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类社会的演进变化中,科学及其发展与应用,在引领世人从愚昧迈向光明、从落后迈向先进的进程中,一直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在遍及世界的每一个角落,科学的光辉都无处不在,科学的影响都渗入人心。也正因如此,人们历来都对掌握了科学的知识分子推崇备至。在普通人的观念中,他们甚至认为科学是改造人类社会最伟大的一种力量,“知识就是力量”这句话便最典型地概括了人们对科学力量的普遍信仰。

 

如果说科学的作用在于引领人们走出对自身及社会、人生、宇宙的种种认识误区的话,那么佛法则是当之无愧的最高、最究竟的科学。这世上还有哪一种科学体系能如佛法那样,在纷纭繁复的万千表象之外,一下就直达它们的幻有本源呢?这世上又有哪一位科学家能如佛陀一般,并不借助任何外在的实验工具,也不依赖内在的以分别念为基础的推究过程,只在一种现量观照的状态下就洞见宇宙实相的本来面目呢?

 

但可惜的是,当世人把科学家捧上如皇冠上的明珠一样的高位时,他们同时也就忽略或者轻视,甚至践踏了大量的以佛法证悟实相的修行者。在这种状况下,即就是诸佛菩萨也未必能得到他们的首肯与青睐。特别是在五浊恶世的当代,当科技已越来越远离它启迪众生的智慧这一根本目的时,当单方面畸形发达的科技已将众生的欲望调动到无以复加的高度时,佛法这一如意宝受到一些无知人的歧视、污蔑,得不到一些人的重视也就不足为怪了。况且许多人本身就不了解佛法的价值,他们由于自身福德智慧不具足的缘故,根本就没有那种走进并学习以致最终掌握终极智慧的能力与条件,因此对佛法产生误解与偏见也就在所难免。

 

如果人们都能平心静气地对待佛法,都能在正信的前提下去从佛法当中汲取它的智慧,我相信最后的获益一定能使那些对佛法戴有色眼镜的人彻底幡然醒悟过来。也正是出于帮助人们都能了解妙法宝藏的动机,我才下决心编辑了这本《智海浪花》。

 

难以比拟之神圣佛法,如果直接以佛陀的教言来宣说,恐怕未必能吸引世间人的视线。而备受世人推崇的知识分子,如果现身说法的话,想必则会引起很多人的共鸣。更何况在当今这个科技昌明的时代,已有无数的知识分子,不管他们的身份是自然科学工作者还是人文科学研究者,在蔚为壮观的佛法智慧海洋面前,都已成为涉水者甚或弄潮儿,而他们的学佛经验与体会又很少被外界知晓。故而我才想把他们畅游智海的心得与经历介绍给世间的广大读者,否则,许多不信佛教的人士可能都会想当然地认为我们这些佛教徒都是一些走投无路之辈,或者仅仅拿出家或在家学佛当成一种职业,乃至个人躲避时事的自我囚禁之牢狱。当把这么多高层次、高学历的佛教徒的心路历程呈现在他们面前时,我希望他们从此以后千万别再以为,这世上的所有非出家众们都和他们一样不明佛法、不事修行。

 

从如大海一般的知识分子学佛队伍中,我精心采撷出了一百二十五朵浪花。当把它们那晶莹剔透的光泽与风采呈现在亮丽的日光下时,祈盼这滴滴受佛法滋润的甘露妙雨,能给当今世人那就像干涸沙漠一般的贫瘠心田里,送去些许凉意与点点慰藉。

 

 

大概有近半年的时间,我都在搜集、整理与这部书相关的一些资料,并广泛接触了各个阶层、各种职业、各种年龄段的知识分子,然后把他们的精彩人生做了详细的记录。有些知识分子的学佛历程以及他们对佛法、对人生的认识都异常生动且精辟。但由于篇幅原因,有些时候我不得不忍痛割爱,只保留下了一些有研究价值的、意义比较重大的细节,其它的则尽可能删去。我想等以后因缘聚会时,再广述他们的完整个人传记。为便于读者了解文中所涉及当事人的大略情况,以及对他们所思、所写、所议之问题有一个高屋建瓴的认识,在每篇文章的开头与结尾,我都加上了前文与尾声,论述自己对这一百二十五位知识分子的了解,以及对他们所谈事情的看法与分析。还有一些就是顺手记下的与他们交流时的现场感想、周围环境,以及当时当地的情况介绍,再加上引用的一些教证理证,这些文字大约会对读者形成对这些知识分子的整体印象有所帮助吧。除此之外,在文字上我只进行了极少的修改与润色,目的就是为了保持一种实话直录的风格,使读者朋友们能如见其人、如闻其声。需要说明的一点是,这些人的故事全部是他们自己的真实心声,在面对这一份份坦诚的心路表白时,但愿他们率真的情感、掉血掉肉的记忆、苦思冥想的探求,能打消掉世人对佛教徒那种由无知而来的误解。

 

由于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所扮演的角色都不尽相同,各个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也千差万别,故而由于某些可以理解的不方便的原因,少数知识分子在文中使用了化名以代替真名,或者略去了某些个人资料。这一点想必大家都能体谅。但他们的事迹则绝对没有任何虚假之处,这是需要特别声明的。

 

还有一些知识分子的学佛心得,因种种原因暂时未收录在这个集子中。等将来条件成熟时,再在其它场合向读者朋友们介绍。请当事人谅解!

 

另外需要强调的是,为使本书与知识分子的根器相适应,也为了能让更广大的普通读者了解佛法奥义,在行文风格上,我尽量少用佛教专用语,而多是以世间语汇为主,这也是随顺众生的一种方便吧。故而我才广泛引用了世间智者的“教证”,以及众多的人文科学、自然科学的理论及科研成果,目的就是为使还无法直达佛法密义的人士,能凭借这种方便去渐渐领会佛法大意。这种作法,想来那些习惯于以佛教的教证、理论去进行佛法因明推理的佛教徒们,不会感到意外与见怪吧。除非一些特别冥顽不化之人,才会拒绝与“世法”交融、拒绝接纳、吸收现代科学的思想与语汇。其实,所有通过智慧观察后能与佛法相契合的科学理念,都应被吸纳入佛法博大的体系之中。

 

我想这样的一本书应该对时下的学佛或者不学佛的人士多少都有些裨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别人入佛的种种因缘、对生命的独特体验,我想任何一个对自己负责、对真理渴求的灵魂都不应该错过。有时听着这些学佛者的叙述,我自己都常常会有一种万事万物不可思议的感叹:他们有的仅仅因听闻一句佛号就入了佛门;有的则通过长达十几年的思索、质疑,才最终皈依;还有的则凭借一些无法言说的、用科学无法解释的奇异经历而顿悟人生真义……

 

我们可以不同意、不接受他们的观点、看法,但我们没有理由不尊重一个人真实、坦率的表白与经历。放下固有的一切成见,让我们站在新的认识起点上,去与这些学佛者一同迈上人生新台阶吧。

 

在印、汉、藏的佛教历史上,留传下很多的高僧传记,汉传佛教中就有《高僧传》、《宋高僧传》、《续高僧传》等许多典籍,世间一般人的学佛感应录之类的记录也不少见,但古今中外遗留下来的、适应现当代知识分子根机的学佛人经历介绍,则几乎是一片空白。所以我想,编辑这样的一本汇集一百二十五位大专以上学历,包括拥有博士与博士后头衔的介绍知识分子学佛经历的书,应该具有一定的历史及佛学价值。尽管我并无知识分子的职称,也没有资格去评议知识分子们的思想与经历,但我今生却以一些很奇妙的缘起而与很多知识分子结下了殊胜的缘分。把他们的经历与教训留给今人、留给后人,我不觉得这样做有什么沽名钓誉之嫌,或多此一举之累。

 

这些知识分子大多是法王如意宝晋美彭措上师的弟子,当法王于一九八七年到汉地五台山弘扬佛法后,便有无数的汉地知识精英们陆陆续续云集法王驻锡的色达喇荣佛学院。不仅汉地,就连国外也有许多知识界的朋友们远涉重洋齐集在法王麾下。法王座下的中外弟子们,有些已真正证悟了空性。他们当中,有的在繁华的大都市里以各种方式普度众生;有的已舍弃了故土亲朋,来到寂静之地实修苦行。在每一位与上师有缘的知识分子心中,他老人家就是总集十方诸佛菩萨一切身、语、意功德的总化身,他对我们整个时代的佛法都作出了难以估量的贡献。上师在这一代知识分子心相续中播下的智慧种子,我想在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手中一定会燃起成冲天的慧焰。这慧焰一定能照破并焚毁所有有缘者的心地无明蔓草。

 

每次想到法王的教法会有人继承下去,每次想到佛法救人慧命之功,每次想到上师救尽天下苍生的发心与广召四海贤达的摄受力,我的内心就激动不已。试想一下,如果他没有这么大的摄受能力,那这些苦苦探求人生真谛的知识分子们,还不知要在荆棘丛生的求道之旅上多走多少弯路呢!他以不可思议的悲智魅力,吸引了一批又一批知识分子,排除一切困难来到正法道场,去深研佛法,去实证人生真理。那就让这一百二十五份人生答卷作为对他老人家的至心供养吧,我们祈祷他能永久住世,这样,当下一批、下下一批,乃至无有穷尽的慧涛智浪翻涌向前时,法王都能成为站在浪尖上的设计蓝图的主人,与欣赏海天一色的观潮者。

 

出家的师父们看到此书,我想应该增上你们的出离心与求解脱的迫切感。因为这里面有许多以大学生身份出家的同道,会以他们放弃世间所有的决绝态度,应和你的选择;在家人看到此书,我想应该对你们理解佛法、理解修行人,并进而追随其后,也走在誓求了脱生死的菩提大道上有所帮助。因为这里有许多学士、硕士、博士,以他们的智慧与生命为担保,向你叙述了他们所理解的人生究竟教义;我还特别希望本书中所涉及当事人的父母、亲朋好友,更能静下心来,看看自己亲人内心深处的喜悦与哀愁。如果你们懂得尊重个体生命的话,那就请你们别干涉他们选择信仰的自由。让一个人从事能让他感动、能让他找到解脱的答案、能让他甘愿为之赴汤蹈火的事业,对你、对他来说,都是最自然且最美好的举动。

 

放眼当今世界,已有太多太多的灵魂自愿或被动地放弃了崇高、放弃了真诚、放弃了智慧、放弃了信仰。在一片喧嚣不已的骚动中,我们已没有时间,也没有心情去静静品味生活之流的底蕴,去倾心聆听圣者的教言。在一辆搭载着全人类的高速火箭上,欲望是它的动力,冷酷是它的特征,没有规则是它的运行轨道。而最可怕的是:人人都想当它的主人,好驾驭着它奔向自己的利益目标。如此的人类发展该是何等恐怖而让人难过的前景。

 

学着去认识佛法吧,在这个过程中,你学会的将是与世界、与宇宙和谐共处的本来智慧与方便;你得到的将是超越自我的崭新生命体验。

 

有太多的故事等着被人发掘,有太多的认识需要与人共享,但我的整理只能暂时告一段落。更何况现在的人们都是那么的懈怠、懒散,尽管他们同时又会觉得自己是那么的繁忙。我怀疑即就是把此书打开捧在他们目前,他们也无暇顾及这些“纸张”。如果起不到任何作用的话,我又何必浪费如此多的笔墨呢?

 

伟大的佛教修行人无垢光尊者说过:“没有行持善法的生命,活得再长又有何益?没有信佛、学佛的人,即就是做再多的事又有何用?”因此,活在人间,以佛法的角度来衡量,只有踏上菩提正道才算没白活一场。是选择现世的短暂利益,还是长久的究竟解脱,真的是需要每个人都拿出勇气与智慧再三权衡。

 

如果这世上没有了佛法,那也就等于天空中没有了日月。在一片黑暗之中,我们会被自己引向何方?

 

索达吉
公元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写于成都喇荣怀猛游舞精舍

 

 

【ZCKB】《中观四百论》50

 

第十一品 破时品

 

己二、(破时实有)分二:一、破时体实有;二、破能立。

 

庚一、(破时体实有)分三:一、破过去未来实有;二、观察有果无果而破;三、破现在实有。

 

辛一、(破过去未来实有)分三:一、破未来实有;二、破过去实有;三、别破未来。

 

壬一、(破未来实有)分四: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二、破彼所答;三、若未来实有应成现在;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癸一、示许未来实有的违害:

 

时论外道认为:虽然以现量比量皆不能成立常我,然而常法并非全然不存,因为时是常法。时依外境苗芽等物而住,苗芽等虽有时生有时不生,但时是离开三时中所住法之外的异体常法,通过刹那须臾等方式表现。恒常的时法虽无法现见,然通过比量观察具水肥等因缘的种子,有时生芽有时不生,即可了知彼等另有因缘,这种因即是恒常存在的时法。

 

瓶等在未来,即非有过现,

未来过现有,便是未来无。

 

瓶等诸法若在未来时,即应无有过去与现在的瓶等;若在未来时的瓶等上有过去与现在,那么未来应该无有。

 

时论外道许时是常法,而实际中除了过去现在未来的无常三世时法以外,如果另有异体的时法成实存在,那必定可以现见,但却无法现见。在第九品中,曾对此类时间为常法的观点作过观察,已破除了常有时法为万法生因的邪论,本品再从过去、现在、未来三时的角度进行分析,针对各种宗派对时法的实执,进行更深一步的破斥。由于时法不像色法那样具形色,而是依于三世法表现,故观察时需依三世法来进行。所谓三世法,即是生已灭尽的过去法,生已未灭的现在法,具足种子尚未产生的未来法。依于这三种法,可以体现过去现在未来的三世时法。

 

本颂首从未来时的角度进行观察。在未来的瓶子上,不存在现在过去的事物,未来的瓶子是现在尚未生起的法,其本体尚未生起,也就不可能依这种虚无之物而成立过去现在,这种道理一般凡夫都应明了。未来的瓶子上不存在过去和现在的瓶子,也即说明了未来时中不存在过去时和现在时,以此汝等外道所承认的“时为常恒一体之法”,无疑不能成立。如果你们认为在未来瓶子上,过去和现在都应存在(婆薮开士释中,说外道以未来瓶即现在的泥团,或过去的土,成立未来中有过去和现在),那么三世应成同时存在,将生的法应成过去和现在法,一时中存在多时等等,有种种太过。而且汝宗许时为常恒一体法,如是应成过去现在皆是未来时,可是无有过去现在,未来又如何成立呢?观待现在过去而成的未来,若无观待境,则永无成立的机会。

 

癸二、破彼所答:

 

问曰:未来的瓶并非完全无有过去的瓶,在未来体中还有未来的一分故,既然有未来的一分,也就有过去现在的一分,故无有任何过失。

 

未来若已谢,而有未来体,

此则恒未来,云何成过去。

 

未来的瓶若已经谢灭,还有未来的未来体,这样则恒常成为未来,怎么能成立过去呢?

 

外道认为,在未来的瓶成就显现时,虽然原先的未来已谢灭,然而未来的未来仍然会存有。比如说明天的瓶子,过一天后虽然会谢灭,然而仍会有下一天的瓶子体,如是未来之分永远也不会灭失,不存在上偈所言的过失。如果这种观点成立,应成瓶子恒时是未来的瓶子,无有过去现在,因为外道承认未来有实体,若有实体则永远不会有变化,不会变为过去或现在。汉译《百论》中云:“若堕未来相中,是为未来相,云何名过去,是故无过去。”瓶子上若有成实的未来体相,那么与未来相违的过去现在不应成立,只能承认唯有未来,而无过去和现在。如是汝等许为常法的时中,过去现在时皆不存在,一切法皆应成为未来法,这显然是一种荒谬的论调,正常人谁也不会接受。

 

此处的未来体,也可理解为“未来若已谢”后的灭法。若这种灭法于未来的瓶上实有存在,那么瓶子应永恒是未来法,而不能成立过去现在。对于灭法,宗喀巴大师曾作为八大难题之一有过抉择,也承认灭法有实体,而自宗按全知麦彭仁波切的观点,不承认灭法有实体。中观派只承认时间是观待假立法,是众生心识中的一种分别计执,因有情妄执才建立的一种虚幻三世相续时法,其实际不可能存在实体。若有承认,即可依此事势正理,向对方发太过,推翻彼等立论。

 

癸三、若未来实有应成现在:

 

法若在未来,现有未来相,

应即为现在,如何名未来。

 

法如果在未来时,能表现出未来的相,就应成为现在,怎么名之为未来呢?

 

如果像时论派所认为那样,未来体是实有,任何一种法在未来的时候,也能表现出其未来相。比如说明天的瓶子上,存在着后天瓶子的相,如是今天的瓶子,也应存有明天瓶子的相,依此类推,应成一切法皆已生起而未灭坏,一切应成现在法,这样又凭什么道理说为未来呢?未来的本体皆已生起存在,而尚未灭坏,已生未灭即是现在的法相,按道理不应许为未来。依世俗假立名言,人们共许今天的瓶子与明天的瓶子为一相续,可以说明天的瓶子于今天有,也即现在法有明天法的相,明天法有后天法的相,然而这仅仅是一种假立分别,是虚幻无实的名言。如果许未来法有实体,是成实法,即不可能成立。现在若存在成实的未来,那么未来即应是现在,永远不应成为未来。婆薮开士论师云:“若三时自相有者,今尽应现在;若未来是为无,若有不名未来应名已来。”三时若自相存在,未来的自相应成实恒存,如是现在也存在未来,而未来是现在无有成立之法,如果已成立,不应称为未来,而为已来的现在。依此类推,只要承认未来实有即应成为现在,未来之法何时也不可成立也。

 

癸四、若三世实有应非无常:

 

未来过去有,现有复何无,

若一切时有,何缘彼无常。

 

若未来时实有,过去时实有,现在时实有,诸法于何时当无有呢?如果一切时皆是实有,由何因缘使彼三世法成为无常呢?

 

外道胜论派与内道有部行人,认为三世是成实法,并非观待成立。然而,未来现在过去时如果皆成实存在,那诸法又在何时会显现无有呢?三世成实,则过去现在未来恒时存在不灭,其成实本体永无变灭之际,如是过去的法、现在的法、未来的法也应成无有灭失之时,一切时都应存在不灭。一切时都存在不灭,那又能由何种因缘说诸法皆无常呢?佛经中云:“诸行无常,是生灭法。”若许三世成实,显然与诸行无常的教证相违,也应成一切有情无需修道,皆已获得无生灭来去的寂灭安乐。从理证说,若许三世成实,昨天的瓶子在今天也应存在不变,与今天的瓶子是一体法,如是应成瓶子永远不会毁灭。又比如说,九十年前的今天是你降生人间的一周年,若这个过去时成实,则至今天也不应变化,如是你应成仍是一岁的稚童;或者说今天若成实,则在过去也应存在今天,你在九十年前也应成有九十一岁,或再过多少年你也应是九十一岁。以上种种过失是显而易见的,所以无论从教证理证观察,许三世成实的观点,绝无成立的可能。

 

壬二、破过去实有:

 

过去若过去,如何成过去;

过去不过去,如何成过去。

 

过去时如果已经过去了,又如何会成为过去时呢?过去时没有过去,又如何能成为过去时呢?

 

经如上分析,已了知未来时非是实有,然由各自不同的业缘,有些众生也许仍会执著过去时实有。过去若有实体,可以分析过去时究竟过去了还是没有过去?若已经过去了,那么怎么还能成立它存在呢?过去时已经过去了,已经超越了过去时,即不复存在过去时。大疏中云:比如原来的牛奶,后来变成酸奶时,牛奶即不复存在;又如人们从儿童变成老年人时,这些人的老年时期即不复存在童年。以此明显可知,若过去法已经过去了,即不应再有过去法,不能再成立过去法的存在。婆薮开士释云:若过去过去者,不名为过去,何以故?离自相故,如火舍热不名为火。如果说过去法的体不成就过去,那么也不能成立有过去法的存在,因为过去时尚未过去,现在还在起作用,如是已生未灭的法应成为现在法,又怎能成立为过去法呢?比如一个人到了老年时期,其过去时的童年若尚未过去,那么老年人应成为童年,这种颠倒名言事实的立宗,实是任何正常人都不会承认的谬论。

 

 

 

 

【ZCKB】《中观四百论》49

 

庚二、(总破我)分四: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三、不应许解脱时有我;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辛一、执有补特伽罗的我是颠倒:

 

或观我周遍,或见量同身,

或执如极微,智者达非有。

 

有些宗派观察我是周遍无碍的,有些见我量同自身般大小,有些执计我如极微,可是无倒通达实相的内道智者,则了达补特伽罗并非有我存在。

 

于三界轮回中流转的众生皆有我执,为了清楚我到底为何物,自古至今有许许多多的人进行了观察思索,由是也产生了形形色色的宗派观点。然而除了一切智智佛陀所宣说的正法外,这些外道所许的我皆是非理遍计,是追求解脱者必须从内心根除的种种邪见。在古印度,数论派与胜论派认为我是常恒存在之法,这种我如同虚空一样周遍一切时处;裸形外道认为补特伽罗我其量如同身体那样大小,比如一只蚂蚁,其我会如同蚂蚁身体那样小,一只大象,其我会如同大象身体那样大;还有另一种宗派,堪布阿琼说是无忍派,他们认为我如极微一样,是万法的常恒生因等等。对数论外道与胜论外道所许的我,在前面已破讫;对裸形外道所承认量同身的我,可以观察:若我量同身,与身一体则成为有形色之无常法,与身异体则成无有任何住处之法,如同龟毛兔角一般,如是即可推翻其立论;对所谓的极微我,可以用分析极微不存在的方法,破析极微我为常法的邪计。以正理无倒通达一切法真实性的智者,彼等已用慧眼,勘破一切即蕴我与离蕴我的邪见,彻达了补特伽罗无我的实相。大疏中云:因我于究竟中根本不存在,如是照见诸法实相的佛陀圣者,并不见实有的补特伽罗我存在。以圣者的现量即可打破一切外道的遍计我,不只如此,若无误掌握中观正理,以比量推理观察,一切实有我的立论也不可能有成立的根据。能使如是教理智慧火炽燃于自相续者,定能迅速焚尽一切邪见,到达无我的解脱彼岸也。

 

辛二、常我即不能解脱生死:

 

常法非可恼,无恼宁解脱,

是故计我常,证解脱非理。

 

若许我为常法,常法不可以有损恼,既无有损恼,岂能有解脱?所以若执计我为常法,则我证悟胜义解脱是没有根据的事。

 

无论任何宗派,若许补特伽罗我是常法,则我永远不可能有从轮回解脱之际。所谓的常法,即是遍一切时处无有变动之法,无有任何法可以损害于它。若我是常,应成亘古无变,任何生老病死等轮回诸法也不可对其造成损害,我也不存在任何轮回束缚等,既无轮回束缚损恼,又如何建立我证悟解脱呢?比如一个人从未被关进监狱,那他就绝不可能会有从监狱的释放。如果有情的我是常法,即是毫无损恼之法,既无轮回损恼,也就无需修道求解脱,也无有解脱可求,因我若常,本身已遍一切时处,哪里还会有解脱彼岸可求呢?此处有疑:若常我不存在,那中观派解脱也不存在,因无有所依的我,又何有我的解脱呢?答曰:于实相中,我解脱轮回等是不存在的,然于众生的迷乱显现中,轮回、烦恼、我等等,一切假名皆有幻现,于不观察中随顺世俗名言,中观宗才建立了我、轮回、解脱等种种世俗名言,故不存在汝等所指责的过失。

 

辛三、不应许解脱时有我:

 

我若实有性,不应思无我,

定知真实者,趣解脱应虚。

 

我若实有自性,则不应思维无我的道理,那些决定了知诸法真实性的智者,趣入解脱涅槃也应成虚妄。

 

如果补特伽罗我实有自性,有情的修道解脱一切应成虚妄。实相中若存在真实的我,那么修行人即不应思维观修无我之理,否则应成颠倒,就像面前若存在悬崖,你观修没有悬崖是不合理的;依这种与实相违背的颠倒修法,最后也不应有解脱涅槃、证悟实相的存在,一切圣者的涅槃解脱,则应成虚妄等等。因此,只要许我实有自性,即会有如是的过失存在。然而,能明事理承认真理的人,对此绝不会承认,无论以现量或比量观察,内道修行人的观修无我是合乎实相的思维,内道修行者依无我胜道证取解脱涅槃,也是不可磨灭的事实。因此,若求解脱者,于无我理应当树立正信,于执著有常我的邪见,当认清其颠倒谬误而舍弃之。

 

甲操杰论师的注疏中,将本颂解释为:若我实有自性,则不应当思维无我断除我执,如是则恒有我执未断而流转轮回不息,所以外道众云彼等决定了知真实存在的自性我,而趣入解脱应成虚妄。

 

辛四、破无我的解脱是实有:

 

若解脱时有,前亦应非无,

无杂时所见,说彼为真性。

 

如解脱时实有解脱者存在,那么在解脱前也应非无,因为解脱时无有夹杂的所见,说彼为诸法真实体性。

 

有些外道认为,虽然自性我不成立,然而于解脱时,应承认有一个实有的解脱者存在,不然解脱无法成立,这种观点实际上也不合理。于解脱位时,若有解脱者存在,这种解脱者,即成为胜义中实存之法,如是也应在解脱前的轮回中存有。在最后解脱轮回迷执得到涅槃时,能不杂任何谬误现见诸法的本来体性,若在这样的真实智慧前,有一个真实的解脱者,这个解脱者应成本来即存在,或说自性成立之法,根本就不会有任何变动,以此解脱者应恒时实有,无论于轮回抑或涅槃中也必须存在不虚。如是则应成解脱无法成立,无需解脱等等,有众多大过。在中观自宗,随顺名言中不观察时,可以说有断尽二障获得解脱者,然而这种承认并非许实有自性成立的解脱者存在,无论于世俗谛或胜义谛中,自性成立的法从来就没有过。若胜义存在实有的解脱者,那么一切有情无需修道,皆已解脱,因解脱者本来就已存在。如是发太过,使许解脱者实有的宗派自知其谬误。

 

庚三、(破许无我有断灭过)分四:一、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二、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三、能生所生法唯是无常;四、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

 

辛一、无我并没有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

 

问曰:诸法若无谛实,那么皆为刹那坏灭的无常性,如是生已无间即灭,应成断灭。

 

若无常即断,今何有草等,

此理若真实,应皆无愚痴。

 

如果无常就是断灭,那么现今为什么还有草木等现象相续存在呢?如果“无常即断”之理真实成立,应成都无有愚痴的众生存在。

 

一切有为法必然是无常之法,而无常并非如同执诸法实有者所认为那样会成断灭,于此不必从理论上辩论,仅从世间生灭迁流诸法上观察即可明了。从无始以来,山河大地草木池沼等等,有诸多不断显示着迁变坏灭的无常法存在,这些法虽然在刹那不停地生住异灭,可是它并没有显示断灭,比如芦苇,自发芽至枯萎,刹那也不会停止其无常变异过程,然而它并没有因无常而断灭其显现。如果按“无常即断”的观点,那世间理应不再有任何无常法显现,这显然是与现量相违的观点,绝不可能成立。再者,若许“无常即断灭”之理成立,那众生相续中的愚痴烦恼,也应断灭,因愚痴烦恼是依缘生灭不停的法,对此谁也可以了知这些不可能常住不灭。可是愚痴烦恼若因无常即成断灭,那这个世间应成无有任何愚痴众生,一切有情无需勤作即应断灭一切愚痴烦恼,断灭一切贪嗔烦恼得到解脱,对这种结论,正常人谁会认可呢?因此,应承认诸法无实有自性,诸补特伽罗无我,并不会因此而成诸行刹那断灭的过失。

 

辛二、有我亦不应为流转还灭的因:

 

设有所执我,现见色等行,

唯从他缘生,从他缘住灭。

 

假设实有所执的我存在,也不应为万法的因;可以现见色等诸行,唯从其他因缘生起,从其他因缘的聚散而住灭。

 

从另一个侧面观察,假设诸外道所执的实有我存在,也不能如彼等所许那样,成为诸轮回流转与还灭的种因。世间的色等万事万物,其生住异灭皆可现见各有彼等特定的因缘。比如说水晶珠与日光相遇即生火,与月光相遇即能出水;从诸种子可以长出苗芽果实,从受精卵等可生长出胎生有情的身根;由相遇可爱境生贪心,由遇粗恶境生嗔心等。由此可见,诸法的生起各有其特定因缘,并非由我来主宰产生。同样,诸法的住灭也各由其因缘而定,如火的住存,依其燃料氧气等因缘的不失散,火的熄灭也是依其燃烧因缘散离而熄,并不是依我决定。所以,以现量即可成立诸法的生住灭,皆依不同因缘而定,所谓的神我常我等,于其中并非是因。你们绞尽脑汁建立种种常我,实际上也不能成立为轮回流转还灭的因,于此为何还不醒悟而放弃徒劳无义的邪计呢?堪布阿琼云:诸外道所计执的实我,以世间量也不能承许为诸法的因。世间诸法如草木等皆可现见是依其特定因缘生起,即使是山上放牛的愚童也不会认为牦牛草石等是自我创造生起的,因此外道的常我遍计,于世间真实中皆无成立之依据。

 

辛三、能生所生法唯是无常:

 

如缘成芽等,缘成种等生,

故无常诸法,皆无常所起。

 

如从种子等因缘而成就芽等,因缘成就令种子等生起,所以无常一切诸法,都是无常因缘所生起。

 

世间决定不可能有从常法生起常有果的现象,而从常法生起无常果的现象亦不会有,任何时任何处,人们所见的任何一个有为法,皆是随因缘聚合而起。比如草木苗芽,皆依种子土壤等因缘的聚合才能成就,万物的果实种子等,也依赖其特定的条件才会成熟,情器万法莫不如是。《入菩萨行》中说过:“缘合见诸物,无因则不见。”形形色色的无常诸法,皆依无常聚散的因缘而生灭不定,此中无有任何断灭常恒之法,唯有依缘生住异灭的种种暂时现象。其生住也不成常有,其异灭也不成断灭,其生灭之间,也不存任何常有自在的我在起主宰作用,只是种种暂时聚合的因缘而使然。

 

辛四、略示名言中离断常的规则:

 

以法从缘生,故体而无断;

以法从缘灭,故体亦非常。

 

因为诸法皆从因缘生起,所以本体无有断灭;因为诸法皆从因缘灭坏,所以本体亦非常恒。

 

世间一切法皆从其特定因缘生起,以此缘起性,诸法的本体非为断灭。断边的法,任何因缘也不可能使之生起,只会如同虚空一般万古死寂,永无动摇,而诸法可依因缘生起,依此明显证明了诸法本体非断灭性。然后,诸法的变灭也是依循因缘而行,若灭失因缘具足,该法即销迹无余,以此依缘灭失性,可证明诸法本体非常性,因常有自性之法,不观待任何他法,恒时无有变动灭坏。《中论》云:“若法众缘生,即是寂灭性。”“若一切不空,则无有生灭。”诸法若不空,有成实体性或说有自性,即意味着彼等不依它缘,常恒自在成立,也不会为任何因缘所变动,以此即非因缘所能使之生灭,而堕落在恒时有的常边或恒时无有的断边。正是因诸法皆依因缘生灭,所以彼等本体能远离断常二边的过失。于内道中,了知诸法因缘生的道理,如同金刚雷电,能摧毁外道的一切常断边见,宗喀巴大师云:“了知以现除有边,以空遣除无有边,缘起性空显现理,不为边执见所夺。”如是了知缘起性空正理者,定能远离边执,直趋无生之境。

 

〖第十品释终〗

 

 

 

 

 

【ZCKB】《中观四百论》48

 

壬三、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问曰:我在受用境之前虽然没有思维作业,但是思的种子存在,所以神我有思仍能成立。

 

余方起思界,别处见于思,

如铁链熔销,我体一变坏。

 

若许于余方生起思的种子,而于别的受用境处现见思维作用,如是应像铁链熔销变坏,我体与思一故也应当变坏。

 

数论外道补救云:吾宗不存在“有我无思”的过失,因为在神我本体上,思维是以种子功能形式而存在,这种思维种子,在神我受用外境时,在与神我别处的外境上才可现见其作用,在神我本体上无有作业变动等等。对这种辩驳,不难揭露其谬误:若许在离开受用境的“余方”神我处,可以有生起思维作业的功能种子,然后于因缘具足之“别处”,即受用境时可以现见其现行作业,这个过程很明显反映了“思”是有变动之法,就像铁链熔销成汁,由固体变成了液体一样。神我所具的思由不可见的种子,变成可现见的思维作业,这样有不同变易之法,显然不会是常法。若思有从不见至见的变化,与思一体的我,则也应变化,我也不能成立为常法。如是不论彼等如何争辩,中观师皆可无碍击破其立论。

 

辛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二、破许我是常遍。

 

壬一、破我品(一分)具有极微意故能了知境:

 

思如意量小,我似虚空大,

唯应观自相,则不见于思。

 

了知境的思维如同你们所许的意量那样极小,而我如同虚空一样极其广大,那么意只能观察其自相,不应能见到了知所有外境的思。

 

尼也耶派是古印度的六大外道之一,他们承认众生有神我遍一切所知法,我非“思体”,然而我的一分具有极微许的意,能产生如意量小的思维了知外境。如是神我与意相合,便生起思与诸境合一的我知,因此我像虚空一样,是常周遍、极其广大之法等。中观师破:如是承许不能成立。汝等所许的思与意一般,极为微小,而神我如同虚空一般极其广大,那么神我在了知外境时,与极微意相合,只能现见极微意的一分自相,因极微意只能产生与它同等量的极微思,而与其余的法无法发生了知关系,不可能有了知所有境的思生起。汝等许意与思等量,唯是极微一分,如是极微一分的了知,除了知意的自相外,又怎会如神我一样周遍诸方呢?如同很小的一滴盐水,与恒河水相连,不可能将所有的恒河水变成咸味。堪布阿琼言:外道所许极其广大的神我与极微小的意相合,不可能了知所有境相,如同大山上有一只小蚂蚁,小蚂蚁不可能遍于整个大山。以另一角度观察:若神我极大,意极微小,那二者是一体抑或异体?若是一体,二者大小不应承认有别,神我应成思体;若异体,则意极微故,不能如神我遍于一切,只能遍及其自行境。如是观察,外道所许的极微意宗义漏洞百出,无法成立。

 

壬二、破许我是常遍:

 

我德若周遍,何为他不受,

彼于彼自体,言障不应理。

 

我德若是周遍一切的常法,那为何你的我不为其他人执受为自我呢?若说这是因其他人有彼自体的我障碍故,遍一切的我自体于自体作障,这是不应理的。

 

再破尼也耶派所计的神我,若神我如汝等所许,具有常恒无方分周遍一切法的功德,那么你所执著的神我,其他众生也应同样执著为自我。神我周遍一切,有什么理由他人不对你的神我起相同的执著呢?如果众生所执的我各各不同,即打破了神我是常而周遍法的立宗,因此外道救云:神我虽然周遍一切,然而有情各有自体的我,由自体我为障碍,有情只见自体我,不见他人的我,以此也就没有神我非周遍常法的过失。中观师破曰:这是不应理的。若汝等许我是常恒周遍法,如是一切有情的补特伽罗我应是同一体性,是全然无异的一体法,如是同一体性的我,又怎么会对自体存在障碍呢?若各个有情的我,能障碍其他有情的我,如是各个有情的我,应成有不同体性、不能周遍一切的法。如果承认为常恒周遍法,一切有情的我应成一体,如是自于自体,不存在能障所障,如同黑暗于自身非能障蔽,因此说有障碍也不应理。

 

辛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分三: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二、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壬一、许自性是色法又是造一切者即同痴狂:

 

若德是作者,毕竟无有思,

则彼与狂乱,应全无差别。

 

如果自性三德是万法的作者,那作者毕竟无有思维,如是则自性与狂乱颠倒者,应成全无差别。

 

数论师许自性是常有的无情法,彼具喜忧暗三德,三德平衡的状态即为自性,三德若失衡即开始显现万法。显现的次第为:首先从自性中显现大,大如二面镜,内现神我,外现三种慢:现象慢、思维慢、冥暗慢,由此而生五唯、五大、五根等;彼等许自性具常有、唯一、非识体、能作者、非享受者共五大特点。如是许自性为无有思维的色法,又许为一切法的作者,这种观点极不合理,无有思维的常有色法,如何有生起诸法的动机与思维作业呢?比如说,陶师在做罐子时,首先他需要在内心生起意愿,由意愿思维带动后,才会有随后的一系列做罐子等作业。若内心毫无思维意念,随便做一些事,在世间除了心识不正常的癫狂者外,别无他者。同样,数论师许自性无有任何思维意念即生起诸法,这种自性与世间的狂乱者,全无差别。所以彼等立论全然无有成立根据,也经不起正理观察。

 

壬二、许德是造善不善业者与不受异熟相违:

 

若德能善解,造舍等诸物,

而不知受用,非理宁过此。

 

如果自性三德能善了解营造房舍等诸事物,而不知道受用,这种非理之事,难道还有超过它的吗?

 

从自性三德是诸法创造者而非享受者的立论观察,数论派观点的非理错谬更为明显。数论师许自性善能生起万物,自性三德本身无有思维故不能享受,只能由神我思体来遍享自性所创造的一切。一者创造而另者享受,这在世俗看来,也不可能存在如是不合理的现象,自性既知创造诸境,又怎么会不能享受诸境呢?如是立论若成立,岂不是应成自性造善不善业,而其果报要由另者的神我享受,这样因果错乱,世间智者也不可能认同。大疏中说:我要享受房子,才会创造房子,如果毫无受用的动机,世间怎会有创造呢?这在世间是现量可见之事,若无有得到某种受用的发心,谁者也不可能有造作。再说,汝等许自性为常法,常有法即无有任何变动,如是也绝不可能创造出形形色色的万法。

 

壬三、破我常是造业者与受异熟者相违:

 

有动作无常,虚通无动作,

无用同无性,何不欣无我。

 

我若有运动作业则为无常,我若如虚空一样通一切时处无有任何变动作业,则无有任何作用如同本性虚无的法一样,如是为何不欣乐无我的正理呢?

 

胜论外道许有常我造作与享受诸法,这种观点也极不合理。若我是诸法的造作者,其本身必定要有造作诸法的运动作业,若无有任何动作,按规律必然不会有任何果法生起。而我本身若有动作,即不能成立为常有法,因有动作即有状态变化,前后阶段必有所变异,完全与常有法的法相不同。如果汝等强词辩说,许我一定是常有法,其本身如同虚空一样遍于一切时处,如是我无有任何动作变异,不能对任何法起到作用,既无有任何作用,岂不是如同本体虚无的石女儿、兔角一样,这样的法除了一些分别假立的名言外,何处也不会存在。因此,汝等实在没有必要如同猴子捞月一般,执虚幻无实的名言幻法为实有,若许我本体虚通无动作,何不欣然承许无我正理呢?若通达无我实相,即能解脱一切轮回怖畏,得到无比的解脱安乐,以此有智者理应舍弃一切偏见,趣入此殊胜的无我正见。大疏中云:无我正见能断除世间的一切恶见及业,因此无我正理是最为殊胜的善说。

 

堪布阿琼在分析“动作”时,从我本身的动作与对外境他法的动作两方面观察,若许有此二种动作,我即非常恒法;若许常我,此二动作皆不可能会发生,如是我不可能造作诸法与享受诸法,以此这种所谓的我毫无作用,如同虚无等等。在中观师看来,所谓的我,唯是世俗名言假立,只是一种分别心前的假象,其本体如梦如幻,无有丝毫自性实质可得,若想脱苦者,于此正理必须通达。

 

 

 

 

【ZCKB】《中观四百论》47

 

癸三、(破常我的能立)分三: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子一、不能以有宿生念为因成立我常:

 

问曰:补特伽罗我一定会是常法,因为具有宿世往事的忆念,如果我非常有,如同诸无常法一样生起之后随即坏灭无余,那么不可能有这些宿世的记忆。

 

若有宿生念,便谓我为常,

既见昔时痕,身亦应常住。

 

如果以人们具有宿世的忆念,便说补特伽罗我是常法,既然已见自身有往世时的痕迹,那么色身亦应成常住不变法。

 

忆念宿世的现象,自古至今在人们中都出现过,有些人以某些特殊因缘,具有回忆宿世的能力,现代人通过催眠方式,有绝大多数人也能回忆起前世的种种事迹。但是,这些对宿世的忆念现象,并不能证明有情的补特伽罗我是常法。若以现在心识思维中所现起的宿世回忆便可以证明我是常有,那么同样,以今世身体上有宿世的痕迹,岂不是也要证明色身是常住不变的法吗?有些人的身体与生俱来即具有一些痕迹,对这些痕迹,他们也能清楚回忆起是在宿世因打仗或意外事故造成,往世的身体就具有这些痕迹;还有其相貌性格等等,也会带有宿世的痕迹。大疏中举譬喻说,一间茅草房顶上有一只灰白色的鸽子,茅草房中如果放上一碗酸奶,鸽子的足印即会在酸奶中显现。虽然鸽子并没有到房中踩酸奶,然而因缘聚合时,这种事件仍会显现。同样,因缘具足后,能现往世肉身痕迹,宿世我的忆念等也是如此,唯是因缘假合而有,并非今世我与宿世我有直接一体的关系。诸法皆是从空性之中依缘而起的幻现,种种因果现象虽然存在,但是并不能依此等宿生念之类的现象,推断出有常我等有自性的法存在。

 

子二、无心的色法不能念宿生事:

 

若我与思合,转成思念者,

思亦应非思,故我非常住。

 

如果我与思德相结合,即应转成思念者,思德亦应转成为非思德的色法,所以我不是常住法。

 

再从胜论外道自宗所许的宗义分析,常我忆念宿世的现象也不可能成立。胜论派许我是无情色法,不具有意识思维,由与思德的能力相合,我才会有认知了别等。如是常恒无情的我,与思德相合而转成了能思念宿世的法,这个过程很明显,无情我转成了有思维情识功能的我。若许有思念功能,那我即应发生变化,从无心变成有思维的有心识之法,如是则我不能成立为常法,直接与你们自宗相违。若许我不变,那么你们所许的思德应转成为与我相同的色法,变成了“非思”——不具思维功能的法,如是你们所许的我与思相结合,也就不能有忆念宿世的能力。由此分析可见,胜论派之观点漏洞百出,实难以立足也。

 

子三、由具心等功德而念宿生事则应是无常:

 

我与乐等合,种种如乐等,

故应如乐等,理不应是常。

 

我与乐等相合,即应如乐等成种种不同之法,以此我应成为如乐等一样,按理不应是常法。

 

外道所许的无情我,又如何感受忆念宿世的苦乐等事境呢?他们许我为常有无情法,本体上不存在任何苦乐等感受,通过与思德相合后,即可与苦乐等相合,而遍行享受等。依这种承认,即可明显证实我非常法,因我若与苦乐等相合,即应成为有种种不同形象之法。苦乐等法有种种不同形象,如领受凉爽的乐,为酷热所逼恼的苦等等,形形色色各不相同,以此我与苦乐等相合时,也会有种种不同形象。我既有种种不同形象,那理应如同变化无常的苦乐等法一样,属于无常法,而非恒常无迁变的常法。若强许我为常法,在这些明显的道理前,又如何辩答呢?如是随理观察,定可彻断胜论外道所许的遍计常我。

 

辛二、(破数论师所计的我)分三:一、不应许我思是常;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三、不应以先有思的功能便许为我体。

 

壬一、不应许我思是常:

 

问曰:若许我是无情色法,则有上述过失,而我等数论师许我为有情识思维的常有神我,所以没有任何过失。

 

若谓我思常,缘助成邪执,

如言火常住,则不缘薪等。

 

如果许我是有思维的常法,那么在受用境时需眼根等外缘帮助则成邪执;就像说火是常住法,则不需缘助的燃料薪柴等事。

 

数论外道认为,许常有无情我是不应理的,神我应是常有自在的有情我,神我由其思维觉慧能遍享自性所生的其余二十三谛所知法,神我在受用外境时,须以眼根等外缘为助缘等等,这些观点在《如意宝藏论》等一些论典中有较详的介绍,此处不作赘述,而主要针对彼等许神我常有的观点进行遮破。若神我思体是常有法,能遍享一切外境,那么常法即应恒常独有,无有执著外境与不执著外境的变化。如果神我是遍享外境之常我,那么它也无需任何它缘恒常如此,因此说常我需要依眼根等外缘的帮助才可享受外境,这种说法是谬执邪计,因常法的存在怎么会需依它缘的帮助呢?这就像人们如果说火是常住之法,那么火即不依靠任何燃料永恒存在,如果需要燃料等因缘相助,火才能生起存在,火也就不是常住之法。同样,神我若需眼根等帮助才可执著外境,它即不应许为常法,若为常法,即不应说需外缘帮助。若许神我思体为常,又云彼需外缘相助,如是错乱颠倒之说,诚为智者所笑之处。

 

壬二、我未坏时思体应不坏灭:

 

问曰:神我是思维的体,是受用境者,思是受用外境的作用,所以神我本体常恒无动,而其思维作用需要眼等助缘发生作业等,以此不存在神我需缘助而有变动的过失。

 

物不如作用,至灭而有动,

故有我无思,其理不成就。

 

神我实体不像其作用,其作用乃至灭坏之前都有变动;以此应成有神我而无有思维,所以我思常有一体的理论不能成就。

 

此颂在藏文各注疏中很难看出其明显的意义所在,甲操杰论师将本颂前两句释为比喻,后两句为喻义,然仔细推敲,也不甚明了。汉传佛教三论宗大德吉藏论师在其所著的《百论疏》第九卷《破神品第二》中,对提婆菩萨与数论外道的辩论阐述得很详细,若能参阅,对此段大义才能弄清楚。在此但依各论疏观点与自己的观察,作一个大概略释,望诸方智者明察。

 

数论外道许具心识思维的神我为常,其神我与思维(汉文古译为觉)是一体,但是加以观察,这种立论无法成立。因为“物”即神我本体(物在古汉文中有“主体”或“实体”的意义)与其思维觉了外境的作用不同,作用乃至在灭坏或说在二十三现象融入自性之前都会有种种了别苦乐喜忧的不同变化动摇。如本体与作用若是一,则作用有种种不同,本体也应有种种不同变化,如此则失坏神我常有的立宗;如体用互异,你们的神我本体常有而思维作用无常,如此则神我与思维应成无关,神我不具思维的能力。因此,不管如何承认皆推翻了你们的立论。若将本颂头两句作比喻解释,可参阅甲操杰论师的注疏,其大意是:常物不能如同能被作用的法那样,能被作用的法在作用因缘灭失之前,都会有变动,而神我是常物,故不能有受外缘所摇而变动的思维作业,以此应成有我无思,数论外道所许的我思一体理论无法成就也。

 

 

 

 

 

【ZCKB】《中观四百论》46

 

第十品 破我品

 

戊二、(别破有为法实有)分五:一、破我;二、破时实有;三、破所见实有;四、破根境实有;五、破边执。

 

己一、(破我)分三:一、别破我;二、总破我;三、破许无我有断灭过。

 

庚一、(别破我)分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二、破数论师所计的我;三、破尼也耶派所计的我;四、别说破我的功德等。

 

辛一、(破胜论师所计的我)分二:一、破我体;二、破能立因。

 

壬一、(破我体)分三:一、正破;二、破彼答难;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癸一、正破:


胜论外道认为,在证涅槃时若无我,则会堕入断灭之边,故应许补特伽罗我是有自性的法。补特伽罗我分内我与外我两种,内我也即神我,是我执所缘境,内我住于有情身中,以根等和合为行境,由此而有内在的了别功能,外我即身与根融为一体,对内我有一定饶益作用等等。

 

内我实非男,非女非非二,

但由无智故,谓我为丈夫。

 

内我实际上不是男不是女,也不是非男非女的黄门,但是由于人们愚痴无智慧的原因,便说自我是丈夫男相(或为女相,非二相)。

 

对外道所许的自性成立之内我,稍加分析便可了知其谬误。内我若有自性,即恒时不应变为他性,由此现世的男女及非男非女的黄门,在生生世世中将永远无有改变,男人永远为男人,女人永远为女人等,轮回转生即成为定性,无有改变的可能性。对这种结论只要是承认因果与三世轮回的宗派,谁也不会接受,实际中也是无法成立的。因此,汝等若许内我有自性,那么这种内我不能是男,也不能是女与非男非女,除此三种之外,你们所谓的内我又是什么样的古怪东西呢?稍加观察,便应了知内我决定不会有自性,非常有成实之法,只是因为愚昧无知,你们随顺自己的迷乱分别,将自我说为常有成实之法,又说为男子等。这种说法是没有经过观察而起的迷乱执著,如同见杂色花绳便执为毒蛇。佛陀在经典中也曾说过:“由有怀疑起毒想,虽未中毒便晕倒,愚人妄执我我所,恒时感受生死苦。”为无明所覆的众生,妄执本无我与我所的法有我与我所,如同“杯弓蛇影”寓言中那位主人公一样,由怀疑酒杯中的弓影为蛇,而认为自己已饮毒酒,以此致病,无法自拔,后由良友相助,了知真相,其病即霍然而愈。诸欲求息除轮回疴疾者,于此我执根源的自性我,也应依善知识教言,以智慧彻底勘破其虚幻无实之性,如此才可使自己痊愈,彻底断除轮回众苦。

 

癸二、破彼答难:

 

问曰:内我虽然无明显的男女相,然而内我是生起男女相的因,由此内因生起与外我形象相联系的男女等差别相,以此不存在内我非实有的过失。

 

若诸大种中,无男女非二,

云何诸大种,有男等相生。

 

如果在诸大种元素中,无有男相、女相及非二相,那为什么说诸大种的和合,有男等相的生起呢?

 

为了补救内我常有则不应有男女相变化的过失,胜论外道提出了内我唯是外相的因,男女等相由外我身根决定。如果这种立宗可以成立,那么外界四大种中即应存在男女等相,因有情的身根皆由地水火风四大和合而成。内我中既无男女差别相,这种差别相在大种合成的外我身根上存在,也即意味着四大种必须要有男女差别相,不然无法合成有男女相的果法。而实际中观察,于四大种中,根本不存在丝毫男女及非二的差别相,假若将男女黄门身根的合成元素一一析开,地水火风四大种的性相并无区别。如是无有男女差别相的四大种,又怎么会生起诸男女差别相呢?与果毫不相干的法,不应视为生因,许男女相由大种生起实是不应理的。再说,如果身根外我真实存在男女等差别相,那么在人们最初住胎时,也应见到男女等相,可是在人类住胎的八个阶位(羯罗蓝位、遏部昙位、闭尸位、健南位、钵罗奢佉位、毛发爪齿位、根位、形位)中,羯罗蓝等最初几个阶位中,并不可见有男女等相的差别。所以,外道想以男女相由外我身根决定,来补救内我常恒实有则不能有差别相的过失,无法成立。

 

外道反驳:如果你们承认有男女等差别相,那么你们也应有在羯罗蓝位时见男女等相的过失。答曰:我们中观师认为大种、男女相等诸法皆无有自性,唯是观待因缘和合在众生前有假象,由是暂时安立了种种名言现象,所以无有过失;而汝等许一切法实有,若我常恒实有,定有如上无法避免的种种过失。

 

癸三、缘其他补特伽罗的我亦应起我想:

 

汝我余非我,故我无定相,

岂不于无常,妄分别为我。

 

你的我在他人处不能成立为自我,所以我无有决定的自相,难道不是于无常的蕴等诸法上,虚妄分别为有常恒成实的我吗?

 

有情所执著的我,绝非常有实存之法。比如你所执著的我,如果真实有自性,是常恒成实具有定相的我,那么其他人也应缘你所执的我生起我想,就像南赡部洲蓝色的天空一样,谁人见之也应生起蓝色想;同样,若补特伽罗我是常法,常法即是有定相的自性成立之法,如是缘张三所执的我,所有的人都应生起这是我的执著,每一个人都变成了张三,而这种事是绝不会有的。由此可见,我执所缘境——补特伽罗我,是不会有定相或说自性常有之法,众生所执著的我,只不过是依刹那变迁的蕴聚等无常无实法,生起虚妄分别,迷乱地执著有一个真实的我存在。《入中论》里分析过:“故我执依非实法,不离五蕴不即蕴,非诸蕴依非有蕴,此依诸蕴得成立。”有情的我执所依境,只不过依蕴聚迷乱假立,而详加观察,离蕴即蕴等都不可能有一个实际存在的常我。因此,应以中观正理的宝杵,击碎一切执我为实有常有的邪见大山,如是方可亲见本来无我的实相。

 

壬二、(破能立因)分三: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三、破常我的能立。

 

癸一、破常我是流转与还灭的因:

 

问曰:若无有常我,谁造业流转生死,谁从生死得解脱呢?所以由有情的生死流转与还灭现象,定可推出常我是存在的。

 

我即同于身,生生有变易,

故离身有我,常住理不然。

 

常我若存在即与身体一样,生生世世都有变易,所以许离开身体有我常住不变,其理不然。

 

胜论外道认为,在有情造业流转生死与修道还灭的过程中,必须要承认有一个常有的我存在,要不然这一切皆无法成立,并错乱一切因果名言。在中观师看来,若流转还灭之中存在一个补特伽罗我,那这种补特伽罗我应与有情的身相一样,每一次投生都有变化改动,比如转生天人时我是天人,转生地狱时我即变成地狱有情,如是变迁不一的我,怎么会是常有的我呢?若我是常法,即自始至终不应有变化,比如今生我是天人,我即具有天人的本性,以后生生世世即使解脱皆应不变此本性,这是谁也不会承认的,实际中也不可能存在这种事情。在世俗名言中,随顺众生的迷乱执著不作观察,可以按名言假立一种相续我,由这种虚幻的相续我,即可成立因果、生死流转与还灭等,而真正常有的我,无论怎样也无法成立。因此离开有情的蕴身,建立一种所谓的常我是流转还灭的主体,无论怎么承认都不合理,也经不起正理的观察。

 

癸二、(破常我是发动身体的因)分二:一、正破;二、示常我有违害。

 

子一、正破:

 

问曰:就像人力车,必须要人去拉才能动摇一样,四大所成的身体必须要有常我的发动,才能有作业活动,所以由身体有作业活动足可证明常我存在。

 

若法无触对,则无有动摇,

是故身作业,非命者能造。

 

如果某法无有触对,则无有动摇其余有色体法的作用,所以身体的作业活动,不是命者——常我所能造作发动的。

 

以身体有作业活动,而许有发动者——常我存在,也是不合理的观点。首先,从对方所举的比喻观察,人与车都是有质碍的色法,二者可以通过接触发生能动关系,但是,如果某种法无有变碍的质体,则无法与他法发生接触,如同虚空一样,即不可能令他法动摇,而胜论外道所谓的常我虽然是一种色法,但不能与外界发生触对关系,常我与身体现象跟人拉车不一样,故比喻无法成立;然后从意义上看,对方所许的常我既无触对,那么身体的作业活动,也就不可能是常我的发动,否则,也应承认虚空能发动他法的运动,故意义也不成立。俄巴活佛释云:若我是常法,常法则无有任何动摇触对,不可能对他法发生动摇作用,不能作为发动身体作业的因;而且常我与身体,不能与人和车相提并论,因为人和车都是无常法,以此二者之间发生作用变动是可以的,但身体与常我之间,身体是无常法,我是常有法,以常有法发动无常法使之动摇,这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事情。以此,即可彻底勘破胜论派许常我存在的谬论。

 

子二、示常我有违害:

 

问曰:若无有常我之存在,则无需任何止恶修善追求解脱,所以应许有常我存在,一切修行才会有意义。

 

我常非所害,岂烦修护因,

谁恐食金刚,执仗防众蠹。

 

我若是常则非任何法所能损害,以此难道还要烦劳修习防护因吗?谁会害怕金刚遭蛀蚀,而执持兵器防备众蠹虫呢?

 

胜论外道坚持认为,必须要有常我存在,修道才会有意义,否则,人们又何必辛辛苦苦舍弃欲乐去修善,以防范今生后世的种种痛苦呢?中观师破曰:事实刚好相反,若补特伽罗我是常法,那又何必去修善防备恶趣痛苦呢?我若是常法,即不会有任何他法能够对其起作用,永远不会有损害,常我将永恒保持坚固不变的自性,不为善恶苦乐他法所动摇,因此为了常我无需费心费力,以种种取舍因果等修法去防范恶趣损恼。你们一边承认有情都具常有的主体我,一边又说要修道保护我,这种作法岂不是自相矛盾!在这个世间,正常人谁也不会担心金刚宝石为虫蛀蚀,手执兵器去防御蠹虫,因为金刚宝石是世间最为坚硬,不可为他法所损坏的东西。胜论外道许常我需修道防护的观点,其实与担心金刚为虫所食,而执仗防护一样愚痴可笑,实不应理也。

 

 

 

 

 

【ZCKB】《中观四百论》45

 

辛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所依)分三: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二、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故不应许有解脱我。

 

壬一、破数论师计思所摄的解脱是常:

 

问曰:若依我等数论派所言,涅槃是有所依的,因为自性与神我各别异体时,则大等流转生死,最后神我了知自性后,则一切变异隐没于自性之中,唯有神我存在,此即为解脱的我。

 

离爱解脱时,有思有何德,

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

 

神我于境远离爱欲而解脱生死时,汝许彼有思维又有什么功德呢?如果说解脱时神我虽存在而无有思维,便与无有神我相同。

 

数论外道许一切所知法摄为二十五谛,其中神我是一种意识,是常有法,能享受一切现象等等,自性是其余二十三种现象之因。最后由神我思维认识实相,舍弃对诸现象的爱欲得到解脱时,二十三种现象融入自性,唯独剩下解脱的神我。若解脱真是如此,那你们所谓的解脱所依之神我,已离开对五唯五大等二十三种现象的思维执爱,此时他无有一切能享受的对境,既无有思维享受之对境,那么这种神我的意识思维又有什么功用呢?他已无有任何可思维缘依之境,纵然有思维能力也只能像白痴一样,起不到半点作用。无有作用的法如同虚空一般,自体尚无法成立,若将这样的法承认为解脱所依,诚然不能成立涅槃实有。如果你们数论外道承认解脱的神我无有思维,既许无有思维,则神我也不存在。因彼等许神我与思维是等遍,就像火与热一样是同一体性,不可分离,思维不存在,则神我也成了子虚乌有之法,不能作为解脱的所依,既无所依,则能依涅槃也就如同空中楼阁,不可能实有存在也。

 

壬二、破有思功能所摄的解脱是常:

 

问曰:在解脱位时,虽然无有真实了知外境的思维,但是有不知境的思维种子,所以神我存在。

 

若解脱有我,则容有思种,

无我则于有,思维亦非有。

 

若在解脱位时实有所依的我,则容许有思维的功能种子存在;然而实义中无我,则对流转三有与否的思维也非有。

 

数论外道许神我得到解脱时,虽无思维作业,然而并不能说完全没有思维,因为思维功能的种子仍存在,以此也就没有解脱位神我不存在的过失。这种辩驳无法成立,上述内容中已用教证理证进行了观察,于解脱分位时不存在任何五蕴我或离蕴我。若解脱位时有我,那么所谓的思维种子也不妨有其存在所依之处,而实际上在解脱位不存在任何我,如是“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依我而有的思维种子绝不可能无依而有。甲操杰论师以另一种方式注释此颂:本颂初二句为内道论师的辩驳,以解脱位无我故无思的推理破斥外道;第三句是外道反驳:若无我则无有解脱,如是一切众生将永无解脱而流转于三有,如是有种种过失,因此应许解脱位有我;第四句是内道的破斥:若神我解脱位实有存在,亦不能许有思维的存在,如上偈所破,然而既不能许有思维存在,“若无思有我,便同无所有”,神我亦不能许有,如是思维种子也就不能承认有存在。

 

壬三、明我执永尽即是解脱故不应许有解脱我:

 

诸脱离苦人,定非由他有,

是故应称说,我一切永尽。

 

诸脱离轮回痛苦的人,决定不是由离蕴常我而有解脱,所以应当恰当地说,于解脱位时,我与一切五蕴执著烦恼永尽无余。

 

涅槃解脱是脱离一切痛苦轮回,断尽二取迷乱执著,由断实执而趋入无为寂灭。这个过程中,并非如外道所说那样,有常有的离蕴我存在,由这种常有的补特伽罗我获得实有解脱安乐;而且恰好相反,若有常我存在,则有情永远无法得到究竟涅槃。因为一切轮回中的烦恼痛苦,皆由我执而起,我执的生起对境有外道所遍计的常我与俱生我,要彻断我执,必须彻底了达此二种补特伽罗我的虚妄本性。堪布阿琼说:如果存在常有的我,那么有情肯定无法获得涅槃。我若是常有,即不可能在得到涅槃后有所变化成为常有自在之我;若涅槃前后皆具常我,常有者永无变化,如是则意味着我永远无法寂灭一切实执痛苦得到解脱。所以应依正理观察,了知涅槃即是永尽一切我与我所的执著,不仅要断灭一切离蕴常我的邪执,有情心识中的五蕴常我等一切俱生我与我所的执计,也须要灭尽。如是永尽一切我与我所的寂灭境,即是涅槃解脱,故不必如诸外道那样庸人自扰,建立种种所谓的神我、大我作为解脱所依。

 

己三、断不许破实有之诤:

 

问曰:若如汝等所许,无为解脱唯有名言而无实质,如是则希求涅槃解脱又有何益处呢?

 

宁在世间求,非求于胜义,

以世间少有,于胜义都无。

 

宁可在世间追求解脱,而非于胜义中希求,因为在世间尚有少许假名,于胜义中一切都无有。

 

涅槃解脱果唯有假名而无实质,这并非说世人不要追求解脱果位。涅槃解脱果,是观待沉溺于轮回迷乱痛苦中的众生安立的名言,其本体唯是远离迷乱实执之境,是大无为的胜义境界,非言语分别心所能测度,如《入菩萨行》中所言:“胜义非心境,说心是世俗。”求涅槃解脱,是世俗名言中针对有痴心的有情而许,因他们有痛苦执著,故解脱安乐也相应存在。在胜义中,无法求得任何可缘执的涅槃解脱果位,因胜义实相中,不存在任何轮回涅槃等戏论分别法,龙树菩萨说过:“无弃亦无得,不断亦不常,不生亦不灭,是说名涅槃。”“诸法不可得,灭一切戏论,无人亦无处,佛亦无所说。”寂灭一切戏论缘执的解脱境中,实无任何可希求之法,自心尚有希惧分别的有情,若要有所缘执希求,只有在世俗名言中才有可求之安乐果法等。俄巴活佛云:于世俗名言中,涅槃解脱是容易理解的法,而于胜义中,涅槃是凡夫无法了悟之境。本师释迦佛于金刚座证悟后曾说过:“深寂离戏光明无为法,吾得犹如甘露之妙法,纵为谁说亦不能了知,故当无言安住于林间。”胜义涅槃是一般众生难以信受之法,以世俗名言假名安立后,众生才可相似地了知。胜义远离了一切名称戏论,世俗中尚有种种假名,如军队、花鬘、解脱等,由此等假名,凡夫修行人可以有所缘执,使自己渐渐趋入菩提道。

 

有关“世间少有,胜义中都无”的问题,将在下品广述,此颂只是在两品之间,作为一个连贯接引,故不作广释。在诠释此颂时,诸论师有所歧异,有以自续派之见解释,有以应成见诠释,诸人当细心观察。

 

〖第九品释终〗

 

 

 

【ZCKB】《中观四百论》44

 

辛二、(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分二:一、正破;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壬一、正破:

 

问曰:极微是常恒实有的法,诸瑜伽师的天眼亲见故。

 

若法无初分,无中分后分,

是法无所现,由何者能见。

 

如果极微法无有前分,也无有中分与后分,这样的法无有任何形体显现,由何者的眼识能见到呢?

 

外道认为,极微一定是实有存在的,因那些修持禅定得到了天眼通的瑜伽师,可以用天眼现见这些极微的存在。这种说法能否成立,用不着内道瑜伽士的现量观察,即使以比量也可完全推翻其立论。外道所谓的极微,其本身无有初中后任何方分,既无方分,也就无有可见的任何色体,如同虚空、石女儿一样,不能为任何眼识所缘。所以对此无色体形质的法,又有什么眼识能见到呢?无显现的法,如同石女儿,如果说见到了,那只能是一种颠倒识。大疏中言:极微本身并不成立,若说瑜伽师见到了极微,唯是颠倒识,如同有眼病者见到空中有毛发一样,这些所见的极微如同毛发皆非名言正量。如是从能见的眼识,与所见的极微两方进行破斥,使外道想以天眼现量成立极微的意图全然失败。

 

壬二、破由有粗尘故许极微是常:

 

问曰:假如极微不存在,那粗尘应成无因,由果法粗尘可现见故,其因——极微也一定存在;而且极微不由他法造作,其本体必然是常恒实有的。

 

若果能坏因,是则因非常,

或是处有因,彼处即无果。

 

若果的生起能灭坏因的存在,这样的因则非为常有;或者于是处有因法极微的存在,彼处即无有果法粗尘。

 

由果法粗尘的存在,不但不能推出其因法极微的常有成实性,相反可以推证极微是无常法。若按外道所许,粗尘的因是极微,那么在粗尘果法已生起时,其因法极微必然已灭失。世间因果规律必然如是,如种子生起苗芽,其苗芽生起时,也是种子灭坏之时,若种因不变异灭坏,其苗芽果不可能生起。同样,极微在生起粗尘时,必然要变异灭坏其自相,才可生起粗尘果法。如果说常有的因,仍可生起果法,既然因是常有,那么因果同时,不可能存在因果关系。再说从果法观察,果法的产生并非常时都有,而是时有时无,或说现在有昨天无,那么现在产生果法的因与昨天不产生果的因,是否为同一呢?若许因法恒常,即应承认为同一。而因法既然常恒具足,又为什么有时生果,有时不生果呢?如是从果法不常有的角度观察,即可彻底推翻因是常有法的立论。

 

对方又提出:因与果从表面上看,要因变灭才会有果法的生起,但实际上极微生起粗尘时,因体未舍就能生起果法,就像羊毛与氆氇一样,羊毛编成氆氇时,其羊毛的本体并未舍弃,才有氆氇的存在,不然无羊毛的存在,又怎会有氆氇存在呢?本偈颂后两句即是对此驳难的回答:在因位时,是否有果法存在呢?若有则成因果同时,而因果同时是不可能成立的。若因位有果,二者同时则如同瓶子和柱子一样,二者之间无法存在饶益生长的关系。如果你们许极微是常有的,那么永远不可能生起果法粗尘,若果法已生起,在果位即不能再承认有因法极微的存在,如是应知极微非常恒实有法。堪布阿琼说:如果因果同位,则世间任何一对相违法,如水与火也应成立因果关系。很明显,因果同位谁也无法成立,如是常有的极微能生粗尘,也绝无成立的可能。

 

辛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不见有诸法,常而是有对,

故极微是常,诸佛未曾说。

 

在真实智前,不见有任何诸法是常有而且具有质碍,所以诸佛未曾说过:极微是常有法。

 

不但以比量推理可以破斥极微是常的观点,以圣教量或说诸佛圣尊的现量,也可以破斥这种邪见。在诸佛圣尊的真实智慧前,从未见过既是常恒又是有对的法。有对是有为法的一种法相,包括三种:一障碍有对,二境界有对,三所缘有对。此处是指障碍有对,即色法与色法之间互有质碍。在名言中,一切有质碍的法,如瓶子柱子等,都不会是常有不变的法,这是如来尽所有智所亲见的实相,所以三世诸佛在任何一部经典中也没有说过:极微是常而有对的法。某法若有对,即为有为法,只要是有为法,它必然是无常幻法,佛陀说过:“一切有为法,如梦幻泡影,如露亦如电,应作如是观。”在内道有部经部行人中,也有承认无分微尘是成实存在的法,但这只是一种不了义的观点。现代物理科学研究者也应知,要找到组成物质的最细结构,只能是徒费心机,物质只是一种幻相,它没有常而有质碍的最细尘粒,若在虚幻的现象界中寻找,将会离真相越来越远,永远也不可能穷尽其微,只有转而研究人的内心,宇宙物质之谜才有解开之时。

 

从所缘有对的角度观察,不仅所缘的微尘非实有,能缘的心识亦不成立,有对故。甲操杰论师在注疏中言:诸唯识师以胜义谛理论广破了极微与外境实有,但又许心识成实;若以此处所言理论观察心识,同样可以推翻内识实有的执著,因外境与内识都是世人共许的名言,若所取的极微等无实有,那么能取的心识又如何成立呢?故此二于实际中皆无实质。大疏中也言,依此偈可破斥一切能取所取的微细成实法,不仅于观待极微而成的色法可破实执,观待无分刹那时间而有的心识,同样可以依理破除实执,了知诸法皆非常有的无常虚幻本质。

 

庚五、(破解脱实有)分二: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二、破外部许我体是解脱所依。

 

辛一、(破内部许解脱实有)分二:一、灭谛非实有;二、实有则与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相违。

 

壬一、灭谛非实有:

 

问曰:诸佛虽说“极微不是常法”,但说过“无为法是常”,所以由道谛而得到的灭谛解脱是常法,就像河流虽无常,而河堤定然是实有常存之法。

 

离缚所缚因,若有余解脱,

彼都无所生,故不名解脱。

 

远离此等能系缚的集谛、所系缚的苦谛、解脱方便因的道谛,如果有其余的灭谛解脱,则它无有所生之处,因此不能名为解脱。

 

在内教中,小乘行人不了解无为法唯有名言而无实体,他们认为无为涅槃解脱是实有常恒之法,由此生起常有执著,许灭谛涅槃实有。而实际上,所谓的灭谛解脱,即是依道谛远离能系缚的业惑集谛和所系缚的轮回苦谛,也即依方便断除痛苦轮回及轮回业因,寂灭一切痛苦流转及流转因缘。《经庄严论》中说:“解脱唯迷尽。”轮回唯是二取执著迷现,若断除对这些迷乱显现的错误认识,体悟无生,即是获得涅槃解脱。因此偈颂中说涅槃解脱,即是依道谛远离能缚的业惑集谛与所系缚三界轮回苦谛,由此现前的境界,假名安立为灭谛,其实并无实体。若除此之外尚有一个真实存在的灭谛解脱,那谁也无法找到其所住处,无法找到其来源,而且这样的解脱对谁也没有饶益,不能使有情远离轮回苦谛。本师释迦佛说过:“诸比丘,过去世、未来世、虚空、涅槃和补特伽罗,此五法唯有名言而无实体。”《般若二万颂》中也说过:“善现,一切法如梦如幻,涅槃也如梦如幻,较涅槃有胜法者,此亦如梦如幻。”一切法皆如梦幻,无有实质,故不应许解脱实有体性恒常存在。

 

壬二、实有则与涅槃界中永尽诸苦之说相违:

 

究竟涅槃时,无蕴亦无我,

不见涅槃者,依何有涅槃。

 

证入究竟涅槃界时,无有诸蕴,也无有依蕴假立的补特伽罗,既无补特伽罗我,则不见有现证涅槃者,如是依何者而说有涅槃呢?

 

有情依修道智慧寂灭五蕴相续,断除一切迷乱分别念,证入无余涅槃时,一切二取迷现皆融入法界,此时既无有五蕴,也无有人我存在。既无有人我五蕴存在,依彼等安立的涅槃又怎么存在呢?世尊在《阿含经》中说过:“永尽诸苦即名尽,乃至永断诸蕴、爱尽、离欲,名为寂灭涅槃。”涅槃是尽灭一切轮回苦谛所摄的五蕴人我等法,如是所依的补特伽罗不存,能依涅槃不可能实有存在。真正的涅槃解脱,不是一般凡夫人以分别心所能想象的,在真实证入涅槃时并无任何能依所依的分别,那时一切二取法皆已消融于寂灭之境。在凡夫心目中,往往以为获得究竟涅槃果位者,像本师释迦佛那样有三十二相八十种好的佛身,然这些身相只是在众生面前的一种幻化,是一种非了义的显现。《金刚经》中说:“若以色见我,以音声求我,是人行邪道,不能见如来。”大疏中言:“本颂前两句言所依不存在,后两句说能依不存在。”若能由此着手,即可彻底打破小乘行人对涅槃解脱的实有执著。

 

 

 

 

 

【ZCKB】《中观四百论》43

 

庚四、(破极微是常)分三:一、破极微常;二、若极微无方分则瑜伽师不能见;三、佛不说极微是常的理由。

 

辛一、(破极微常)分三:一、有方分则应成非常法;二、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三、破未成有支分之前的极微无方分。

 

壬一、有方分则应成非常法:

若一分是因,余分非因者,

即应成种种,种种故非常。

 

如果极微相合的一分是诸法生因,而其余未触的诸分是非因,那么极微即应成有种种不同分,既有种种不同,则非常法。

 

胜论外道认为,四大种极微是常恒实有法,由往昔业力增上众多极微和合,而成有支分的粗尘物体,由是生起器世间。此偈始破析这种许极微为常的观点,其是从极微是否有方分的角度观察。若按对方观点承许,极微是无分常法,由彼等相合构成有支分的粗尘,那么这种相合,必定是遍体相合,无方分故,由此则两个极微必须完全融入对方,二者完全成为一体,如是则聚合众多极微也无法使方分增大,无法组成粗尘。若对方不敢如是承许,转而承认极微之间是局部也即一分相合,其余诸分未合,那么极微的诸分只有一分相合,成为粗尘物体之因,其余诸分不能与他尘相合故,成为非因。在同一极微上,既有是粗尘生因的方分,也有是非因的方分,种种方分各不相同,由这些不同方分所成之极微,也就不可能是常有不变的法。常有法不会有作用,不会有变化,而有种种分的极微,既可接触他尘发生作用,也会因有不同方分故可分析破坏,所以无法成立为常有不变之法。再说,若极微的一分有触则成为非常恒之分,另分无有相合故仍为常有法,于一极微上既有常分又有无常分,这样的极微又怎么会成立,又怎么能承认为器界的常有生因呢?

 

壬二、(同类极微和合则不应生他体)分二:一、正说;二、与许极微不遍体和合相违。

 

癸一、正说:

 

问曰:极微无有方分,能遍体和合,由同类极微和合方能生其他色境,所以由同类极微遍体和合,生起有支分的粗色,这又有何不能生起诸色法呢?

 

在因微圆相,于果则非有,

是故诸极微,非遍体和合。

 

在因位极微的所有相,在果法粗尘上则非有,所以诸极微和合生起粗尘时,非遍体和合。

 

若外道许极微无有方分,在相合时是遍体和合即全体相遇和合的方式,由此构成粗尘。分析这种观点,如果真能成立,诸无方分的极微相互之间遍体和合构成粗尘,那么因位的极微之相,在果位的粗尘也应具足,果位粗尘与因位极微二者应完全相同。所谓的遍体和合,是二者完全相遇合,完全进入融为一体,如《入菩萨行》中所言:“不入则无合,无合则不遇。”遍体相合者相互进入成为一体,如是则集合无数极微,其相状也不会有差别,就像人们将无质碍的虚空空间叠加在一起,永远也不会改变其相状一样。可是,由极微组合成粗尘时,粗尘上并无有极微的相状,而是发生了变化,变成了有方分、无常易变的粗色法,与极微显然不同。由此现量即可了知,极微相合造物并非遍体和合。若是遍体和合,则无论相合多少无方分的极微,也不会有体积增加与外相变化;再者既无方分,又如何相遇增加成粗尘呢?甲操杰大师于注释中言:无方分的极微,唯在意识上可以假想显现,实际中不可能存在。对此诸学人也应明了,于真实名言中,常恒实有的无分微尘不可能存在,只是在心识中由妄计执著,才形成了这些概念。仁达瓦大师说:因位的无分微尘非眼识之境,果位的粗尘是眼识之境,因果二者截然不同,由无分成为有分,如同无实成为有实一样,显然是不合理的。

 

癸二、与许极微不遍体和合相违:

 

于一极微处,既不许有余,

是故亦不应,许因果等量。

 

在一个极微处,既然不许有其余极微同住,所以也不应许因极微与果有支粗尘二者等量。

 

再从外道自宗所许的观点分析,极微也不可能由遍体和合的方式构成粗尘。彼等许极微是常恒实有本体的法,如果是常有成实之法,在一个极微所住之处,即不应承认有其余微尘同住。如果有其余微尘可以与它共同安住一处,那它应成与虚空一样无有任何实体之法,不可能构成有形色的器世界粗尘;而且应成构成须弥山的所有极微,皆可住于一个极微的位置,所有的器世界无法构成等,有许多过失。所以,若许极微可以遍体和合,则成为因果等量,因为极微遍体和合则无法使其相合的体积数量增上,导致无数极微相合之果,也只能与一个极微大小相等,这种因果相等的说法,当然是谁也无法接受,亦不应承认的。若承认极微遍体和合造物,那即是许因果等量,须弥山王与一个极微相等,三千器界与一个极微相等,如果不是癫狂者,这种说法谁会承认呢?而且外道许极微是常有无分的法,可是其果法粗尘却是有方分可变异又能现见的法,因果二相大不相同,极不合理。所以从多方面分析,彼等所许极微遍体和合的观点,毫无成立的依据。

 

壬三、(破未成有支分之前的极微无方分)分二:一、正破;二、极微无方分则不能运行造境。

 

癸一、正破:

 

问曰:极微在成就粗尘时,虽然有方分,但是在未成就有分粗尘时,极微是无方分的。

 

微若有东方,必有东方分,

极微若有分,如何是极微。

 

极微若有东方的方所,则必然有东方的一分,极微如果有分,又怎么是无有任何方分的极微呢?

 

又有认为:极微在未组成粗尘前是无方分的,在组成粗尘时,即发生变化,形成了有支分的物体。这种观点很显然不合道理,若极微无有方分,那么它在组成粗尘前,有没有靠东方或西方等方向呢?或者具体一点,假若将一粒极微放在手掌上,它有无朝向手掌或向上的一面呢?若无有,则极微无法与任何法接触,如是也无法组成粗尘。如果承认它有方向,比如说它有东方,那么它必定有东方的一分,既然有方分,又怎能说极微在未成就粗尘前,无有任何方分呢?极微若无任何东西等方向,而又实存常有,则它应成遍十方无有边际,不可能组成有形质有支分的粗尘法;若有东西等方向,则它必然有方分,有方分即不能成为极微。这种推理其实很简单,然法义不在学习,而是必须要修学者将其融入内心,若能依之反复观修,对诸法一一思维分析,定会明白外界有形色的诸法唯是内心的错觉幻相,在真相中并非由任何所谓的原子中子等微尘所成也。

 

癸二、极微无方分则不能运行造境:

 

要取前舍后,方得说为行,

此二若是无,行者应非有。

 

要趣取前面的方向舍离后面的方向,才得名为运行,此取前舍后二者若无有,则运行的极微也应成非有。

 

极微要成就粗尘,必须要有一个运行过程,诸极微朝一个中心点靠拢集中,然后才有可能成就粗尘。然而若许极微是常有成实无方分的法,即不可能有运行。所谓的运行,必须要有取前舍后的过程,需要有一个具方分体积的主体法,趣取前面的方向,舍弃后面的方向。如极微无有方分,也就无有前后之分,那它即不可能成立此取前舍后的运行,如果没有运行,那极微又如何积聚成粗尘呢?由此可见,所谓无方分的极微,它绝非组成粗尘有支分物质的因素。无有方分的极微只是人们在心识中假立的一种概念,外道与内道二乘行人执无分微尘实有不虚,是构成世界万物的基本因素,而观察这种所谓的无分微尘是否可以有运行时,便可很明了地知晓这种极微不可能实有存在。

 

 

 

 

【ZCKB】《中观四百论》42

 

辛二、别破虚空遍常:

 

问曰:虚空是常,因为遍一切方故,而无常法不能遍,就像瓶子一样。

 

非唯一有分,遍诸一切分,

故知一一分,各别有有分。

 

非是唯一的有分虚空,就能遍满诸方的一切有分虚空,所以应知虚空的一一分,各个别有自己的有分。

 

有外道认为:虚空应该是常有法,因为虚空遍一切东南西北上下等方所,遍一切瓶等器皿,这与无常法完全不同,如瓶子等无常法,它们无有这种遍一切方的性质。这种推理错讹百出,因外道本来许虚空是无方分的常法,若无方分,又如何遍及所有的方所呢?然此偈并不就此点遮破,而是依对方所言,就算虚空能遍及一切分,那也不是仅仅的一有分虚空,就能遍满一切有分虚空,遍满一切方所。比如说,东方一个瓶中的有分虚空,能不能遍满一切时间、方所的瓶内空间?假如能遍,那么东方瓶子内的虚空,应住在西方,西方瓶内的虚空,应住在东方。如是推理,东西南北的虚空应成一体,一个瓶子无论放在何处,也应遍及诸方,或者说处在虚空中的法也全成为一体等等,有无法避免的太过。若对方为避免这种过失,便承认:遍东方的虚空分,不能住在西方,也即东方有东方的虚空分,西方有西方的虚空分。但这样承认即是许虚空非为一体之法,因此也应知东南西北等一一分的虚空,各有它的有分。由是成立虚空并非一体不变的常法,因它不是周遍一切方的法,如同瓶子,各各有别。

 

人们往往认为虚空等是常有实存无变迁之法,在如上观察下,不难发现这类观念只是人们内心的假立观念,其实并不能成立。佛在经中告诉迦叶:“常为一边,无常第二。此二中间无色、无示、无住、无现、无所了别、无有幖帜,是则名为处中妙行。”世人的常与无常皆是边执戏论,若能远离此相对的二边,安住于无二离戏之道,即是真正的中观道。《秘密不可思议经》中说:“寂慧,谁也无法言说虚空是常有或无常,如是如来之身亦无法言说常有或无常。”能得如是远离常与无常的戏论边执者,方得亲见如来。

 

庚三、(破时是常)分五: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二、示彼理由;三、变异与常相违;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五、从常生无常相违。

 

辛一、若许时常为因亦定许时常是果:

 

若法体实有,卷舒用可得,

此定从他生,故成所生果。

 

若外道认为:只有时间本体恒常实有,收缩凋零舒展生长的体用现象才可得有。自宗破曰:由这些现象定可推知时间是从他缘生起,所以时间应成所生的果法。

 

密行等外道宗派认为,时间是成实常有之法。正是因为时间有实体,所以树叶等法在春夏季节有舒展生长现象,如云:“不知细叶谁裁出,二月春风似剪刀”,到了秋冬季节,万物又有凋零萎缩现象,这些都是时间的体用功能现象,若时间是无实体之因法,则不可能产生这些春荣秋谢的果。所以由比量可推知,一定会有“时”存在,其本体不观待它缘而有,是常有之法。针对这种观点,圣天菩萨以对方之根据来推翻其立论。外道以卷舒现象成立时间法体常恒实有,但卷舒体用现象,其实恰好可以证明时间是他缘所生法,是众因缘成立的果法,由此它怎么会是常恒实有的法呢?以万法的卷舒才成立了时间,这明显说明了时间是以种种外缘建立,如果没有这些水流花谢、万物枯荣的现象,时间怎么可能成立呢?现代物理科学的研究,也揭示了人类的时间概念只是在特定空间、速度中的一种暂时现象,随不同空间、速度有变化。所以在详细观察下,时间是因缘假立之法,是由种种其他因缘聚合生起的一种果。既是因缘所生的果法,即不能成立为常,也不能成立为实有本体之法,由是彻底推翻密行外道的立宗。在内道中,以胜义理观察,时间无有丝毫自性可得,不可成立任何常与无常性;在名言中,观待有情的分别心识,也许可假立的时间法,如经云:“假使百千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辛二、示彼理由:

 

若离所生果,无有能生因,

是故能生因,皆成所生果。

 

如果不观待所生果,则无有任何能生因,以此一切能生因,皆是观待果而成的所生果法。

 

上偈中所言的推理,此颂再加阐述,说明时间为何是他缘的所生果。外道说时间是常有实体法,是万物的生因,然而所谓的能生因,必然要观待所生果才可成立,《中论》云:“因不生果者,则无有因相。”如果没有所生果,怎能凭空安立能生因的名字呢?比如说父亲与儿子,必须相互观待才可成立,观待自己所生果的儿子,能生因的自己才可名之为父亲,若无子则不可能有父。同样,能生因的时间与所生果的万物卷舒现象,也必须相互观待才可成立,既然是相互观待才可成立存在,时间法即不能成立为常恒实有法,也不能自性成立为能生因。从观待万物现象成立角度而言,时间也可成立为这些现象的所生果,因为它是观待这些事物的迁流变化才成立的法,并非恒常独自成立。所以可成立时间是诸法的所生果,而且由于其能生因的诸现象法无常无实,其所生果时间也不可能成立是常恒实有之法。

 

辛三、变异与常相违:

 

诸法必变异,方作余生因,

如是变异因,岂得名常住。

 

诸法必须有变异,才有可能作为其余法的生因,如是有变异生灭的因法,难道能得名为常住不变吗?

 

外道许时间是万物卷舒现象的生因,而作为生因,不可能是常有法。某法要作为他法的生因,即因和果之间,必须要具备能饶益所饶益的关系,因是能饶益、生起果的法,果是因所饶益的对象,因要饶益果,必须要有作业变化,有变化才有生果的功用。比如说青稞种子,它要产生苗芽,自身必须要发生变化运动,然后其芽胚才有可能生长出苗芽,如果种子本身没有作业变动功能,它就不能成为苗芽的种因。同样,若时间是万物的生因,那时间必定要有变化作业,既有变化运动作业,那么它怎么能够称为常住不变的法呢?如果时间是常住不变的法,它应成与诸生长枯萎现象毫无关系,起不到任何作用,不能许为诸现象之因,如《释量论》中说过:“被刀伤黑者,药愈合相属,何用无关木,不应知为因。”若许时间是万法生因,那就非得许它有变异动作不可,如是则坏外道自宗所许。如果彼等坚持许常有时间法能生诸现象,此诚然如同许无变虚空能生万法,石女儿能作种种事一般,为何等可笑之劣论也!

 

辛四、自生与待因生相违:

 

若本无今有,自然常为因,

既许有自然,因则为妄立。

 

如果许本无今有的万物现象生起,以自然常住为因,既然承认诸法是自然造化不待因缘,那么于彼等建立能生因则为妄立。

 

一些外道认为,时间虽无变异具常恒性,然不能以此推翻它不是万法的生因。他们认为本无今有的苗芽等法,其生长枯萎等是一种自然造化,不需观待其他因缘,唯以自然常住的时间为其生起基础,也即许时间虽是无变异的常法,然而依彼可以自然生起本无今有的苗芽等法。分析彼等观点,其实是在承认诸法自然生灭无需因缘饶益,以此补救彼等“常恒不变异的时为万法生因”立论之缺点。这种补救也无法成立,诸法若不待因缘自然生长,那么安立常恒实有的时为诸法生因,实是毫无道理。某法若不观待因缘,自然地生住变异,即是无因有生,如果还要为它安立一种能生因,这明显是迷妄无理的愚行。而且所生的苗芽等,若是本来无的法,那又如何会成为有法呢?如《入菩萨行》中云:“因位须许无,无终不生故。”无论从哪方面观察,这种许“自然常为本无今有诸法的生因”的观点,唯是妄立。

 

辛五、从常生无常相违:

 

云何依常性,而起于无常,

因果相不同,世所未曾见。

 

为什么依于常恒本质的法,会生起无常之法呢?因与果的相截然不同,这是世间未曾见过的事。

 

再观察外道所说能生因与所生果的各自性质,其立论之荒谬可笑就会更明显。外道所许的能生因——时,为常恒实有法,而所生苗芽卷舒现象是变异不断的无常法,如是常恒的因,为什么会生出性相迥然不同的无常果呢?这无疑是极不合理的立论。俗话说:“种瓜得瓜,种豆得豆”、“龙生龙,凤生凤”等,因与果之间必定会存在同类相续,这是世人共许也可现见的一种规律,任何一对因与果之间也必然会如此。两个法性相完全不同,不属于同类相续,此二法如果许为因果关系,这在世间从来就未曾有过,谁人也未曾见过。比如说,无情法生出有情,麦种生出稻芽等等,这类事情是不可能出生的;同样,外道所言的从常有时间生出卷舒生灭的无常万法现象,诚然也是不合乎因果规律的谬计。此处的未曾见,是没有见到按对方所许应该可以现见的法,是因明中所共许的正量,故依之完全可以成立外道所计的从常生无常是邪计。

 

以另一种方法观察,若时间常有不变,那么人们相续中的安乐等是长期产生还是次第偶尔产生呢?若是次第产生,那么从时间产生的安乐果是无常,其能生时间也应是无常,因为能生和所生是相依而成立的,一者不存,另者也不成立;若回答是长期产生,那么世间众生应恒时感受安乐,没有痛苦之时,可是现实之中并非如此。由此即可清楚了知时间等诸法,皆非常有之性。