因出现,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地下冒出来。很多人想得简单:“我只要得一个灌顶,再随便闭上眼睛修两天大圆满、大手印的法就可以解脱了。”这是不可能的。虽然密法不可思议,但我们也要知道,自己相续无始以来的烦恼很粗重,障碍重重,连出离心、菩提心的基础也没有打好,要出现上上的境界是很困难的。

 

辛二、(以教证总结):

 

《般若波罗蜜经》云:“佛告极勇猛菩萨言:‘善男子,色非染体,非离染体,如是受想行识非染体,非离染体。复次色受想行识非染体空,非离染体空,此是般若波罗蜜如是。色非嗔体,非非嗔体,亦非痴体,非非痴体,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此名般若波罗蜜。极勇猛,色非染非净,受想行识非染非净。复次色非染法性,非净法性,受想行识亦复如是。此名般若波罗蜜。’”

 

《等持王经》云:“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

 

《中观根本慧论·观染染者品》传讲圆满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壬二(别破异体)分二:一、宣说合不成立;二、互相依存之过。

 

癸一、宣说合不成立:

 

若异而有合, 染染者何事?

是二相先异, 然后说合相。

 

如果仍然认为:虽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不合理,但以异体而相结合应该成立。就像我们现量可见成立异体的马与牦牛可以结合一样。

 

照此说来,岂不成了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 却能以异体而成立吗?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因此,其二者为异体的结合又岂能成立呢?

 

关于“其相结合则无有二者”、“异体的二者不能结合”的推导要点,是与此推理相同的。

 

若染及染者, 先各成异相。

既已成异相, 云何而言合?

 

如果贪欲与贪者互不观待,而成立为异体的自性。既然已经成立为异体,又怎么需要相互结合呢?你们不是也需要从意义上建立“以这个贪执而耽著此境的耽执者”吗?如果其二者互不观待的异体已经成立,即一者不需要另一者,那么又怎么能互相结合呢?

 

癸二、互相依存之过:

 

异相无有成, 是故汝欲合。

为使合相成, 复说异相乎?

 

(原译:异相无有成,是故汝欲合。合相竟无成,而复说异相。)

 

如果其二者并未成立为异体,然而对方为了使其能够成立的缘故,而承许其二者是相结合的;又因为其二者并未成立为非异体,为了证实相结合能够成立,难道对方又要忙不迭地承许异体吗?如果这样承许,异体与结合就会成立互相依存的关系了。

 

异相不成故, 合相则不成。

于何异相中, 而欲说合相?

 

但是,因为异体的相并不成立,所以,所谓“结合”的相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以并不存在的哪种可以明示的所谓“异相”,可以使承许合相成立的理论站稳脚跟呢?

 

同样,与结合相观待的异体也不可能成立, 我们可以采用“合相不成故,异相则不成。于何合相中,而欲说异相”的推导,只需将词句进行替换,便可恍然大悟。

 

总而言之,无论在任何时候,只要是互相依存的法,也即只有甲者成立,乙者才能成立的双方,以本性不可成立的结论,已经昭然若揭。

 

庚三、摄义:

 

如是染染者, 非合不合成。

 

由以上推断可以证明,贪欲与贪者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可能成立。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诸法亦如是, 非合不合成。

 

就像贪欲与贪者一样,一切烦恼诸法,无论是在互相结合的情况下,还是在互不结合而存在先后的情况下,都不能成立。

 

我们可以用“若离于嗔法,先自有嗔者” 等途径进行类推。同理,对于愚痴等也只需改变词句便可。

 

因此,世尊也曾谆谆地教导后人:“贪欲之念、所贪之境与贪者;嗔恨之念、所嗔之境与嗔者;愚痴之念、所痴之境与痴者,此等诸法实则无迹可观,亦了不可得也。”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六观染染者品释终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3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六、观染染者品

 

本品观察染染者。所谓染,广义来讲就是指染净二法中的染法,它是一切烦恼的总称;染者,也就是具有烦恼者或者说具有烦恼的心王。从直接意义来讲,染是指五十一种心所中的贪心,即缘对境生起喜心并愿意接受的一种心所;染者是指具有贪心的补特伽罗或者是具有贪心的心王。

小乘行人认为,贪心、具有贪心的人或心王是存在的。但我们要知道这是不了义的说法。释迦牟尼佛在了义的经续中讲,贪心的本体是清净的。为什么呢?按密宗的说法,贪心的本体是五大智慧之一;显宗也有这样的教言,《般若经》云:“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这才是佛的究竟密意。龙猛菩萨为了开显佛的这一甚深密意而宣说了本品。

 

不学佛的世间人、入了佛门的小乘人以及有实执的大乘修行人,他们不懂佛经的密意。为了断除他们的执著,龙猛菩萨通过逻辑推理让他们不得不承认:贪心本来就是清净的。不管什么样的智者,在这些推理面前都不得不承认。这些推理虽然在某些地方也近似于现在的形式逻辑,但龙猛菩萨以卓绝智慧所论证的是世人无法了知的实相道理。

现在的很多推理来自形而上的哲学,其结论并非实相真理,而我们的推理是完全正确的事势理,所得到的中观见解,只要是公平正直的人,谁也不得不承认。尽管有人不承认空性,但推理摆在这里,其结论谁也无法反驳。

 

在现在的社会,很有必要弘扬《中论》。如果能加以弘扬,那么以前认为佛经是神话故事、佛教是传说的人的邪见就会消除。不管是什么国家、什么民族的人,也不管他有没有宗教信仰,在真理面前谁也无法抗拒。世间人很想认识真理,但真理就在龙猛菩萨的《中论》当中,只有依靠闻思才能获取,当然也一定要有信心才有缘分通达。若没有信心,即使是真理也不一定接受。

 

己二、(破法我之能立)分三:一、观染染者品;二、观三相品;三、观作作者品。

庚一、(观染染者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二:一、破染染者自性成立;二、以此理类推破其他法。

壬一、(破染染者自性成立)分三:一、破染染者前后成立;二、破染染者同时成立;三、摄义。

癸一、(破染染者前后成立)分二:一、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二、破染者成立前有无染法。

子一、(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

 

若离于染法,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

 

如果离开了染法,先有一个染者,那么这个染者应该能产生染法。

 

在染法成立之前,如果先有了染者,那么这个染者应该可以产生染法。比如在第一刹那不依靠贪心先出现了心王,因为它是贪者,所以在后一刹那应该可以产生贪心;或者,如果我在第一刹那先成了贪者,那么在第二刹那也应该能产生贪心。因为是染者,就应该能产生染法。
但这样的染者成不成立呢?实际是不成立的。为什么呢?因为染者观待染法,还没有染法,染者就无法成立。因为本来具有烦恼才说是染者,然后再说染者生起了烦恼,即我具有贪心时才成为贪者,没有贪心,怎么叫贪者呢?如果离开了贪心也是贪者,那么就像《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所说:“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也是贪者的过失。”

 

所以,既然染法成立前不可能有染者,那么先有染者的说法就不合理。

 

若无有染者,云何当有染?

 

如果之前没有染者,那怎么会产生染法呢?

“破染法成立前有无染者”这个科判有一颂半,前一颂说明染法成立前有染者不合理;这半颂说明染法成立前没有染者也不合理。

 

染法成立前没有染者,怎么会产生染法呢?染法是在染者的基础上安立的,比如一个人有了贪心,贪心是这个人的贪心,如果连这个人都不存在,贪心就更无法安立了。就像水果不存在,也不会有水果的成熟一样。

 

所以,之前没有染者,也不能成立染法。

 

子二、(破染者成立前有无染法):

 

染者复染着,有无次第同。

 

如果是染者成立了以后再染着,那么以染者前有无染法可以破除,这和前文的观察次第相同。

 

这里观察染者前有无染法,和前面观察染法前有无染者的次第完全相同。所以这里的半个偈颂,已经包括了前面一颂半的内容。

 

依上面的颂词,这里可以改为:“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法,应生于染者。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意思是说,如果染者的前面先有染法,那么以这个染法就应该能成立染者,但离开染者的染法是不成立的,没有染法,也就无法成立染者;如果染者的前面没有染法,那怎么会有染者呢?所以,不论染者前有无染法,都不能成立染者。

 

以上两个科判破染染者非同时,下面破染染者同时。

 

癸二、(破染染者同时成立)分二:一、应成互相不观待而破;二、观察一异体而破。

子一、(应成互相不观待而破):

 

染者及染法,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则无有相待。

 

染者和染法同时存在不合理,因为染者和染法同时,就不是互相观待了。

 

有部宗认为:有些因果是同时的,像心和心所就是这样,互为相应因。所以,染者和染法可以同时存在。

 

染者和染法实际有一种因果的关系,染法是能染,染者是所染,应该是互相观待的。但如果染者和染法同时,这种关系就不成立了。比如我或者我的心王具足嗔心,是嗔者,那么嗔者和嗔心就是观待的,嗔心观待嗔者,嗔者观待嗔心。但如果它们是同时产生,那就会像牛头上的两只角一样,右边的角不观待左边的角,左边的角也不观待右边的角,没有任何关系了。

 

没有关系又有什么过失呢?没有关系就说明两者可以单独存在,不需要彼此依赖。比如我是贪者,相续中有贪心,因为是同时存在,不是观待的,所以贪者不依赖贪心,贪心也不依赖贪者。但实际的情况是不是这样呢?不是这样。因为它们并非互不观待,而是必须要有一种能所或依赖的关系。人们说我是贪者,是因为我具有贪心,观待贪心,我才是贪者;而说到以贪心贪执什么,也一定是贪者的行为,观待贪者,才有这种贪心。所以,染者和染法是观待的。否则,也就没有染者和染法了。

 

以上以互不观待的道理,破了染染者同时。

 

染者和染法不是非同时,也不是同时,说明这两个法根本就不存在。所以,在胜义智慧面前,烦恼是不存在的;所有的烦恼只是在众生的迷乱分别心面前存在着,是名言中如幻如梦的显现。有人觉得自己贪心重,有人觉得嗔心重,尤其是年轻的道友,总是生贪心,自己都觉得无法对治了。这个时候我们要用中观的推理方法,看看这个贪心和贪者之间是依次第而生?还是同时产生?详细观察以后,知道贪者和贪心都没有立足之地,贪心也就平息下来了。

 

子二、(观察一异体而破)分二:一、总破一异体;二、别破异体。

丑一、(总破一异体)分二:一、一体异体结合不成立;二、若一体异体极其过分。

寅一、(一体异体结合不成立):

 

染者染法一,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异法云何合?

 

如果说染者和染法是一体,但一个法怎么和合呢?如果说染者和染法是异体,但不同的法又怎么和合呢?

 

对方认为染者和染法是在同一时间中结合在一起的,比如我具足贪心,我是贪者,贪心是染法,所以就觉得这两个法是同时的,而且是结合在一起的。

 

但是我们观察,如果我和烦恼是结合的,那么它们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是一体,两个法就成了一个法,那一个法怎么结合呢?要结合,起码要两个以上的法。就像我们说团结和合,要两个人以上才能说团结和合,一个人没法和合,自己和自己和合这是不成立的。如果是异体,染者和染法在本体上是分开的,也不可能结合。我们平常都认为,一个法不能结合,但两个法可以结合。比如某某道友之间关系很好,所以我们说他们合得来,但这并不是真正的结合。为什么呢?因为不同的本体不可能有结合。所谓结合,应当是在同一时间、同一位置上的结合。这个法的位置,那个法的本体也全部占据在上面,这才是结合。但这种结合根本不存在,如《显句论》中说:同一时间、同一环境的所谓结合不合理。

 

所以,不论是一体还是异体,都不能结合。

 

寅二、(若一体异体极其过分):

 

若一有合者,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离伴亦应合。

 

如果是一体而有结合,那么在离开助伴的情况下,每个法上应该有结合;如果是异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助伴,每个法上也应该有结合。
不论是一体还是异体,如果有结合,就太过分了。

 

如果染者和染法是一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彼此的助伴,每一个法上都应该有结合。比如贪者和贪心,如果是一体,那么贪者离开了助伴——贪心,自己应该有结合;贪心离开了助伴——贪者,自己也应该有结合。因为此时从每个法的角度来看,它们自己就已经具足了结合。如果是异体而有结合,那么离开了助伴,每一个法上也应该有结合。因为是他体就说明二者无关,是他体而又有结合,就说明它们各自本具结合。但染者和染法不依赖助伴还能有结合,这是不成立的。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六、观染染者品【35】

 

【35】 鸠摩罗什原译为“观染染者品”,为贴近藏文解释原意,便于大家理解, 故在解释中将原译中的“染”,译为贪或贪欲;将“染者”译为贪者。因本意相同,故未对偈颂作更改。

 

丁六(观染染者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贪欲清净,故色法清净”等, 昭示了无有贪欲与贪者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认为: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

 

为了证明其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二:一、遮破贪欲之惑;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己一(遮破贪欲之惑)分三:一、破前后次第而生;二、破同时而生;三、摄义。

庚一、破前后次第而生:

 

若离于染法, 先自有染者。

因是染欲者, 应生于染法。

 

如果认为:蕴界处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一切所依者[能依]——烦恼存在的缘故。如果所依不存在,则能依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儿子的烦恼一样。(所以,如果能依烦恼存在, 则所依蕴界处等也必然存在。)还有,烦恼缘于外境而生起之因也是存在的。经中不是也说“诸比丘,少闻之凡夫堕于常边,以眼见诸色法,于悦意处贪爱耽执,而成贪者”吗?

 

这种推导也是不对的。为什么呢?因为, 所谓贪欲,即是对有漏的可心之境生起爱意者的心所。而贪者即是贪执外境的心王或补特伽罗,也是贪欲的所依。

 

如果贪欲的自性成立,那么请问贪者在之前究竟是存在还是不存在呢?

 

假如是第一种情况,也即在贪欲存在之前, 存在不具贪欲的贪者,则依存于彼贪者的贪欲也可以存在。但是,因为(不具贪欲的)贪者在之前是不会存在的,所以贪欲也不会存在。假使不具贪欲的贪者存在,则有阿罗汉也是贪者的过失。

 

若无有染者, 云何当有染?

 

假如是第二种情况,即贪者在之前并不存在,那么,贪欲又怎么会成立呢?所依不存在的缘故。就像水果不存在,则水果的成熟也不会存在一样。

 

染者复染着, 有无次第同。

 

(原译:若有若无染,染者亦如是。)

 

我们还可以观察:如果贪者的自性存在, 而贪欲在之前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说法。

 

如果贪者还要贪著的话,那么不论贪欲在之前是否存在,进行观察都不合理。具体观察的次第,与前面相同,即以“若离于染者,先自有染法。因是染欲者,应生于染法。若无有染法,云何有染者”的方式进行遮破。

 

庚二(破同时而生)分二: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二、破斥结合而成。辛一、以无观待之过而破:

 

染者及染法, 俱成则不然。

染者染法俱, 则无有相待。

 

如果对方说道:既然贪者与贪欲不应该以前后的形式存在,那么它们就应当处于同一时间。也就是说,由心与同时生起的贪欲而使心成为了贪者,所以,其二者是存在的。

 

但是,贪欲与贪者是不应该同时生起的。因为,如果这样的话,则贪欲与贪者一方与另一方相互之间,就不存在观待的关系,如同牦牛的左右角一样。

 

辛二(破斥结合而成)分二:一、遮破一异;二、别破异体。

 

壬一、遮破一异:

 

染者染法一, 一法云何合?

染者染法异, 异法云何合?

 

如果其二者为一体,则不可能结合。因为贪欲的性质与贪者本身是不可能结合的,就如同牦牛的自性与其自身不能结合一样。

如果其二者为异体,又怎么能结合呢?因为异体的违品处于同时的缘故,如同光明与黑暗,轮回与涅槃一样。所以,让以自性成立的异体相结合,完全是天方夜谭!

 

若一有合者, 离伴应有合。

若异有合者, 离伴亦应合。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一体而相结合,则任何一者存在,因为其二者是相结合而存在的缘故, 所以在相伴的其他法不存在的情况下,则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如果承许其自性为异体而相结合,则如同东山的马与西山的牦牛一样,在离开相互伴侣的情况下,也有可以相结合的过失。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2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癸二、(有实无实不成立)分二:一、有实无实不成立之理;二、分析有实无实者不成立。


子一、(有实无实不成立之理):

 

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
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

 

离开了法相和事相,也就没有其他的事物了;如果没有有实的虚空,又怎么会有无实的虚空呢?

 

对方认为,法相和事相虽不存在,但虚空本身的有实和无实的自性还是存在的。下面我们就从虚空的有实和无实上观察。

 

俱舍和因明当中说:什么叫有实法呢?能起功用的瓶子、柱子等法就叫有实法。什么叫无实法呢?不能起功用的无瓶、无柱或世人在名言中也不承认的石女的儿子、龟毛、兔角等法就叫无实法。

 

先破有实法。“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离开了法相和事相,也就没有其他的实体法了。学了《俱舍论》的人都知道,有部宗认为虚空是实有的。但这种说法不合理。为什么呢?因为一个法要是实有,就会以具足事相和法相的方式存在,但前面已经用理证破了事相和法相;既然它的事相和法相都不存在,那么所谓有实法的虚空也就不存在。既离开了它的法相——无阻碍的特法,又离开了它的事相——虚空的自体,那“更亦无有物”,也就不可能再有什么有实法了。这是破有部宗的观点。

 

下面两句破无实法。“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第一句后面的“有”是指有实法,第二句的“无”是指无实法。如果没有有实法,怎么会有无实法呢?我们知道,遮破有实法的无遮部分称作无实法。比如瓶子,它的存在是有实法;而瓶子不存在——无瓶,是无实法。无实法是观待有实法安立的,没有有实法,就不会有无实法。所以,有实法的虚空不存在,观待它的无实法虚空又从何而有呢?

 

经部宗认为,虚空没有自相实有的本体,它是以无实法的方式存在着。这里就是破这一观点。

 

子二、(分析有实无实者不成立):


有无俱非中,知有无者谁?

 

在有、无、有无二俱或二非的补特伽罗中,能了知有实或无实虚空的人到底是谁?

 

对方说:有实、无实的虚空应该存在,因为观察虚空的分析者存在。既然有分析者,那所分析的对境——有实或无实的虚空就应该存在。因为能观察和所观察是观待的,有能观察就有所观察。

 

破曰:你们说观察者、了知者存在,但在有实、无实、二俱、二非的补特伽罗中,谁是了知有实、无实的虚空者呢?如果的确有这种补特伽罗,那么由他知晓有实、无实的虚空,是可以的。但补特伽罗并不是有实法,也不会是无实法,有无二俱或二非的第三品物体更不可能存在。所以,所谓的观察者是不成立的。没有观察者,也就没有所观察的虚空。

 

癸三、(摄义):


是故知虚空,非有亦非无,

非相非可相。

 

因此我们知道,虚空既不是有实法,也不是无实法;既无法相,又无事相。

 

按照藏译本,“非相非可相”在前,“非有亦非无”在后,这比较符合前面的观察次第,因为前面我们先破了虚空的法相和事相,之后才破了有实法和无实法。观察法相事相的推理比较多,而观察有实无实却比较简单。在破了法相和事相以后,就可以推知有实法不成立;破了有实法,观待它的无实法也就无法成立。这样推下来,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虚空不是有实法,也不是无实法;没有法相,也没有事相。所以,虚空根本不成立。

 

壬二、(以此理类推他法):

 

余五同虚空。

 

其余五界——地水火风识和虚空一样,都是不成立的。

 

破了虚空,下面类推其他五界。其他每一界都可以用破虚空的方式来破,只要把颂词中的“虚空”改成“地”、“水”、“火”、“风”、“识”就可以了。比如意识,我们可以说“识相未有时,则无意识法,若先有意识,即为是无相”乃至“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这是事相、法相的观察;“离相可相已,更亦无有物,若使无有有,云何当有无?有无俱非中,知有无者谁”,这是有实无实的观察;最后得出结论,“是故知意识,非有亦非无,非相非可相”。这样就破了意识。其他的地界等也可以同样类推。

 

破了六界也就破了一切法,但有时我们的执著方式很特别,比如对柱子、瓶子等不同的法,虽然这些都包括在六界当中,但针对不同的分别,我们也可以把蕴处等作为观察的主体而破除相应的执著。但实际上,对任何一个法,用本品的方法,先观察事相、法相,再观察有实无实,都可以得出空性的结论。

 

壬三、(呵斥劣见):

 

浅智见诸法,若有若无相。
是则不能见,灭见安隐法。

 

智慧浅薄的人见诸法,或者见有相或者见无相,因此不可能见到寂灭一切见的安隐之法。

 

所谓浅智,也就是没有智慧的人,这种人前世没有种下善根,也没有闻思过般若空性。由于智慧浅薄,他们在见诸法的时候,或者见为有相,堕入常边;或者见为无相,认为一切法都是单空,堕入断边。这样的人其实很多。一般人都认为万法实有,有一种有相的执著,实际这堕入了常边。而在修行人当中,如果认为一切万法的本性是单空,像现在汉、藏的有些论师,他们认为空性就是什么都没有,像碗里面没有东西一样。把这样的境界称为空性,就堕入了断边。

 

实际上诸法的本体离开一切戏论,不是有,也不是无。但智慧浅薄的人或执为有实法或执为无实法,他们就见不到灭除一切见的安隐法。安隐法也就是真如法性,不为凡夫所见,是隐藏的法。这种隐藏的法就是远离一切戏论、不落任何边的万法实相,如果执著有的边或执著无的边,就不可能见到。

 

辛二、(以教证总结):


《三摩地王经》云:“谓有无者即二边,净与不净亦为边,是故舍弃二边后,智者亦不住中间。”

 

《宝聚经》云:“佛告迦叶:‘有者是一边,无者是一边,如是等。彼内地界及外地界皆无二义,诸佛如来实慧证知得成正觉无二一相,所谓无相。’”

 

《金光明女经》云:“文殊师利问善女人言:‘姊云何观界?’女人答言:‘文殊师利,如劫烧时世界空虚无一可见。’”又如偈云:“世间如空相,虚空亦无相,若能如是知,于世得解脱。”

 

藏译的《般若灯论释》中说:“遮遣本性有,并非言及本性无。于此虽破实有,然不可执为无实,若言非为黑,未说即为白。”

 

《中观根本慧论·观六种品》传讲圆满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庚三(遮破有实无实)分二:一、遮破所立;二、遮破能立。

 

辛一、遮破所立:

 

离相可相已, 更亦无有物。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虽然像刚才那样对法相与事相分别进行观察,不存在是合理的。但是,虚空本身的实有还是存在的,如果它的实有存在,则法相与事相也应该能成立。

 

并非如此!离开已经遮破的事相与法相二者之外的所谓“虚空的实有”,更是如同虚空中的鲜花一般,即使在名言中也是不存在的。

 

若使无有有, 云何当有无?

 

如果某些人又认为:虽然虚空无碍的实有不成立,但虚空无实的自性还是应该存在的。

 

如果连所谓的“实有”都不存在,而作为所破法的所谓“无实”,又成立为何法的无实呢?绝不会成立。

关于此理,后面还将以“倘若无实有,无实不可成。士夫言无实”的表述方式进一步进行阐释。

如此观察可以了知,即使在名言中,所谓的“实有”也不可能成立,那么,又怎么会成立它的无实呢?完全是子虚乌有!

 

辛二、遮破能立:

 

有无俱非中, 知有无者谁?

 

如果对方还是顽固地认为:有实无实就是存在的,因为对于这两个概念的了知者——你们等是存在的。

 

但是,作为能了知者,是由实有、无实, 以及除此之外的第三者——二者皆非[非]或者有实无实法位于同体[俱或二者兼具]【32】的哪种补特伽罗,来了知或者通晓有实法以及无实法的呢?但是,无论(该补特伽罗)属于此三者中的哪种情形,都是不合理的。因为,以前面的表述,就已经将有实、无实的总体彻底击毁, 而直接相违的违品【33】第三者又并不存在的缘故。

 

【32】 此处作者将二者皆非与二者兼具两种情形,全部列为有实无实之外的第三者。望详察。

【33】 此处指二者皆非与二者兼具两种情形。

 

庚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是故知虚空, 非有亦非无, 非相非可相。

 

因为法相的建立是不合理的,所以虚空既不是实有,也不是无实;既不存在法相,也不存在事相。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余五同虚空。

 

地、水等其余五界【34】,都可以采用与观察虚空一致的方式。即像前面一样,以“地相无有时,则无地大法”等方式,只需在措辞上做些微更改进行观察即可。

 

【34】 其余五界:指地、水、火、风、识。

 

如果对方自以为抓住了把柄,而洋洋得意地说道:你们的这些陈述,岂不是在宣扬抹杀现实的顺世派主张吗?

 

《般若灯论》云:“遮遣本性有,并非言及本性无。于此虽破实有,然不可执为无实,若言非为黑,未说即为白。”

 

《佛护论》也云:“没有宣说五蕴等不存在, 只是遮遣了其本性的存在。”

 

所以,执著二边都是不对的。后面的“谓有执为常”等词句应当提到此处引用,可以使此理更加坚不可摧。

 

正如《三摩地王经》所云“谓有无者即二边,净与不净亦为边,是故舍弃二边后,智者亦不住中间”等,以此遮破一切边的理证智慧, 即可对“离戏”的境界也不耽执。如果在苗芽之上不能见到有无等,则无法用比量的智慧安立有无等一切戏论。

 

因此,“所谓离戏,只不过是名言而已” 的说法,实在是精彩之言。

 

己三、呵斥边执见:

 

浅智见诸法, 若有若无相。

是则不能见, 灭见安隐法。

 

诸法的本性原本如此。然而,为无明眼翳所遮障的浅智之徒们,却对诸法远离有无之边的离戏自性一窍不通。不是认为有,就是认为无。始终无法见到胜义的、彻底平息见分别念戏论的、永灭痛苦等等的法身空性,因为他们具有边执妄念的缘故。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五观六种品释终

 

回目录

 

【ZCKB】《中论》对应讲记 21

 

顶礼本师释迦牟尼佛!

顶礼文殊智慧勇识!

顶礼传承大恩上师!

无上甚深微妙法 百千万劫难遭遇

我今见闻得受持 愿解如来真实义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殊胜的菩提心!

 

五 观六种品

 

本品的藏文为“观界品”,鸠摩罗什大师译作“观六种品”,所谓六种,就是地、水、火、风、空、识六界。《俱舍论》、《中观宝鬘论》都叫界,其实界和种没有差别,都是种类或种族的意思。《俱舍论》讲:像一座山有金银铜铁等不同珍宝一样,一个相续可以有种种界。具体而言,有六种或十八种。

 

这一品破六界,不破十八界,但十八界在前面的观五阴品、观六情品以及本品都抉择到了。《中观宝鬘论》在抉择人无我的时候,主要也是破六界。

 

经云:“佛告大王,所谓士夫具六种界,即地水火风空识六界。”士夫包括男人和女人,每一个士夫都具有这六界。对方认为经里面宣说了六界,就说明六界存在。但这只是佛陀的方便而已,其实六界只是在名言中如幻成立,胜义中是不存在的。从遮破方式来看,和前两品先破眼、色再类推其他的处、蕴不存在一样,本品先破空界再类推其他的界。

 

全知麦彭仁波切的《中论释·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和慈诚罗珠堪布的《中观根本慧论讲记》词句上都解释得很清楚,我在讲本论时科判上分得比较细,你们要认真看。

 

庚三、(破界——观六种品)分二:一、以理证广说;二、以教证总结。

 

辛一、(以理证广说)分三:一、破虚空相;二、以此理类推他法;三、呵斥劣见。

 

壬一、(破虚空相)分三:一、事相法相不成立;二、有实无实不成立;三、摄义。

 

癸一、(事相法相不成立)分三:一、事相不成立;二、法相不成立;三、摄义。

 

子一、(事相不成立)分二:一、法相无法安立;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丑一、(法相无法安立)分二: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寅一、(无法相前事相不合理)分二:一、正说;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卯一、(正说):

 

学过因明的道友对法相、事相、名相应该不陌生,若事相和法相分不清楚,就没法下定义。什么叫法相、事相、名相呢?我在这里简单介绍一下。总的来讲,任何一个法都有法相、事相、名相。有了这三相,就可以界定一个事物。不管是什么事物,在它的本体上与其他事物不共的特点就是法相;由法相所表示的事物本身就是事相;而这个法的名称就是名相。比如火,热性是它的法相;火本身是事相;火的名称——人们言说的“火”是名相。法相很重要,分不清法相,法和法的差别就分不清。瓶子和柱子有什么差别,就是靠法相来区分的。瓶子小口鼓腹,可以盛水,这是瓶子的不共特点;柱子可以撑梁,这是柱子的不共特点。所以,能让我们了解每个事物不共特征的,就是法相。

 

今天我们主要破虚空的法相。虚空和其他法不同的特征就是无有阻碍、能够容纳一切法,这就是它的法相;由“无阻碍”所表示的虚空本身就是事相;虚空的名称叫名相。这三个相清楚了,我们今天所讲的内容也就容易理解。

 

在名言中,火的法相是热性,水的法相是潮湿,风的法相是动摇,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任何一个法,它肯定有法相,没有法相,这个法就无法成立。也就是说,任何时候、任何地方,没有法相就不可能指出事相。正因为法相和事相之间有这样密切的关系,所以我们破虚空的时候,就主要从它的法相和事相不可能单独存在这一点上来抉择:法相不成立,事相也不成立;事相不成立,法相也不成立。破了虚空后就可以类推地水火风识。破了六界,人我的假合性也就很容易抉择。

 

三四五品破的是处、蕴、界,从科判上看,抉择的是法无我;但从人我是法我的一部分的角度来看,同时也就抉择了人无我。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


虚空的法相还未成立,就不会有虚空法(事相),如果先有了虚空,这个虚空就成了无法相的虚空。

 

“空相未有时,则无虚空法”,“空”是虚空,“相”是虚空的法相,虚空的法相——无阻碍还没有成立的时候,也就没有虚空的法。无阻碍是虚空的不共特点,没有这一法相,虚空本身也不可能成立。“若先有虚空,即为是无相”,如果先有一个自性成立、不观待无阻碍的法相的虚空,那么这个虚空就成了没有法相的虚空。

 

哪里有这种没有法相的虚空呢?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有这个法相,就可以把虚空和其他法辨别开;如果没有这个法相,就没办法辨别。如果没有法相的虚空的确存在,那这个世界上就应该有离开法相的法,但不管我们怎么寻找都根本得不到这样一个法。因为任何一个法都有它的不共特点,没有这种特点,怎么是这个法呢?所以,无法相的虚空是不成立的。

 

卯二、(无事相则法相无依):


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法相依何成?


一切时处都没有这种无相的法,如果没有无相的法——独立的事相,那么法相依什么成立呢?

 

刚才说先有虚空就成了没有法相的法,但没有法相的法在整个三千大千世界都不存在。如果没有这种不具足法相的法,那么法相依靠什么成立呢?法相是事相的法相,它一定要依靠事相才能成立,如果没有事相,法相也就没有依处。就像虚空,无阻碍是它的法相,如果没有虚空的事相,无阻碍依靠什么呢?再像我这个病,如果身体不存在,那我的强制性脊椎炎也就没有依处了。

 

所以,法相和事相实际是观待的,没有独立的法相和事相。

 

这两颂的内容,第一颂说明离开了法相就没有事相;第二颂说明,没有虚空事相,无阻碍的法相也就不能成立。

 

寅二、(有法相或无法相事相不合理):

 

有相无相中,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余处亦不住。


在有相和无相的法上,法相无法安住;而离开了有相和无相的法,在其他地方也无法安住。

 

虚空的法相是无阻碍,已有这一法相,在虚空的法上能不能再安立法相?当然不能。因为如果再安立,就有两个法相。那么,如果虚空本来没有无阻碍的法相,这可不可以安立这一法相呢?也无法安立。因为无法相是自性成立的,无不可能变成有。所以,不论有法相还是无法相,都没办法安立法相。

 

本身有无阻碍的法相,没必要安立;本身没有这一法相,也安立不上。那么离开了有相、无相的法,在其他地方可不可以安立法相呢?更无法安立。因为有相、无相之外没有其他情况,所以虚空的法相无法安立。没有法相,虚空的事相跟石女的儿子一样,自然不成立。

 

丑二、(以此了知事相不合理):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

 

法相不存在的缘故,事相法也不存在。

 

我们已通过两种方式作了观察:一、法相前没有单独的事相,没有事相则法相无依;二、在有法相、无法相的事相上及其余之处,法相都无法安立。

 

“相法无有故,可相法亦无。”“可相法”指虚空的事相。没有无阻碍这一特法,虚空的事相就无法成立。

 

子二、(法相不成立):

 

可相法无故,相法亦复无。

 

事相不存在的缘故,法相也不存在。

 

前面以破法相的方式,说明虚空的事相不成立。反过来,事相不成立,又说明无阻碍的法相不成立。这一点容易类推。

 

子三、(摄义):

 

是故今无相,亦无有可相。

 

因此,既没有法相,也没有事相。

 

通过以上推理,我们可以得出结论:既无法相,也无事相。

 

没有无阻碍的法相,也就没有虚空的事相。没有它的特法,怎么会有它自己呢?同样,没有虚空的事相,也就没有虚空的法相。没有依处,自然不会有它的特法。这两种情况可以类推。所以,我们的结论是:没有虚空的法相,也没有虚空的事相。

《中论释》


——善解龙树密意庄严论

麦彭仁波切 著

堪布索达吉 译

 

五、观六种品【30】

 

【30】 本品藏文原意为观界品,因本意相同,故尊重鸠摩罗什原译,未作改动。

 

丁五(观六种品)分二:一、经部关联; 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云“地界无自性”等,诠解了无有诸界的道理。

 

戊二、品关联:

 

如果对方认为:地界等是存在的。因为它们的法相可以安立的缘故。

 

为了证明诸界不存在,而宣说本品。

 

此品分三:一、遮破空界;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呵斥边执见。

 

己一(遮破空界)分四:一、遮破事相; 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三、遮破有实无实; 四、总摄遮破成立之义。

 

庚一、遮破事相:

 

空相未有时, 则无虚空法。

若先有虚空, 即为是无相。

 

如果对方认为:包括世尊也说过:“大国王士夫补特伽罗具有六界……”并且,它们[地、水、火、风、空]的法相——坚硬、湿润、暖热、动摇、无碍,都分别能以理而成立。(所以, 地界等是存在的。)

 

如果法相能够成立,则事相就能够成立。然而,其事相并不能成立,因为能立等同所立的缘故。法相与事相之间是相互观待而存在的, 并不是以本体而成立的。

 

以无碍法相根本不能建立虚空事相存在的结论。也就是说,在虚空的法相——无碍成立之前,以其法相而建立的事相——虚空毫许也不可存在。其理由是:倘若在法相成立之前, 事相虚空存在的话,则有在此之前存在不具备无碍法相的虚空之过失。所以,这个道理不会存在。

 

是无相之法, 一切处无有。

若无无相法, 法相依何成?

 

(原译:是无相之法,一切处无有。于无相法中,相则无所相。)

 

无有法相的事相之法,丝毫也不可能在何时何地存在,犹如石女的儿子一般。因此,如 果在任何时候,都没有不具法相的所依——事相之法,则其能依——法相又依靠什么作为基础而建立呢?根本无法建立!

 

庚二、遮破建立法相之理:

 

有相无相中, 相则无所住。

离有相无相, 余处亦不住。

 

如果对方仍然固执己见,并创立出法相存在的道理,那么我们可以随即进行观察:(你们所建立的法相,)是在根本没有法相的前提下,还是在法相已经存在的前提下,抑或是在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建立的呢?

 

如果之前根本不存在法相,即法相的建立都不存在,建立法相就不应理,因为已经远离法相的缘故。(这种所谓的法相,)即使在名言中也不能存在,犹如兔角一般。

 

在法相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法相已经成立,就不会再成立,因为并不需要建立两个法相。如果(已经存在,) 还需要再建立的话,(则有无穷建立的过失。) 无论何时,以无穷的方式都不能成立法相。并且,这样尚会导致众多事相等过失。

 

在法相已经成立,与法相尚未成立二者之外的其他情况下,也不能建立法相。因为成立与不成立二者现量相违的缘故,所以其二者同时具备的同分【31】或者二者皆不具备的情况都不可能存在。

 

【31】 同分:也即同位。异体的两种事物同时存在于一处。如说金瓶,此既是金,又是瓶,故说名同位。

 

相法无有故, 可相法亦无。

可相法无故, 相法亦复无。

 

如果对方还是固执己见地认为:虽然法相不存在,但是事相[可相法]还是可以存在。

 

但是,任何“不具备法相的事相”都不应该存在。因为必须在法相已经建立的情形下, 事相才能安立。

 

如果对方还是认为:你们虽然对建立于事相之上的法相进行了遮止,但并没有遮破法相本身的实有,所以法相还是存在的。既然法相存在,则事相也应该存在。

 

并非如此!既然所依事相的存在不合理, 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犹如石女女儿的姿态一般。

 

是故今无相, 亦无有可相

 

一言而蔽之,所依的事相不存在,因为其不存在的缘故,则能依的法相也不会存在。所以,二者都不能存在。

 

 

 

 

 

 

《中论密钥》20

 

 

下面是观察因色果色是否相同而破:

 

若果似于因,是事则不然。

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如果果色和因色相同,这是不成立的。如果果色和因色完全不同,这也不成立。

“若果似于因”,“似”就是相似或相同,“是事则不然”,没有这种道理,虽然果法由因产生,但果和因是否完全相同?不完全相同。为什么不是完全相同呢?我们分析因色——四大种,地大是坚硬,水大是潮湿,火大是热性,风大是飘移、移动,这四大种都属于色声香味触这五外境的“触”。我们觉得这个东西坚硬,用手去摸一下有坚硬的感觉,这是属于触; 觉得水潮湿,这个潮湿的感觉也是通过身体去感觉,用手去摸,这个也是触,火的热性、风的移动也是身体去感受的。因此,地水火风这四种法的因是属于触境,实际上是身根的对境。

 

但色声香味这些法,或者说我们平时看到的瓶子这些东西,和因之间是不是完全相同的呢?有一部分相同,但是有一部分是不相同的。比如说平时我们看到的柱子、瓶子,它是属于眼根的对境,属于色法。它的因都是触,但是显现为果色的时候,很大一部分显现为眼根的对境、耳根的对境,这样一种自性。所以说,因和果如果是完全相同的话,它的因是触,它的果一概要显现成触,是触的境才对。但现在显现的时候都变成眼根的对境了。

 

有时候我们看到一大片田地,也是眼根的对境,有时候我们看到一潭水,或者是流动的河,这个也是眼根的对境,看到红红的火、黑色的风似乎也是眼根的对境,所以因和果不是完全相同的,因是触境,但果很多时候变成了色法。所以色法从因和果二者分析,有不相同的地方。

 

而且如果因和果完全一样的话,因果之间就没办法分析了,分辨不出各自的自性。四大种真正来讲是没办法被眼根看到的,它是触的对境,眼根取不到,但是显现成果色的时候,眼根就能取了,这也是因色和果色不相同的地方。所以说若果似于因,是事则不然。”

 

果若不似因”应该可以了?“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因和果之间完全不相同也不对。如果因和果完全不同,就会变成:因是色法,果可能变成心法,它们不是同类了。但是因和果都是色法的自性。如果因和果完全不同类的话,你造了善业,这个善业是因,果法如果和它完全不相同的话,就可能受痛苦,就会出现造善业受痛苦的完全不相干的事情。如稻种种下去之后,秋天收成的时候,这个果和因是一种相似的本体,否则你种了稻种下去,秋天收上来西瓜,因果完全不相干,这完全是不对的。所以因和果内部也有一个相似的相续。所以因和果也不是完全相同的,也不是完全不同的。这就说明因和果都没有实有的本体可得。通过这样的分析,就可以了知它的自性。

 

己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

 

通过遮破色蕴,以同样的推理方式亦可遮破其他四蕴。

 

受阴及想阴,行阴识阴等,

其余一切法,皆同为色阴。

 

受就是我们平时的感受,苦受、乐受和舍受,各种乐受等,或苦受等积聚在一起叫受蕴。受分很多种,从眼根的受乃至于到意根的受,有很多很多种不同的受,不同的受也分了苦受、乐受和舍受,实际上这个受在我们一天当中经历了无数次,非常多的受积聚在一起就叫受蕴。

 

想蕴,就是能取相。这个想不单单是思想,有的时候思想是一种第六意识,是一种总相,我们坐在那胡思乱想也是一种想。但是这个想不单单是有分别的,无分别当中也有想。

 

慈诚罗珠堪布在注释中讲,当眼识取到一个法的时候,这个里面也有想,只不过这个想和我们平时思想的想出入比较大。平时的思想是总相,但这里所说的想,它的法相是能取相,总相也能取相,思想也能取相,眼识也能取相,只要能够取自相、取总相、在眼识当中形成一定的影像,能够把这个影像取到,这就叫想蕴。所以眼识等无分别识当中也有想蕴。任何一个心王在生起的时候,都不可能单独地生起,都有心所法。比如说眼识,眼识在生起的时候,有很多心所和它一起生起。想蕴就是一种心所,它能够取相,能够在眼识当中取它的自相,在第六意识当中也能够取相。

 

所以所谓的想蕴就是能取相,对人、对物体的总相、自相,都能取它的影像。

 

行蕴,也是包括很多心所和不相应行,行蕴的法相是能造作。比如明显的是思心所,思能发动自己的身语。有的时候思本身就是一种造作,再加上我想要做一个事情”,通过这种思心推动,我要去听法了”,这个想法一起来就推动我的身体开始往经堂走。或者我想说话,我想说这句话,当他的心中生起这个思之后,就开始发言,就开始把他的想法说出来,这些都属于行蕴,它是比较明显属于造作的。但这个里面也有很多种心所法。

 

实际上来讲,受和想都是心所法包括的,但是《俱舍论》当中讲了,因为受和想有它单独的作用,就把它从行蕴当中提出来,单独安立受蕴和想蕴,实际上它们都是属于心所所摄的。

 

除了心所法之外,还有不相应行。得、非得、时间、方向等等,这些都属于行蕴。具体在《俱舍论》当中,还有唯识的法相当中都有介绍。

 

还有识蕴,就是六识,从眼识、耳识乃至于意识之间,有的时候加上后面两个识,就是八识。识蕴也是属于心法,但它是心王。前面受、想、行是属于心所所摄的。一个是王,一个是眷属,心所就是心王所有的法。受想行识四个蕴是属于心法所摄的。

 

其余一切法,皆同为色阴。受想行识等四蕴不存在的道理皆同于色蕴。观察的方式有三类,和前面观察色蕴的方式是一样的:

 

第一类是因和果互相观待(“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第二类是有果的因、无果的因;有因的果,无因的果;(“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第三类是因和果相似不相似。(“若果似于因,是事则不然。果若不似因,是事亦不然。”)

 

己三、辩驳之理:

 

辩驳之理有两个颂词:第一个是在辩论空性的时候,辩驳对方答复之理;第二个解说空性时辩驳对方说过失之理。

 

以空辩论时,若人欲答辩,

是则不成答,俱同所立故。

 

  以空辩论时通过空性来辩论一切万法无自性,若人欲答辩他说一切万法不是空性的,怎么应该不是空性的呢?现量见到了,怎么是空的呢?”“我摸到了,怎么是空的呢?这是属于一种答辩;还有一种答辩就说,如果是空的,它就怎么怎么样。或者说佛陀在经典当中讲五蕴是存在的,或者哪个大德在论典当中讲,这些法都是有的。等等,他想要通过答辩来证成一切万法不空。

 

是则不成答,但是在分析的时候,你这些理论都不成一个真实的回答,俱同所立故,全部变成所立,所立就是一切万法是空性的。我们把所立确定下来之后,对于对方的答复一个一个地观察,全部都变成空性,全部都变成所立,这个就叫能立等同所立不成因

 

比如对方说,我眼睛现量见到的东西应该是实有的,我们说眼睛现量见到的东西应该不是实有,如果你眼睛见到,第一、怎么见的?眼根和外境是什么关系?接触还是不接触?眼根的本体在哪里?所见的外境在哪里?你怎么样见的?像这样一个一个分析的时候,全都不成答,最后就变成眼根没办见色法了,见不到。见不到你怎么说因为现量见到的缘故,色法存在”?

 

解说空性时,若人言其过,

是则不成过,俱同于所立。

 

中观师在解说万法皆空的时候,若人言其过,这个其就是讲空性的过失,如果认为是空性的话,有什么什么的过失。对方认为一切万法应该是存在的,应该是不空的,空就意味着根本没有,意味着断灭,意味着不存在,所以中观宗说人空法空,他就觉得人不存在了,法不存在了。中观宗说一切万法皆空、因缘空、四谛空、道空、佛空、众生空,这样讲的时候,他就觉得全都成了空荡荡的,他的世界就坍塌了。对方为了建立自我的缘故,他就说这是有过失的。如果一切成了空性了,应该见不到万法。或者说如果一切成空性了,就没有人成道,没有人宣讲空性,没有人能证悟空性,等等等等,讲了很多似是而非的根据,讲了很多似是而非的所谓的空性的过失。

 

我们说“是则不成过”,对方说如果是空性的话,就应没有一切万法——没有道、没有果、没有众生,他就把个这作为过失。中观宗从两个方面回答:第一、这根本不是过失,为什么?法界当中的确不存在,空性中就是没有道、果、众生。这个怎么成为过失呢?实际的情况不会成为过失。这不是过失,而是一切万法的实相。第二、对方对空性并未正确了知,他认为的空就是分别念面前的不存在,这完全是错误的。

 

中观宗在讲空的时候,让学习者先正确树立对空的概念或见解是非常重要的。他可以把所谓的空分成两个步骤来理解:第一、无自性叫空,并不是不存在显现,而是显现的本质没有实有。这样讲的话,众生容易理解,有点接近自续派讲空的方式。我们所说的空并不是把身心世界彻底否定,这是堕入顽空、落入什么都不存在了。明明在众生面前存在柱子瓶子等色法,这个时候不能说这个不存在,名言当中有,我们在引导众生的时候说这一切显现是存在的,只不过显现的时候,它是虚幻的显现,这个虚幻就叫空。这样他就明白空不是连显现都没有,空是没有它的自性,没有实有叫空,这个对他的分别念来讲比较契合。

 

有的时候我们在接受空性时候,也是在这个层次上。这个层次也不是不对。但真正中观宗来讲,是不是只是打破这个呢?

 

  • 中观宗进一步分析,在究竟实相当中,连这个显现也是不存在的。这个对一般的众生来讲,是一个大的秘密,直接说一切都不存在,他接受不了,但我们首先说这个东西存在,然后再说这个东西是假的,他就容易接受。

 

比如说要引导一个有眼病的众生逐渐趋向于健康,医生不会跟你说这个海螺是没有的,这个黄的海螺根本不存在,他说这个海螺是有的,但是黄海螺的本体,没有一个实实在在的东西。通过这样的方式逐渐去引导,他的分别心容易接受,他就愿意听从医生的教诲,慢慢吃药,当他吃完药之后就发现了,不单单这个黄色的东西是假的,而且这个黄色的东西根本就不存在,最后他就可能接受“这个黄色的海螺(物体)不存在”的这种真实。但是医生最初给他这样说的话,他就不会接受,说虽然有,但是它是假有,对他执著的东西没有完全打破的话,他可以接受。慢慢吃药之后,病一好,他就可以接受不单单是假的,而且根本就没有。

 

 

中观师或者佛陀给我们说,我们所看到的一切是如梦如幻的,这个里面的意思实际上很深。按照我们的理解,这些东西有是有,但是一种虚幻的有,这里面既保留了我们无始以来认为物质存在的观点,也打破了我们认为它实有的观点。所以对我们来说,这个说法很正确。

 

但佛陀真正要表达的意思是:这个如梦如幻的有实际上是没有的。佛陀讲这句话的时候,有表面的意思,也有深层次的意思,但我们理解的时候,有可能只是第一层意思理解了,第二层还没理解。

 

如果我们在第一层意思的基础上再深入下去的话,就会慢慢了知所显现的万法、凡夫的身心、分别念、这一切的山河大地等,在究竟实相当中都是无明习性显现的,没有一个是真实成立的,按照究竟实相的角度讲,这一切都一概没有,从来没有,全都是虚幻的显现。

 

所以如果没有通过学习并逐渐深入的话,就没办法了知它的真实。只有站在一个高度再继续学习更深的教法时,才可以了知这个所谓的最终极的“不存在”和我最初认为的“不存在”,两者的意义相差非常远。

 

我们刚开始学中观看到“一切都没有了,一切都空了,堕入一种极大的恐怖当中。这个所谓的”一切万法不存在”和最后你学完无自性,再过渡到一切万法的实相当中,在如来藏的光明当中,再看这一切虚妄法的时候,再看众生面前的法,这个”不存在”就生起很大的欢喜了。

 

的确一切万法除了究竟实相之外,这一切通过无明、通过分别心显现出来的法都是不存在的。这种”不存在”和刚开始的”不存在,觉受和认知方式差得非常远。

 

所以佛陀就是通过这样的方式,循序渐进地引导众生过渡到一切万法的实相当中去。

 

所以我们分别念面前、六识或六识面前的法、八识或八识面前的法,按照中观宗的角度来讲,一概都是没有的。到底什么是没有呢?中观宗说,可以理解为“无自性”的没有,也可以理解为根本慧定当中的没有,都是可以的。

 

所以“是则不成过”,在宣讲空性的时候这不成为过失,对方对空性没有理解、认为空是分别心面前的不存在,根本不是。所谓的不存在,连你的分别念都要颠覆的,你分别念面前的法没有一个是对的,所以我们说一切万法都是空性的。

 

这样分析下去之后,对方所谓的过失落入了一个庸俗的对空性的理解当中,所以当然“俱同于所立”我们在解说空性时,如果有人要宣讲空性的过失,全都不成为过失。不管是从暂时还是究竟的角度而言都没有过失。

 

这两个颂词实际上可以周遍整个二十七品当中,可以周遍整个中观的体系,可以周遍整个佛法的体系。所以对这样的问题,内心当中生起这种体会之后,别人再怎么给你说过失,再怎么说一切万法实有,都有一种空性的智慧去遣除这样一种邪说,遣除这样一种邪知。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四观五阴品宣讲圆满。

 

 

 

回目录

 

 

 

《中论密钥》19

 

 

诸法等性本基法界中,自现圆满三身游舞力,

离障本来怙主龙钦巴,祈请无垢光尊常护我。

 

为度化一切众生,请大家发无上的菩提心!

 

发了菩提心之后,今天继续宣讲龙树菩萨所造的《中论》,《中论》分二十七品,今天要宣讲的是第四品——观五阴品。

 

五阴就是我们平时讲的五蕴。在旧译当中经常使用“五阴”,新译当中几乎都是用“五蕴”这个名词。“阴”就是积聚的意思,或者有些地方讲“阴”有荫蔽善法的含义。

 

本品主要对人们平时执著的色、受、想、行、识五蕴作观察。很多法积聚在一起称之为蕴。色蕴就是很多色法积聚在一起。这里面既有因色,也就是地水火风四大种,也有过去、现在、未来的色法,或者眼耳鼻舌身、色声香味触,有的时候加上无表色,很多这样的色法聚积在一起就叫色蕴。

 

色蕴的范围较广,比如身体是微尘的自性、也是色法的自性,由眼根、耳根等等乃至于身根的法聚集而形成;身体之外的桌子、山河大地等物质也是色法。所以这样一种色法,既有属于身体的,也有身体之外的山河大地等,这些都由色法积聚而成,范围很广。

 

除了色法之外,其余受、想、行、识等四蕴都是心法,四蕴中的前三蕴——受蕴、想蕴、行蕴属于心所(行蕴当中还有一些是不相应行,不相应行是假立的,如时间、方向等没有一个实质),一般来讲受想行属于心法当中的心所;第四个识蕴是心王,如眼识、耳识乃至意识或阿赖耶识等,包括六识或八识。因此,五蕴包括色法和心法等一切有为法。

 

所以,我们如果能了知五蕴是空性的话,第一能够了知我们身体构造的色法本空,第二我们所执着的这些物质如房子、美景等所有的这些东西都是空性的,对色法的执着可以完全打破。还有对于心法方面的受、想、行、识也能打破。

 

所以如果对五蕴品的观察能够通达的话,所有我们能够执著的有为法部分就作了彻底的观察了,平时我们执著的、能够引发我们最大烦恼的,或者说似乎成为修道障碍的色法和心法都可以了知是空性,如果能够安住在它们的本体当中,就能安住一切万法的实相。一切有为法就观察打破完了。

 

所以观察五蕴也是有很大的必要的。《心经》当中也说“观五蕴皆空”,对五蕴都要观察是当体即空的。

 

丁四、(观五阴品)分二:一、经部关联;二、品关联。

 

戊一、经部关联:

 

《般若经》中讲“色以色空”,《心经》讲“观五蕴皆空”等等,讲了很多五蕴不存在的道理,都属于经部关联。

 

戊二、品关联

 

世间人或小乘行者认为五蕴应该存在,因为佛陀在经典中讲“一切有为法即是五蕴”,《俱舍论》对色蕴与识蕴的体相作了详尽观察,他们说,如果五蕴不存在的话,第一、违背佛经和此论之论点,第二、也有违背现量的过失,因此五蕴应该存在。自宗为了说明五蕴只是现相当中的存在,胜义观察并不存在。

 

小乘有部成立五蕴、十二处、十八界是实有法,小乘经部认为五蕴的“蕴”既然是积聚的应该就不是实有法,还有说十二处(即六根和六境)是实有,还有观点认为蕴和处都不是实有,只有十八界的“界”是实有……,内道中有很多不同观点,他们之间也有很多的辩论,但在中观宗看来一切法都无自性、没有一个是实有的,五蕴是积聚的固然无实有,十二处和十八界一一观察分析的时候也都无实有的。

 

有些小乘说无实有是指蕴积聚的本体无实有,至于它的构造,比如说四大、微尘这些应该是实有的。但中观宗说观五蕴空的时候,不单单是指蕴的意义,不单单是积聚本身无实有,而且五蕴的本体,连它的微尘在内,从粗到细一概无实有,全都是不存在的。

 

比如很多零件组成一辆车,我们说车是无实有的,因为它是零件积聚的缘故,所以车的形象,它的整体是无实有的,有些时候破实有只是放在了它的果方面。实际上中观宗在观察这辆车无实有的时候:第一、积聚的本身无实有,第二、组成车的零件的这个因也是无实有,所以连车带零件一概是无实有。

 

为什么如此分析?如果按照中观宗二无我的观察方式,只是打破五蕴的积聚,可以观察人我空性。就是说五蕴本来无实有,它是积聚的,如果不牵扯到它的微尘,就可以说微尘存在,但人我是没有的,这是观察人无我。按照小乘的观点,剩下的这些微尘不用分析,有微尘而无我就足够了。中观宗认为这个(微尘)属于法我,如果不把微尘遮破的话,五蕴还没有破尽,所以把它的微尘自性也一破到底,从而抉择法无我空性。

 

所以中观宗有两个观察层次(人我空、法我空),我们破的时候不能只破积聚无自性,还要遮破积聚的因也是无自性。车要破,车的零件也要破。没除了车之外,零件也不成立单独的零件;没有零件也无法安立车。这两个方面的意义都是有的。

 

所以,品关联对于五蕴的积聚、五蕴的因全部要遮破。

 

此品分三:一、遮破色蕴;二、以此理亦可遮破他法;三、辩驳之理。

 

遮破色蕴和第三品观六情品相同,第三品是以眼根为例,例破其余诸根,本品以色蕴为例,例破其余诸蕴,重点放在破色蕴上。只要把破色蕴的理论精通了,它总的原则和原理是一样的。只不过色蕴和它的因、受蕴和它的因,这些在名言的概念上面稍微有点不同,但因果构造的方式,或者说缘起的道理应该都是相同的。

 

己一、(遮破色蕴)分二:一、立宗;二、理由。

 

庚一、立宗:

 

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   

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

 

这是总破或立宗。

 

“色因”也叫因色,“色”是果色。如果离开了因色或色因,果色就不可得;如果离开了果色,色因或因色也是不可得。

 

这个颂词主要通过观待理来宣讲二者都是无自性的:果色必须要观待因色,即果必须要观待因才为果;反之,因必须要观待果才能成为因。所以如果离开了因色,果色就不可得,离开了果,因色也是不可得。

 

什么是因色或色因?地水火风四大种就是因色。四大种是构成粗大物质的四种元素,比如地大是坚硬的自性,水大是潮湿的自性,火大是暖热的自性,风大是飘动的自性。任何一个法都是具备地水火风的四大元素的,只不过在果色中有些法是某一大增胜,比如一碗水四大种都具备,也有火,也有地,但是其中水的元素比较增胜,潮湿的本体比较明显,但坚固的自性它也是有的;水能流动是由于风大在起作用;它有暖热、成熟的自性,所以水也有火大。

 

又如一个瓶子,它的地大比较增胜;也有水大的成分,虽然表面看来不很明显,但水大除了潮湿的体性,还有能让物体不散失而成型的作用;火大是让这个东西成熟,让它变成瓶子,所以也有火大的自性;风大就是能令它移动。

 

所以,每个物体当中都有地水火风四大种或四种元素,但至于是哪一大增胜就看具体情况。前面所讲的一碗水,水大比较增胜;一堆火,火大比较增胜,暖热显现较强。这方面在《俱舍论》当中分析很多。总之,四大种是形成果色的不可缺少的因素,这叫色因或因色。

 

当四大种这些法堆积到一定程度的时候会显现色果——又叫果色。按照《俱舍论》的观点,眼根、耳根等五根都属于果色,还有眼根的对境——色法、耳根的对境——声音、就是色、声、香、味、触等五境,有些地方还说无表色,这十种或者十一种法都属于果色。通过四大种的因而显现出来的果。

 

所以,四大种是因,其余十种或十一种境是果。它们内部之间有这种因果关系。

 

我们分析果色到底是不是实有的?应该不是。如果实有就应该有自性,任何有自性的法都是独立存在的,具有自在性。什么叫自在性?就是我自己的本体可以成立,不需要观待任何法,这就叫自在性、有自性成立。

 

果色如果实有,是否具备实有的自在的本体?根本不具备。为什么不具备?“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这个法如果是自在的,就根本不需要观待任何法,但是离开四大种,果色根本无法形成。既然果观待四大种的因,就说明果不自在,没有自性。必须有因才能有自己的本体,没有因就没有本体,说明果法是观待了因缘的有无而有无。颂词“若离于色因,色则不可得”,说明果法确无自性。

 

下面反过来讲,“若当离于色,色因不可得”,既然果色无法离开色因,那色因能不能单独存在?也就是说四大种能不能离开果色之外,单独存在,变成一个因法?也不行。如果离开了果色,因色绝对不可能存在。离开果,因就不成为因,因必须能够生果才能成为因,果色不存在怎能成为因?不能成为因。

 

就像第一品观因缘品时讲稻谷要成为种子,则必须要生芽。如果不生芽,放在箱子或仓库里面,就只是稻谷而已,就不是种子,不是一个因。所以,如果离开了果色,因色不可得,由此而知因色也是无自性。

 

以上主要是通过观待的方式了知了果色和因色都无自性、无本体的意义,总的宣讲了果色和因色不可得的立宗(结论)。    

 

下面作进一步的分析。

 

庚二、(理由)分二:一、理由之一;二、理由之二。

 

辛一、理由之一:

 

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

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

 

离开了因色,果色则不存在,下面还有一个颂词讲离开了果色,因色也不存在。这两个颂词是一对,是一种观察方式。

 

第一,离开了因色的果色不存在。“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色因”就是四大,后面的“色”是果色,如果离开了因色而有果色,“是色则无因”,果色就应成无因生;因其无因而有果故,“无因而有法”,名言中任何一个法离开因而存在,“是事则不然”,这不应理。

 

观因缘品中分析无因生时讲到无因而有果,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果法有了,但是无因而有的,这样就变成恒常存在、恒有的过失。因为一个法是否消亡要观待其因缘,因缘具备时显现,因缘不具备就不显现,或者说是否能安住就看它的因缘能不能连续。这个法有了,但没有因来约束它,这个法已经存在了,怎么样让它消亡呢?没办法让它消亡,所以说果如果是无因而有(把重点放在“有”上),它就会变成恒有。

 

第二、如果这个果还不存在,那么这个果就永远不会有,为什么?因为通过现量、比量的道理可知法的存在必定要观待它的前因,如农民种庄稼想要收获果实都要先在春天播种,如果没有种下种子,没有因就不可能有果。“不可能有果”是随它无因的角度讲,(不是随它有果,而是随它无因)无因的缘故就不会有果法,所以变成恒无的过失。因此,如果“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

 

在这个世界上无因生的法根本找不到,因此,如果没有四大种的因,就不能显现果法。以上就是因色和果色不可得的理由之一。

 

辛二、理由之二:

 

这个科判通过四个颂词次第宣说:第一个颂词和前面的观察方式是一对,前面说离色因,果色不合理,这里讲离开了果色,因色不合理;第二个颂词讲到这样的因是有果的因还是无果的因?有果的因和无果的因都是不合理的;第三个颂词的前两句讲这样的果是有因的果还是无因的果?实际上都是不合理的;后面两句是摄义;第四个颂词观察因色果色是否相同而破。

 

首先讲第一个颂词:

 

若离色有因,则是无果因。

若言无果因,则无有是处。

 

这个颂词和前面观察方式属于一类,前面颂词(离色因有色,是色则无因。无因而有法,是事则不然。)把重点放在果上,无因就无果。此处重点在因上,无果就无因。

 

“若离色有因”,“色”就是果色,如果离开果色还有因色,则是无果因。“若言无果因,则无有是处。如果说在名言当中有一个没有果的因,“则无有是处”,根本不合理。

 

为什么离开果色就没有因色,可从两个角度进行观察:第一、如果整个果不存在,因就不可能存在,这是从粗大的分别念来观察的。果法形成的时候,其中已经有因的积聚,只是在果形成后因已不明显。如果彻底没有果法,就不会有因,这是从否定整个果而否定整个因。

 

这个理论是怎么安立的呢?比如《入中论》中有一个观察有支和分支的理论,相当于这里所讲的果色和因色的本体。花瓶(果色)是由很多微尘积聚组成,它属于一种果,里面有很多分支的因,如果我们把整个花瓶毁掉,这个因是否还存在?不会存在。

 

如果我把整个车全部烧毁,你能不能说我把车烧毁只是烧毁它的果,而没有烧毁它的因?这个不行,整个车烧毁之后其零件也同时烧毁。所以有支完全毁坏之后,它的分支也不存在。

 

这是第一个,如果没有果,就绝对不可能有因,连果带因一起观察,如果根本没有花瓶,不仅果色,连它的因色也不存在,这就是第一种观察方式。

 

  • 有些时候并不完全把整个车全部烧毁,有些时候果法毁坏之后,它的因法还可以存在。比如我们把这辆车拆掉,当我把零件和轮胎卸下放在地上,这时车的果固然没有了,但它的因还存在。或把花瓶砸毁,花瓶没有了,但它的(因)四大还存在。这样的话,我们以观待理观察果因之间的关系,因之所以能够成为因,一定是能生果的,现在果已经不存在,这个因就不成其为因。

 

我们在执著当中说, 这个就是车的零件, 但真正严格来看,要成为车的零件,一定要观待它的车型组装完、车的果已经形成,这个零件才是车的零件,才是它的因。但车子已被拆卸为一个个零件,这个时候如果说这是车的零件, 车在哪里? 这个时候车只是我们脑海里面以前的车,或者是我们觉得它应该是车的零件。这个时候果已经变成了我们脑海里的总相了。

 

当零件拆下时,它已经不是零件了,它就是一个圆圆的东西或是一个轮胎,它自己变成一个单独的有法、一个完整的东西,严格来说它已经不是车的零件,但我们还是会执着为这是车的零件,是车的因。那果在哪里呢?果没有,没有果的因怎么会成为因呢?不会成为因。

 

我们把花瓶砸毁,果固然没有了,花瓶碎片的四大种还有,但不是因色,为什么?因为果色不存在,这个因色是谁的因色?无法安立因色。可以说它是四大种或者说它是一个轮胎,但不能说这是一个车的零件,它不是车的零件了,它自己变成一个整体,变成有支了。

 

所以我们观察离果色之因色不合理,可分成两个步骤:第一个,如果离开整个果色,在果色被毁之后,因色就不存在。第二个,如果认为把果色毁掉,因还可以存在,就像把车拆掉还有零件一样。这个可以通过因果之间的特殊关系来分析。能够成为因,必须要有果,但现在果已经没有了。车的果在我们眼前已消失,零件就不成为零件,没有果就不成为因。如果不是因,还说因色是实有的,哪里可能是实有的?如果是实有的,必须要有果,没有果就不是因。

 

通过这两个步骤可以打破我们对因色的执著。一个是打破对它的本体的执著,一个是打破对所谓因色的概念的执著。无论是果色还是因色,这二者都无自性可得。

 

下面这组有六句颂词,是观察因果。前面四句是观察有果无果之因,第五句、第六句是观察有因无因之果。

 

首先破有果无果的因,把重点放在因上,观察因是否有自性: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

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如果色因或因色是实有,必须要显现一种作用:由因而生的果是已经有的果、还是没有的果?

 

“若已有色者,则不用色因”,如果果色已经存在,则不用色因。因之所以能成为因,主要是能生果。如果果法还没有存在,色因可以帮助产生果色,但如果在因色形成之前,果色已经存在,那因色就没有用了。(当然这是假设的,假设在因色存在之前,果色已经存在。)

 

下面从另外一个角度讲,“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按照世俗的名言规律分析(世俗的规律都是缘起无自性的,都是假立的。),这个果一定是先无后有的。果首先是没有的,但通过色因可令其逐渐形成而产生。但此处站在胜义角度作严格观察,“若无有色者”,这种“无有色”不是假立的,不是因缘没有和合之前的无有色,它是彻底的实有的无的本体,色因对它也是不起作用的。如果是一个实有的无,无论如何积聚因缘也无法转变成一个有的法,正如虚空不能变成有实法,石女儿亦无法显现。以此角度而言,不管积累再多的因缘也没办法让实有的无显现成有法。所以,“若无有色者”,“亦不用色因”。

 

这些观察方式在分析的时候,有些时候如果我们对这个理论已经很熟悉了,就不会有其他的想法,但如果是初学,对这个理论不是很熟悉,就会想”怎么有的也没有,无的也没有?”,因为对方(或我们)执著的时候,是有一个实有的概念,如果它要成为实有,一定会有它成为实有的根据。

 

名言中说“刚开始没有,后来有了。”这不符合实有的概念,通过胜义理论分析它就是一种虚幻的显现,只不过众生不了知缘起无自性的道理,认为这是实有的,但是这种概念经不起分析。

 

如果是实有会有这样或者那样的过失。这样分析的时候,一般人认为的实有根本就不是实有。真正的实有是什么?如果是实有的本体话,是不会有变化的。如果会变来变去,就不可能是实有的。变来变去是跟随因缘的变化而变化,如果跟随因缘而变化,就是无实有的法、缘起的法、虚幻的法。

 

以上通过果色已经存在还是不存在都不用因色,四大种的因色都没有作用,就破了因色有自性的执着。

 

下面两句是反过来:果色存在,是无因而生的果色?还是有因而生的果色?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  

 

这句颂词表面上分析的是无因而有果色不合理,但实际上隐藏了另一深意:有因而有果色也是不对的。

 

首先“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无因而有果色,果法就成了无因生,这是不对的,前面观因缘品中已宣讲“一切万法不是无因生”。

 

“无因而有色,是事终不然”,对方认为“有因而有色”就应成合理,在名言假立的缘起中,有因就生果。但在胜义观察时有因而有色也不对,可以从因果之间的关系进行观察分析。借用《智慧品》中的一个理论,因产生果,那这个果法是在因之前而有、因之后而有,还是和因同时有?通过三个时间段来分析。

 

果先于因前就成了无因生,为什么?因在后,果在前,果在因还未生起时就已独自存在,这个果就是无因生,变成无因的果,这不合理。

 

果在因的后面,先有因再有果,在粗大的思维中这个似乎是合理的,但是详细分析,在因显现的时候,这个果法有没有?还没有。所以这个时候只有因,没有果,这个时候的因不能称为因,因为只有果法生起才叫因。

 

如果说首先有因存在,第二刹那才有果存在,稍微严格分析一下,这个因存在的时候,果法还没有产生,这个时候因就不叫因,因为没有生果的缘故。第二刹那的时候,因灭,果生了,果生起的时候,因已经灭,那么果是从哪个因产生的?因已经不存在了,果才出现的,这时果成无因生。

 

所以严格分析的时候,前因后果稍微仔细分析的话,因不会成为因,因为因存在的时候,果不存在;果也不会成为果,因为果产生的时候是无因的果。所以如果是前因后果,不分析的时候好像合理,一分析的时候也不合理。

 

或者说果法是因灭了以后再生,还是因没有灭的时候生?如果果是因灭了之后生,那就是说果没有产生的时候,虽然有因,但是果没有,因灭了之后生果,这个果就成了一种无因的果。

 

如果果生的时候,因不灭,就会变成因果同体。如果因还未灭,果就已经产生,就有因果同体的过失,或因中有果的自生过失,或者因变成恒常的过失——果生起后因还未灭,因就变成恒常有因。通过以上分析了知前因后果的关系不合理。

 

果先因后或因先果后都不合理,因果同时合理吧?仍不合理。当因不存在时,也不会存在果,因为因果是同时显现的;如果因出现的一刹那,同时也出现果,果是没有观待因的,因此就有因不成为因、果也不成为果的过失。所以,有因而有果,是事仍是终不然。

 

只不过凡夫人的分别念很粗大,对于胜义仔细严格的观察方式不熟悉。如果真正熟悉之后,就可以这些理论观察一切万法,到底我们平时所执着的“有此故有彼”是怎么安立的吗?实际上都无有自性可得,都是假立的本体。

 

上述是观察有因无因之果也不合理。

 

下面是摄义:

 

是故有智者,不应分别色。

 

所以有智慧的人不应分别色,不应该分别色法的有无、好坏、贤劣等。

 

凡夫人最擅长于对色法的分别,认为色法有了、无了,或这是好的色法、这是坏的色法,这是一个男的或女的等等,通过对色法的分别,衍出虚妄分别的心识,产生很多诤论,产生诸多罪业和烦恼,愈来愈滑向轮回的深渊。

 

龙树菩萨教诫我们,有智慧的人不应分别色。我们通过观察了知色法不存在,便不再对色法有虚妄分别,这样善妙的观察一定会引发善妙的果,了知一切万法的本体。

 

在见解圆满时平等了知一切色法在显现的当下无有自性。我们认为色法的有无、好坏、贤劣、来去,实际上在本性当中既没有有无,也没有来去,也没有常断,什么都没有,就是一个色法而已。所以我们不会再对色法作很多分别,贴上很多标签。

 

比如看到一个花瓶,“这是一个好东西、这是中国还是外国制造的、这个东西现在可以用来装什么,以后可以用来装什么……”,我们看到一个色法的时候,就生出无穷无尽的虚妄分别,但是这些虚妄分别在法界当中,在这个色法上面都是不存在的,但众生就是很可怜,在一个不存在的法上面又开始出现很多很多其余不存在的分别念,这们怎么会不流转呢?一定会流转下去。

 

所以智者在看到色法的一刹那,在色法显现的一刹那,了知了色法的本性,安住在它的本性当中,不跟随分别念流转,以后所有的虚妄分别都不会产生。安住在法性当中,安住在当下的自性当中,就会生出无穷无尽的智慧。很多的智慧就是从当下的觉照开始产生的。

 

所以告诫我们“不应分别色”。当然如果不了知为什么不分别的话,作用还是不大的(当然念金刚句慢慢得加持是另当别论)。但是要让内心在最快的时间当中引发一个定解的话,就是通过前面的这些分析方法,再再去分析,再再去观察,对我们了知万法的本性以及修道方面最有用的就是这些分析。

 

否则即便是世间的科学家,对色法的分析已达炉火纯青的境界,可以一眼看出珍宝的好坏,或一眼看出色法的贤劣,但这对我们的解脱有什么用呢?你可以把你的知识告诉其他成千上万的人,但他们即便是接受你的理念,但也没办法了知色法的本质。

 

如果通过龙树菩萨的理论,讲解之后我们懂了,但懂了还不行,要让这种理念渗入到内心深处,要深入到我们每一个细胞当中,还是需要做很多努力的。要它成为我们本性的思维方式,还需要很多努力。

 

现在我们习惯的是一种带实执的思维,我们要彻底颠覆这种带实执的思维,如果没有下很大的功夫,再再去看书,再再去思考,再再去分析,再再去讨论,再再去观修的话,实际上我们还是不行。一看到色法的时候,自然而然就被我们的实执带动了,去分别这个是好的、那个是不好的,这个是色法、那个是心法。

 

怎么样才能让我们的思维转变过来呢?这个不下一番大功夫是不行的。单单听一次完全不够,今天要讲考我必须看几次,把它记下来,然后能够讲下去我就过关了。但实际上内心当中有没有产生定解呢?

 

学完之后有机会的时候,如果没有把这些东西好好掌握到,没有真正用得上的话,这是我们在得到人身的时候,在这么烦乱的社会当中,能得到这么清新的教法,然后我们把它放走了,这对我们是很可惜的。

 

有时候我们觉得世间人没有接触佛法固然非常可惜,但是已经接触到这些深奥教法的人居把它放掉了,这种可惜远远超过没有遇到佛法的社会上的人。一只脚已踏入到解脱的殿堂,又缩回去,这不是很可惜的事情吗?非常的可惜。

 

中观的教义能从深层次,从根本上颠覆我们轮回的实执,这么好的教法,我们遇到了,学习了,但是最后因为自己内心当中,或者所谓的其他的根据理由,没有好好学习,没有把这些教义深入到自己相续当中去,最后就说“反正学完了嘛,以后再看,以后再学。”这个方面有的时候,真正错过之后不一定再有这样的时间和机会。

 

所以遇到这样的推理的时候,一定要把它精通了,尽量成为自己的惯性思维方式,经常这样学习和思维之后,这个空性的教义,肯定能够发挥巨大的能量。它是一个善妙的因,一个善妙的因,它没有作用的话是不可能的事情。

 

我们觉得学中观没有用,这本身就是一个邪见。中观的理论是打破一切实执的善妙的因缘,只不过我们在学习的时候,没有把这个中观的词句变成善妙的因缘,或者我们没有体会到这是一种善妙的因缘。

 

前面讲因缘品的时候,再再提到什么因就是结什么果,这个绝对不会虚耗的。中观的善妙的词句,善妙的推理一定能彻底颠覆我们的实有分别念,一定能够让我们从轮回的固有思维中解脱出来,但是为什么我们就没有让它发挥力量呢?是我们没有真正去把这个词句变成调伏我们分别念的善妙因缘。这种善妙的因缘没有成熟。

 

那么怎么样让它成熟?一方面多多地去思维,祈祷上师等等,通过很多的助缘,让它变成一个真正的善妙的因缘,它一旦成了因,果就没办遮止了,关键在于我们现在看《中论》,也许就是一个法本而已,从某种意义来讲,这个法本的作用和世间小说的作用对我们来讲是一样的,世间的小说我们看了没办法调伏我们的心,现在的法本我们看了、学了,从它的作用来讲,也没有达到它的作用。所以对我们来说,这个东西和世间的东西是一样的,从不调伏我们分别念的角度来讲是一样的。

 

但是我们怎么让它变成和世间小说根本不一样的一种善妙因缘?我们必须要去花力量,让它入到我们心中去,让它变成真正能够调伏我们分别心的善妙因缘。

 

所以”不应分别色”,到底怎么样不应分别色?我们是不是学完之后就把它放在那里,让它自生自灭呢?让它自生自灭对龙树菩萨的法本来讲没有什么伤害的,它即便是化成灰了,也是这样的本性。龙树菩萨讲的理论是法界的实相,它就是这样的。但关键问题是我们遇到这个东西之后,眼睁睁地看着这个法本化成灰,我们居然没有在这个里面得到一个应该有的受用,这个是非常非常可惜的。

 

有些时候我们觉得看一本世间的书收获特别大,但我们看到《中论》这么善妙的因缘,讲解法界实相的,我们觉得好像没有什么感觉,这并不是龙树菩萨没有讲到这些世间人的东西,而是我们根本没有体会到这里面的深义。没有体会到随顺分别念的智慧是没有用的,我们要随顺龙树菩萨的法界的智慧,这个时候对我们调伏深层次的烦恼,生起智慧非常非常有用。所以“是故有智者,不应分别色。”,怎么样“不应分别色”?必须要好好去体会它。

 

 

回目录

 

 

 

《中论密钥》18

 

 

下面进一步观察眼根是否真正的见者:

 

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

 

 眼根是不是一个实有的见者,从两类进行分析:见者不能有见,非见者也不能见。

 

“见不能有见”:眼根作为具有自性的见者不能有见。要成为见者,必须要有一个见的动作。但是见者不能有见,因为成立“见者见”必须有两个动作:第一个通过见的动作来成立见者;成为见者后,还需要有另外一种见才能成立见者见,但是一个人在同一个刹那只能有一个动作,一个动作怎么能成立两个法?如果把见的行为、见的动作成立在见者上,则没有见法;如果成立见法就不能有见者——这里分析的方式和前面观去来品中“去者去”是一个意思,如果前面“去者去”的含义已清楚,此处“见者见”也能理解。所以“见不能有见”:第一个“见”是见者,见者无法再有见,不能成立见,所以眼根不是见者。

 

 “非见亦不见”:眼根作为非自性的见者也不能见。眼根本身就不是见者,没有见的行为,即没有见法就不可能见色法。所以不管是见者还是非见者都不能见。以上对眼根是否见者的方式进行观察遮破。

 

 己二、破承许我或识为见者:

 

总的原则是一样的,只不过此处把根换成我或识。如果是在名言中观察,这方面的辩论非常大,到底是根见,还是识见?分歧很大,有些说是根见,有些说是识见。但此处根见也不对,识见也不对,如果认为有一个实有的见者,都是不对的。破的胜义理论方面是完全相同的。

 

下面有两颂半的颂词,按SS的讲记,第一句和第二句颂词是以前面所说的理证遮破,“离见不离见”以其他理证而破,“见可见无故”主要从摄义的角度而破,以此而言分了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

 

上师的意思就是通过上述理论而破。上述理论就是第一个科判当中的破法来破这种所谓的识见。对方认为见诸法是识在见而不是根在见,是我见到法或者心识、眼识见到法。破的方式是一样,只是把见者换成了识或者我。

 

“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第一个“见”指根为见者,如果前面(是眼则不能,自见其己体,若不能自见,云何见余物?)已遮破根为见者,“则为破见者”:此处“见者”指识或我,按照“不能自见就不能见余物”的破斥方式,换成“眼识不能自见就不能见他物”。

 

为什么眼识不能自见?在《宝髻经》中讲实有的识无有自证、不能自明自知,如同指尖不能自触,或轻健之人不能自骑,自己不能对自己起作用。自证只是在名言中不观察时才有,在胜义中没有自己证知自己,没有心识能够见自己,没有心识能够证知自己。前面“根不能自见,也不能见他法”这个理论(对识)仍然适用。如果你的心识连自己都无法了知,又怎能了知他法?从胜义理论分析的话,当然可以用前面的理论。

 

 破斥的第二个理论与“去未去去时”的破法一样,心识见法的时候,是见已见、还是见未见、还是见正见?都不能安立,所以“若已破于见,则为破见者”,用上述的理论可以把所谓的心识见诸法遮破。

 

下面是以其他理证遮破:

 

离见不离见,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何有见可见?

 

这个颂词是讲:是离见而安立见者,还是不离见来安立见者。不论离开见法还是不离开见法,见者都了不可得。没有见者的缘故,哪里有见法和所见的法?

 

“离见,见者不可得”,离开了见法的见者当然不可得,见者真正要见诸法必须要有一个见法,“离见”的“见”是指见法,如果离开见法就没有见者,即离开了见法,见者不可得。

 

 “不离见,见者也不可得”,见者没有离开见法,也是不可得。为什么?见者是具有见法的,但是一个见者只有一个见法,把见法安立在见者上,则无法再去见,因此而言见者就不能是见者。所以说不离见,见者还是不可得。

 

 第一个“离见,见者不可得”容易理解。第二个“不离见,见者也不可得”,就像观去来品中观察去者一样,要安立见者不离见,见者没有离开见法才能成立见者,此处已有一个见法,但见者要见的话,必须要有第二个见法,但是没有第二个见法。见者没有第二个见法,就没有见到什么东西,既然没有见到什么东西,怎么能叫见者呢?虽然通过第一种见法成立了“见者”,但是不能成立“见者见”。这个“见者”没有见,那就不是见者。所以说见者不可得。

 

第一个是直接成立见者不可得,因为没有见法的缘故。第二个虽然成立了见者,但是见者没有第二个见法的缘故也无法见,所以第二个也是成立见者不可得。

 

“以无见者故”,因为没有见者的缘故,“何有见可见”?第一个“见”是指能见,“可见”就是所见,既然见者不可得,怎么会有能见和所见的法?显然没有。无法安立见者可见色法,所以识见也不可能安立。

 

若问:破“识是见者”有几种推理方式?答:有两种。第一种,因为不能自见,所以不能见他;第二种,具足见和不具足见,见者都不可得。

 

下面是摄义:

 

 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

 

“见”是见者即能见,“可见”是所见。因为能见和所见不存在的缘故,识等四法无,意即没有因(能见、所见),就不会存在果(识)。

 

 识等四法无,是哪四法无?

 

  • 心识:通过根境产生的心识不可能存在,也就是通过见者和对境这两种因缘和合的心识不存在。

 

  • 触:根境识三和合而产生触,没有根、境就没有识,当然就不会有触。

 

  • 受:通过触会产生三种受,如果触是平和的,就产生舍受;如果这个触是好的,比如说眼根看到一朵好看的鲜花,就产生一种乐受;或者眼根看到一个很恶的东西,很不舒服的东西,就产生苦受,如果你直接用眼根去看太阳,就产生一种很痛苦的感觉。这是通过触而产生苦受。所以没有触的话,通过触而产生的受也不会存在的。

 

  • 爱:如果没有受,就不会有通过受而产生的爱。乐受产生贪爱,苦受就产生乖离爱。

 

这叫识等四法,前前为因,后后为果,通过前面的根境和合产生识、触、受、爱。如果能见和所见不存在,识等四法就不存在。

 

“近取等诸缘,云何当得有?”:通过爱产生后面的近取法,一般来讲,有了爱就会有取,对这个东西产生强烈的贪爱之后,就会想方设法得到,通过身口劳作而得到叫做“取”,即十二缘起中的取支;有了取就会产生后面的“有”,因为有了取就会造业,这个业就是一定投生后有的业。我们有无投生后世的业,关键在是否灭尽这一世的取。

 

如果再再的通过身口意追求外境,这时会引发“有”,这种有就是业,相当于十二缘起的第二支“行”支,这种“有”是几乎已经定性的业了,像孕妇要生产,已经无法阻止。为什么叫“有”呢?他虽然还在今世,但是已经有了后世的业了,这种业几乎已经定性。所以有了“取”就会有“有”,有了“有”之后一定有“生”,有了“生”一定有“老死”,所以前前为因、后后为果,这叫近取等诸缘。

 

为什么叫近取?因“取”字后面还有“有”、“生”、“老死”故。为什么叫诸缘?“取”等都作为缘,前前为缘、后后为果,如果没有“识等四法”为前前的因就不会有“取”等后后的果,没有“取”等前前的因就不会有“生老死”等后后的果,没有“生老死”前前的因就不会有投生或无明等后后果……十二缘起就是如是循环。

 

 如果没有见和可见,没有眼根取外境就不会产生识、触、受、爱等。实际上这里概括了圣道修行的方式,我们怎样才能离开烦恼、怎样才能不投生?诸缘中讲到生老死,生老死就是轮回中的现象。

 

一切的万法无一不是来自前面的因素,我们之所以能坐在这里学习佛法,或者轮回到这里,一定有前世熏习佛法或流转轮回的因。如果不想再流转应怎样做?通过观六情品中所讲的根或识无法见外色,了知根、境、识无自性,并不真实存在,如果真正安住于这种平等空性,(前面“见可见无故,识等四法无”是从理论上说),实际上在平等空性当中,就不会存在十二缘起,因为没有能见、所见的缘故哪有后面的果?这个是从理论上一定要了知。

 

从实际修行上而言,当眼根见法时应该知道一切都是空性、无实有,眼识生起之后也是无实有,眼识无实有,它产生的触也是无实有的、触无实有,它产生的受也是无实有的。到受之间,我们几乎都是没办法操纵的。但从受这后,爱、取、有,尤其是爱和取,我们可以操纵。怎么操纵呢?我们说苦受和乐受都生起来了,生起来之后,关键问题在于,从受到爱之间,修行人和非修行人之间的就出现了很大的差别:修行人通过空性的理论,在受生起的时候,他会去遏制他的爱,不论是乖离爱也好,贪爱也好,他安住在空性当中,就不会产生强烈的贪爱,也不会产生强烈的乖离爱,这个时候就可以控制他的心识和他的情绪;非修行人从受到爱就自然过渡了,跟随无始以来流转轮回十二缘起的习气,从受自然过渡到爱,从爱自然过渡到取,然后顺利地流转。

 

爱和取都是烦恼所摄,当我们遇到乐受、苦受、舍受时,怎样去安住,这时就要体现你的修行。修行人也有爱和苦受乐受等,但关键是在这个节骨眼上怎么样去操控它。如果有了空性见,或者有出离心,当遇到苦受或乐受的时候,知道这一切受都是苦的,整个受都是苦性的,在这个地方一转,心识转到修行上,就不会随着一般轮回的想法产生很大的贪心、然后去取。如果是从菩提心的角度也是从这儿转,如果有空性见还是从这儿转。识触受我们几乎控制不了,但是从受开始可以控制,是不是产生爱可以控制,缘起链是不是斩断就从这里开始。

 

如果你从受产生爱,流转的缘起链就接上了;如果你能够控制它,从出离心去控制也好,从空性去控制也好,能在受上不产生爱的话,这个时候就可以说准备斩断缘起链。如果一辈子这样串习——“受无自性不会产生爱”的话,从这里开始习惯,一辈子也许能成功,即便不成功,这种习气很深厚,下一世也很容易成功。

 

 关键是我们要对于一切万法是空性了知得很透彻,有一种感受,有一种觉悟的话,在产生受的时候,完全安住在平等性中,认为这一切无实有当然不可能产生实执,不会有一种“这个东西我一定要得到手”,“那个东西我一定不要得到手”,这样的爱不会有,没有爱就没有取,身语就不会行动,没有行动就不会再再串习而导致有的业,没有投生后世的业就不会有生老死。从十二缘起的角度来讲,通过观察一切万法无自性可以帮助我们从轮回中获得解脱。

 

 下面第三个科判以此理类推其他立宗:

 

耳鼻舌身意,声及闻者等,

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

 

前面是着重观察眼根和色法以及见者这三类,以眼根为例来作的分析。

 

其余耳、鼻、舌、身、意这五根、除了色法之外的声、香、味、触、法等五境,以及除见者之外的闻者、尝者、嗅者、触者、知者等五类,诸根、诸境和诸识,“当知如是义,皆同于上说”,应该知道一切万法无自性的意义都如同上述“眼根不能见色”的理论一样。

 

主要有四个理论,第一、“如果不能自见就不能见他”的理论,此处换成如果不能自闻就不能闻他、不能自知就不能知他等;

 

第二、用“去未去去时”的推理方式换成“已闻不再闻,未闻亦无闻,离已闻未闻,闻时亦无闻”等安立;

 

第三、用“见若未见时,则不名为见”换成“闻若未闻时,则不名为闻,而言闻能闻,是事则不然”等等;

 

第四、用“见不能有见,非见亦不见”换成“闻不能有闻,非闻亦不闻”等等。如是分析结论都是:根、境、识皆无自性,非实有。

 

 如果通达了前面根见或识见的理论,其余以此类推就可以了知一切万法都是无自性。

 

 《中观根本慧论》之第三观六情品宣讲圆满。

 

 

回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